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要最大限度地杜绝法律条文的“罚罪失当”,在司法实践中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民的实质平等,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斗争中,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全面坚持并完整落实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指导作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承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及其实施的阶级性、人民性、历史性和实践性,坚决防止司法改革因脱离社会历史条件的抽象的形式主义滑向“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的所谓西方“宪政”和“法治”。
其次,严格区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西方所谓“司法独立”和“法官中立”的原则界限,突出中国律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性质,坚持司法实践中的“政治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