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时事聚焦 > 深度评析 > 阅读信息
马乾宁:一拘了之?由特斯拉女车主维权被拘看当今法治
点击:  作者:马乾宁    来源:红歌会网  发布时间:2021-04-25 09:06:00

 

关于特斯拉女车主维权的报导很多,但具体缘由真相还不知道,还需要有关方面调查。但关于上海警方俺想说句——你不能把维权者一拘了之,既然介入了利益纠纷之中就得辨个是非缘由,不能说我就管这一段,其他我不管,即使是衙门也没这样干的。

 

同样的关于农民工维权的例子还很多,很多例子政府机关没有做到公正立场去处理,而是简单打压弱势一方别闹事。

 

关于旧社会的政府机关有句俗语描述: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你别进来而毛泽东领导建立的新中国,他的政府机关一改过去的旧衙门作风,政府机关,公检法都是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所以公检法机关解决人民矛盾,不是为了创收。

 

而今天我们的法治建设却走到了一个误区。

 

 

法由一些法律党人把持,讼辩成了他们捞钱发财致富的工具。如一个法律党人就曾公开坦言: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律师则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这是律师必须要做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力的抗衡和平衡

 

所以我希望律师界要树立一个社会的理解,不是说要相信我们是公正,我们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的,我们是大公无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我们不要讳言我们跟检察权力之间是抗衡的,我们甚至要学会容忍一些律师不大好的习惯。

 

比如说,律师在执业中间为客户保密,律师最难受的事儿是什么?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一个律师在国家里存在的根本。

 

这段话符合法律的精神和意志吗?不符合。

 

律师辩护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而不单纯是律师个人的权力,而上面这段话显然把怎样行使法律完全当成了他个人的意志,个人的私事。

 

在刑事犯罪审判中之所以要建立法官听取控方与辩方辩论的形式,就是为的法律公正公平的实施。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法律的神圣就是因为其公平公正,而任由个人意志操纵法律就会玷污本来神圣的法律为肮脏的法律。

 

而在贺卫方的言辞里你没有看到崇高而神圣的法律,他在玩弄法律如自己手中的草芥。讲到德就有公德和个人私德之分。法律党的主张很显然是在主张以个人私德践踏公德。

 

 

什么使法律党之流胡说八道呢?就是一个字。有句古语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像这样的所谓法律人士就是一心想挣他们客户的钱财而忘了道义。是什么让他忠于他的客户?他的客户给了他钱而已。

 

正因为他的客户给了他钱才成了法律委托关系,由此他就忘了公道正义,为了客户的利益,说白了就是为了钱,为了挣钱可以颠倒是非。

 

由此可见,法律的公平正义首先要人的思想从公道正义出发,通过法律审判形式的程序正义,最终落实法律的结果正义。而人的思想不能从公道正义出发,仅通过追求表面上的程序正义,并不能实现法律的实施的结果正义。出发点不对,心术不正一切皆枉然。

 

中国话讲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网恢恢,疏而不失。人为的法律却很难做到疏而不失,再严密的法律总有漏洞。法律应该是对任何人都是公平的,所以律法的精神是为了实现公道正义。

 

如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违法者,他很显然不是违背了法官还是律师的个人意志才被审判。所以无论是执法的法官,还是辩护的律师都没有权力用个人意志代替法律意志。

  

法官是出于法律意志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而如果出于个人意志就必然是对法律的罔纵,而不是公正的判决。同样律师也是出于法律意志来为违法者辩护,来维护法律的公正。

 

这就是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所以律师和法官辩论的中心就只有两个:一个是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第二个适用法律是否得当。

 

法律本来是用来维护公平正义的。但法律的执行为什么会不公正?

 

就是因为有一群以法律为食的寄生者,牟利者。这样就法官就会因私而枉法,律师就会因私而忘义。

 

作者:马乾宁   来源:红歌会网

责任编辑:向太阳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高端精神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研究院 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kunlunce@yeah.net
    携趣HTTP代理服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