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收费期限做如下调整
关高速公路
1、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2、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3、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有关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
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收费公里条例修订五大理由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在今日的发布会上介绍了为何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魏东表示,2004年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促进公路事业发展、规范收费公路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公路网的逐步连线成网以及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部分制度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因而亟需修订。
高速公路的举债和偿债主体发生变化
现行《条例》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但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这种融资模式需要改变。
此后,高速公路的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变更为地方人民政府,举债的方式是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修改有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路建设
现行《条例》对政府与投资者、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界定不够清晰,缺乏有效的合理定价、收益调节和财政补贴机制,难以保障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或调节过高的利益获取。对新建公路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银行放贷意愿也在减弱。
此外,高速公路改建扩容政策不清晰,待建高速公路项目引资难成为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国家公路网规划的实施面临巨大资金压力。
条例修改有助于收费公路运营监管,保证知情权
现行《条例》在收费公路政策在实施中存在信息公开不足,再加上实际工作存在的如收费公路转让的不规范、对部分收费公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难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运行管理必要的知情权,造成公众对有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甚至存在误解,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对相关内容加以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