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以前一直没思考过究竟是谁开的先例,是哪个学法律的傻殖文人公知故意搞出来的规定,精神病犯罪杀人就得豁免死刑,他的获利和目的是什么,哪些人能从中搞猫腻漏洞杀人逃死……直到,我注意到2024年的这个精神病人(据说是)杀人的案件,这几天正在开庭审判。案子大致情况是这样:2024年6月9日,27岁的王某某在自家门口,被同小区住户梁某某(梁珂莹)用刀具连捅十刀,捅刀的原因居然只是,王某某询问女凶手梁珂莹为何在自家门口多次吐痰。
该案刚刚于5月27日上午9点半在成都中院开庭审理。凶手梁某某家人声称,凶手梁某某患有精神病。但精神病鉴定,是杀人后才做的。案发前,此女从来没有服用过精神病药物的历史,结果一鉴定就顺利拿到鉴定合格报告!——即使事前做鉴定或者事前故意服药,也一样,很可能是她头脑清醒地有预谋借口杀人当免死金牌。我以前一直不明白,是谁开的先例,精神病犯罪杀人就得豁免死刑,这些法律人的道理据说是说,精神病人患病杀人时无法控制自己。
但是,我想问:
不能控制自己,是犯罪或杀人的理由吗?
那她怎么没有不受控制去做好事呢?
我想请问那些大法官,律师、文人、殖人,按你们的虚伪逻辑借口,如果精神病能免罪,那是否醉驾杀人的也可以免罪,因为喝醉了撞人的时候自身行为不可控?
如果她真是精神不正常,她还知道要拿刀?
她怎么不拿玩具娃娃或卫生纸、还是水啊?
她怎么还有理智去选凶器?
就这么刚好拿了危险物品、有攻击性的物品——刀?
你说她不受控?精神不正常?
实际上梁珂莹还是有分寸的,比如她没去打民警,也没有袭击、骚扰壮汉。
案发时,她拿着刀,也没有捅那个65岁的,过来劝解的男性保安。
她只袭击杀弱者,而不敢去对付强者,梁珂莹作案之前,有过多次踩点。案发时,在受害人家门口,保安劝阻她,她并没有行凶,反而可以很清晰地讲理,说自己站在这里不犯法。
其实都说明她杀人时神智其实很清楚。
说她患有精神病无法控制自己,这逻辑,在我看,绝对说不过去。
这,就是法律界的殖人殇人在故意忽悠,诡辩,诈骗,故意搞个漏洞,给空子钻。
杀人了,花钱开后门或者自己假装变成精神病了,去搞个鉴定证书,就不用负法律责任了,如果这个被他们玩通了,他们倒是得到好处拿钱,但杀人犯就逍遥法外了。
据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案发经过:
2024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携带刀具在该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9栋1单元3楼305号房时,该房住户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王某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黄某某到场劝离梁某某时,王某某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某冲到305号房门处与王某某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某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某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保安黄某某见状上前制止无果,王某某随之受伤倒地,后黄某某拨打120、110电话报警,王某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受害女子的母亲哭着说:希望精神病杀人和正常人一样判死刑,不然他们的监护人不会重视。
她闺女也是风华正茂的年纪,被贼人捅死,杀人者却后称自己是精神病。
但是,精神病,咋不捅壮汉或者强者,专挑老弱妇孺呢?
其实,说明他们是有绝对意识的。
法院应该判其死刑。
我的建议是2个:
第一,法律也应该修改:神经病如果杀人,也和普通正常人杀人一样,得判死刑。 精神病患者杀人应与正常人同罪,因为如果有特权无死刑会被借机逃罪获利。
第二,精神病既然法不判死刑,那就专门弄个精神病专属监狱,杀人者得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出狱,别放出来害人。
2. 纵观世界各国对精神病的刑法法律相关规定,在全世界范围内,精神病几乎就是免死金牌➠欧洲(近乎全面废除死刑)+日本新加坡(无刑责)。
真正对精神病嫌疑犯不手软的是——伊朗和沙特(根据教法,如果犯罪严重,在实际精神鉴定的时候,就是走过场,直接给判死刑了)。
接下来就是中国和美国——这俩超级大国对精神病嫌疑人也不是一律免死,比如美国就有精神病史的囚犯(发病间歇时犯罪鲨人)被执行死刑,引发国际批评。
而中国也是类似的——《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在发病间隙犯案,仍然要负刑责。
2002年,中国人大网曾发布文章《精神病人有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文中说得比较清楚。
文章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区分为三种情况,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在其头脑清醒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就是说,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具体情况。
那么,精神病是否为“免死金牌”呢?这就更复杂了。
第一种情况可以排除。
第二种,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在其头脑清醒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种情况,并没有排除判处死刑。
第三种,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逻辑上来说,“可以”并不是“必须”,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是说,后两者法律并不排除“死刑”。
理论上来说,鉴定结果表明梁某某并非第一种类型,是有可能被判处刑责甚至死刑的。
王某雅被梁某某捅刺要害部位十余刀致死,鉴定表明她案发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检方认为应该追究刑责,这是依法办事。
但是,梁某最终是否会被判刑,甚至被判处死刑,案情恐怕还比较复杂,还需要法院审理判决。
需要强调的是,梁某某无故挑衅在先,下手狠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
3. 杀人后,只要诊断出精神病,就不承担责任,这是个巨大漏洞。
这是法律界那些坏人坏水烂人,故意搞出来的漏洞,用来毒害社会的。
我一直不明白是谁开的先例,觉得精神病犯罪杀人就得豁免死刑,
但是,不能控制自己,是犯罪的理由吗?
那她怎么没有不受控制去做好事呢?
如果精神病能免罪,那醉驾杀人的也可以免罪,因为撞人的时候自身不可控。所以,这逻辑绝对说不过去。
这就是法律殖人在故意忽悠,以诡辩来诈骗,故意搞个漏洞给空子钻。
如果真是精神不正常,她还知道要拿刀?
她怎么不拿娃娃或卫生纸、还是水啊?还有理智去选?
就这么刚好拿了危险物品、有攻击性的物品——刀?
这条规定,就是我们改开后,受西方讼棍影响鼓捣出来的,
包括那些该还判死刑不判死刑的判案,都是模仿的西方讼棍那一套说辞,
中国一群学法律的二混子文人法律人,因此都觉得,自己仁慈文明得都不行了,感天动地。
虚伪。
虚假。
然而,西方政客那一套虚伪的人权自由,已经深入人心十分强势,说要枪毙一个精神病,那些几十年来深受西方意识形态影响的法律殖人,一定群起围攻反对。
中国的法律界,也有大批殖人,在模仿西方那一套,故意钻空子,好从中获利。
一个人杀了人,要想免死,今天就有一条路,去鉴定成精神病,就拿到了免死的保护伞,这就是一个可操作的巨大漏洞。
1).一个人有没有神精神病,是由精神病的机构进行鉴定的,一些鉴定并没有长期跟踪,对相关的医生并无追责制度。
对于律师而言,找到这些医生,进行运作存在着很大空间。
一纸鉴定证书,就可以买条命,当然有人去做。
精神病的鉴定和管理,科学的办法,对相关医生的管理,很多的漏洞可钻。
拿到一纸精神病鉴定证书,甚至都不需要钱。
有人想杀人无罪,去精神病鉴定机构,专门表演,吃点药,估计都能骗个精神病鉴定证书出来。
这个证书,鉴定是否真实正确,也根本没人真正承担责任。
这是第一个漏洞。
2).其实精神病,不是一般人理解,犯病的时候就是什么不知道,
很多的情况是表达情绪的极端,判断力的错位,这个人是清醒的。
相当的精神病杀人,其实是有准备的,甚至是有预谋的,她非常清醒她杀的是人,而且她并不挑她打不过的壮汉或者军人警察为对象,说明她很清楚。
只要是精神病,可以免死,是对受害人极大的不公,也是对社会公义的蔑视。
这是第二个漏洞。
被有心人用来杀人后脱罪。
3).通过运作,推动精神病免死,让法律开了一个口子,这让律师有了很大的运作空间。
只要杀人者的家庭愿意多拿钱,申请精神鉴定,这就成了一个通常的手法,把杀人者家里的钱吸光。
缺少监管,让律师和鉴定机构有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只要是精神病,就可以免死,这绝对不是社会公平,也不是什么社会正义,不是什么法律精神,
是这些法律混子,烂人,殖人,故意形成一个漏洞,让法律成为一个赚钱的大生意。
4. 精神病杀人,就该视为跟正常人杀人一样,没有特权,一样死刑。
1).人类社会为什么要有死刑这种刑罚,这就是对剥夺他人生命承担道义,让受害人获得心理平衡。
一个杀人者,就是产生了对他人的伤害,要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不管他有没有精神病。
不管她是不是精神病,只要她有杀人的能力她杀了人,她就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不用狡辩诡辩,说她无法分辨。
不然,她咋不去拿刀杀猪,非要杀人?
她咋不把卫生纸当成刀去捅人?
2).有精神病想必自己也痛苦的,活着,自己也痛苦,不如死刑,既维持了社会公义,精神病人也不再痛苦。
3).一个精神病人,已经杀了人,并不承担社会责任,以后还有可能再次杀人。
这要让社会付出大量的成本。关键他也好不了,以后还会一直给社会造成破坏。
对杀人的,即使是精神病人,也应该判死刑,
不判死刑,对所有人都是不利的,受害人受害得不到心理平衡和道义的伸张,受害人家属心理得不到平衡,杀人者自己也痛苦地活着,杀人者家人也要承担监管的责任,经常的情况也无力监管。
整个社会要为杀人付出巨大代价,得不到回报。
即使那些维护杀人者的法官、律师、大学法学专家、文人、大师、媒体人,自己也可能被这样的杀人者杀害。
当然了,他们目前,自以为自己比较安全,不会那么巧被精神病杀到。
但是,如果他的仇家,故意去先申请个精神病鉴定证书,再对他下手呢?
……
《第二十条》电影里有一句台词说得好,“最大的公平,就是实现老百姓心中最朴素的情感期待”,
支持精神病患者犯法与普通人同罪,支持死刑!
所以,我的建议是:
第一,法律应该修改:精神病患者杀人应与正常人同罪,因为如果有特权无死刑会被借机逃罪获利。
第二,精神病既然法不判死刑,那就专门弄个精神病专属监狱,杀人者得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出狱,别放出来害人。精神病杀人也能判死刑的话,这类恶性事件绝对会大大减少,还能断了一些恶人想装扮成精神病人,或者拿个精神病鉴定证书,就能行凶杀人逃罪的念头。不能因为精神病,就当免死金牌,为所欲为!精神病杀人,也要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能特殊对待,不能有特权!
当精神病杀人伤人,也同样承担同等法律责任后 ,你会发现:
突然精神病少了很多。
这,才是真正的正义和法律,也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安全。咱们中国人,不要学殖人公知,被西方那一套精神病人杀人不判死刑的虚伪,给忽悠瘸了!
作者:辣椒小仙女;来源:文安君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