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河南省南阳市某房地产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准备开工时,却被群众以征地补偿标准低为由阻扰施工并起诉至法院。
为解决纠纷,当地政府提出:由公司出面增加给群众的征地补偿,群众撤回起诉。同时,对该公司额外增加补偿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在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并将另一处约40亩土地出让给该房地产公司。2011年,该公司据此方案向群众支付增加的补偿费用,达成了调解。
征地补偿纠纷就此解决,房产项目也顺利建设并完成销售。然而多年来,政府允诺给企业的补偿却因故始终未能全部“兑现”。
于是,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政府部门支付垫付的征地补偿款1658万元、青苗补偿费24.7676万元和占用资金成本。2020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法律同时规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政府作出的行政允诺,其公信力源于政府作为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权力属性,不能随意解释或违背诚信原则,而成为“空头支票”。
“当行政允诺事实上已无法履行时,应当综合允诺事项形成背景、允诺内容合法性明确性、双方协商过程等,认定无法履行情形下的过错成因和责任归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围绕案件争议点,进行了全面分析。
这位法官指出,案件中企业之所以支付补偿费用,是因为政府作出的“优惠、补偿”行政允诺。案涉征地补偿款的法定支付主体是南阳市政府。企业付款后,政府部门关于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的行政允诺却未能兑现,这既与允诺细节欠明确、口头承诺未书面固定有关,也与企业变更开发计划、双方沟通不顺畅有关,双方均有过错。
“虽然政府努力兑现出让40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行政允诺,但在允诺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未能积极与企业协商沟通,给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带来不利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这位法官说。
今年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政府部门承担案涉1682.309万元损失的一半,即841.154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该公司支付。
如果没有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这一“老大难”案件得当如此判决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当人们津津乐道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时,有没有想过,所谓政府部门承担的841.1545万元赔偿,究竟该如何支付方显合理?
“冤有头,债有主。”政府不是“冤大头”。南阳市政府之所以“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是因为政府“虽然政府努力兑现出让40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行政允诺,但在允诺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未能积极与企业协商沟通,给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市政府相关有过错人员的责任大小,也有必要通过人大、组织、纪委监委等部门组成专班,一一予以厘清。在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的同时,还应当让他们支付真金白银----按比例各自承担841.1545万元中的一部分。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根据这一规定,追究责任人时,即使是已经退休或调离的责任人,也一样必须追究。如此才能做到既要新官理旧账,也要旧官不留烂账。
“公堂漏,公马瘦,公老奶奶好咳嗽。”“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产权不明晰必然带来责任无法落实。有效减少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之类犯罪行为发生,国家赔偿、政府赔偿之类法律条款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特别是明确责任人的经济赔偿数额,避免责任人继续抱有党纪政纪处分不疼不痒、不伤皮不伤骨的侥幸认识。
(作者:陶余来;来源:昆仑策网【原创】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