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及集体土地入市相关政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村集体,入市后由村集体企业负责开发建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土地所有权人与开发主体(村集体企业)分离,导致办理项目施工报建、发放不动产权证时出现“主体不一致”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盘活乡村资源、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但主体不一致问题已成为制约其推进的瓶颈。建议从法律授权、流程优化、政策创新三方面协同发力,既保障村集体所有权不变,又赋予开发主体合法地位,最终实现“农民权益有保障、乡村发展有动力”的双赢目标。
一、存在的问题
1、审批流程受阻:施工许可证需以实际开发企业名义申请,但土地使用权证仍属村集体,主体差异导致审批部门难以确认权责关系。
2、产权登记矛盾:不动产登记需明确权利主体,但村集体企业无法直接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易引发产权归属争议,影响村民权益保障。
二、原因分析
1、法律衔接不足:现行法规未明确村集体企业作为开发主体时的权责边界,缺乏对“所有权与开发权分离”情形的具体操作指引。
2、权责关系模糊:村集体企业与村集体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授权机制,导致开发主体在报建、登记时缺乏法律依据。
3、地方政策差异:对集体土地入市流程简化不足,审批部门对主体一致性要求僵化,未能适应新型开发模式。
三、解决建议
1、完善法律授权机制
明确法律地位:建议逐级上报,请求修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明确村集体企业可代表村集体行使开发权,允许其在报建、登记中作为“实际开发主体”参与。
规范授权协议:要求村集体与企业签订《土地开发授权书》或者合作协议,明确开发范围、权责分配及收益分配方式,并在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作为审批依据。
2、优化审批与登记流程
推行“双主体”并行模式:在施工报建阶段,允许以“村集体(所有权人)+企业(开发主体)”联合申报,解决主体不一致问题(参考浙江德清“联合申报”试点经验)。
简化不动产登记程序:对于村集体企业开发项目,登记部门可直接以村集体企业为所有权人,同时在附记栏注明村集体信息,确保产权清晰(借鉴广东南海区“一证双注”模式)。
3、强化政策协同与地方创新
出台配套细则:逐级上报,请求自然资源部牵头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开发主体操作指南》,细化报建、登记环节的衔接规则。
鼓励地方试点:支持地方探索“委托代建”“村企合作”等模式,有效规避主体冲突。
(作者:李良轩 系湖南省安化县政协委员 安化县沂溪商会党支部书记兼秘书长;来源:昆仑策网【原创】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