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不同领域的安全不是国家安全,领域安全问题只有上升到一定程度才转化为国家安全问题。事实上,国家范围内任何领域安全问题都是国家安全问题,不需要转化。如政治领域安全问题、经济安全安全问题、科技领域安全问题等等,本身就是国家安全问题,是国家安全问题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并非只存在于这些不同领域时就不是国家安全问题。国家安全是整体,领域安全是部分,整体包含部分,整体安全是由部分安全构成的,因而部分的不安全也是整体不安全的一种情况,而不能把部分不安全排除在整体不安全之外。
2、把国家安全定义为“国家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受到威胁或危害”非常不合乎逻辑。第一,“国家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受到威胁或危害”不是国家安全的标准,不能由此判定是不是国家安全问题,相反这正是国家不安全的重要标志。第二,从正面来看,也就是从“安全”这一面来看,“国家核心利益不受威胁危害”指向的是“国家核心利益安全”,而不是“国家安全”;其对应的概念是“国家核心利益安全”,而不是“国家安全”。第三,同样,“国家重大利益不受威胁危害”指向的也只是“国家重大利益安全”,也不是“国家安全”,其对应的概念是“国家重大利益安全”,也不是“国家安全”。第四,国家安全就是国家不受威胁危害,而不仅仅是国家核心利益不受威胁危害,也不是国家重大利益不受威胁危害,而是一个国家所有国民、所有方面、所有领域、所有层级的不受威胁侵害。第五,从“受到威胁危害”的角度看,“国家核心利益受到威胁危害”对应的概念是“国家核心利益不安全”,不是“国家核心利益安全”,更不是“国家安全”,而是一种严重的“国家不安全”,这在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国家安全”。
3、国家安全问题没有什么“准入标准”,是国家安全问题就是国家安全问题,不是国家安全问题就不是国家安全问题,没有任何人和任何机构能够为此制定一个什么标准。
4、所谓的国家安全问题认定的法律效力问题,不是一个科学问题,也不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是一个政策问题,而政策和法律认定解决不了相关问题的科学认知和学术判断,因而不是科学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司法实践的标准不是科学性,而是权力的强制性。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分清政策、法律和科学、学术的不同目的、不同标准,不能把政策标准、法律规范混同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探索,更不能以政策规定、法律规范代替和冒充科学研究、学术探索。
5、关于“安全化”理论的综述,还有一种观点,就是认为这一术语翻译有问题,应该译成“安全议程化”,这一术语本身表达的不是由不安全变成安全的“安全化”,而是把原来处于安全议程之外的问题纳入安全议程之中的“安全议程化”。
6、《国家安全法》关于国家安全的定义不是学术研究的标准,而是司法活动的标准,不能引用法律上的国家安全概念定义作为学术研究的根据,而且现今这个定义在学术存在多种缺陷,如“相对”一词不能用在概念定义中,再如“重大利益”的限定使被定义的概念从“国家安全”变成了“国家重大利益安全”,因而定义的就不是“国家安全”概念,而是另一个概念“国家重大利益安全”了。
7、国家安全研究中的一些表达需要更严谨,例如,说“安全是利益的不被破坏,国家安全的本质就是国家利益不被侵犯”就不严谨,严格来说,“国家利益不被侵犯”对应的概念不是“国家安全”,而是“国家利益安全”,国家安全就是国家不受威胁和侵害,而不是国家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来源:坡上的国安学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