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于2020年年底,经朋友介绍,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一名员工被拉进一个微信群,群里一家西方境外公司表示自己有项目要委托中国公司开展。 有境外公司自称其客户从事铁路运输的技术支撑服务,为进入中国市场需要提前对中国的铁路网络进行调研,但是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人员来华比较困难,所以委托境内公司采集中国铁路信号数据,包括物联网、蜂窝和GSM-R,也就是轨道使用的频谱等数据。 为了挣钱,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很快应下了这个项目…… 在对接过程中,双方约定了两个阶段的合作: 第一阶段由上海这家公司按照对方要求购买、安装设备,在固定地点采集数据。 第二阶段则进行移动测试,由上海公司的工作人员背着设备到对方规定的北京、上海等16个城市及相应高铁线路上,进行移动测试和数据采集。 境内这家信息技术公司按照对方的要求购买了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就在调试的过程中,对方突然提出让境内公司为他们开通远程登录端口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某信息科技公司销售总监王某说:“在我拿到这个开启端口需求的时候,以我几年的IT从业经验来看,他是可以远程去控制这台电脑做相应的测试,也可以实时地去拿到对应的测试数据的,所以他可能以这种形式已经将数据转移到海外。” 对于境外公司的真实目的,这家信息技术公司心知肚明,但又选择与对方心照不宣。把远程端口的登录名和密码交给对方后,国内的公司只需要保证网络24小时连接再做些简单的工作就可以直接从对方那里拿钱了。国家安全部干警介绍:“这家公司日常的项目利润也就15%到20%之间,但是做这个项目,投入的成本非常低,但利润高达80%到90%。” 直到5个月后,合同快到期准备续签时,公司就决定这个项目不做了。但销售王某和迟某不愿放弃如此高利润的项目,王某决定寻找下家接手的公司,自己和迟某则作为介绍人从中分成。 在王某的撮合下,第二家公司很快就与境外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王某和迟某直接拿到了9万元的分成。但这样的好日子没过多久,国家安全机关就找上门来。 国家安全部干警说:“通过勘验相关的电子设备,仅仅一个月采集的信号数据就已经达到了500个G,而这个项目已经实施了将近半年,可以想象它所采集和传递到境外的数据是非常庞大的。” 经鉴定,两家公司为境外公司搜集、提供的数据涉及铁路GSM-R敏感信号,GSM-R是高铁移动通信专网,直接用于高铁列车运行控制和行车调度指挥,是高铁的“千里眼、顺风耳”,承载着高铁运行管理和指挥调度等各种指令。 境内公司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非法行为。相关数据被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为情报,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报罪。 经国家安全机关调查,这家境外公司长期合作的客户包括某西方大国间谍情报机关、国防军事单位以及多个政府部门。 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在我们身边发生,通过案例了解国家安全,引以为戒。↓↓↓ 兜售商业秘密妄获不义之财
1985年出生的陈伟原为我国某军工科研院所下属公司的一名网络管理员。某日,陈伟在公司门口“偶遇”了一名叫彼得的外国人。彼得自称是一名技术专家,想购买一些技术资料,并许以高额报酬。 陈伟与外国“技术专家”的会面监控录像 在高额报酬诱惑下,陈伟凭借从事网络管理的工作便利和权限,窃取并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该科研院所文件共5500多份,其中机密级146份、秘密级1753份,以及其他大量内部文件。 接受调查的陈伟 2019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陈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意引进、释放 或者丢弃外来物种获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有: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以上这些行为,国家不仅会依法惩治,还要防范和制止! 国家安全教育日每年只有一天但安全问题却每时每刻都值得高度重视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关系民生,关系国家稳定关系社会长远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既是国家责任,也是公民责任 国家安全 人人参与,人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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