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辰:公有资本为什么不是“理论范畴”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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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辰:公有资本为什么不是“理论范畴”
2025-05-24
【按语】从严格意义上讲,实际上这是拙文《“公有资本”为什么不是资本》(昆仑策网,5月20日发布)的“补充稿”。也是学习《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一个切实体会。个人觉得,《民营经济促进法》就实质而论,并非简单的“扶持民营经济”,而是在引导中促进和鼓励、支持民企健康发展,在于通过法治化手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为公有制生产扫除一些经济障碍。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与此同时,公有制生产自身的问题,反而在这个时候恰当地凸现了,亟待解决了。
一、学者争鸣
围绕社会主义资本问题,学术界一直争鸣不断。在改开之初,这个问题在马政经理论界就有过争议,于是有了“资本金”一词。之所以采用资本主义属性的“资本”与社会主义属性的“资金”的合体词,是因为传统理论界认为社会主义不应存在《资本论》意义上的那个“资本”。鉴于此,社会主义中对应的范畴为“资金”,而非“资本”,或者退一步说,受到限制的资本业已失去本来的意义。
最近的一次理论争鸣发生在王峰明与荣兆梓两位教授之间。这是一次“学理依据问题”的认识深化。但囿于形式逻辑问题的未能取得突破,争鸣双方的议题结果也是不了了之。无可奈何花落去!
荣兆梓教授提出政治经济学“术语革命”的要求,但未区分“公有制生产范畴”与“公有制生产概念”,只是一味强调要引入“公有资本的概念”,实现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的创新。荣兆梓教授的结论是:由当代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劳动仅仅是谋生手段”以及“劳动时间仍然是财富尺度”,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因,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公有资本形式的基本前提。
王峰明教授的结论是: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两种具体实现形式,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采取股份公司形式,这些都是公有制经济利用市场经济和资本的具体表现形式,决不能由此把公有制经济变性为资本经济;所谓“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概念同样难以成立。
上述学术争鸣或许将产生重大的理论效应。荣兆梓教授坚持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和剥削内容能够社会剥离,思想可取!然回避了主体革命诉求,仍嫌空洞,或许只是一厢情愿的市场经济空谈。
尽管如此,两位教授共同认识到:“马克思理论之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不仅是一种基于自洽性的学理解释,更是一种方法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以致,“新时代以来,党提出要历史地、发展地、辩证地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存在的各类资本及其作用,要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要规范引导资本发展,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
然而,社会主义各类资本(尤其是“国资”)究竟是否归属“资本一般”,双方始终争议很大,各执一词。
这一争锋至少反映了公有资本的三重理论困境:
1、公有资本的从属问题。
公有资本为什么不可能也不会是“资本”!王峰明教授的新作《如何看待马克思资本观与社会主义现实的关系?——再评所谓的“公有资本论”》一文进一步明确这样的看法: “仅具有增殖属性而不具有剥削属性的所谓公有资本概念是不成立的”,“‘荣文Ⅱ’把价值增殖与公有经济和个体私有经济本质地联系在一起,完全是一种张冠李戴。”
2、公有资本的定位问题。
公有资本是“实践层面的存在”还是“理论范畴的存在”,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实践创新”还是对于马克思资本理论的“守正创新”?“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如果说统一公有制、私有制的是“所有制”,那么,统一公有资本、私人资本的一定是“资本”吗?
王峰明教授新作给出的看法是:“无论公有经济还是个体私有经济,其生产的目的和动力并非价值量的增加,而是更多使用价值的获得,即‘谋生’。并且,即使如‘荣文Ⅱ’所言,‘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目的与社会生产目的不同’,也推不出公有资本的存在来。”
3、公有资本的实质问题。
理论探讨是争鸣先声。公有资本是名实兼具还是有名无实,是“资本”还是“非资本”呢?究竟该怎样正确认识“增殖性是资本的本性”这一命题,显然是抓住了争鸣的实质。
马克思所使用的一些概念“不能被限定在僵硬的定义中,而是要在它们的历史的或逻辑的形成过程中来加以阐明。”然而,王峰明教授新作中提及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压根儿不存在价值增殖现象”能否作为“被限定的僵硬定义”呢?有人欢呼公有资本的“术语革命”!把它作为“资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继续完全其历史使命的一个形式,把它作为“对资本的创造性运用”!而王峰明教授的最新看法是:“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价值量的增加,而是这种增加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只要不是基于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就不是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增殖,而仅仅是一种货币(或价值)的单纯量的增加。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不存在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所以,价值量的增加与价值增殖毫无关系。在此情况下,无论用资金概念还是资产概念,由于它们或者指物质财富的价值(或货币) 形式,或者指物质财富的使用价值形式,都与资本具有本质的区别。”
二、还得从“形式逻辑的突破”上找出路
在理论科学领域,始终存在“革命的形式逻辑”和“反动的形式逻辑”的路线之争、话术之辩。“公有资本”在性质上究竟是不是资本,话术背后的实质是探究社会主义如何领航公有制生产以及公有制生产究竟该如何领航民营经济的发展。就“领航”作用而言,社会主义一定是在公有制之内,公有制则可在民营经济之内,亦可在民营经济之外。所谓:“白马”可以是“马”,但“田鸡”却不是“鸡”;私资是资,国资非资。或者就实质而论,公有资本的使命和“资本的历史使命”毫无瓜葛,它根本就是把自己装扮成资本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只有“反动的形式逻辑”,才念念不忘把公有资本说成“资本”或“非资本”。所以,笔者在前文中说:对于“公有资本”,我们应当摒弃掉拆分词语的理解方式,立足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资本”就是它的产物,同样具有过渡性质。
一句话,社会主义革命不需要十全十美,纯洁纯净!为此以下三种认识角度,对于正确理解“什么是公有资本”显得迫切和重要:
1、需要从范畴学角度,理解作为过渡秩序和手段的公有资本。
须知,用普世工具的形式逻辑观察公有资本现象,则它的名与实是非协和的,甚至于“相互撕裂”。普世工具不“普世”,这就是所谓的矛盾读法。如果坚持“反动的形式逻辑”,则公有资本实践创新本义被荡平,其陷入“资本”“非资本”的概念语义之争!关键还是准确理解马克思的范畴学。
马克思肯定理论或逻辑抽象,针对的是“唯物史观范畴学”。它有一个基本前提:客观对象是一矛盾统一体。设若“公有”和“资本”不是一对矛盾体,则公有资本可以不是一个确定的理论范畴。因此,学界之所以对于公有资本有如此多的争议,是源于处于不断变革中的发展事物的自身矛盾,即“公有制生产”和“资本的历史使命”在社会主义国家当下场域的矛盾展开。
2、需要从“名实之辩”角度,理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物的公有资本。
借更改名称来改变事物,这是人类天性的诡辩法!公有资本不是“生产关系的理论范畴”。为了避免为“资本”虚名所害,我们必须穿透经济概念迷雾,澄明公有资本社会主义之“实”——乃是公有制生产。为此必须将分析视角拉回“资本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话题。
既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建立“资本红绿灯”制度,旨在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资本”不应当成为国有和民营“两大经济体”各自联系对方的主纽带,而在于通过制度规范,引导两者在法治轨道上各展所长,最终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实现功能互补与协同发展。
3、需要从实践生成角度,理解作为“自我扬弃物”的公有资本。
公有资本有没有自身的固有的知识逻辑呢?公有资本实践创新反映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的过渡秩序。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
其定位我们的经济回眸:国家成为“资本家”→工人成为“他们自己的资本家”→社会主义国家社会扬弃“资本家”→合作工厂从经济上扬弃“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价值剥削的扬弃过程→公有资本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资源配置方式、财产组织形式和经济分配权。
三、是经济学还是管理学或公有制生产的战略发展手段
有人认为,公有资本体现了“资本为劳动所驯服”的经济含义,是“资本构造性”范畴!然而,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资本为劳动所驯服”是一个历史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任何法令或行政命令所能够强制的。尽管如此,我们应当承认:“‘构造性’范畴从根本上强调在既有范畴、既定理论、既定现实下,如何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历史建构性的重要意义。构造性是一种对既定对象的后天的建设和建构,体现着主体在其中的能动性、主动性与自觉性,以及主体发挥能动性过程中显现的创造性和创新性。构造性是理论形成的一种逻辑或过程,更多的强调过程。”(赵秀丽、杨志,2023)
资本构造性承认“公有资本的制度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公有制——从中发挥国家主体的积极的创造功能,从而“资本二重性”提供了构造公有资本的建构空间。那么,依托公有制经济构造“公有资本”是否意味着“公有资本”与“公有制生产”可以相提并论?
对此,王峰明教授在新作中持如此看法:“由于‘荣文Ⅱ’不仅误解了社会主义现实而且误解了马克思的资本理论,所以,它基于增殖性与剥削性在现实中已经分离所推出的所谓公有资本概念,显然是无效的。而‘荣文Ⅱ’对资本的形式规定(性)和内容规定(性)的论述,则集中体现了它对资本二重性在理论或逻辑上可以分离的论证。”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业不举,——这仍然是社会主义论语。王峰明教授针对公有资本所发动的“《资本论》第一卷原理之争”在于彰明:作为国家战略资本,作为社会主义手段,需要充分注意公有制的资本形式的两面性,因而这是一个“大战局”。我们的目标是努力变资本逻辑为社会主义劳动逻辑,然而可能事与愿违:放大其资本属性,必然沦为人格化的“官资本”。应警惕公有资本的实际经营和控制者替代劳动群众和社会主义国家,成为公有制经济的直接用益者!而从反方向看,设若放大公有资本的公有属性,则自身必定不断地“去资本化”。公有资本是一个工具,是一种秩序过渡,是权宜安排,一言以蔽之,公有资本决不是生产关系意义的“理论范畴”。
公有资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代表的“资本身份”,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中则不应是“资本”。既是也不是——着眼大时空看问题,也是完全讲得通的。重要的是“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人本逻辑而非资本逻辑,是要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的相统一,突出劳动主体性这一人的社会属性。说到底,这才是社会生产过程中具有根本意义的内生动力,也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原则之所系。
公有资本从“形式”上,也许确是资本,因而其他资本所有的功能,它也都有。白马是不是马?应该是。企鹅是鹅吗?好像又不是。单纯看市场运作好像大家都是资本,但目标上有巨大差异。“在公有资本的积累规律方面,公有资本不仅要追求利润,还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其盈利在做了各种社会必要的扣除外,以工资、红利等形式返还给工人。”(赵秀丽、杨志,2023)不仅如此,根本区别在于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不能总盯住“市场运行”。突出的一点,公有资本不能像其他资本那样恣意妄为、侵略扩张、为私牟利,它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这就是一个方的圆、兔的角!将本身是工具手段的经济形式,不适当地提升为“主体范畴”,作为社会主义生产的基本理论,是完全不适当的!
结束语
探讨和争论没有结束的时候……为此在“公有资本”议题上,我们必须引入形式逻辑的类型学辨识:(1)革命的形式逻辑;(2)保守辩护的形式逻辑;(3)反动的形式逻辑。这种三分法非常管用。AI搜索工具业已打破“保守的”“辩护的”形式逻辑工具,尽管它自身确实不具备执行矛盾读法的思想功能。“公有资本”本身是没有思想的,它的思想是社会主义。同样,仿此说法:“公有资本”也是没有理论的,它的理论是对于公有制生产的社会主义范畴学的实践探索。
确实,基于生产和分配关系的角度思考问题,社会主义生产原则并不是公有资本的原则。一旦将“公有资本”理论范畴化,则社会主义生产原则在意义上会遭受冲击。对于这一点,王峰明教授新作的这一提法显得非常正确:“商品生产不可能内生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可以作为发展生产力的有效手段,或者说,可以内生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说明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这才是真正的‘内因论’。”
一句话,坚持实践创新无可非议,无可厚非,与此同时,决不能以此为借口,冲击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理论命题和实践命题的矛盾统一,必须依据现实历史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25年5月23日再修订
(作者系江西省《资本论》研究会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作者授权首发;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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