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细化为可操作、可考核的岗位职责,真正让“关键少数”走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线,构建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增强领导班子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能。
《规定》补上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链条中的关键环节,打通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最后一公里”,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如何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关键在于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让每一级“一把手”都成为“第一责任人”,让每一次决策、每一次审批、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检验。
覆盖全面:权责到人,不仅“有形”,更要“有效”。《规定》系统覆盖7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和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真正实现“谁的孩子谁抱,谁的辖区谁管”。通过明确岗位职责,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到人、落实到岗、具体到事,不仅压实了责任,更提升了治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可量化、可追溯、可考核。
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规定》分类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强调“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让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与权力相对应。一是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承担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统筹协调各方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等4项职责。二是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强化财政支持投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等6项职责。三是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是地方政府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督促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抓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五是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六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直接责任。七是地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奖惩分明:既需正向激励,也需反向约束。《规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党委组织部门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依规依法从轻追究责任。《规定》划出5条“高压线”,包括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折扣,落实责任不到位,作出决策违反政策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以及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依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环环相扣:全链条管理让制度长出牙齿。《规定》以明责知责、担责尽责为主线,针对关键人、紧盯关键岗、聚焦关键事,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明确地方党委政府的集体职责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生态文明制度衔接,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督责、问责的要求衔接,让地方党委政府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按照职责要求履行落实,实现责任体系环环相扣、责任落实到位。
“天地之大,黎元为先。”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史上最严”环保法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再到此次《规定》出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关键在于坚持“抓领导、领导抓”,让“关键少数”成为关键力量。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起,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环节,推动“关键少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把制度的刚性约束转化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一定能迎来蓝天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
(作者:俞海 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来源:学习时报微信号 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