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鄂尔多斯,无论任何时刻,我们都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2022年11月4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政法委一则依法防疫、保障群众权利的通告冲上热搜,引发热议。同日,广州卫健委发言人也在发布会上表示,疫情防控期间将全力提供医疗救助服务保障,只要与人民生命有关的,不惜代价不讲条件,优先治病救人。据媒体报道,疫情以来特别是近期以来,多地出现因疫情防控而严重影响送医救治、孕妇生产、老幼伤残救助的痛心现象。依法防疫和权利保障,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一特殊场景中,权利主体、对象、内容以及权利保护场景、保护原则、保护机制等,均与以往大为不同。本文主文指出,突发重大疫情及其防控会产生4类弱势群体:因自身身体状况而受到疫情更严重威胁的群体,因所处特殊情境而更容易遭受疫情侵袭的群体,因缺乏疫情防控措施适应条件和能力而生活困难的群体,以及因疫情防控措施而失去经济来源的群体。作者认为,这些弱势群体的人权一方面需要获得平等的尊重和保障,另一方面需要予以必要的特殊保护。对于缺乏适应疫情防控措施条件和能力而面临生存和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尤其应当作出相应的特殊安排。事实上,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中央政府已发布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对各类弱势群体予以必要保护,但在具体执行中却出现种种问题,这一现象必须深思。
本文延伸阅读部分指出,发生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国家负有“即时预判责任”、“渐进救济责任”和“依法治理责任”。如果初期因预判不足而导致措施应对过度,那么随着事件发展,在客观理性判断的基础上,要尽量排除相关措施可能导致的次生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为防止突发危机事件的影响恶性发展,使公民权利免遭更大风险,政府在依规治理的同时,必须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手段进行社会治理。
本文主文节选自《突发重大疫情下四类弱势群体人权的特殊保护》,延伸阅读节选自《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权利救济的政府责任》,两篇文章均原载《人权研究》(辑刊)2020年“疫情中的权利保障笔谈”专栏,仅代表作者观点,特此编发,供诸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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