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鲁:律师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力量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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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律师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力量
2025-09-18
我作为执业42年的资深诉讼律师,一直在诉讼业务第一线,对诉讼领域司法腐败的情况看得通通透透。作为一名始终关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老律师、老共产党员,“律师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力量”这个题目,如胸中块垒,不吐不快。但首先要说明,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推进民主法治,反腐倡廉,反对司法腐败,接连出台一系列重大措施,取得很大成果。我国行政领域“不敢腐”整体态势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在司法领域,首先是法院审判领域,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些问题是非常严重的。由于法律有极强的专业性,而诉讼体系又形成自闭性,这就使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内生性司法腐败特点,缺乏更有效的监督,始终未能得到真正解决。党和国家想了很多办法,主要是加强审判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督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现在看,要真正解决司法腐败,除了已有监督措施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律师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力量。
党和国家一直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司法正义;而司法腐败,不仅直接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司法公正的社会形象,更主要的是影响了广大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使广大群众对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追求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产生了信心动摇。从这个角度讲,我最近几年反复思考,认为应当公开发声,呼吁“律师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力量”。
第一个问题,如何评价司法腐败的整体形势?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敢于正视问题。作为一个42年执业的资深诉讼律师,我不得不说,司法腐败几成尾大不掉之势,有4个重要因素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对遏制司法腐败取得的成效。市场经济腐败聚焦演化为司法腐败;政府官员腐败聚焦演化为司法腐败;人情社会腐败聚焦演化为司法腐败;社会风气腐败聚焦演化为司法腐败。
第二个问题,我国的政体是中央集权地方分权,而核心是始终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东西南北中,党要管理掌控一切。所以共产党自身的廉洁奉公,绝不是共产党自己的事情,而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的国运兴衰。党要管党,首先是党要治党,目前党要治党的核心,应聚焦在司法战线,遏制司法腐败。在司法审判系统,法官本身都是共产党员,如何管好党员法官,党员法官时时刻刻依法执业,是党要治党的一个中心环节。十八大前夕,我写了一篇文章,《吏治是一篇大文章》。现在,我要呼吁,《遏制司法腐败是一篇大文章》。我建议,要对我们的法官队伍,普遍进行一次“做合格党员法官”的思想教育。第一,党员法官要做社会公德的模范。第二,党员法官要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党员法官要讲法律良心和法律信仰。第四,党要治党的重点,目前要下大力量放在惩治司法腐败方面,司法腐败不根除,迟早会侵蚀我们的健康肌体,尾大不掉。
第三个问题,深挖司法腐败的土壤。社会每暴露一个贪腐大案,必将在社会舆情引起轰动,但是很快就消沉下去。老百姓对于贪腐大案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除了对司法腐败发自内心的痛恨,我们还要看到产生司法腐败的环境和土壤。每一个贪腐大案都不是突然冒出来的,而是有多年的形成过程。我们审判机关的领导在做什么?广大党员法官在做什么?怎么能容忍性质极其恶劣的贪腐大案,在暴雷之前长期存在于我们的审判机关,不能不使人深思。
第四个问题,中央下大力量惩治司法腐败,但仍感觉效果不够理想。第一个原因,就是审判权屈从于行政权。我们遇到很多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违法乱纪,严重侵害了老百姓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的主导思想经常是千方百计为政府遮遮掩掩,所以老百姓说,“民告官”根本就打不赢。其实所谓行政机关当被告,真正原因是行政机关掌握权力违法乱纪的贪腐官员出了事,就把政府这块招牌打出来,作为挡箭牌。审判机关无法依法公正进行审判,有各种深层次的原因,在此不做深入探讨。但我们的审判权屈从于行政权,是审判机关不能依法审理“民告官”案件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第二个原因,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已经成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过去我们讲司法专横,主要是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态度生硬甚至蛮横,而现在司法专横,就是法官一手遮天,将法庭作为其个人任性所为的自留地,完全无视法律法理和审判规则,证据规则。有些法官自以为,司法专横是精明干练的表现,其实司法专横已经成为司法腐败产生的温床,而司法专横不讲道理,在法院已经形成一种风气,足可堪忧。第三个原因,司法腐败之所以长期屡禁不止,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审判活动不能置于阳光之下。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听证会制度,在司法审判中基本缺失,一个争议甚大的重大案件,其实只要举行听证会,司法腐败就不可能为所欲为。建立完善听证会制度,虽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复杂问题,但我坚信,必将成为制度反腐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四个原因,在司法系统诉讼体系内,自我监督难破盘根错节的人情关。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情社会的腐败聚焦于司法腐败。如果我们只坚持司法系统内的自我监督,很难打破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人情关,很多冤假错案,在重重叠叠的人情关中被淹没无声。第五个原因,一些法官缺乏法律良心和法律信仰,这对于我们的法官队伍,是致命的问题和伤害。一个缺乏法律良心和法律信仰的法官,怎么可能抵制种种司法腐败。第六个原因,法律本身的复杂性,无数法律法规,各种法学理论,各种诉讼技巧,各种专业词汇,犹如迷宫一般,非专业人士很难洞察其中的奥妙,这就是法律法理,法言法语,各种复杂的诉讼程序,形成的法律迷宫,使非专业人士很难洞察其中的问题。第七个原因,纠正错案极其艰难。一个错案的形成,可能就在法官法律良心缺失的一瞬间,但一审错案,二审维持,再审维持,就使一个错案背后,牵扯进了无数的人情和人际关系,而要纠正一个错案,也必然影响到所有三级审判中,与错案有关的各级法官。所以尽管错案一目了然,但一进入法律迷宫,纠正一个错案,难于上青天。第八个原因,司法腐败的特殊性。司法腐败主要不是靠直接侵占国家资产,而是靠手中的司法权力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然后用司法权在背后换取利益;而司法权又以法律作为挡箭牌,由于法律的特殊性,使人们并不能像贪官侵占国家资产那样很快辨别的一清二楚。司法腐败以法律作为盾牌,非资深专业人士很难戳破这张盾牌。第九个原因,司法系统的自闭性,十分必要也要不断完善。党和国家在防止司法腐败方面,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审判,而更侧重于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包括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排除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一个历史进步,本意是为司法公正审判创造条件。但这些年,我们认识到对审判体系的自闭性既十分必要,也要不断完善。审判机关自闭性机制对司法腐败的防范,避免了领导干预,但单靠系统内的法律监督力度,也不能有力遏制内生性司法腐败。。所以我在一封给有关领导的信中痛心疾首地说,“纠正冤假错案仍在艰难进行中”。特别是一些重大冤假错案,除非党和国家下大决心纠正,否则纠正冤假错案的几乎所有有关部门,都以维护司法稳定的潜在理由,想出种种办法,拒绝予以纠正平反。在这种情况之下,在系统内部遏制司法腐败,律师就成为一支重要力量。
这些问题,法官枉法审判,枉法裁判,都看在律师的眼中心中,他们知道法官错在哪,为什么错,如何纠正错误?但是由于我国的司法体系,法律共同体只有公、检、法三家,没有律师的位置,政治上人微言轻,在诉讼地位上,同样人微言轻。所以律师既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如何发挥好这支力量,也依然是一个大问题。
第五个问题,律师是反对司法腐败的重要力量。第一,我在多年前受北京律协党委委托,起草《北京律师行业党建调研报告》,历时月余,七万余字,开宗明义第一个问题就是,要正确评价我们的律师队伍。以我长达20年关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深刻体会,在我们律师中,党员律师的比例高达30%,还有相当部分的民主党派律师,党员律师和民主党派律师就构成了律师行业的政治中坚力量。第二,我们律师是以法律为信仰,而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所以律师依法执业本身,就是党和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第三,多年来律师承载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大量工作,包括为市场经济服务,为广大老百姓服务,为国家治国理政建言献策。所以我们律师服务有三大领域,为广大企业服务的经济领域,为广大老百姓服务的社会领域,和为国家治国理政建言献策的政治领域。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全国80多万律师,始终承载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三大法律服务领域的各项工作。第四,律师是法律专家,精通法律,律师要同时为三大领域服务,其法律知识不仅专而且博,如果不是从诉讼专业的角度讲,律师的法律知识远比法官要全面。所以我总是说,律师和法官,一个在体制内,一个在体制外,但是追求公平正义,无分体制内外。律师要向法官学习,法官也要更多注意倾听律师的意见,法官应当向律师学习。第五,律师是在诉讼系统内部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力量。在诉讼制度的设计上,律师无论做刑事辩护律师还是民事代理律师,他们的意见,对于检察官法官,其实都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同时在无形中起到了一个相互制约的作用。这就使诉讼系统遏制内生性司法腐败,单靠法院的自我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还远远不够。只有充分发挥律师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力量,和法院的自我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律师的专业监督,三者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在诉讼体系内反对司法腐败的监督网。律师在诉讼中,每时每刻都和法官接触,法官既是主导审判的指挥力量,也是要模范遵守法律,模范遵守审判规则,模范遵守证据规则的示范者,而法官一旦违法,绝难逃过律师的眼睛。发挥律师在诉讼体系内反对司法腐败的重要作用,就无形中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有一个如影随形的监督力量。法官要习惯在法院自我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律师专业监督,三者合一的监督网监督下履行职责。
第六个问题,建立律师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法律意义的理论探讨不在本文研究之列。但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常很难发挥重要作用。笔者建议,人民陪审员要有律师参加,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和法律信仰者,参与实际审判工作,对于法官公平审判,有明显的制约作用。当然律师要作为人民陪审员,也要有一整套选拔监督评价惩戒制度。
第七个问题,要为律师反映情况建立绿色通道。我了解的很多情况,律师想见法官沟通,经常被法官拒绝,更不要说有意见向各级法院院长反映,这就使律师的很多真知灼见,言论堵塞。我们要发挥律师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作用,首先要建立律师的绿色通道,有意见可以和法官进行沟通,重要问题随时向各级法院院长反映。法院院长对重大问题,要直接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反映的情况一定要有回复。
第八个问题,充分保护律师的调查权。我们法律规定,很多重要情况,律师自己无法调查,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权,这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有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公平进行审理。但在实际情况中,这一规定经常被法院所拒绝,特别是涉及到政府违法的案件,涉及到涉及违法乱纪的刑民案件,法官可以随意拒绝给予律师调查权,而且不做任何解释。客观是阻碍了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不能公平审理案件,有些情况,甚至成为对违法违纪情况的遮掩庇护。所以能否保障律师的调查权,是衡量法官能否公平全面审理案情,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标准。
律师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力量,这个题目说明,我们目前单靠诉讼体系内法院的自我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已经不足以遏制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愈演愈烈,几成尾大不掉之势,直接影响到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大战略。但是如何发挥律师作为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力量,还需要党和国家高度关注,恳请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有关领导,综合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于宁波出差期间
(作者单位: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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