孟庆延:“集体”的渊源流变与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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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延:“集体”的渊源流变与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
2025-10-04
【摘要】“集体”是理解中国社会现代转型的重要组织现象,也是理解中国社会总体气质的重要概念。这一语词随着新中国农业集体化历史进程的普遍展开有了具体的制度呈现。对“集体”问题展开历史社会学分析,可以揭示“集体”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20世纪50年代之后以制度化形态出现在乡村社会中的“集体”并非无源之水,它既内生于中国社会的历史渊源,又内嵌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演化脉络,同时关涉社会再造、经济生产与组织动员三个基本面向。探讨“集体”得以生成的诸多社会历史条件,揭示“集体”所具有的总体史意义,有助于理解“集体”作为一种国家治理体制的历史逻辑及其蕴含的制度文明意义,更好把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社会过程。
“集体”是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常见语汇,新中国农业集体化的普遍展开使“集体”有了体系化的组织载体,既包括从20世纪初的民众联合到后来的互助组、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的组织架构,同时还包括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后形成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模式,以及与之相伴随的集体产权和农村改革试验等制度安排。在不同时期,“集体”有不同的形态和机制,呈现出不同特征,并产生了不同的历史效果。但是,以更为广阔的历史视野考察“集体”就会发现,不同形态的“集体”蕴含着共通的制度精神:“集体”在中国社会从无到有的历史进程,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实践过程,围绕“集体”所展开的历史实践,是理解中国社会现代转型、现代国家建设和现代伦理塑造的重要枢纽。
从社会结构上看,“集体”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重建小农家庭与现代国家之间关联的重要环节。从文明赓续来看,“集体”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形塑新的家国一体文明内涵的重要实践。
既有研究大多聚焦农业集体化之后的时段,或将互助合作、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开放之后的集体经济分别讨论;或从单一学科出发,将“集体”转化为某个单一机制,围绕工分制、所有制等具体议题进行分析,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集体”的丰富内涵及其历史脉络。此外,在既有研究中,根植于西方传统与经验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扮演着重要角色,将国家与社会作为边界清晰、互相作用的独立范畴加以理解。由此,国与家被视为抽象的权力—利益关系,小农生产的集体化进程也被理解为国家、家庭与农民之间围绕利益所展开的权力互动过程。“集体”或者被化约为经济意义上的权益关系问题,或者被抽象为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之间的权力互动问题,其在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过程中所具有的伦理意涵与社会学意义未被揭示。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孟子·离娄上》),古语蕴含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家国意涵。费孝通的“双轨政治”则是对此意涵的社会学阐释——这一体系可以存续上千年,恰在于国与家、群与己之间共享着以传统宗法血缘为基础的道德伦理。而双轨政治在19世纪末的坍塌,则意味着传统治理架构与伦理系统无力完成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使命。如何在重组社会的同时强化国家能力,重建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家国伦理秩序,成为20世纪初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议题。为实现救亡图存,当时的人们围绕如何形成有组织、有力量的“社会”展开了探讨与实践。
从20世纪20年代中国社会中关于民众联合、互助合作问题的各种讨论,到20世纪30年代起,中国共产党围绕互助合作展开的大量实践,再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集体化实践,都蕴含着对上述议题的总体回应。“集体”也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之下孕育出来的。
作为一种正式制度的集体,固然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出现的,但在集体以制度形态出现之前的中国社会,是否已经蕴含着其得以形成的历史条件、结构要素与观念形态?这些并非以“集体”之名出现的诸形态,究竟蕴含着怎样的内在精神?追问这些问题,离不开对中西方社会科学研究中经典理论传统的借鉴。陈寅恪提出“分析其因子,推论其源流”的研究旨趣,韦伯对文明演进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担纲者”展开的精神气质分析,以及当代中国学者提出的“追根溯源的事件社会学”,强调对制度生成与演化进程背后的发生学机制展开深入分析,都对我们探讨“集体”在中国社会中的渊源与流变有所启发。
同时,集体问题也内嵌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之中。集体在中国与苏联的内涵差异,构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案例。1930年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将集体农庄界定为经济范畴内的生产经营组织:它是基本生产资料(农具和耕畜、经营用的建筑物、商品食用牲畜)集体化的农业劳动组合。而在中国共产党的实践中,互助组、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具有超越生产组织的意涵。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中提出,延安时期的互助合作,是一种贯穿于部队、机关、学校等各种组织的内在机制。195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更提出了“政社合一”的理念,即“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这种“集体”的组织形态,不同于苏联革命实践中相对局限于生产经营功能的集体农庄,而是蕴含着“重组社会”与“伦理塑造”的教育理念,即“进一步培养和锻炼着农民群众的集体主义思想”。
因此,“集体”在中国社会的发展历程,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也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现代社会秩序何以可能”这一内生性议题的整体回应。前者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历史进程,后者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具体实践。本文尝试将“集体”的脉络拉回20世纪的历史场景,聚焦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家在不同时期展开的实践,揭示他们对社会整合方式的探索,通过历史社会学的渊源—流变分析,理解“集体”成为国家治理体制的历史线索及其制度文明意义,发现“集体”的制度化进程与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之间的逻辑关联,呈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社会过程。
20世纪初,无政府主义、空想社会主义等社会思潮开始在中国社会传播,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前史”。这些思潮以群体和组织的再造为核心议题,无论是刚开始活动的共产主义小组,还是以新民学会为代表的进步社团组织,都可以视作通过群体重建实现救亡图存的努力。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的联合与团结在共产主义运动中扮演重要角色。此时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工业化进程迟缓,产业工人队伍相对薄弱的状态,由此,群众的联合、民众的团结便成为中国共产主义革命的早期实践形态。
1919年,毛泽东在《湘江评论》发表《民众的大联合》,分三期刊载。他指出:
“群”和“社会”就是我所说的“联合”。有大群,有小群,有大社会,有小社会,有大联合,有小联合,是一样的东西换却名称。所以要有群,要有社会,要有联合,是因为想要求到我们的共同利益。
此外,他还指出“大联合必要从小联合入手”——小联合并不是以传统的血缘、地缘为纽带的联合,而是将职业和分工作为重要基础:“我们就要和我们种田的同类,结成一个联合,以谋我们种田人的种种利益。”毛泽东还强调实践的价值:“我们没能力,有其原因,就是‘我们没练习’。”通过具体的实践,实现民众的联合,既是重构社会的题中之义,也是构造新伦理的关键。
毛泽东等革命家认为,如果不系统地在社会层面完成对“人”的再教育,那么制度变革便是无本之木。由此,他提出“从哲学、伦理学入手,改造哲学,改造伦理学,根本上变换全国之思想”。这一时期的毛泽东等革命家,将“伦理革命”看作改造中国社会的重要路径,这一革命认识论,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的同时,也成为早期共产主义革命实践的思想渊源之一。而通过教育、宣传与实践重塑人的观念,通过团体生活重塑人的社会关系,也是革命实践的重要方式。
毛泽东等青年革命家组织了各种青年团体,并在新民学会、湖南自修大学等一系列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这些实践有内在的一致性,即一方面通过筹办各种新型社团组织传播进步思想,实现“小联合的练习”;另一方面也是对蕴含新式道德和伦理关系的集体生活方式的探索。
由毛泽东、蔡和森等人组织的新民学会将“革新学术,砥砺品行,改良人心风俗”作为学会宗旨,其中“改良人心风俗”已经蕴含着重塑社会伦理的意涵。毛泽东在《新民学会会务报告(第一号)》中写道:“在这种新环境里共同或单独营一种比前不同的新生活,是我们最有意义的事。”这一有着全新理念与集体伦理的团体生活形态,成为他们构造新社会的实践。毛泽东对这种“新社会”做了如下描述:“创造新学校,施行新教育,必与创造新家庭新社会相联。新教育中,以创造新生活为主体……合若干之新家庭,即可创造一种新社会。”对于投身实践改造社会的人来说,有关新社会的构想不会停留在理论层面,毛泽东在青年时期多次与蔡和森等人利用假期在湖南乡村展开社会调查,与湖南一师的同学张文亮等人一起在上海试验工读生活,还与何叔衡等人共同创办湖南自修大学,有很多青年革命家住在学校,践行全新的集体生活。
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成立,通过组织合作社、工人团体等方式实现大众的再组织与社会团结,构造新的社会结构,成为越来越多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共识。合作社、集体、社会组织等议题也从最初的无政府主义的思潮与实践中超脱出来,进入共产主义革命的实践。1920年8月,当时已经参与赴法勤工俭学运动的蔡和森给毛泽东写了一封长信,向毛泽东介绍他的收获与体会,明确将“党”“工团”“合作社”“苏维埃”作为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四种利器,其中,“合作社”乃是作为革命运动的经济机关而存在的。
毛泽东指出:“政治组织是以社会组织做基础,无社会组织决不能有政治组织,有之只是虚伪。”上述认识,不仅成为后来中国共产党通过社会革命的方式应对总体性危机的思想资源,也构成了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来源。现代化作为世界历史的普遍进程和各个文明都需要面对的时代议题,内在蕴含着通过法律、经济与政治结构的重组构造新的社会关系这一面向。在这个意义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围绕构造新的团体生活与集体伦理的思考与实践,内在因应着现代化的时代需要。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当时的青年革命家以 “结社”“合作”“互助”为主题的实践,构成了中国共产党通过重构“集体”完成社会革命,进而实现中国社会现代转型的重要历史源头。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在农民阶级远远超过人口半数的国家,例如在法国,那些站在无产阶级方面反对资产阶级的著作家,自然是用小资产阶级和小农的尺度去批判资产阶级制度的,是从小资产阶级的立场出发替工人说话的。”在其论述中,农民并不属于无产阶级范畴——这是他所观察到的欧洲社会结构,但正是社会结构层面的中西之别,构成了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特殊性。因此,毛泽东从大革命时期,便开始对中国乡村和中国农民展开研究,这也直接影响了他在苏区时期的革命实践,推动中国乡村的社会革命与社会再造。
1927年南昌起义之后,毛泽东和朱德率领红四军开启了创建苏区根据地的历史进程,并不断推进社会革命。1930年3月18日,在毛泽东领导下的中共共同前委发布关于分兵争取群众及工作路线的通告,提出了“伴着发展”的工作路线,即伴着原有红色区域发展,“波浪式地向前扩大”的根据地发展模式。之所以“伴着原有红色区域”,是因为这些原有区域已经形成了革命的群众与社会基础。这一发展战略,有效地推动了红色力量在地方社会层面的逐步扩展,重构了地方政治和社会秩序,也成为“农村包围城市”革命路线的雏形。开拓革命根据地的进程,也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是革命政党引领下的社会再造过程。这一时期内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土地革命、合作社运动等制度实践,为推进社会革命提供了重要经验,在后来产生了深远影响。
苏区时期,以毛泽东、朱德等人为代表的共产党人面对的复杂内外情势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严峻的外部军事威胁。国民党从1927年开始对根据地进行的多次“围剿”是关乎存亡的根本威胁。第二,复杂的基层社会状况。中央苏区的地理范围涉及湘赣边界、赣西南、闽西和粤北,这一区域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了宗族社会的整体特征和土客分野的社会结构。如何重新构造社会秩序,完成社会的团体整合,成为毛泽东等人所面对的重要问题。第三,经济封锁下的山区商品经济。整个苏区地处丘陵山区,形成了商品经济的基本模式。这样一种高度依赖地方性贸易网络和商业交通的经济模式,在客观上强化了宗族组织的重要性。当这一经济形态遭遇封锁时,就会出现食盐、布匹、药材等基本物资的短缺。第四,革命路径的张力,也即来自共产国际的关于中国革命路线的压力。当时的党组织受到“左”倾盲动主义路线和后来的“左”倾教条主义错误冲击,这种强调集中攻打中心城市的路线方针,与当时以乡村为主体的中国社会结构存在张力。在此情境下,我们才能理解毛泽东、朱德等人开辟的“伴着发展”战略所具有的社会革命意涵。
在此过程中,毛泽东一方面不断强化党对军队的领导,成功粉碎了国民党对苏区的四次“围剿”;另一方面,还通过土地革命、互助合作等措施,在应对经济封锁的同时,力图构造新的社会伦理与社会系统。如果说苏区时期的土地革命完成了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的本土化,并打破了旧的社会结构与地权关系的话,那么以互助合作为核心的一系列措施,则重点在于实现新的社会整合。我们将从社会整合与群体再造的角度,对毛泽东所领导的一系列经济与社会实践展开重点讨论。
苏区始终面对着国民党的经济封锁,处于资源匮乏的境况。早在1929年,这一地区便已经出现了“经济剪刀差”,中共闽西特委曾就此专门讨论,认为这一现象不仅会使得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降低,严重影响苏区的革命军事斗争,同时也反噬工业生产,造成经济全面崩溃。由此,苏维埃政权发动成立的合作社成为应对剪刀差问题的重要手段。闽西特委的通告指出:
由县区政府经济委员会有计划地向群众宣传,并帮助奖励群众创造合作社,如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使农民卖米买货不为商人所剥削,而农村储藏资本得以收集,使金融流通。
通过合作社应对经济封锁造成的物资短缺,进而巩固苏区的社会基础,是当时苏区的重点工作之一。1930年,闽西特委专门印发《合作社讲授大纲》,推进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合作社已经成为在战争动员同时保障群众生活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的决议》将合作社定义为“抵制资本家的剥削和怠工,保障工农劳动群众利益的有力武器”,并将其区分为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大类,分别应对日常生活用品的供给问题、生产问题以及生产活动所需的资金支持问题。
中央苏区不断推进各种合作社组织的建立,除了前文介绍的三种类型的合作社之外,还出现了粮食合作社、犁牛合作社、模范耕田队和劳动互助社等多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粮食合作社是由劳苦群众集资集股成立的,其任务是预储大量的粮食,调节苏区粮食价格,提高农民的生产兴趣,增加生产量。犁牛合作社主要应对普通农民的生产资料过于分散和无力购买耕牛的情况。
上述合作社或者涉及物流物价,或者涉及生产资料的规模购买与集中管理,又或涉及粮食等重要战略储备物资和生活资料的统一调配,是革命政权应对战时状态的具体举措,也是将原先归属于宗族组织的小农家庭重新组织化的尝试——以革命政权的方式在生产资料购买、商业贸易流通和生活物资调配等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统一决策,比相对松散的血缘、地缘组织更具组织性与执行力。这也对过去受限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小农生活世界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诚然,苏区时期的合作社运动并没有像后来的集体化时期那样,实现土地公有化和劳动力调配集体化,但已经开启了对劳动力的统一调配,并对耕地资源进行计划管理的尝试,这就是苏区时期大量存在的“变工队”。毛泽东就将“变工队”“札工队”作为农业劳动互助组织的重要形态:
从前江西红色区域叫做劳动互助社,又叫耕田队,现在前方有些地方也叫互助社。无论叫什么名称,无论每一单位的人数是几个人的,几十个人的,几百个人的,又无论单是由全劳动力组成的,或有半劳动力参加的,又无论实行互助的是人力、畜力、工具,或者在农忙时竟至集体吃饭住宿,也无论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总之,只要是群众自愿参加(决不能强迫)的集体互助组织,就是好的。这种集体互助的办法是群众自己发明出来的。
耕田队与互助社是严酷战争形势下,应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匮乏的一种规模生产的组织方式,也是通过组织培育普通民众新的劳动习惯,进而塑造新社会的重要方式。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中,阐释了模范耕田队和劳动互助社的组织机制。前者是“红军家属有劳动力者组织之”,专门帮助群众耕田并收取一定的酬劳,一定程度保障红军战士家庭的生活水准,而后者则是每村一个,由红军家属之外的有劳力家庭组成。互助社既帮助红军家属耕田,同时也会在劳动社内互相调剂劳力,还承担起帮助孤老的责任。两种组织都以村为单位全盘计划生产,每月月底进行资金清算。
合作社将有限的资源集中起来完成生产,这也意味着加入合作社的民众都需要习得一套新的团体生活与集体生产的知识。因此,苏区时期的合作社内在蕴含着教育属性。通过组织合作社发展生产,离不开相关的知识与技能,也离不开对制度与规则的认知。因此,在训练干部的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动员普通民众,也就成了大规模开展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
综上,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苏区革命,并非只是通过军事武装建立红色割据的历史进程,也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革命家开展社会革命的历史进程。如果说土地革命的实质意涵在于以阶级这一政治—社会分化方式打破过去基于宗族、土客为主轴的旧社会结构,因此呈现出“分”的核心逻辑的话,那么这一时期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以及由此展开的各种宣传教育,则体现出以“合”为核心理念的重新构造社会整合的努力。
相较于大革命时期,苏区时期的革命实践,是在革命政党领导下的一种有组织实践,已经呈现出初步的体系化特征。这一实践是革命政党在强大外部军事压力和内部资源压力的前提下展开的社会动员,也是面对当时宗族、土客观念浓厚的普通民众进行的宣传教育。毛泽东的“伴着发展”模式,重塑了乡村社会秩序与组织形态,互助合作运动在客观上起到了教育农民、启发觉悟的历史效果,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历史环节。
列宁曾经指出,合作社可以平衡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无产阶级与农民形成稳固关系的重要机制,他认为:“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的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这种无产阶级和千百万小农及极小农结成了联盟,这种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得到了保证。”对于中国共产主义运动来说,作为“集体”前身出现的互助合作,既有经济发展与生产动员属性,又有重塑社会秩序的历史效果,并且在延安时期成为总体性制度框架的重要环节,具有超越列宁笔下经济动员意义的深远意涵。
抗日战争时期的中国共产党,既要面对战争的巨大压力,还要面对统一战线内与国民党的复杂关系,更要面对整个抗日根据地在经济封锁和军事压力下的生存困境。由此,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组织层面确立了“党的领导一元化”体制,并将合作社嵌套在整个组织体系之中。毛泽东明确强调把群众“组织起来”的重要性:
我们的同志学会了组织群众的劳动,学会了帮助农民做按家生产计划,组织变工队,组织运盐队,组织综合性合作社,组织军队的生产,组织机关学校的生产,组织工厂的生产,组织生产竞赛,奖励劳动英雄,组织生产展览会,发动群众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加上旁的各项本领,我们就一定可以把日本帝国主义打出去,一定可以协同全国人民,把一个新国家建立起来。
延安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将群众的组织、社会的整合与创建一个新的国家紧密联系起来,而包括变工队、合作社等在内的各种具体形态,也成了这一时期重要的组织形式。同时,延安时期的互助合作运动,是嵌套在延安时期确立的“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总体体制之下的重要环节,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农村和农业领域,辐射到工厂、军队、学校等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的治理与教育意涵。
皖南事变之后,中国共产党愈发意识到坚持党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独立性的重要,也敏锐察觉到国共关系的变化。毛泽东在1942年的《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中写道:“国共间的关系不如从前了……我们处在财政供给问题的严重威胁下。由于这个原因,迫使我们不得不想到全体动员从事经济自给的运动。”
从1942年开始,中共中央采取了包括整顿“三风”、大生产运动、合作社运动等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主导思想下推进革命事业。从1942年到1943年,毛泽东先后撰写了《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组织起来》《论合作社》等一系列文章,指出了广泛组织互助合作机构、开展根据地经济动员与社会建设的重要性。
其一,根据地的互助合作组织,是根据地公私兼顾的经济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指出:“提出我们党的正确的口号,这就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在公私关系上,就是‘公私兼顾’,或叫‘军民兼顾’……只有实事求是地发展公营和民营的经济,才能保障财政的供给。”这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于合作社经济有明确而清晰的定位,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中写道:
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在边区,我们现在已经组织了许多的农民合作社,不过这些在目前还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还要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才会在将来发展为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我们的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的,我们的合作社目前还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
其二,根据地的互助合作组织承担金融、消费、运输等更为全面的功能。延安时期的合作社类型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变工队、耕田队、互助社等集体互助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二,融合了消费合作和信用合作的综合性合作社,通过集中有限的资本起到采购物资、平抑物价和金融互助的作用;第三,运输合作社,解决经济封锁下贸易流通的成本问题;第四,手工业合作社,将根据地的手工业生产者组织联合起来,围绕军需品和日用品进行手工业生产,以应对日常用品短缺。在延安时期,苏区时期的合作社经验得到进一步推广,成为整个根据地建设的重要借鉴。
其三,合作经济具有“溢出”效应。延安时期互助合作运动的实践逻辑,还通过根据地普通民众扩展到其他组织中,部队、机关、学校,都组织了集体劳动的合作社。正如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一文中明确指出的,党在当时的核心任务,便是“把群众的力量组织成为一支劳动大军”,因为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这样一种合作经济的全方位推广所产生的“溢出”效应,使各类机构都纳入统一的合作体系中,同时也具备了更为普遍性的教育职能,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所有二流子都要受到改造,参加生产,变成好人。”
此外,这还意味着对所有入社农户的高度计划管理,毛泽东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文中,对当时互助合作运动的模范县进行了系统介绍,“制定每个农户的生产计划”成为重要经验。在当时普通民众的认识水平下,党要通过互助社与合作社的一系列机制,形成对有限生产生活资源的调配与计划。同时,这一管理体系与实践逻辑还辐射到部队、机关、学校等部门,成为一种应对外部结构性约束条件和具体环境的总体性措施。由此,我们才能理解《组织起来》一文中“部队机关学校集体劳动的合作社”等具体表述,也才能理解这是一场覆盖全领域的系统整合。它实现了资源的集中调配与统一管理,同时也构成了对全部社会系统的思想与政治教育。
延安时期通过互助合作运动形成的经济建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相较于苏区时期而言,还在内外两个层面上呈现出“制度增量”。
其一,就外部而言,互助合作的一系列制度嵌套在党政体制整体中,服务于革命的主要任务。1942年9月1日,当时的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之间关系的决定》,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军队和民众团体在服从自身上一级政府、军队和民众团体的管理之外,还必须服从上一级的党委领导,因为上一级的政府、军队和民众团体必须服从同级党委的领导。这份文件在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同时,也强调这种领导并非“包办”,而是通过党团或党组来实现领导。党团和党组的构成,既有上级党委的委派任命,也必须充分吸纳政府、军队与各民众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而实现政治性与专业性的双重保障。这样一种领导体制的建立与运行,为战争情势下形成思想与行动上的统一提供了组织保障,保证了合作社等各种集体经济组织在大政方针上的统一性,同时也保留了在经营层面的相对灵活性与自主性。简言之,延安时期互助合作运动的存在与运转,嵌套在整个党政体制中。
其二,就内部而言,以互助合作运动为核心的根据地经济建设具有较强的示范和传播效应。例如,通过生产竞赛评选劳动英雄、劳动模范以及先进示范单位,形成了较好的带动效应。既有研究指出,树立典型、评选模范,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发动社会革命的一种重要动员方式,它既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以具象化的方式完成宣传教育的实践机制。因此,延安时期的互助合作运动也是中国共产党整顿“三风”的实践环节,本身构成了政党构造超越传统小农局限的新伦理道德的重要实践场域,也是无产阶级政党以新的政党伦理改造人心、形成内在凝聚力的重要历史过程。同时,前文所提到的互助合作运动的“溢出”效应,更意味着这样一种教育逐步全方位覆盖党政军民学的各个系统,也超出了经济建设的单一目标,具有构造新的社会伦理和实现新的社会整合的内在意涵。由此,我们才能理解毛泽东《组织起来》中的这段文字:
把群众力量组织起来,这是一种方针。还有什么与此相反的方针没有呢?有的。那就是缺乏群众观点,不依靠群众,不组织群众,不注意把农村、部队、机关、学校、工厂的广大群众组织起来,而只注意组织财政机关、供给机关、贸易机关的一小部分人;不把经济工作看作是一个广大的运动,一个广大的战线,而只看作是一个用以补救财政不足的临时手段。
在1943年召开的西北局高级干部会议上,毛泽东专门做了题为《论合作社》的讲话,除了强调合作社这一组织形态的经济生产意义之外,还明确指出了合作社之于根据地建设的重要价值:
合作社性质,就是为群众服务,这就是处处要想到群众,为群众打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与国民党的根本区别,也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我们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替人民着想,部队的负责同志要替战士着想,机关学校的负责同志要替大厨房着想,替杂务人员着想。
我们可以看到,在延安时期,“集体”不仅超越了单纯农村经济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总体性的制度框架和系统性的内部机制,具有塑造新秩序、锻造新观念的教育意涵。它不局限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分工范畴,而是囊括党政军民学的整个根据地社会整合的普遍模式,这也构成了后来集体制度的重要历史因子。
1947年,随着各解放区逐渐开始土地改革,互助合作也具有了新的意涵,成为土改后生产资料个体化所带来的碎片化经营的应对之道。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在各地互助合作实践的基础上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虽然这份草案并未涉及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问题,却已经蕴含着以互助合作实现规模经营和乡村社会组织化的初步意涵。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互助合作运动的历史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当时在中共中央内部,基于东北、山西等地区的互助合作运动状况,围绕互助合作运动的公有化程度、组织规模以及推进速度形成了一系列争论。这些争论既体现了对发展形势的不同判断,同时也体现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曲折历程,折射出中国社会本身的复杂性。
1953年8月,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此背景下,自20世纪50年代初就已经在中国乡村普遍开展的互助合作运动进入了新阶段,生产合作社的形式也从初级合作社过渡到生产资料统一计划管理的高级合作社,后来又进入公有化程度和计划管理程度都更高的人民公社阶段。
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脉络中,“集体”问题的讨论是以“公社”为语词和形态集中出现的。马克思论述的公社不仅是道德层面的精神共同体,更是人类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形成的经济社会组织形式,将公社/共同体上升到了超越等级社会结构的高度。苏联农业集体化的进程,是一个以行政命令为主导的,统一计划程度始终较高的进程,且苏联的集体农庄是作为单纯经济组织而存在的。相较而言,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集体化进程,则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第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集体化,蕴含着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条线索,它的起点并不是1953年开启的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0年起,包括华北、东北等在内较早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基层社会中,出现了各种带有自发性质的互助组织。小农家庭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遇到生产资料碎片化的境况,这是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社以至人民公社的重要起点。
第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集体化,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逐步提高的过程,也是生产生活的计划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的过程。高级社取消了生产资料的农民所有和入股分红,转为全体社员集体所有;而到了人民公社阶段,则在前期演化为“政社合一”的管理体系,在后期转化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系。这一调整过程的某些阶段,客观上存在着计划管理程度过高的问题,但需要看到的是,这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过程,是以家庭—村落共同体为基础,尝试在国家与小农家庭之间构造“集体”这一层面的中间组织系统——不同于西方现代化进程中以私有资本为核心的圈地运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而是尝试走出传统小农家庭的局限性,也避免西方模式所带来的资本无序性,从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方式。
第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集体化,发挥了重塑符合中国文化特质和社会底蕴的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的作用。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从合作社到以“政社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集体制度所具有的伦理意涵越发丰富,这使得中国社会中的“集体”覆盖了从农业生产到日常生活的全部内涵,且落实到制度安排中,以此在国家与小农家庭之间塑造“公共”秩序,并在现代语境下,构造“个体—家庭—集体—国家”的伦理系统。
“任何一制度之创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在此,我们需要从外部情势和内在用意的角度展开讨论。新中国成立后的集体化进程,既因应外部情势,也蕴含着内在的制度精神,这些都构成“集体”完成制度化的结构条件,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严峻的外部军事威胁和薄弱的工业化基础,中国共产党将快速推进工业化作为重点工作。国防工业的独立自主依赖重工业,而重工业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如何在当时资本不足、技术落后的条件下快速推进工业化,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难题。在农业与工业之间建立总体性的资源配置系统,成为当时的制度选择。
第二,除了支援工业化建设之外,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乡村需要在农业机械化不发达的情况下实现规模经营。因此,以组织化克服小农经营难以规模化的问题,也是集体制度安排的内在用意。农民从过去的小农经营状态转变为集体的组织成员,这意味着超越小农的局限性,形成以“集体”为核心的新生产习惯、道德伦理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在苏区时期,还是在延安时期,抑或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以“集体”的方式推进革命与建设的过程,始终伴随构造新的社会伦理秩序的制度精神。
第三,党的领导构成互助合作体系的组织保障。延安时期确立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使整个抗日根据地在复杂情势下统一了思想,并通过民主集中制使中央基于总体判断形成的统一意志得到贯彻执行,根据地以“集体”的方式完成了革命的战争动员与伦理的社会再造,而这一组织架构的底层逻辑延续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阶段,构成了集体化的重要现实保障。
无论是革命时期的“组织起来”,还是社会主义建设与探索时期的集体制度,都是中国共产党在资源短缺、技术落后、劳动力分散等约束条件下,围绕经济生产、社会重塑与组织再造展开的探索与实践。不过,这些不同阶段的实践具有延续性的同时,也存在内在差异。
其一,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集体化运动的直接目标是快速推进国家工业化,辅之以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在保障粮食供给的情况下,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重工业领域。这与革命时期在资源匮乏条件下应对战争、完成经济生产的直接目标逻辑相通,又有差别。
其二,人民公社形成了新的公社—生产队的组织形态,它具有两方面特征:一方面,它打破传统社会中以家庭为核算单位、以自然村为空间单位、以血缘伦理为整合机制的总体架构,乡村社会以家庭为单位被整合到更大范围的“集体”中来。另一方面,这一组织形态在具体的历史进程中也进行了调整,并最终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模式,这一过程奠定了后来社队企业的历史雏形。这与革命时期的合作实践存在着机制上的差异:革命战争时期的合作社的形式呈现出相对多元化的特征,允许股份制合作社的存在,亦允许内生于传统社会的换工、变工的存在,尽管合作社在基层社会已相当普遍,但这一阶段并未改变以家庭为基本生产—核算单位的固有结构。
其三,社会心态层面的变化。革命战争时期的合作社,是在尚未进行土地革命的情况下展开的;抗日战争时期的合作社乃是各阶级的民众联合与群众合作,也是重塑社会秩序的重要实践;而后来的集体化进程,是在全国范围内的土地革命已经完成、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巨变的前提下展开的,这意味着经历了革命洗礼的普通民众,在观念上有了新的认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新的境况——农业集体化进程的起点,恰恰在于土改后通过组织起来的方式实现规模经营的实践。
虽然,1959年夏季之后的农业合作化进程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而后来的人民公社运动也存在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不足,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产生了消极影响,但这些都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的宝贵历史经验。需要看到的是,新中国的农业集体化,始终回应着“现代社会如何组织”这一时代议题,它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圈地运动”带来的农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不同于单纯具有经济属性的集体农庄制度,而是蕴含着规模生产、伦理重塑,在小农家庭与国家之间有机连结的制度精神,构成了一种独特的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方式。
“集体”的形成和发展并非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也并没有随着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宣告结束,而是一个有绵延脉络的历史进程。在“集体”一词的背后,是家庭、群体、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在不同情境下动态调整的历史进程,也是中国社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向现代化的系统性尝试。作为总体性社会事实,“集体”具有理论意涵和超越经济维度的多重属性,贯穿于中国共产党革命实践的不同时期,成为我们理解中国社会总体气质及其现代化进程的枢纽。
面对“古今之变”,近代中国在“社会”层面呈现出内在复杂性:传统社会“双轨政治”的整体格局,无力应对现代国家能力建设的总体诉求,其赖以生存的传统宗法血缘伦理又在新思潮的冲击下难以为继,当时的中国社会难以建立具有适应性的伦理秩序,在“如何构造强有力的国家”这一问题上陷入困境。正是在此时代情境下,“集体”成为中国共产党开启现代化之路的重要实践探索。
通过对“集体”的发生学分析可以看到,中国历史语境下的“集体”,经历了复杂的组织化进程,呈现出三重意涵:第一,“集体”是中国共产党面对小农生产的资源匮乏、结构分散这一传统社会的内在症结所作的尝试。第二,“集体”是中国共产党应对严峻的外部经济封锁和战争威胁形势的重要动员机制,亦是在生存危机下形成统一意志的重要手段。第三,“集体”是中国共产党回应“何以成群”的现代性问题的组织方式,并通过新的社会系统和社会伦理,应对中国传统社会总体性危机的实践路径。
“集体”的历史进程,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并不断回应“中国现代社会何以可能”这一内生性问题的过程。不同文明系统面对现代化议题时需要面对各自的历史传统。中华民族具有文化主体性,人与群、家与国的关系,是中国社会现代转型的题中之义,也是中华文明自身特质在面对现代化议题时的具体体现。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五四时期构造新团体生活的各种探索,还是革命时期通过互助合作实现社会再组织的尝试,抑或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围绕集体制度展开的实践,乃至改革开放后形成的“统分结合”的双重体制,都蕴含如下实质问题:现代化的社会组织是否必然以西方意义上的“个体”为条件?打破了宗族等社会关系之后的分散化的家庭,能否被真正“组织起来”?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以“集体”为核心的社会革命与组织再造,构成了对上述问题的整体回应。
“集体”是不同于传统乡村社会的家庭血缘伦理的组织形态,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协调家国关系、统筹社会整合与政治整合的重要制度性作用。“集体”的实践与传统社会的组织不同,对于我们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现代化进程,具有制度文明层面的重要意涵。20世纪20年代初期毛泽东提出的民众联合,是围绕现代职业分工所做的号召与倡议;其后以新民学会为代表的社团组织,则是蕴含着新道德伦理的团体生活实践;革命战争时期的互助合作运动,既是在资源匮乏、外部封锁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动员的组织机制,亦是凝聚新共识的伦理实践;新中国集体化时期的制度建设,则是赋予“集体”以制度形态,在小农家庭与现代国家之间建构有机连接,形成新的家国伦理秩序的尝试。从群体到团体、从团体到集体的演化过程,既是传统中国的社会组织形态的现代化过程,更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实践。在这场历史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不断调适集体的具体形态、整合层次及其实践机制,也不断调整家庭、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既认识到早期各种社团实践偏于松散的局限,也认识到后来政社合一的组织形态在计划管理方面能动性不足的教训,才有了此后改革开放进程中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后来对集体经济的各种探索。
中国社会中的“集体”,呈现出“分工秩序”和“伦理共同体”的双重内核。一方面,集体的组织前提是“合作”,而合作的社会前提是“分工”,这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中国传统社会长时间处于分工体系不发达的状态,而毛泽东提出以职业分类展开民众联合,后来围绕生产要素统筹开启互助合作和打破家庭分工的集体制度,都是以“分工”为核心。这些实践,超越了自然经济,重构了中国基层社会的分工秩序,成为现代国家能力建设的重要起点。
另一方面,“集体”的分工秩序具有伦理共同体意涵。伦理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都有自己的伦理内核和道德秩序。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由互助合作而来的“集体”,突破了传统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家的界限,赋予了中国社会超越血缘宗法、联结国家与家庭的新伦理基础,并体现在不同阶段的制度尝试中。
在家与国之间,“集体”建立起不同于家族组织和宗法结构的中间机制,将小农家庭以新的方式整合起来,并纳入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形成新的伦理关系与家国关系。费孝通曾将社队企业类比为传统的家庭,即两者在经营方式、招工和分配原则等方面呈现出某些共同特征。这一类比,揭示了二者都处于家国之间的中间层次。但需要注意的是,两者在组织方式上有着重要差别:前者依循血缘宗法的伦理,而后者强调平等成员的伦理;前者是缺少组织保障的松散形态,而后者则是国家治理体制中的组织形态;前者是自然经济下的家计分工,而后者则是国家统筹下的系统分工。
“集体”从观念到制度的过程是以“家庭”而非“个人”为基础展开的。人民公社后期形成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形式,实际上回到了家庭—村落共同体的组织结构之中,这也为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形成“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留了重要的制度基因。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释放了市场的活力,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又保留了在包产到户的情境下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可能性,这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表明,中国的集体所有制改革与经典产权理论下的私有激励模型存在明显差别。“集体”并没有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而消失,而是以集体经济等方式保留下来。在取消农业税后,建设好农村基层组织、夯实乡村的社会基础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关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推进,探索集体经济、集体制度以及集体组织的更多可能性,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课题与使命。由此,理解集体的渊源与流变,揭示不同时期“集体”问题因应的外部环境与蕴含的内在理念,成为在未来的改革实践中,探索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团结、协调统一部署和决策灵活的集体制度的思考路径。
与西方现代化将伦理问题落实到抽象个体不同,中国共产党围绕“集体”所展开的实践,不同于单纯将集体局限在经济生产层面的定位,而是赋予了个体以新的成员身份与组织位置,从限于小农私有观念的农民变成了集体组织的成员,促进了个体国家观念的形成。个体、家庭与国家之间建立起了新的联结,集体也成为既符合现代国家能力需求,又赓续文明传统的新家国形态的重要历史场域。由此,今天的集体经济也不能理解为简单的股份制经济,按股分红并不只是简单的“数人头”的过程,而是综合了个人对集体贡献的综合评价、吸引人才返乡投身农村的激励以及夯实乡村社会基础的总体意志等多重面向。
如果说一百多年前的中国社会,面对的是传统社会的总体性危机的话,那么今天的中国社会,则在很大程度上面临着农民分散性和乡村空心化的挑战。理解集体所具有的伦理意涵和制度文明意义,成为我们因应时代议题的关键。如何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在家与国之间建立起有机联系,使整个社会有机团结在一起,构建新的家国一体的伦理秩序,乃是“集体”命题在今天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只有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围绕“集体”所展开的历史实践,在充分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认识到“集体”所具有的重塑社会伦理与组织秩序的现代意涵,我们才能在充分夯实乡村基础的前提下,建设具有中国风貌的新农村,切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以分工秩序和家国一体的伦理共同体为内核构成的“集体”,蕴含着中国社会现代转型的实践逻辑,是我们理解中国社会总体特质的重要抓手,是我们在既有历史传统与社会底蕴的基础上,探索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宝贵经验。
【本文注释内容略】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来源:“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8期P143-P16”;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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