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明:如何看待马克思资本观与社会主义现实的关系?——再评所谓的“公有资本论” - 昆仑策
-
王峰明:如何看待马克思资本观与社会主义现实的关系?——再评所谓的“公有资本论”
2025-05-22
【作者简介】 王峰明,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不能把价值增殖与价值(或货币)的单纯量的增加混为一谈。二者虽然都表现为价值量的增多,但一方面,价值增殖基于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目的。因此,不能把资本的增殖性和剥削性分割开来。另一方面,无论在个体私有经济还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由于不存在剥削关系,所以既不存在价值增殖,更不存在仅仅具有增殖性而不具有剥削性的所谓公有资本,尽管说存在着价值(或货币)的单纯量的增加。社会主义需要利用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和资本关系发展生产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品、市场和资本可以内生于公有制经济。由此造成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层面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并存和基于市场机制的竞争,而非“制度”层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和资本的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同样,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旨在吸收和借鉴资本的文明面,发挥其在发展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而非把公有制经济变性为资本经济,把公有制经济不同形式中作为货币的货币变性为作为资本的货币,产生所谓的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只有立足于马克思的资本观,才能真正看清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进程并有效应对各种困难、问题和挑战。
一、引言
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资本概念和资本理论?如何看待马克思资本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之间的关系?关乎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和观点,关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制度,可谓学术研究中的大是大非、不可不察。近年来,荣兆梓先生就马克思资本观及其与社会主义现实的关系问题,陈述了自己的看法。鉴于其观点较为独特并极具代表性,笔者在《如何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资本观》[1]一文中,针对其《论社会主义公有资本的资本形态: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2](以下简称“荣文Ⅰ”)中的论述提出批评。随后,荣先生发表《如何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3](以下简称“荣文Ⅱ”)一文,对笔者的批评予以回应。
“荣文Ⅰ”的一个基本判断是:现实社会主义实践“要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重新思考资本范畴的内涵与外延”,要求“理论必须对马克思所定义的资本一般范畴作部分修正”。[2]“荣文Ⅱ”进一步指出,马克思的“资本概念是从资本主义经济实践中提炼的,因而是纯粹的私有资本概念。……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范畴,以及公有制经济中的资本形态,马克思本人在当年是预见不到的”[3]。就是说,马克思的资本概念只能解释私有资本,无法解释公有资本;只适合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笔者的看法恰恰相反,马克思资本理论不仅适合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且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且,只有基于马克思的资本概念和资本理论,才能真正本质地看清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进程。“荣文”(指“荣文Ⅰ”和“荣文Ⅱ”的合称)把马克思资本理论本来可以解释的事情,看作马克思解释不了的事情。
笔者注意到,“荣文Ⅱ”关注的是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与社会主义现实的关系问题,笔者讨论的则是马克思的资本观与社会主义现实的关系问题。换言之,笔者的出发点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思想,“荣文Ⅱ”的出发点则是外延较为宽泛的马克思主义。在它看来,“马克思主义并不局限于马克思恩格斯给我们留下的文字”,不能说“马克思主义仅仅局限于马克思所说过写过的”。由于在诸多问题上,马克思没有留下现成答案,所以,“需要当代马克思主义者自己去解决”,需要“根据马克思的学说不断在实践中探索”。[3]问题是,马克思的成熟思想(如《资本论》及其手稿的资本理论)肯定属于马克思主义,而马克思之后的一些号称马克思主义的概念和理论却不一定与马克思思想一致,因而并非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在思想史上,甚或在当下现实中,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严重背离甚至背叛马克思思想的所谓马克思主义难道还少吗?并且,如果说以马克思命名的马克思主义为我们确立了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那么,社会主义实践的任务从根本上讲就是探索社会主义的具体实现形式,而不是以社会主义实践模式的具体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修正甚至是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根本原则。
无论如何,看到荣先生的回应文章,笔者非常欣慰!对学术批评与反批评,笔者持赞赏态度,也在努力付诸行动。原因无他,盖因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学术争鸣则是学术进步的必要条件,对当下中国学术发展尤为重要。表面一团和气,背后阴谋诡计,不是学术研究应有的态度,也严重制约着中国学术的发展。笔者本着与荣先生一样的希望,即“希望这样的学术争鸣有助于澄清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建设”[3],愿意再次就相关概念和问题与荣兆梓先生进行讨论。
二、资本的增殖性与剥削性在现实中分开了吗?
(一)关于资本二重性与两种资本的问题
笔者对“荣文Ⅰ”所谓资本二重性理论提出批评。理由是:在马克思那里,资本的增殖属性和剥削属性在本质上是同一种属性,或者说,是同一种属性的不同表达形式。因此,仅具有增殖属性而不具有剥削属性的所谓公有资本概念是不成立的。对此,“荣文Ⅱ”回应道:一方面,“价值增殖性与阶级剥削性在马克思的资本理论中当然是不可分割的,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在理论上不可以分别讨论,逐层展开”;另一方面,如果说在马克思的资本理论中,资本二重性不可分离的含义在于,“资本的增殖性与剥削性具有内在联系,价值增殖是因为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资本的增殖性是用剥削性来解释的”;那么,“这应该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常识”,并且,“将二重性质不能分离理解为‘资本只具有一重性’却肯定不符合马克思的资本观”。[3]
实际上,笔者从未否认可以“分别”讨论资本的增殖属性和剥削属性,“荣文Ⅰ”的问题也决不在于分别(或分开)讨论资本的二重性,而在于把资本的二重属性“分割”为两种性质不同的属性,进而推演出两种(甚至是多种)性质不同的资本,即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并且,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资本的剥削属性和增殖属性之间决不是一种解释与被解释的关系,二者的内在联系也决非“解释”意义上的不可分割,而在于它们是资本的同一种性质的不同表达形式。在此意义上,完全可以说,资本仅仅具有一重属性,而非二重甚至多重属性。
“荣文Ⅱ”批评笔者“似乎没有意识到,从马克思的‘资本观’推导出公有资本不能成立的结论,逻辑上缺失若干必要环节”。缺少哪些环节呢?“荣文Ⅱ”讲:一方面,“马克思的资本理论是通过考察和研究资本主义经济而形成的,适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它是否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马克思并没有给出答案”;另一方面,“关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增殖性与剥削性是否能够分离,马克思没有给出结论,结论只能从观察社会主义实践中产生”。[3]可见,“荣文Ⅱ”所说的缺环是指社会主义经济事实。马克思资本观基于资本主义经济事实,而公有资本论则基于社会主义经济事实。由于二者背后的经济事实不同,所以用前者排斥和否定后者缺少经济事实的支撑。那么,“荣文Ⅱ”是如何从社会主义经济事实中推出公有资本概念的呢?
(二)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事实问题
“荣文Ⅱ”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的价值增殖性与剥削性可以分离,而且确已分离,这一事实是完全清楚的”[3]。其具体推论如下: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交换必然形成商品流通,而有商品流通就会有“货币流通”。第二,“社会主义社会”的货币流通同样包含一个价值或货币增殖额,用符号表示即G—W—G’。“这与马克思所说的资本总公式毫无二致”,并且,“马克思在资本总公式的矛盾分析中提出的问题在这里同样适用”。第三,就资本主义而言,这个价值增殖额来自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就社会主义而言,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仍然存在私有制经济,所以一部分价值增殖额仍然可以用私有制经济的剥削属性来解释;另一方面,“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显然也贡献了另一部分价值增殖额”,并且,可以说“贡献了社会剩余价值总额中很大一部分”。只不过,这部分价值增殖额并不具有剥削性质。因为,“在公有制经济中,两个阶级的对立已经消失,公有制经济关系是劳动者阶级内部的关系,应该不会发生阶级剥削”。第四,一方面,“社会主义条件下破解‘资本总公式’的矛盾,必须从这些事实出发,完全照搬马克思的理论是不行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直面公有制经济中价值增殖性与阶级剥削关系相分离的事实,提出新概念,形成新理论”。[3]如果说这个“新理论”指“荣文Ⅱ”从破解资本总公式的矛盾中推出资本增殖性和剥削性的彼此分离,以此区别于马克思从中推出资本增殖性和剥削性的不可分离,那么,这个“新概念”就是公有资本。因为,既然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的增殖属性和剥削属性已经分开了,公有资本的存在就是不言而喻的。
笔者以为,“荣文Ⅱ”的推论至少包含了四个方面的混淆。第一,把资本流通公式与货币流通公式混淆了。马克思用“G—W—G’”表示资本流通公式,用“W—G—W”表示货币流通公式。社会主义在“社会”层面,由于不仅存在公有经济,也存在资本私有和个体私有经济,所以不仅存在货币流通,也存在资本流通。但是,只有在资本经济中才存在资本流通,在公有经济和个体私有经济中存在的是货币流通。“荣文Ⅱ”用“G—W—G’”表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货币流通公式,显然是错误的。第二,把货币(或价值)量的单纯增加与资本的价值增殖混淆了。从表面现象来看,无论资本私有和个体私有经济,还是公有经济,由于劳动量的不断增加,所以都会发生货币(或价值)量的增加。但是,从深处本质来看,在资本经济中,由于价值量的增加是剥削他人劳动的结果,所以是一个从G到G’的“价值增殖”过程。与此不同,无论在公有经济还是个体私有经济中,由于价值量的增加是劳动者自身劳动的结果,所以价值量的增加与资本的价值增殖具有本质的区别。因此,“荣文Ⅱ”把价值增殖与公有经济和个体私有经济本质地联系在一起,完全是一种张冠李戴。第三,把不同性质的生产目的和生产过程混淆了。一方面,对资本经济而言,追求价值增殖(即“盈利”[4]29,101)是其生产的内在目的和根本动力;无论公有经济还是个体私有经济,其生产的目的和动力并非价值量的增加,而是更多使用价值的获得,即“谋生”①。并且,即使如“荣文Ⅱ”所言,“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目的与社会生产目的不同”[3],也推不出公有资本的存在来。因为,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目的从来就是生产物美价廉的使用价值,以满足人民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需要。即使注重企业价值量的增加,这也不过是一种“管理”手段而非生产目的,更不同于资本对价值增殖的追求。另一方面,由于资本实现价值增殖所依靠的是他人的劳动,所以其生产过程具有无限性。与此不同,无论公有经济还是个体私有经济,由于价值量的单纯增加以劳动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所以其生产过程是有一定限度的[5]177-178。第四,把剩余价值与剩余劳动混淆了。由于价值增殖在本质上就是资本对工人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所以工人向资本家奉献的才是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存在资本经济,所以,一部分价值量的增加自然来自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即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但是,在公有经济和个体私有经济中,价值量的增加均来自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而非剩余价值。并且,公有经济并不存在阶级剥削关系,这并非“荣文Ⅱ”所说的“应该”,而是一种必然和必须。“荣文Ⅱ”的这个“应该”何其无力!建立在应该之上的推论和结论又何其苍白!
总之,在“荣文Ⅱ”看来,资本的增殖性与剥削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离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只不过,这一事实并没有在理论认识层面得到及时反映和表现。如果说前者是一种实践事实,那么后者就是一种理论或认识事实。
(三)关于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认识”的事实问题
从理论界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既往认识的事实来看,“荣文Ⅱ”的基本判断是:直至公有资本概念的提出,理论认识始终落后于实践的发展。因为,尽管一些“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注意到“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增殖现象的特殊性质”,但始终找不到合适的概念来表达这种现象,始终存在着一个“缺点”[3],即在“制度”层面把资本与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从而把资本与社会主义制度对立起来。在笔者看来,理论界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一方面,往深处讲是因为对马克思《资本论》的现象学方法不甚了了,难以把现象层面货币量的单纯增加与本质层面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即价值增殖)区别开来,把非资本与资本区别开来。殊不知,货币量的单纯增加与价值增殖即使在现象形式上相同,背后的本质内容(即经济关系)也有云泥之别。另一方面,从表层来看则是因为这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对马克思及其《资本论》尚存一份敬畏之心,不敢轻率地以“当代马克思主义者”之名去随意修正马克思的资本概念,从而事实地宣告马克思资本理论已经过时。以此来看,“荣文Ⅱ”所谓的理论缺点纯粹是一种幻觉和虚构,因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压根儿不存在价值增殖现象。因此,“荣文Ⅱ”不仅误解了马克思《资本论》,而且误解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实践,其观点和推论都是这种双重误解的产物。
在“荣文Ⅱ”看来,笔者对公有资本概念的批评,无疑是思想认识上僵化的表现甚或是一种倒退。因为,如果离开公有资本概念,就会面临同既往“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一样的诸多理论困惑和难题,就无法解决“概念与概念之间的一系列不协调”[3]。首先,“非公经济用不用资金,有没有资金概念?如果有,那么如何在概念上将之与公有制经济中的资金相区别?说到底,还是要加上‘公有的资金’和‘私有的资金’以示区别”。其次,公有制经济的资金作为货币的货币,“能不能在生产经营中增殖?”如果能增殖,它还是作为货币的货币吗?“如果不能增殖,它又怎么能在股份公司中与资本分享利润?”再次,“国有经济投入股份公司的‘财力’难道只是货币形式,它就不能是机器、厂房、原材料和产成品等物质形式?在这里,资金与资产两个概念究竟哪个更加合适?”最后,在“荣文Ⅱ”看来,“实际上,公有制经济的预付价值与非公经济一样,是在流通中不断变换形态而产生价值增殖的,要用一个概念概括这个变动中的价值体,资金与资产在学理上都有缺陷”。因为,按照马克思的逻辑,作为货币的货币“一旦在不断改变自身形态的价值运动中产生价值量的增加,它就不再是货币,而转化为资本了”。因此,“说股份公司是资金与资金的联合,或者资金与资本的联合,这不仅在学理上缺乏充分依据,而且在经济日常用语中也很难被理解和接受”。[3]
对于“荣文Ⅱ”提出的问题,笔者的看法如下。第一,如果说资金指的是作为货币的货币,那么,它既可以用于公有经济,也可以用于个体私有经济,但就是不能用于资本经济;如果说资金指的是作为资本的货币,那么,它既不能用于公有经济,也不能用于个体私有经济,只能用于资本经济。因为,在资本经济中,无论货币还是商品,它们都是资本存在的不同形式,是资本的“躯体”,都承载着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它们与普通货币和商品具有本质的区别,它们在本质上是货币资本和商品资本,怎么能混为一谈呢?“荣文Ⅱ”对“公有的资金”与“私有的资金”的区分,固然可以把资金的不同所有制性质区分开来,但不仅混淆了作为货币的货币与作为资本的货币,而且混淆了个体私有经济与资本私有经济。并且,从公有资金与私有资金的区分中,并不能推出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区分来。因为,不仅在公有经济中而且在个体私有经济中,压根儿就不存在剥削关系,因而压根儿就不存在资本。
第二,“荣文Ⅱ”的价值增殖概念无疑取自马克思的《资本论》,而在公有经济中,压根儿就不存在价值增殖,存在的只是货币(或价值)的单纯量的增加,即基于劳动者的劳动,实物财富和货币财富的不断增加和积累。显然,这种增加和积累,决不会改变货币作为货币的本质,更不会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因为,货币增加和积累的基础是劳动者的劳动,而不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并且,在公有经济中,由于压根儿不存在资本,也就谈不上与资本分享利润的问题。即使在资本私有经济中,雇佣工人所得到的也仅仅是自己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即工资,并不存在与资本分享利润的情况。对分享利润观点的欺骗性和荒谬性,马克思一再予以驳斥[6]345,值得我们认真学习。“荣文Ⅱ”所指的想必是股份制混合经济,如果说在这种经济中存在与资本分享利润的情况,那么对公有经济而言,它在本质上也不过是劳动者基于自身劳动而得到的劳动报酬,与资本经济中资本家的剥削收入具有本质的不同。难道说只要与私有资本联合在一起,或者只要存在与资本分享(其实是分割)利润的情况,公有经济就会变性为资本经济,在公有经济中就会产生所谓公有资本吗?其实,严格说来,利润只能指资本的收入形式,工资才是劳动者的收入形式,劳动者得到的是工资而非利润,公有经济得到的是盈余而非利润。
第三,在股份公司中,国有经济的“财力”,既可以体现为一定的货币财富,也可以体现为一定的实物财富,即“荣文Ⅱ”所说的“机器、厂房、原材料和产成品等物质形式”。无论货币还是实物,都不过是物质财富的不同存在形式,并且,任何实物财富都可以折算为一定量的货币财富,或者说,都可以用货币财富加以计量。在此意义上,它们既可以用资金概念,也可以用资产概念,并不存在令“荣文Ⅱ”犯难的所谓“哪个更加合适”的问题。并且,如果说“荣文Ⅱ”企图从其臆想的两难选择中推出公有资本概念,那是徒劳的。因为,对国有经济而言,“资金”是作为货币的货币,“资产”是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它们与作为资本的货币、与承载了资本关系的使用价值具有本质的区别,决不能混为一谈。公有制经济与资金和资产概念都是相容的,而与资本概念是不相容的。
第四,按照马克思的逻辑,价值增殖固然表现为货币(或价值)量的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货币(或价值)量增加了,就是价值增殖。作为货币的货币,即使在价值运动中发生了“荣文Ⅱ”所谓价值量的增加,只要这种增加的基础不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货币就依然是货币,而决不会转化为资本。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价值量的增加,而是这种增加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只要不是基于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就不是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增殖,而仅仅是一种货币(或价值)的单纯量的增加。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不存在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所以,价值量的增加与价值增殖毫无关系。在此情况下,无论用资金概念还是资产概念,由于它们或者指物质财富的价值(或货币)形式,或者指物质财富的使用价值形式,都与资本具有本质的区别,所以,都不存在“荣文Ⅱ”所谓“学理上的缺陷”。公有经济与资本经济,作为货币的货币与作为资本的货币,无论是各自独立存在还是以股份制形式联合在一起,它们都各有各的本质规定,各有各的运动规律。这在日常思维层面可能难以理解和接受,但在学理上难道有什么问题吗?有问题的倒是:当“荣文Ⅱ”要论证公有资本概念的合理性时,它想到了马克思的价值增殖概念;但当它解读价值增殖概念时,却置马克思赋予这一概念的本来涵义于不顾,硬生生把剥削关系从价值增殖中分离出来。其结果不仅严重歪曲了马克思的价值增殖概念②,而且严重歪曲了公有制经济。
(四)关于理论在实践中的“与时俱进”问题
笔者完全赞成理论要与时俱进,但公有资本概念是与时俱进的表现,还是严重的理论倒退呢?其一,“荣文Ⅱ”讲:“公有资本概念的提出,从范畴体系建设的角度看,重要的进展是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区别,而不是社会制度的区别,来界定两种资本类型,用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对立替代了之前的‘社本’与资本的对立,从而解决了社会主义实践中多种资本形态并存的难题”。[3]在此,“荣文Ⅱ”把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区别看作“生产资料所有制”层面的区别,而把“社本”与“资本”的区别看作“社会制度”层面的区别。问题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社会(经济)制度难道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吗?离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何在?离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又何在?在社会主义社会,只有在资本经济中,才存在不同形态资本(例如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的并存问题。无论在公有经济还是个体私有经济中,由于都不存在资本,所以根本不存在不同形态的资本并存的问题,更谈不上什么“难题”。
其二,“荣文Ⅱ”讲:“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只有单一公有制,用经济制度来区分资本类型不会造成概念上的歧义,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两种经济制度的区别不能简单归结为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社会主义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与资本主义的区别在所有制结构的量的规定中。用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区分两种资本类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3]在此,“荣文Ⅱ”反对把社会主义制度等同于“公有制”,认为这是“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单一公有制”,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中包括资本私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等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荣文Ⅱ”显然把二者混淆了。多种所有制“并存”说明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经济结构,这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两回事。不同事物的“并存”不等于这些事物本身的“性质”,这在逻辑上再清楚不过了,无须赘言。
其三,“荣文Ⅱ”讲:“由于公有资本概念与私有资本概念同时使用,资本一般的含义必须做出调整。这种调整并没有否定马克思的资本观,只是在马克思所定义的资本概念前面添加了‘私有’的限制词,使得其理论含义更加明确,其增殖性与剥削性的统一也更加显见。这是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创新发展的结果”。[3]实际上,马克思的资本概念本来就是指资本主义私有制,而无须用“私有”加以限定,它是增殖性与剥削性的统一;而“荣文Ⅱ”的资本概念包含了公有资本,公有资本具有增殖性而无剥削性。这其中的对立不是很明显的事实吗?把增殖性与剥削性分割开来,把马克思的资本概念改造成包含公有资本的资本概念,这是对马克思资本概念的肯定吗?这是对马克思资本理论的创新发展还是严重背离和背叛呢?这是理论认识的与时俱进还是严重倒退呢?“荣文Ⅱ”把价值增殖误解为价值的单纯量的增加,由于这是任何商品生产都具有的现象,难以把资本经济与非资本经济、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区别开来,所以,它至多达到对商品生产的认识,根本达不到对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认识。这是一种与时俱进还是严重倒退呢?
三、资本的增殖性和剥削性在理论上能分开吗?
由于“荣文Ⅱ”不仅误解了社会主义现实而且误解了马克思的资本理论,所以,它基于增殖性与剥削性在现实中已经分离所推出的所谓公有资本概念,显然是无效的。而“荣文Ⅱ”对资本的形式规定(性)和内容规定(性)的论述,则集中体现了它对资本二重性在理论或逻辑上可以分离的论证。
(一)关于经济范畴的形式规定(性)问题
在“荣文Ⅱ”看来,形式规定与内容规定是马克思用来“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现实”的一对概念,“经济范畴的形式规定与内容规定(本质规定)都是客观事实,前者是在资本主义经济的物与物交换关系的现象中表现出来的事实,后者则是隐藏在这些物与物关系背后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但是,“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它们都不是物,而是关系,是社会关系,前者是物与物的社会关系,后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它们都属于经济范畴的社会规定性”。[3]就是说,只存在与内容(本质)规定相对的形式规定,而不存在笔者所说的包含了本质规定和物质规定的形式规定;经济概念包含着形式规定和本质规定两种规定,而非笔者所说的本质规定、物质规定和形式规定三种规定。
“荣文Ⅱ”以马克思《资本论》中的一段话作为佐证:“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5]89。马克思这段话的意思很明确:商品价值在本质上是对象化的一般劳动(本质规定),但在商品这种经济形式(形式规定)中,商品价值却表现为某种物(例如小麦)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属性,从而使社会属性和物质属性(物质规定)合而为一;或者说,商品价值表明,生产商品的劳动不再仅仅是一种私人劳动,而是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个部分,获得了社会的承认,从而具有了社会性。但在商品这种经济形式(形式规定)中,人类劳动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联系(本质规定)却表现为某种物(例如小麦)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联系,从而使社会关系、社会联系和物质联系、物质关系(物质规定)合而为一。在马克思的论述中,不仅提到“商品形式”(形式规定),而且提到“劳动的社会性质”(本质规定),还提到具有特定物质性质(物质规定)的“劳动产品”(例如小麦)。并且,形式规定(商品形式)正是由本质规定(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与物质规定(作为劳动产品的小麦及其物质属性)以一种反映与被反映或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构成的。可见,这里需要弄清楚的是三种规定及其关系,而非“荣文Ⅱ”所说的两种规定及其关系。
(二)关于资本的“物质规定”与“形式规定”之关系问题
“荣文Ⅱ”认为,笔者对本质规定、物质规定和形式规定三者关系的“这种理解可能与对马克思文本的若干误读有关”[3]。例如,笔者在阐释经济概念的“形式规定(性)”时[7],曾引述过马克思《资本论》手稿中的一段话:“价值借以存在的使用价值,或者说,现在表现为资本躯体的使用价值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本身在这里表现为规定资本的形式和活动的东西,它赋予某一资本一种与其他资本不同的特殊属性,使资本特殊化”[8]37。就此,“荣文Ⅱ”一方面批评笔者“可能没有注意到,马克思这段话针对的是‘商品形式的资本’即一种特殊资本,而非资本一般”,或者说,“这一判断并不适用于资本一般”。[3]为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论断,“荣文Ⅱ”还引用了马克思的一句话:“在商品形式的再生产中,资本被固定在一定形式的使用价值中”[8]36。另一方面,“荣文Ⅱ”认为:“马克思的完整表述是‘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它与任何一种物质规定性都没有必然联系。所谓物质规定性,即物质存在具体形态的规定性,根据分类的标准,可以是消费资料与生产资料,也可以是食品、服装、机器、燃料,或者金银。资本的形式规定性与其中任何一种都没有内在的关联”。[3]就是说,马克思分析的是作为“资本特殊”的商品资本而非“资本一般”,并且,作为资本特殊的形式规定性与物质规定性毫无关系。
如何看待“荣文Ⅱ”的观点?第一,在此,马克思分析的当然是“资本特殊”,即具有特定形式的资本。但是,这种资本特殊并非“荣文Ⅱ”所理解的仅仅指“商品形式的资本”即商品资本,它还指其他形式的资本特殊,如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等。第二,马克思这段话的意思是:资本之所以具有特定的形式或形式规定(性),恰恰是由于承载生产关系的物质载体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规定。例如,正是机器(劳动资料)和棉花(劳动对象)所具有的不同物质规定,即它们作为使用价值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它们各自价值回流的不同方式,进而成为具有不同形式规定(性)的资本。在资本关系中,劳动资料(如机器)是固定资本,劳动对象(如棉花)则是流动资本。因此,任何特殊形式的资本(形式规定),都是生产关系(本质规定)与物质载体(物质规定)的统一;或者说,任何一种资本的形式规定都是本质规定(生产关系)和物质规定(物质载体)的统一。第三,资本一般是对资本特殊的思维抽象,资本特殊则是资本一般的现实存在,或者说,凡是现实存在的资本,都是具有特定形式和形式规定性的资本。由于任何一种资本都包含了物质载体和物质规定,所以,作为思维抽象的资本一般也包含着物质载体和物质规定。可见,资本的形式规定不仅离不开物质载体和物质规定,恰恰相反,物质规定正是决定资本具体形式(而非本质内容)的东西。这在逻辑上有什么问题吗?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例如流动资本)时,就明确指出:“它作为可消费的和直接进入个人消费的产品的物质规定,也构成它的形式规定的一部分”[8]74。
在思想史上,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佩·罗西曾经给资本下了一个“一般的定义”,即“资本是生产出来的财富中用于再生产的那一部分”[4]160。按照这个定义,原材料不能用于再生产,因而不是资本;生产工具可以用于再生产,因而是资本。这样一个资本定义,想必“荣文Ⅱ”也不会赞成。但是,它究竟错在哪里呢?马克思指出:“这个定义只适用于作为使用价值的资本,只适用于它的物质内容而不适用于它的形式”[4]160。在此,资本的形式所指的,就是其“形式规定”或“形式规定性”。一方面,作为一种形式规定,资本离不开一定的物质载体和物质内容,即一定的使用价值,而非“荣文Ⅱ”所说的与物质载体和物质规定无关。另一方面,决不能像罗西那样走向另一个极端,把资本的形式规定和物质规定混为一谈,因为资本之所以取得一定的形式规定,是作为本质规定的生产关系与其物质载体和物质规定相结合的产物。例如,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作为物质载体的商品和货币相结合,分别形成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与作为商品的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相结合,分别形成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换言之,没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作用,无论商品还是货币,也无论生产工具还是原材料,它们仅仅是商品和货币,仅仅是生产工具和原材料,而决不会取得资本这种形式规定。因此,形式规定就是一种物在生产关系中取得的一种社会形式。既不能把形式规定等同于物质载体和物质规定,也不能像“荣文Ⅱ”这样把物质载体和物质规定排除在形式规定之外,无视形式规定和物质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
(三)关于资本的“形式规定”与“本质规定”之关系问题
“荣文Ⅱ”强调:要正确“辨析”马克思的“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概念,“最好阅读马克思的原文”[3]。为此,它把马克思《资本论》手稿中评析英国古典经济学后期代表人物理查·琼斯的一段话拿来进行讨论:“琼斯同其他经济学家(也许西斯蒙第除外)相比显得卓越之处,就在于他把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作为本质的东西强调出来,并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其他生产方式之间的一切区别归结为这个形式规定。资本的这个社会的形式规定性就是,劳动直接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这个资本购买劳动不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自行增殖,为了创造剩余价值(更高的交换价值),‘用来获取利润’”[9]。如何理解马克思这段论及“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的话呢?可以说,“荣文Ⅱ”的解读与笔者的解读完全不同。
按照笔者的理解,马克思这段话的意思是:资本具有“社会的形式规定性”,正是这种形式规定性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其他生产方式(例如封建生产方式)本质地区别开来。接着,马克思从两个方面阐释了资本的形式规定性。一方面,资本的形式规定性意味着“劳动直接转化为资本”,即转化为“可变资本”;另一方面,资本的形式规定性意味着工人必须生产剩余价值从而实现资本的价值增殖。在此,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创造剩余价值从而实现价值增殖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为此,资本必须与工人发生雇佣关系,工人的劳动力必须转化为雇佣劳动,这种雇佣关系作为一种结构化了的权力—支配关系,构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际内容。这里,资本作为一种形式规定,显然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规定)与工人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具有物质规定的物质载体)相结合的产物。因此,资本作为一种形式规定性,不仅包含着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等物质载体和物质规定,而且包含着作为本质规定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雇佣劳动关系。
“荣文Ⅱ”的解读与笔者截然不同。在该文看来,马克思首先充分肯定了“理查·琼斯对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的理解,明确指出,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是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其他生产方式区别开来的‘作为本质的东西’”。然后,马克思从两方面界定了“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这个概念的内涵。一方面,“劳动直接转化为资本……这是劳动的对象化过程,经过了商品、货币到资本的若干转化阶段”;另一方面,“资本购买劳动是为了价值增殖,为了创造剩余价值”。[3]“荣文Ⅱ”的这一解读值得商榷。第一,它把“劳动直接转化为资本”看作“劳动的对象化过程”,而实际上,马克思指的是以劳动力与资本相交换为中介而完成的“劳动”向“可变资本”的转化过程。第二,资本的“形式规定性”固然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形式规定性本身就“是”(或等于)资本的本质规定性。因为,“处在特有形式规定性上的资本,即在自身中反映的生产关系”[6]268。就是说,资本的形式规定性本身是借助于特定物质载体而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和体现,换言之,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特定物质载体结合在一起的产物。在此意义上,形式规定(性)与生产关系是一种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而非“荣文Ⅱ”所理解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资本的生产关系规定包含了形式规定(性)和内容规定(性)两个方面。资本的“形式规定性”之所以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特征的体现,原因就在于这种形式规定性反映和体现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第三,如果“荣文Ⅱ”的理解成立,那么,形式规定性就是资本的本质规定,它所谓的与这种形式规定相对的“内容规定”即阶级关系规定反而成了资本的非本质规定。这个结论恐怕连“荣文Ⅱ”自己也是反对的。
当然,讨论资本的形式规定(性)本身并非“荣文Ⅱ”的目的,其目的在于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推出资本的增殖性与剥削性可以分开,从而推出公有资本概念来。
“荣文Ⅱ”讲:“联系上下文,对马克思为什么特别强调‘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会有更深刻的理解”[3]。那么,它的深刻理解是什么呢?第一,由于“剥削,即占有生产资料的少数人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剥夺,是资本主义与奴隶制、封建农奴制的共同特点”,所以“不是‘剥削’规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特点”。第二,正是由于“资本的形式规定性将资本主义与其他剥削制度区别开来”,所以,“价值增殖的形式规定才是体现资本本质的东西。内容规定(本质规定)固然重要,而使资本成为资本的则是形式规定”。第三,基于这一理解,“荣文Ⅱ”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仍然可以使用资本概念,并且……可以用‘运动中自行增殖的价值’来定义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的资本一般范畴。资本的形式规定性当然是与内容规定性不可分割的,但其内容规定性并非只有‘剥削’一种,它还可以是劳动者阶级内部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关系”。[3]
可以说,这是“荣文Ⅱ”推出公有资本概念的三部曲:第一步,在不同剥削制度的比较中,把剥削属性与资本的本质规定分离开来。就是说,尽管资本包含着阶级剥削这种内容规定,但是,这种内容规定却不是规定资本本质的东西。第二步,把形式规定性确立为资本的本质属性,并把形式规定等同于价值增殖。就是说,把资本剥削与其他剥削制度从本质上区别开来,就是价值增殖这种形式规定。第三步,在内容规定上,把阶级关系与剥削关系分离开来,进而确立公有资本概念。就是说,尽管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都是形式规定(价值增殖)和内容规定(阶级关系)的统一,但是,由于公有资本中的阶级关系不再是一种剥削关系,公有资本的增殖属性和剥削属性分离开来,所以公有资本是不同于私有资本的另一种资本。
遗憾的是,联系上下文,笔者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压根儿读不出“荣文Ⅱ”所理解的内容来。第一,在不同剥削制度比较的意义上,阶级剥削固然不是资本剥削区别于其他剥削制度的特点,但是,并不能由此认为阶级剥削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一个男子具有不同于其他男子的鲜明个性,由此可以推出男性就不是这个男人的本质吗?资本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剥削制度,只是,它在实现剥削的外在形式上与其他剥削制度不同。能够用外在形式上的特点否认其剥削的内在本质吗?第二,既然说“内容规定”(即剥削属性)是资本的“本质规定”,那么,使资本成为资本的就不是“形式规定”(价值增殖),而是内容规定。一方面把内容规定看作资本的本质规定,另一方面把形式规定看作资本的本质规定,从而否定内容规定是资本的本质规定。“荣文Ⅱ”不觉得自己的论述前后自相矛盾吗?第三,“荣文Ⅰ”不否认资本的内容规定与阶级关系的内在联系。它有一个关键论断:“资本总是承载着某种特定的社会阶级关系,由此可以辨别资本特殊”[2]。但是请问“荣文”作者:何谓“阶级关系”?如果说在资本经济中存在着资本家阶级与工人阶级的阶级关系,那么,在公有经济中存在何种阶级关系呢?工人阶级内部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是一种阶级关系吗?在个体私有经济中又存在何种阶级关系呢?马克思讲:“一方是生产条件的占有者,另一方是劳动的占有者”[4]202,这就是阶级关系的实质。“荣文Ⅱ”显然把基于对抗性生产关系的阶级关系与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阶层关系混淆了,建立在这种概念混淆基础上的推论不过是在经不起风雨的沙滩上盖楼,最终推出的所谓公有资本概念也只能是一种经不起推敲的虚构。对此,“荣文Ⅱ”作者作何辩解呢?
(四)关于创新和发展马克思资本观的问题
“荣文Ⅱ”批评笔者“不相信马克思的资本理论在社会主义现实中仍然具有解释力”[3]。就是说,否定马克思资本范畴的现实解释力的,不仅不是“荣文Ⅰ”,反而是笔者。但是究竟是谁提出要“对马克思所定义的资本一般范畴作部分修正”的呢?显然是“荣文Ⅰ”而非笔者。如果说马克思的资本范畴依然具有现实解释力,那么“荣文Ⅰ”为什么要对这一范畴进行重新思考、局部修改呢?
关键问题在于,一方面,“荣文Ⅱ”所提出的修改或修正马克思资本范畴的现实依据并不成立。它认为:“马克思在创作《资本论》及其手稿过程中并未在实践中观察到社会主义经济,更不用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资本概念是从资本主义经济实践中提炼的,因而是纯粹的私有资本概念。……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范畴,以及公有制经济中的资本形态,马克思本人在当年是预见不到的。但是,我们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说可以在实践的基础上观察和理解所有这一切”。[3]而在笔者看来,具有公有制性质的所谓公有资本,这无论如何是马克思当年无法观察或预见到的,也不能用马克思的资本范畴加以解释。因为,在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层面压根儿就不存在资本关系,何来什么公有资本?至于在社会主义“社会”层面,马克思决不会“预见不到”未来新社会在其第一阶段乃至在其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上多种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的并存和竞争格局,其中包括公有制与资本私有制的并存和竞争。对此,马克思资本范畴不仅具有解释力,而且只有基于马克思的资本范畴,才能把公有制经济与资本私有制和其他一切非公经济本质地区别开来。
另一方面,被“荣文Ⅰ”修改后的资本概念是对马克思资本概念的肆意歪曲和篡改。“荣文Ⅱ”认为,“‘马克思的资本范畴’与马克思主义的资本范畴可以作出区分”,同时批评笔者把“马克思主义的资本概念”等同于“马克思的资本概念”,认为二者的“区别是不可能有的”。因为,按照笔者的逻辑,“马克思的资本概念要么已经‘在现实面前失去解释力’而被抛弃,要么在现实面前仍然具有解释力而不许有任何创新拓展”。[3]笔者要问,何谓“抛弃”?何谓“创新拓展”?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层面并不存在资本关系,虽然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层面存在资本关系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关系;而“荣文Ⅰ”则认为,不仅在社会主义“社会”层面存在资本关系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关系,而且在社会主义“制度”层面也存在着资本关系,它就是公有资本。“荣文Ⅰ”究竟是对马克思资本理论的创新拓展还是抛弃、背离和背叛呢?公有资本是马克思主义的资本概念还是非马克思主义甚至是反马克思主义的资本概念呢?
四、马克思资本观难以解释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吗?
(一)关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
在“荣文Ⅱ”看来,“关于资本范畴的争论其实是更广泛意义上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争论的一个局部。要弄清楚公有资本范畴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还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源头上做一些探究”[3]。仅就围绕资本范畴和理论的学术争鸣而言,笔者赞同“荣文Ⅱ”的这一论断。
不过,令“荣文Ⅱ”感到奇怪的是:在笔者关于资本概念的文章中,“居然没有一次主动使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对此,该文将之归因于:笔者拘泥于马克思的文本,由于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没有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所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概念就“特别谨慎”。[3]其实,第一,笔者从未说过也不赞成,马克思没有使用的概念就是错误的,就不能在概念上有所突破和创新。但问题是,资本概念和理论是马克思穷其一生所完成的非常成熟的思想,要在“马克思主义”意义上对之进行突破和创新,最起码的要求是不能与马克思思想背道而驰吧!第二,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同社会主义与资本的关系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决不能混为一谈。在此意义上,“荣文Ⅱ”有混淆概念和转移论题之嫌。第三,笔者与“荣文Ⅰ”的根本分歧并不在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而在于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资本理论?马克思资本理论是否已经落后于社会主义实践?是否无法解释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现实进程及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就此而言,“荣文Ⅱ”实际上在回避关键问题。第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概念本身就有“歧义”,不同人的理解并不相同。它既可以是一种“对立论”,也可以是一种“有机统一论”,还可以是一种“并存论”。所谓对立论,即认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一种绝对对立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就不能搞市场经济,反之,搞市场经济就不是社会主义③;所谓有机论,即认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一种内在的、有机统一的关系,市场经济可以从社会主义本质中产生。“荣文Ⅰ”当是有机论的典范,但如果不能推翻对立论的逻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命题就会沦为一种“独断论”。
笔者既反对“对立论”,也反对“有机论”,二者都是偏颇的。因为尽管说在“制度”层面,公有制经济决定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相互排斥的;但是,在“社会”层面,由于多种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并存和竞争,所以社会主义并不排斥市场经济,或者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可以在市场上并存和竞争[10]。因此,笔者虽然没有正面谈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概念,但并不意味着笔者反对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层面存在的合理性,或者说,笔者并不反对社会主义社会可以搞市场经济。不知道“荣文Ⅱ”作者是否注意到这一点?那么,“荣文Ⅱ”是如何看待社会主义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的呢?
(二)关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的历史条件问题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劳动分工,二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1]④。然而,在“荣文Ⅱ”看来,“这种观点显然已经严重落后于实践”[3],不仅落后于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而且落后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
从苏联的现实情况来看,“荣文Ⅱ”讲:“俄国社会主义建设之初,因为实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则命令经济——笔者注),商品和货币关系曾经被当作异己而几乎被消灭”[3]。例如,鉴于社会主义是有组织的社会经济,布哈林指出:“只要我们来研究有组织的社会经济,那么,政治经济学中的一切基本‘问题’……就都消失了”。因此,“资本主义商品社会的末日也就是政治经济学的终结”。[11]与布哈林不同,列宁的“新经济政策”肯定了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对于社会主义的重要作用,从而像“荣文Ⅱ”所说的“开启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的先河”[3]。斯大林随后也承认:只要“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和极其有用的因素而仍然保存着”[12]。据此,“荣文Ⅱ”一方面认为社会主义苏联不仅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而且其基础并非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两种不同形式。另一方面指出:在斯大林“领导下建立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还是将商品、货币、资本视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最大限度地压缩商品交换、限制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适用范围”。并且“这种‘实践经验’在苏联版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以及它的各式各样的‘修订版’中得到充分反映”[3]。
在笔者看来,第一,如果从社会主义“制度”层面来看,那么,布哈林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公有制经济决定了社会主义与商品货币关系的互斥性。而如果从社会主义“社会”层面来看,那么,列宁就是正确的。因为,公有制经济可以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在“社会”层面与非公经济形成并存和竞争态势。第二,不过,要发展商品生产,就势必造成公有制经济不同形式和同一种形式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并出现私有观念(而非私有制)死灰复燃的现象⑤,一如在原始共同体之间发生商品交换时私有观念的最初萌发。正因为如此,无论苏联还是随后的中国,都把商品生产的发展约束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为“荣文Ⅱ”所诟病的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第三,既然是一种外在的“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商品货币关系就不可能内生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因此,试图从公有制经济的不同形式中推出商品货币关系,这在理论上是一条“死路”,对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毫无裨益。
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初步探索,毛泽东认识到,斯大林“关于商品存在的条件,阐述得不完整。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13]可以说,这是探索社会主义与商品生产关系问题的中国版本,它深入到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更深的层面,解答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依据。对此,“荣文Ⅱ”予以充分肯定。尽管如此,在它看来,受苏联模式和苏联教科书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几十年,国内政治经济学研究者中仍然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科学社会主义范畴,私有制一定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相冲突,资本范畴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进而《资本论》以资本为核心的范畴体系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不具有应用价值”。并且,“荣文Ⅱ”判定笔者的认识“就停留在这个阶段”。[3]因为,在笔者看来,公有制经济与商品货币关系的结合是“畸形”的,“二者在本质上具有互斥性”[1]。
如何看待“荣文Ⅱ”的观点?第一,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社会”层面的存在符合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而公有制经济与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则是一种特殊情况。并且,这种特殊情况在历史发展中并不是孤例。只不过,它们有一个共性,即都是受资本“普照之光”作用的结果[14],并且,都是出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此意义上,毛泽东从生产力发展出发理解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的合理性,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第二,马克思关于商品生产存在的两个历史条件的理论,既没有否定公有制经济与商品生产在特定条件下的结合,更没有否定社会主义在“社会”层面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合理性。可见,“荣文Ⅱ”所谓理论落后于现实的论断,不过是其自身对马克思理论和社会主义现实错误理解的产物。与其说是马克思理论落后于社会主义现实,不如说是“荣文Ⅱ”自身的错误理论落后于社会主义现实。第三,“荣文Ⅱ”认为马克思关于商品生产存在的两个历史条件的理论不再适合于社会主义实践,这就是在明确地宣布马克思理论已经过时了,已经失去了现实解释力!尽管“荣文Ⅱ”一再为自己进行偷换概念而辩解。
(三)关于两个“排他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
关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荣文Ⅱ”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界对这一问题有大量研究,早已经超出了马克思当年在《资本论》写作中所强调的社会分工加私有制是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存在原因的理论”[3]。其中,“荣文Ⅱ”的两个“排他性”理论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观点。该文说,“一般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的原因可以从社会分工和相互独立的生产者两个方面说明”。这里,所谓的“独立”,其“含义必须由‘相互当作外人看待’的社会特点加以说明”。并且,“这种独立的相互当作外人看待的经济关系,在财产和法权关系中就表现为产权的排他性”,即“商品所有权的排他性或者生产要素所有权的排他性”。[3]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样具有这种排他性”,所以,社会主义同样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这就是“荣文Ⅱ”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逻辑。
“荣文Ⅱ”的这一推论并不成立。第一,它用马克思所说的“相互当作外人看待”说明生产者的“独立性”,而在马克思那里,如果说前者意味着“私有观念”的最初萌芽,那么,后者就意味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最初萌芽。正是在原始共同体边界萌发的这种经济关系和经济观念,反过来成为瓦解原始共同体的强力因素,并最终产生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商品生产。这就表明,无论是生产者的独立性,还是他们相互当作外人看待,都与原始共同体和生产资料的原始公有制格格不入。第二,如果说在个体私有制中存在着生产资料占有的排他性,那么,在阶级私有制(奴隶主私有制、封建主私有制和资本私有制)中,就不仅存在着生产资料占有(利益)的排他性,而且存在着生产资料占有(利益)的对抗性。无论是排他性利益关系,还是对抗性利益关系,都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非公有制)相联系。第三,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既不存在排他性利益关系,更不存在对抗性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如果说生产者具有独立性并且相互当作外人看待,那么,这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格格不入的,是私有制和私有观念的残余。换言之,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劳动者或生产者经济利益的一致与和谐。第四,“荣文Ⅱ”的推论只能说明私有制与商品生产的内在联系,而无法说明商品生产与公有制的内在联系。因此,公有制经济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外在”的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而不可能形成“内在的”联系和“有机的”统一。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中,而且存在于奴隶主私有制和封建主私有制中。换言之,奴隶主私有制和封建主私有制与商品生产的结合,同样是一种外在的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
“荣文Ⅱ”所谓“生产要素所有权的排他性”,既包括生产资料的排他性占有,也包括劳动力的排他性占有;前者形成“外排他性”,后者则形成“内排他性”。而在笔者看来,劳动者与其劳动力并不构成一种生产关系。对此,“荣文Ⅱ”反驳道:“说劳动者与其劳动力并不构成一种生产关系,这种认识显然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奴隶主阶级与奴隶的劳动力是否构成生产关系,或者封建领主与农奴的劳动力是否构成生产关系?”[3]从“荣文Ⅱ”提出的两个问题来看,背离历史唯物主义的并非笔者,而恰恰是他自己。因为,第一,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生产关系指的是物质生产中所发生的人(非劳动者)与人(劳动者)之间的权力—支配关系,它既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力)关系,也包括劳动产品的分配权(力)关系[15]。可见,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为中介而形成的,与劳动者的劳动力没有本质性联系。第二,如果说对奴隶劳动力的排他性占有是一种生产关系,那么,占有奴隶劳动力的并非奴隶(劳动者)自己,而是奴隶主(非劳动者)。因为,奴隶的劳动力只有对奴隶主(而非奴隶)而言才是一种“生产工具”[4]162,奴隶对其劳动力并不拥有排他性占有的权力。如果说奴隶与其劳动力是一种排他性占有关系,那么,奴隶主对奴隶的劳动力就没有支配权。第三,这种情况既不适合于封建生产关系,也不适合于资本生产关系,更不适合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因为,由于工人和农奴的劳动力不再是一种生产工具,所以,不仅工人的劳动力不再“属于”资本家,就是农奴的劳动力也并不“属于”封建地主[16]。可见,“荣文Ⅱ”所谓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排他性占有并不成立。第四,即使说劳动者与其劳动力存在着排他性占有关系,由此确认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甚至是资本存在的历史合理性,也会把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和资本关系自然化、绝对化、永恒化。请问“荣文Ⅱ”作者:在哪一种社会形态中,劳动者与其劳动力不具有所谓的“排他性”占有关系呢?
“荣文Ⅱ”注意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有一段关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消亡(同时也是其存在)的历史条件的论述[8]100-101,并将之概括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旧式分工……使人成为畸形的职业人”;“劳动时间仍然是财富的尺度”;人与生产资料例如机器的关系依然“处于颠倒状态”;“劳动仍然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该文认为,马克思的论述不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因具有重要的解释力”,而且“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及公有资本范畴的存在,也具有重要解释力”。因为,无论从中国还是从全球范围来看,“这些条件今天还没有改变”,完全可以说,“决定商品生产、价值关系的上述生产力条件短期内……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类社会正处于马克思所说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上,“在历史发展的这个阶段上,社会劳动的组织方式只能是市场经济体制”[3]。
在笔者看来,先不论“荣文Ⅱ”对马克思经典论述的解读是否准确,可以肯定的是,该文的整个论证是无效的。因为,首先,马克思基于劳动分工和基于生产力发展对商品生产存在条件的两种论述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17]。“荣文Ⅱ”把二者绝对对立起来是偏颇的。其次,从决定商品生产的生产力条件的现实存在中,可以推出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社会”层面的并存,但推不出商品生产或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在“制度”层面的有机统一。再次,商品生产存在的历史条件与资本存在的历史条件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换言之,从商品生产的历史条件中,既推不出资本的存在,更推不出公有资本的存在。尽管说,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消亡中可以推出资本和资本主义的消亡。最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仅仅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相联系,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则开启了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个性”[6]107或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崭新历程。看不到这一点,就会严重抹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划时代作用和意义。
在“荣文Ⅱ”看来,笔者“关于社会主义商品货币关系产生原因的理论解释”,即将之归因于“社会分工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统治地位”,这是一种“毫不掩饰的外因论”。并且,由于笔者承认“国内经济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所以,这种解释“是自相矛盾的,是不能成立的”。[3]
“荣文Ⅱ”的批评值得商榷。笔者认为社会主义采用商品生产形式,既是一种“被迫之举”,也是一种“积极作为”[1]。就前者而言,资本是当今世界的“普照之光”,资本主义在世界体系中依然占据统治地位,它迫使一切国家和民族都采用商品生产形式。这怎么是自相矛盾的呢?难道说,资本非得在国内占据统治地位,社会主义社会才能采用商品生产形式吗?如果资本在国内占据统治地位,那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吗?就后者而言,采用商品生产形式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的内在需要。这怎么是一种外因论呢?商品生产不可能内生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可以作为发展生产力的有效手段,或者说,可以内生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说明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这才是真正的“内因论”。关键问题是,笔者认为基于马克思的理论,完全可以解释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合理性;而在“荣文Ⅱ”看来,马克思理论已经过时了,无法解释社会主义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联系,特别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所谓“有机联系”。
(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有资本的关系问题
笔者将“荣文Ⅰ”论证公有资本的逻辑概括为:“从公有制经济的两个‘排他性’关系推出公有制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的联系,进而又推出公有制经济与资本的联系,推出公有资本的存在”[1]。“荣文Ⅱ”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理由是:第一,其“全部讨论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既定事实的前提上”。第二,其“并未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的原因,而是直接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特征(双重排他性)切入文章的主题”。第三,如果说有什么完整的理论逻辑,那么,其“观点大致是,从生产力发展水平推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必然联系,进而推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征(双重排他性),再推出公有资本产生的历史条件,以及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有效实现形式”。[3]
“荣文Ⅱ”的这一自我辩护是苍白无力的。因为,第一,尽管说其全部讨论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事实”的基础上,但是,从前面的讨论不难看出,它对作为既定事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识本身就值得商榷,存在着一系列与马克思思想不相一致的地方。第二,从其标题“论社会主义公有资本的资本形态: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来看,“荣文Ⅰ”的“主题”虽然是“公有资本”问题,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是其论证公有资本概念的关键一环,或者说,正是通过市场经济这一中介环节,“荣文Ⅰ”才把公有制经济与资本本质地联系在一起。第三,尽管说“荣文Ⅱ”把生产力的发展置于突出位置加以强调,但是,公有制经济的“双重排他性”却是其推出公有资本概念的直接前提,这一点无须讨论。只不过,所谓公有制经济的双排他性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荣文Ⅰ”曾经征引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论述资本的历史使命的一段话[6]286,证明其公有资本概念的合理性。笔者提醒荣先生,马克思论述的是私人资本而非公有资本,马克思的话并不支持“荣文Ⅰ”关于公有资本存在的论点。对此,尽管“荣文Ⅱ”承认“马克思这里分析的的确是私有资本消亡的历史条件问题”,但是,荣先生却质问笔者:“在阅读经典文献时是否会有对照现实的习惯?是否思考过马克思一百多年前提出的促使资本消亡的生产力发展程度在当代是否已经达成,在当代资本主义经济中是否达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否达成?”在“荣文Ⅰ”看来,笔者“如果有这个习惯,那么,这段引文与社会主义经济,与公有资本的‘本质性联系’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逐条对照马克思提出的条件可以发现,资本消亡(同时也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消亡)所需要的生产力发展程度,总体而言还远未满足”。例如,“要实现‘普遍的勤劳’……以及‘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即今天所谓生产全面自动化和智能化,社会生产力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发展时期”。“荣文Ⅱ”批评笔者“似乎对马克思这段重要论断的现实意义完全无感”。[3]
“荣文Ⅱ”对笔者的质问和批评值得商榷。因为,第一,“荣文Ⅱ”强调要“对照现实”,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全球性现实就是:资本在各个方面强势渗透和强力冲击着人们的生活。由此引发的现实问题是什么呢?是“过劳时代”[18]和“工作漂流”[19],是“吸血企业”[20]、“有工作的穷人”[21]和“没有面目的人”[22],是“不让生育的社会”[23]、“低欲望社会”[24]和“下流社会”[25]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高瞻远瞩,要求我们要深入研究这些世界性难题,而“荣文”却置现实问题于不顾,绞尽脑汁地论证资本与公有制经济的内在联系。“荣文”作者是否真正领会了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决策呢?第二,不可否认,资本消亡的一些条件尚不具备,我们离资本消亡还有很长的路。但是,这就是公有资本存在的理由吗?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盗窃和小偷难以消除,难道就非得把自己也纳入“贼”的序列吗?资本尚未消亡,难道就非得有公有资本吗?从资本消亡的历史条件尚不具备中,可以推出资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并存和竞争,但无论如何推不出公有资本的存在。第三,从马克思的论述中,笔者能够感觉到资本和资本主义的消亡是需要条件的,但对“荣文”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的有机统一,对公有资本概念却毫无感觉!马克思在历史的一般本质和规律的层面,着重阐述了公有制与资本之间的“对立”的一面。但是,人类实践是具体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是多样的和复杂的。在历史的具体发展进程中,或者说在历史规律的实现过程中,公有制经济不仅可以利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而且可以利用资本以达到消灭资本的目的[6]390-391。这有什么奇怪的呢?
令“荣文Ⅱ”不解的是:“‘公有资本’……这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术语革命却没有得到学界的积极响应,相关论文很少,理论讨论不充分,资本范畴仍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与教学中的禁脔”[3]。那么,为什么学界对公有资本概念应者寥寥呢?因为,第一,公有资本这一概念存在着严重逻辑破缺,它就像“方的圆”一样自相矛盾。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与公有资本本来就是两回事,企图把公有制经济与资本内在地统一起来,这是不可能的事情。第二,只有依靠马克思的资本概念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和切实解决人类社会面临的各种全局性全球性问题;如果采信“荣文”所谓的公有资本理论,不仅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毫无作用,反而会使问题越来越严重。第三,公有资本概念会造成严重的理论混乱与思想混乱,甚至会瓦解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基础。对此,“荣文”作者难道就没有一点感觉吗?
总之,立足于马克思的资本观完全可以解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为什么非得用公有资本概念呢?个中原因,无非就是“荣文”压根儿不理解不同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层面的并存和竞争关系,企图在“制度”层面论证二者之间的所谓“内在统一性”。
五、马克思资本观难以解释公有制企业的股份化改革吗?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问题
笔者基于马克思关于“国家所有制”和“重建个体所有制”的理论,梳理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1]。然而,在“荣文Ⅱ”看来,笔者不仅“对这一段改革历史并不怎么熟悉”,而且“对改革理论的发展,以及党的文件中用语的演变了解得并不全面”。[3]“荣文Ⅱ”所表现出的这种肤浅的傲慢与偏见自然可以放到一边,关键看看它是如何看待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的。
其一,“荣文Ⅱ”批评笔者:“将长达数十年的国企改革归结为‘权力下移’,而不知道改革从行政放权到产权改革的转变”[3]。笔者提请其注意的是:第一,在西学语境中,“产权”(propertyrights)是一个法律概念,即在国家和法律层面所确认的财产权利;而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中,国家所有制则是一个经济概念,即国家对生产资料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权力”[26]。法律层面的权利与经济层面的权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第二,产权还是一个涵盖面极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生产资料,而且包括生活资料,甚至还包括人的身体。而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国家所有制”所指涉的,仅仅是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力)。第三,产权是一束(而非一种)权利,或者说产权由各种权利组成,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使用权、管理权、受益权和处分权等。以此来看,无论是“行政放权”还是“产权改革”,在本质上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力)与其他权力(如管理权)的分割或分离,并未改变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力)。一些人以产权改革为借口,企图削弱甚至取消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力主体地位,从而消灭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需要警惕的。
其二,“荣文Ⅱ”批评笔者:“不讨论为什么股份公司是国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却用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没有使用‘公有资本’概念作为理由来否定‘公有资本’概念”[3]。实际上,第一,尽管说作为一种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的发明创造,但是,笔者并不否认股份公司可以作为国家所有制(即国有企业)的具体实现形式。第二,令笔者无法理解的是,如果说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那么,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它就不可以是一种“资产组织形式”呢?为什么非得把“国有资产”说成是“国有资本”呢?第三,笔者之所以反对“公有资本”概念,决不是因为它在党的决议中的缺席,而是因为它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现实。
其三,在“荣文Ⅱ”看来:“国企改革为什么要从单纯的行政系统内放权让利,升级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改革?而在股份公司制的改革进程中,为什么要及时提出公有资本理论?这些话题在改革进程中已经反复讨论并且形成共识”[3]。而在笔者看来,对这些问题的反复讨论不假,但若说是形成了“共识”,那就是罔顾事实的个人臆断了。且不说始终有一批真正的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由于他们对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等经典文献有着深入的研读和理解,对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立场有着清醒的认识和把握,所以,他们对“公有资本”概念始终持反对和批评态度。就拿我们党和国家的一些重要文件来说,也始终没有用“国有资本”取代“国有资产”概念,国有资产概念一如既往地出现在党和国家的各种重要文件中[27]。并且,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国资委”全称是“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而非“国有资本管理和监督委员会”。面对这一事实,不知“荣文Ⅱ”所谓的“共识”从何而来?笔者还发现,就是“荣文Ⅱ”自身也在“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之间摇摆不定,认为“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国资委,被赋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这又说明什么呢?
其四,“荣文Ⅱ”指出:“关于中国改革的问题,在马克思的文献中并没有现成答案,人们还是需要根据马克思的学说对中国实践做深入研究才会找到自己的答案”。因此,“脱离中国改革实际肯定是不行的”[3]。笔者要问:“现成答案”具体指什么?指的是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制度特质,还是这种原则和制度特质在当代中国的具体实现形式?如果是后者,笔者完全赞同其论断,因为社会主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本质上是一个实践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探索;但如果是前者,笔者则不赞同其论断,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制度,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就此已经做了非常明确的说明。如果按照“荣文Ⅱ”的逻辑,公有资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那么,这究竟是对社会主义具体实现形式的探索,还是对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制度特质的彻底消解和背离呢?
(二)关于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问题
“荣文Ⅱ”把集体经济与“集体资本”联系起来的理由有两个。其一,从合作社内部情况来看,由于每个成员带入资金的数量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有可能”引起质变,从而使集体资金转化为集体资本。因此,“合作社必须建立有效制度以防止资本主权对劳动主权的侵蚀”。其二,从合作社外部情况来看,在市场经济中,合作社很难保持“封闭状态”。“合作社无论是对外投资还是雇用外来打工人员,都会出现合作社劳动者对另一部分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占有”。因此,“在合作社与市场的边界上,集体资本是普遍存在的”。[3]
就前者而言,第一,由于合作社在本质上是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所以,在合作社内部压根儿就不存在资本,因而也就不存在“资本主权对劳动主权的侵蚀”问题。第二,合作社成员带入的货币和货币收益要蜕变为资本,他本身就必须成为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并且,必须与其他劳动者建立雇佣劳动关系。就是说,就必须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在此情况下,他就既不再是劳动者,也不再是合作社的成员。第三,“荣文Ⅱ”实际上把资本混同为资金(即作为货币的货币),把货币(或价值)的单纯量的增加混同为资本的增殖。如果说价值增殖是一个揭示本质的概念,那么,货币的单纯量的增加就是一个描述现象的日常用语,二者怎么能混为一谈呢?
就后者而言,第一,由于资本在本质上是生产资料的资本家阶级私有制,而合作社是一种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以其向外投去的是资金,而非资本。第二,合作社即使与外来人员发生“雇佣关系”,这在本质上也是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阶层”关系,而非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阶级”关系。第三,合作社成员即使无偿占有了外来打工者的剩余劳动,这种占有充其量属于劳动者内部的“劳动不对等交换”,与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有本质的区别;并且,这种现象在历史上始终存在,并非什么新情况、新问题。第四,“荣文Ⅱ”所说的“剩余价值”是马克思的概念还是“荣文Ⅱ”自己的概念?如果是马克思的概念,那么剩余价值就意味着剥削,难道说在工人(合作社成员)与工人(外来打工者)之间存在着“剥削关系”吗?并且,只存在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何来一部分工人对另一部分工人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呢?可见,“荣文Ⅱ”实际上始终把资本混同为资金(即作为货币的货币),把货币的单纯量的增加混同为资本的增殖。
(三)关于公有制企业自由解雇工人的问题
“荣文Ⅱ”一方面把资本的增殖性与剥削性分割开来,以此论证所谓的公有资本及其具体形式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概念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把资本的增殖属性与雇佣关系结合在一起,论证资本与工人之间自由地“雇”与“解雇”的关系。如果说前一方面表明“荣文Ⅱ”在假借公有制之名掩盖资本剥削之实,那么,后一方面则充分暴露了其所谓资本的“私有性”和“自由性”。
“荣文Ⅱ”批评笔者,“自由地”(解雇工人)三个字不仅“意思十分含糊”而且是“强加给”他的。如果是指“企业自主决策的权利”,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还包含了“不受法律法规约束任意妄为的意思”,那就是笔者“对别人意思‘自由地’曲解了”。[3]而在笔者看来,第一,既然“荣文Ⅰ”一再强调公有资产的“资本化”和资本的“自由化”,那么,这其中自然包含着资本对待工人—劳动者的“自由化”。“自由地”(解雇工人)怎么是笔者强加于“荣文Ⅰ”的呢?既主张资本化和自由化,又竭力回避“自由解雇”这样的用语,这是一种怎样的心态呢?第二,“自由”一词的“意思”一点儿不含糊!它所指的,就是自由资本意义上的自由,即根据资本增殖(即剥削)的需要,把工人或者吸纳进来,或者排除出去。用马克思的话说:“对资本家来说,工人只是生产要素”,“如果牛或机器是更为廉价的生产要素,那么工人就为它们所取代”[4]164,就会失去工作和工资。第三,资本的“自由”并非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更非主观“任性”。资本在解雇工人的时候,不仅合乎资本主义的法律规定,而且合乎资产阶级的道德规范。但是,资本对待工人的自由本性与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过是一种经济内容与政治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关系。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有无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而在于这种法律和道德赖以确立和确认的经济基础是什么。第四,在现实生活中,资本家在处置工人时的“任性”难道还少见吗?自以为了解现实的荣先生是否了解这一现实呢?荣先生不会否认马克思非常了解现实吧?正是马克思用大量事实说明了在现象层面存在的资本不合概念、不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现象[5]288-289。
从现实情况来看,“荣文Ⅱ”讲:“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基本实现了在劳动力市场的‘双向选择’,企业与员工已经全面签订了‘劳动合同’,国有企业的从业者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与企业生产资料的结合;‘不得解聘’的规定也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在一定的法律法规范围内,不仅企业可以‘解聘’员工,员工也可以‘解聘’企业”。例如,“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也可以通过相关程序‘裁减人员’”。而在实际执行中,“国有企业相对于私营企业解聘工人的情况较少,但不代表企业没有这个权利”。[3]
如何看待“荣文Ⅱ”的观点?第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压根儿不存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问题,因为无论是国家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劳动者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始终是结合在一起的。这是关乎社会主义本质规定的大是大非,不容打折扣,甚至是肆意歪曲。利用市场机制,让劳动者找到适合自己的具体工作,企业也找到适合不同岗位的员工,这充其量是一种具体的“就业机制”,而非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制度特质。或者说,这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所涉及的是“如何结合”的问题,而非“结合与否”的问题。第二,企业按照岗位要求,在不同员工之间进行选择,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员工,让其进入劳动力市场,作为一种灵活的就业政策,作为一种暂时的政策措施,并加以严格的限制、监督、规约,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现实状况考量,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把“解聘”工人定位为社会主义制度性规定,那就完全背离和背叛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立场,是劳动群众所坚决不答应的!因为,“解聘”背后的潜在话语是:工人—劳动者不是企业的主人!而事实上,社会主义的每一个国有企业,都是属于劳动者的,都是属于劳动者每个人的。第三,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员工个体在企业—集体面前永远处于弱势,所以并不存在“员工解聘企业”的问题。如果说一些稀缺性人才,尚且具有较大的选择企业的权力和实力,可以在不同企业之间自由流动;而对绝大多数员工而言,即使赋予其解聘企业的权利,由于自身能力和实力所限,能够胜任岗位、保住饭碗就已经是不错的结果了,“解聘企业”的权利不过是一纸空文。第四,“荣文Ⅱ”承认,相对于私营企业,国有企业解聘工人的情况较少,这说明了什么呢?这恰恰说明了,除了解雇一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在国有企业中“严禁”解雇工人才与自身的公有制本质相一致,才是“合乎概念”的;与之相反,资本私有制的本质决定了在私人资本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大量解雇工人的现象。当然,这并不否认,在政策落实即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人打着改革的旗号,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甚至腐化堕落、谋取一己私利。
总之,从具体就业政策和企业用工机制的改革来看,并不存在“荣文Ⅱ”所说的国有经济资本化现象,国有资本概念也不过是作者的一面之词和一种虚构而已。而如果依照“荣文Ⅱ”的逻辑,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后者以价值增殖为目的;那么,这种增殖就只能是资本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这是地道的资本私有制而非公有制,是地道的私人资本而非什么国有资本。
(四)关于计划经济及其具体实现形式问题
在“荣文Ⅱ”看来,第一,“苏联版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是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理论总结,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在改革开放之前,虽然在不断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但始终“没有触动其计划经济的底色”。第二,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理论所要回答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社会主义为什么能够利用商品货币关系,为什么公有制能够与市场经济结合,而是社会主义为什么选择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也就是说,问题已经从局部利用扩展为社会经济体制整体的选择问题”。第三,然而,“计划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在一部分同志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而笔者“近期连续发表文章……对公有资本概念提出质疑,便是一个突出的例子”。[3]
这里所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究竟如何看待“计划”和“计划经济”?第一,在马克思看来,在未来新社会中,社会生产“直接由社会需要调节,由社会需要控制”[28]。并且,“只有在生产受到社会实际的预定的控制的地方,社会才会在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数量和要由这种物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之间,建立起联系”[29]208。就是说,未来新社会根据人们的需要进行生产,从而实现了对物质生产的自觉调节和控制。因此,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新社会是一个“生产者按照预定计划调节生产的社会”。在其中,“社会的资本主义形式已被扬弃,社会已被组成为一个自觉的、有计划的联合体”[29]290,745,“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可以直接而有计划地实现……更合理的结合”[5]703。马克思特别强调:“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6]123。这就表明,计划经济(而非市场经济)是未来新社会的本质特征。
第二,尽管说计划在资本主义“社会”层面可以与资本私有制经济并存,一如市场在社会主义“社会”层面可以与公有制经济并存;但是,计划与资本主义在“制度”层面是格格不入的,一如市场与社会主义在“制度”层面是格格不入的。马克思指出:尽管我们可以假定,“所有资本彼此都根据订货进行生产,因而产品始终直接就是货币”;但是,“这种想法同资本的本性相矛盾,所以也同大工业的实践相矛盾”。因此,“根据订货进行生产,即供给适应事先提出的需求,作为一般的或占统治的情况,并不适合大工业,决不是从资本的本性中产生出来的条件”。[6]548,533这就表明,对于资本主义而言,哪怕是根据订货进行生产这种简单的计划调节,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在现实中采用了计划,那么,这在本质上只能是资本和资本主义的一种自我扬弃⑥。可见,计划对资本私有制具有解构作用,一如市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解构作用!这用得着讨论吗?
第三,一方面,要把计划和计划经济区别开来。有计划不一定就是计划经济。资本主义虽然采用一定的计划,但是,只有社会主义才实现了计划经济。因此,计划经济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而且是社会主义之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另一方面,要把计划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区别开来。社会主义的传统经济体制在本质上是一种“命令经济”⑦,即经济计划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虽然说命令经济是计划经济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它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具有其历史合理性;但是,决不能把计划经济等同于命令经济,命令经济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暂时性⑧,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探索不同于命令经济的计划经济形式。以此来看,“荣文”不仅混淆了计划和计划经济,而且混淆了计划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它以资本主义存在着计划为由,彻底否定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它以命令经济的历史局限性为由,全盘否定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计划经济。
总之,立足于马克思的资本观完全可以解释公有制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为什么非得用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概念呢?个中原因,无非就是“荣文”把货币(或价值)的单纯量的增加本身混同为资本的价值增殖,从而把非资本混同为资本。
六、结语
“荣文Ⅱ”从四个方面概括了笔者与该文的理论分歧,并且认为“追根求源”,笔者与该文的“分歧其实只有一条,那就是理论如何与实践相结合”。一方面,该文批评笔者不了解现实,笔者的“某些理论观点与现实脱节”;另一方面,在该文看来,笔者“似乎更加愿意用经典文本审视实践,来评判实践的对与错”,而该文“不赞同这样的方法论倾向”,并且强调“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3]
首先,就与“荣文”的根本分歧而言,笔者以为,抽象地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毫无意义的,关键问题在于:与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理论究竟是谁的理论?什么理论?在“荣文”看来,马克思的资本理论已经过时了,已经难以解释社会主义现实。因此,与实践相结合的并不是马克思的理论,而是所谓“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包括荣先生自己)的理论。而在笔者看来,马克思的资本理论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只有基于马克思的资本理论,才能真正看清现实社会主义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主义实践的正确方向。即使像“荣文Ⅱ”所说的,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资本概念就是‘马克思的资本概念’,区别是不可能有的”[3];那么,这何错之有呢?与马克思有所区别的是哪一种资本概念呢?是“荣文”所鼓捣的资本概念吗?这种资本概念在何种意义上属于“马克思主义”呢?可以说,这种资本概念不仅是对马克思理论的拙劣模仿,而且是严重歪曲和背离。这种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借口,严重歪曲和背离马克思科学理论的现象,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和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并不鲜见。
其次,就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而言,笔者并不否认实践优先于或高于理论的基本立场,但是,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不同于资本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据考证,尽管说“资本”和“资本家”的概念早已为人们使用,但是,“‘资本主义’这个名词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才正式进入法语、德语和英语”[30]。这就表明,在现实的资本主义存在和发展了几百年之后,人们才在理论上把它概括为“资本主义”。先有资本主义实践推进,后有资本主义理论跟进,资本主义是一种自发演化的结果,是哈耶克所说的“自由秩序”[31]。与此不同,由于科学社会主义是批判资本主义现实的理论成果,所以,社会主义是理论概括在先,实践探索在后。现实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各国开花结果的过程,是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转化为现实的过程。这不仅决定了社会主义实践的高标准、高要求,而且决定了社会主义实践的艰巨性和曲折性。在此意义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惟其如此,才能防止社会主义实践偏离甚至背离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轨道。
再次,就分析问题的方法论基础而言,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原则固然重要,但要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资本概念和理论,把握其哲学现象学方法更为关键。形式规定(性)是本质关系或本质规定与具有特定物质规定的物质载体相结合的产物,借用广松涉的话说,它是一种“物像”[32],既表现为某种物所具有的属性,又反映着特定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作为一种形式规定(或物像),价值增殖固然表现为货币(或价值)量的增加,但它所反映或体现的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离开这一本质规定,它就仅仅是一种货币的单纯量的增加,而不是价值增殖。一方面,虽然如“荣文Ⅱ”所言,“商品、货币、资本都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3],但不同的人对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的理解则大相径庭。另一方面,虽然如“荣文Ⅱ”所言,“资本概念既是日常用语,又是‘学理语言’,二者毫不违和”[3];但资本作为日常用语和作为学理语言具有本质的区别。如果说后者揭示了资本的本质规定,那么,前者则流于资本的表面现象,往往用资本的现象特征来反对其本质规定。可以说,“荣文”对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不甚了了,这是造成其各种错误观念和推论的方法论根源。
最后,就其可能产生的理论和实践效应而言,尽管“荣文”把资本区分为私有资本和公有资本,但是,由于作者把价值增殖和货币(或价值)的单纯量的增加混为一谈,所以,不仅把马克思的价值增殖概念泛化了,而且把资本概念泛化了。其公有资本概念无论在主观上要达成什么样的目的,在客观上都起到了“洗白”私有资本的作用,为进一步把私有资本与剥削分割开来打开了方便之门。笔者注意到,近期一些民营企业家和一些专家联合召开研讨会,提出:“民营企业是由人民创办、人民经营、人民所有、人民享有收益的企业,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都是人民经济,民营企业将始终伴随国家发展而发展,始终为推进人民追求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成长”。有专家甚至提出:“把剥削与私有制看作孪生兄弟,甚至等同起来,是阻碍民营经济正常发展的重大理论障碍,要通过理论创新把二者分割开来,消灭剥削不意味着就一定要消灭私有制”。[33]如果说民营企业也是人民所有的企业,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也就没有本质区别了;如果说民营企业(而非个体企业)与剥削无关,公有制经济和资本私有制经济也就没有本质区别了。“荣文”无剥削的公有资本论与这种私有资本无剥削论形成怎样的呼应关系呢?这两种论调进一步的走向会是什么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注释:
①从表面上看,个体劳动者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得到更多的货币,但是,由于他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所以,其生产目的最终(在本质上)只能是获得生活资料以维系生计,即“谋生”而非“盈利”。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2、603页。
②“荣文Ⅱ”把马克思“价值增殖”概念误解为“变动中的价值体”或“价值量的增加”,从而把货币(或价值)的单纯量的增加混同为资本的价值增殖。可以说,“荣文Ⅱ”的一系列推论和结论都建立在对“价值增殖”概念的这一错误理解上。
③关于“对立论”的基本观点,参见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关于经济学的论文》上册,余晖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3年版,第284页。面对“对立论”的逻辑,不知道“荣文”作者将做何回应?
④当然,这并不排除历史发展中的“特殊情况”。原始共同体经济与商品交换的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商品生产的结合,都属于这种“历史特殊”。
⑤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6页。
⑥海勒指出:“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世界市场背景下运作的……跨国公司已经需要并且实际拥有巨大的组织能力和复杂的计划机制。即使是当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计划的程度也已经很高了。现有的政府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在加强企业的控制机制方面已经具有令人印象深刻的计划能力了”(见亨利·海勒:《马克思主义的资本主义史》,余达淮、刘沛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54页)。基于此,海勒论述了实现经济的整体转型,即从资本私有制向“社会主义经济”转化的内在潜力和可能性。
⑦卡利尼科斯指出:“毫无疑问20世纪20年代末,前苏联的‘斯大林革命’带来的官僚命令经济,连同二战后受其影响的国家的经济都属于哈耶克和他的追随者描述的那种表面上万能的、实际则无能的计划中心。但也不能根据这一历史经验认为计划经济就一定要采取这样的模式”(见阿列克斯·卡利尼科斯:《反资本主义宣言》,罗汉、孙宁、黄悦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91页)。无视命令经济的历史合理性和贡献固然是偏颇的,但卡利尼科斯把计划经济与命令经济区别开来却是难能可贵的。
⑧对此所做的详尽而专业的分析,参见雅诺什·科尔奈:《社会主义体制——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张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123页。
参考文献:
[1]王峰明.如何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资本观[J].当代经济研究,2024(2):55-71.
[2]荣兆梓.论社会主义公有资本的资本形态: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J].人文杂志,2023(6):10-20.
[3]荣兆梓.如何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王峰明同志同我们的分歧[J].人文杂志,2025(2):41-5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5]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王峰明.经济范畴规定性的哲学辨析[J].教学与研究,2006,(7):35-40.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305.
[10]王峰明.《资本论》的逻辑、方法与意义——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例[J].哲学动态,2017(8):12-24.
[11]布哈林.过渡时期经济学[M].郑异凡,余大章,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15:5-6.
[12]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单行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2:11-12.
[13]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上)[M].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印,1998:58.
[14]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26.
[15]王峰明.马克思生产关系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历史嬗变[J].哲学研究,2014(8):3-11+128.
[16]王峰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J].哲学研究,2021(2):5-17+126.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8.
[18]森冈孝二.过劳时代[M].米彦军,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9.
[19]稻泉连.工作漂流[M].窦心浩,谭婉心,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9.
[20]今野晴贵.吸血企业:吃垮日本的妖怪[M].王晓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22.
[21]阿恩·卡勒伯格,凯文·赫威森,申光荣.有工作的穷人:全球化与亚洲地区不稳定就业[M].张凌,译.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23.
[22]理查德·桑内特.没有面目的人[M].周悟拿,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23.
[23]小林美希.不让生育的社会[M].廖雯雯,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20.
[24]大前研一.低欲望社会:“丧失大志时代”的新·国富论[M].姜建强,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8.
[25]三浦展.下流社会:一个新社会阶层的出现[M].陆求实,戴铮,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8.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27]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18.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26.
[29]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0]于尔根·科卡.资本主义简史[M].徐庆,译.上海:文汇出版社,2017:2.
[31]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32]广松涉.物像化论的构图[M].彭曦,庄倩,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3]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课题组.长期稳定民营企业信心,亟需进一步理论创新[N].经济观察报,2023-12-08.
(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知网首发2025年5月16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