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全球化的新视角,多学科、多维度对澜湄综合执法合作安全机制建立的原因、逻辑关系、存在问题以及对策建议作了全方位的探讨,对澜湄综合执法合作安全机制的发展趋势以及未来前景给予积极的肯定。同时,对于不确定因素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挑战也给予了充分关注。其研究成果对于深化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研究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到2025年,“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已经成立14年了,有许多理论问题和方法论问题值得认真回顾和总结。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以下简称“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是一种国际合作的执法活动。因此,从研究方法来看,切忌“就事论事”,不能用孤立的观点看问题,而应该用联系的观点和方法进行观察和分析。必须把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放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进行探讨,在更大的理论背景和学术范围背景下思考。
中国有个成语叫“坐井观天”,说的是一只青蛙坐在井底观天,得出的结论是:“天和井一样大。”这是完全错误的结论。为什么错呢?根本原因是立场、方法不对,在井底观天,不用说青蛙,任何人都会得出同样的错误结论:“天和井一样大”,因为,在井底看到的天的确只有井那么大!如果到地面来观天结论就完全不同了。这个成语的重要启示就是:看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至关重要,立场、方法不同,结论可能就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这是在探讨相关问题以前,应该首先确立的方法论基础。
从全球化的背景来看,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涉及到的逻辑关系是: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是各国政府之间的国际合作;是各国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之间的合作;是各国政党之间的政党关系与党务合作;从更大的背景来看,它还涉及中国-东盟的合作、中美关系、中日关系等等一系列复杂的、不确定性的国际关系。从这些逻辑关系和因素对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影响来看,有些是直接的关系,有些是潜在的影响和间接的关系。但是,从研究的角度来看,要提高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水平,就不得不对影响和制约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这些直接和间接因素,从国际化的背景下进行审视和关注。
从学科来看,这也是一个跨学科的问题,它涉及到国内法和国际法、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学、民族学等一系列的学科。因此,这一问题的探讨,首先,应该从全球化的视野,从国际关系学、法学等多学科对涉及到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广泛的、深入的讨论。以推动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向更高水平和更高层次的发展。
从2011年开始运行,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已经整整14年了。回顾历史,总结经验教训,立足现实,研究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展望未来,对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趋势及建议进行讨论。站在全球化的角度,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把历史、现实和未来联系起来,对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基础、逻辑关系、问题和建议进行具有可行性的探讨。这些,就是本文将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建立综合执法安全机制的原因、基础的再认识
从历史的回顾来看,建立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直接原因,是2011年中国船员被害的10.5案件。而从本质上讲,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本质是为了弥补各国在这一地区单独执法的局限性,做到取长补短,提高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从合作的基础来看,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是为了各国在这一地区的共同利益。综合执法,联合打击犯罪,共同维护澜湄流域的安全。符合这一地区各国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的基础,也是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从这一机制建立14年的实践经验来看,对于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建立的原因和基础进行再认识,对理解建立这一机制的必要性和长期性,对改革和完善这一机制的探索,仍然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从不同学科对于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建立的原因做一些分析:
任何国际合作都是有原因的。经济学称为需求理论、利益理论;政治学称为共同的价值观、理想信念;社会学称为共同的兴趣爱好;哲学则称为原因分析理论,即合作原因的分析;国际关系学称为国家利益的理论。虽然不同学科对于任何一种国际合作的原因分析不尽相同,但是,任何国际合作和国际组织都是有原因和需求的,在这一点上,不同学科的分析都能够取得共识。
从哲学来看,原因分析是对策的基础。哲学对于因果关系的分析,强调的是一果多因,这是哲学关于原因分析最基本的结论。认为由于原因的多样化、复杂化,导致解决问题的方案的多样化,这就是常见的多种预案选择的原因。正确的原因分析,是对症下药,提出科学对策的前提条件,没有原因的正确分析,就不可能提出任何具有建议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原因分析是基础性分析,是无法回避的。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机制的建立和发展,这是原因分析的基本结论。
从经济学来看,主要是需求理论。需求是市场存在的前提和基础,需求越强烈,市场的生产和供给就越旺盛。有需求就会有供给,需求越强烈,对供给的要求也就越大。当然,供求关系不一定平衡,供求关系的存在和调整对于市场而言,则是客观存在。从需求理论来看,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对于维护澜沧江湄公河地区的航行安全,打击毒品犯罪和电信诈骗,维护各国的共同利益。都有着强烈的需求。正是这种需求,推动了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发展。而从供给侧改革的角度看,提供什么样的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产品和机制,决定着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从国际关系学来看,任何国际组织建立的基础,都是基于需求的动力。一般来说,需求越强烈,所建立的国际组织就越牢固。一旦需求减弱,所建立的国际组织就会松懈,需求一旦消失,所建立的国际组织就可能名存实亡。在这一点上,国际关系学的解释与经济学的需求理论是异曲同工的。
除此以外,现代国际关系学的本质就是国家利益至高无上,现代国际关系的功利主义色彩可谓是一目了然。国家利益全球化的新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国家利益国家化”的传统意识和传统观念在解决现代国际关系问题上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不同的国家所推行的外交战略尽管千差万别,但本质都是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千方百计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谋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从谋求国家利益的需求演化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通过这些的国际组织来实现本国的国家利益最大化。从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到其他国际间、地区间、国家之间的国际组织,莫不如此。
因此,从利益关系的变化分析国际组织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原因和动力,是现代国际关系学对现代国际组织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从目前和长远的发展趋势来看,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建立的基础。是中老缅泰柬越各国在这一流域维护本国国家利益的强烈需求。实践的检验证明,这样的需求不仅没有递减,而且,无论是新型冠状病毒的合作,还是解决一系列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打击电信诈骗,维护澜湄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大局的使命,都使得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这样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因此,从不同学科来看,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具有强烈的需求。这一合作机制存在、发展的基础是客观存在。如果从长远来看,目前,这样的合作应该说还处于起步的基础阶段,未来合作的前景和领域仍然十分广阔。但同时也说明,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改革和发展也十分迫切,把这一机制建设好、发展好、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仍然需要解决许多问题,任重而道远。
初步归纳,从宏观与微观,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看,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建立、发展的理论基础和原因主要是: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思想;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战略判断在澜湄地区的运用和发展;3、构建澜湄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构想;4、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 5、中老缅泰在这一地区的共同利益和需求;6、澜湄流域各国共同抗击疫情、防范打击毒品和电信诈骗犯罪,维护澜湄流域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这些理论上高屋建瓴的指导,以及现实和未来发展的客观需求,为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为未来这一合作机制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对提高我们对于合作机制重要性、必要性的再认识,也是受益良多。
二、影响澜湄综合执法主要因素的分析
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以下简称“澜湄合作”)是中国与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六国共同发起和建设的新型次区域合作机制。自2016年3月23日,在海南三亚举办了首次领导人会议,正式启动澜湄合作机制以来,已经举行了三次领导人会议,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和宣言。
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澜湄合作有许多重要论述,2017年1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越南《人民报》发表题为《开创中越友好新局面》的署名文章指出;“我们要把握世界大势和时代潮流,加强在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中国-东盟、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多边框架内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引领开放包容的区域合作,维护地区开放发展势头。”[①]2025年4月习近平在越南《人民报》发表题为《志同道合携手前行 继往开来续写新篇》的署名文章提出:“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符合两国共同利益,有利于地区乃至世界和平稳定和发展繁荣,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②1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老挝《人民报》、《巴特寮报》、《万象时报》发表题为《携手打造中老具有战略意义的命运共同体》的署名文章又指出:“同样的使命,共同的梦想,恰似纵贯中老的澜沧江-湄公河水,把我们的前途牢牢相系,将我们的命运紧紧相连。” ③ 2020年1月16日,习近平在缅甸《缅甸之光》、《镜报》、《缅甸环球新光报》同时发表题为《续写千年胞波情谊的崭新篇章》的署名文章指出,“当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双方要加强在联合国、东亚合作、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多边机制框架内的协调配合。在新时代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神,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④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澜湄合作以及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根据《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总述: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是澜湄流域第一个综合性的执法安全合作类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根据《关于建立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中心谅解备忘录》,澜湄执法中心将根据各成员国的执法需求制定行动纲领;在尊重各成员国主权和法律的基础上,逐步将中心打造成为一个统筹协调本地区预防、打击跨国犯罪违法犯罪,情报信息融合交流,专项治理联合行动,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的综合平台;致力于为各成员国执法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共同应对地区安全形势的变化和风险挑战,为澜湄国家各领域合作发展提供安全保障。”[②]根据2020年12月6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海埂会堂召开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第100巡新闻发布会公布:自2011年以来,中老缅泰四方综合执法超100次,累计派出执法人员 15818人次,执法船艇 787艘次航程 56100余公里,始终坚持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合作观,把增进战略互信,实现互利共赢,净化湄公河航道,作为第一要务。通过中老、中缅、老缅、老泰等分区域分航段的联合巡逻、联勤训练、水陆查缉等,确保了执法船艇每月有25天在江面巡逻,见警率达到80%以上,将湄公河由原来的单边管控提升为双边、多边联合管控。并且指出云南边境线较长;湄公河流域金三角地区历来是社会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等等问题和挑战。
初步总结澜湄综合执法安全中心成立以10年来的实践经验,下面,从国际关系、全球化背景、新冠疫情、历史文化、法律等方面对影响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主要因素进行初步分析:
1、国际关系的影响。主要是中美关系、中日关系的变化在这一地区的影响和作用。从国际关系来看,主要是美国拜登新政府的对外政策仍然存在不确定因素,“在美国回来了”的背景下,美国对东南亚、对东盟以及对华政策的变化,通过对中老缅泰各国政府施加影响,从而影响各国政府对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态度和政策。
其次是日本和印度对这一区域的渗透和影响。长期以来,日本、印度也试图加大对澜湄地区的影响力度,积极拉拢老、缅、泰、越、柬,试图削弱中国对这一地区的传统优势,来自域外这些大国因素对于中老缅泰越柬在澜湄综合执法机制也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
第二、中老缅泰越柬的多边关系。从根本上讲,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是中老缅泰柬越多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中老缅泰柬越外交关系的制约和影响。双边外交、多边外交搞得好,就会积极支持澜湄综合执法机制的健康发展。相反,双边外交、多边外交如果出现困难、产生矛盾,就会影响澜湄综合执法机制的健康发展。因此,从大的方面看,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取决于中老缅泰柬越双边和多边外交的走向,取决于国家关系的健康发展。
第三、中老缅泰在这一地区的共同利益。中老缅泰柬越在澜湄地区的共同利益,主要是打击毒品犯罪、电信诈骗,维护边境安全,维护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为文化和旅游的交流提供安全保证。打击毒品犯罪是全球的重大课题,而对澜湄流域而言,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和电信诈骗犯罪,是中老缅泰柬越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打击毒品犯罪,维护这一地区航行安全,符合中老缅泰柬越各国的共同利益。强调共同利益,维护共同利益,是中老缅泰柬越在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基础。强调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强调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在国际合作中的扬长避短、取长补短的综合效应,始终应该成为引领中老缅泰在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建立和发展的主题。
第四、历史文化和民族因素的影响。中老缅泰柬越自古以来就是依依带水的友好邻邦。在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交往过程中,中老缅泰柬越各国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相互包容。形成了友好、平等、互惠互利的国家关系。从历史上看,中国对这一地区的影响是深远的。正是这些历史的基础、文化的基础、民族的基础、经济的基础,使得一些域内外国家试图对澜湄合作、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施加负面影响的尝试可能是鞭长莫及,无功而返。在进入新时代以后,这些历史和现实中形成的基础,其影响力呈现出更为强劲的势头,为中老缅泰柬越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第五、中老缅泰柬越各国的利益矛盾和法律问题。中老缅泰柬越在澜湄流域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这一点,各国已经取得了共识。但是,应该看到各国在这一地区仍然存在利益上的矛盾,综合执法的本质,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超出本国国家利益范围的综合执法,可能面临意愿和法律方面的障碍。也就是说,目前,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是有局限性的,受制于各国政府的意志和国家关系的影响,受制于各国法律的制约,这些政治和法律方面的因素都可能对中老缅泰柬越在澜湄流域的综合执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这些因素短期内不容易改变,比如,综合执法涉及到的国内法的修改问题,要进行修改是很困难的。
以上这些影响中老缅泰在澜湄流域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因素以及对策建议,在第三部分还将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三、关于提高澜湄综合执法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在对中老缅泰柬越在澜湄综合执法机制的逻辑关系、原因、基础以及诸多因素的分析的基础上。立足现实,展望合作的前景,下面,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提出一些改革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这些对策和建议主要是:政府间合作的政治互信和安全;经济上的交往和支持;立法和执法方面的改革与合作;文化与学术方面的智力支持与创新等等。
第一、加强中老缅泰的双边和多边外交关系。中老缅泰柬越良好的国家关系是澜湄综合执法机制的基础。只有取得政府间合作的政治互信和政治安全,即澜湄合作正常化,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才有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在这方面,将来应该继续努力构建这样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的关系:构建良好的双边和多边关系,为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提供国家关系的保障和支持;构建良好的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关系,促进双边和多边关系的健康发展。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应该是未来处理二者关系的大方向。
第二、要加强中老缅泰柬越在联合国、东盟和亚太地区及全球的合作。为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提供更为广阔的国际背景,更好的利用国际资源为澜湄流域的合作提供借鉴和帮助。同时,使得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同澜湄新型次区域合作结合起来,同澜湄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结合起来。从结构学来看。可以分为几个层次的结构:从小到大的排列依次是: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亚太命运共同体、全球命运共同体。这是一个多层次,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体系结构。
第三、要夯实中老缅泰柬越在澜湄流域的共同利益,增强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意识。共同利益是中老缅泰柬越在澜湄流域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机制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是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压舱石!只有不断强化共同利益和共同体意识,才能为澜湄综合执法机制的长期合作和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在澜湄合作第三次领导人会议上:“中方宣布,将在澜湄合作专项基金框架下设立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湄公河国家提供抗疫物资和技术支持。中方新冠疫苗研制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将优先向湄公河国家提供。”[③]这些援助以及在教育、智力、旅游、信息广播合作和文化交流,都为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注入了新的活力。
第四、要把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同中老缅泰柬越经济文化、民族旅游的全方位合作结合起来。中老缅泰在澜湄流域的综合执法机制,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的合作,有一定的局限性。应该看到,打击跨国毒品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地区安全,为各国在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因此,把打击毒品犯罪的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同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发展联系起来,相互促进,建立良性的内外循环机制,才能把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效益最大化。
第五、推进各国的立法和执法机构在涉及澜沧江湄公河综合联合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更好的沟通、探讨、协商和改革。处理好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在涉及综合执法过程中最大程度的体现相互谅解,相互支持,平等互利的法律精神。既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又体现宽容和谅解,处理好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六、建立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队伍的培训、学习交流的机制,提高综合执法队伍的水平。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是国际执法合作。它涉及各国的警务人员,涉及到相关国际法和各国的国内法。因此,加强相关警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业务的培训、交流经验,提高协同配合执法的水平。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对警务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提升培训,为各国警校的教学和教材中提供实践的案例,从而,为综合执法合作人才的培养提供组织保障和后备力量。
第七、建议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举办澜湄综合执法合作的学术研讨会。为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高水平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作为地区合作的一种新的模式,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面临一系列新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高水准的研究机构和学术研讨会,对于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提高学术研讨会的水准,充分发挥智库的重要作用,为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八、建议加大各国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有效运行,不仅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家关系,也取决于各国对于合作在各方面的重视和投入。合作不仅需要基础,更需要各种给力的支持和投入。只有保障充足的装备、人员、资金、智库等等各个方面的投入,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才可能高效、持久、健康的运行。
第九、建议通过谈判和立法,尽可能合理化的解决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范围和方式问题。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客观上存在各国国内法的“禁区”问题,如果涉及到领土、领海、领空问题,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不可避免的会碰到法律障碍。由于各国的立法机构对于通过谈判解决相关综合执法问题的认识不尽相同,通过谈判解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愿望可能是任重道远,合情合理的解决各国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权限和范围的谈判,也许注定不会一帆风顺。
最后,应该看到,由于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的差异,自然灾害以及相关国家可能出现的经济、政治危机,比如缅甸、泰国经常出现的政局动荡、民族地区军事冲突等等,这些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可能给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带来负面影响,对此,应该做好预案和思想准备。
总之,对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诸多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战略判断的认识和理解,而且,对于澜湄合作以及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对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①] 原文链接:http://www.fmprc.gov.cn/web/zyxw/t1509109.shtml
②2025-04-14 07:07 来源: 新华社
③原文链接:http://www.fmprc.gov.cn/web/zyxw/t1510040.shtml
④原文链接:https://www.fmprc.gov.cn/web/zyxw/t1733032.shtml
[5] 原文链接: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 http://www.lm-lesc-center.org/pages_75_180.aspx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左邱宇,男,彝族,云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昆明市党史学会理事,云南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云南省党史研究智库专家;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教育评估监测专家库评审专家。长期从事中共党史、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课程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学术风格赋予思想性、预见性。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与】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