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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之:论“两头婚”及其本质
点击:  作者:李旭之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0-12-30 09: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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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两头婚”现象

江浙一带流行一种叫做“两头婚”的婚姻形式,有人称之为婚姻新模式。“两头婚”形式上是男女双方不再是传统的男娶女嫁,即不按传统婚姻习俗,是男不娶,女不嫁,男方不出彩礼,女方不陪嫁妆,两家协商,男女结婚后,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随父姓,一个孩子随母姓,各家财产各归各家,夫妻各带一个孩子各住各家,所以民间又叫“搭伙过日子”。

这种“两头婚”形式,表现上,一是双方家庭都有传宗接代的目的,延续自家姓氏香火;二是保护自家财产,相当于婚姻AA制。本质上,一,这种形式不是什么婚姻新模式,也不是什么新发明和创新,它是对偶婚的变相复古;二是这种形式是私有化的加强和女性地位提高相冲突的妥协产物,三是这种形式是特定时代的一种产物,不会对牢固的一夫一妻制产生颠覆,而将随着特定时代条件的消失而停止,可能不会消失。
 

二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部分论述


人类的两大天然权力和义务,一是生存,一是繁衍。男女两性的结合,解决繁衍问题。男女两性的结合,从中国古代的历史传说,上古的伏羲时代,始制嫁娶,正姓氏,以重人伦。世界近代史上,美国人摩尔根是一个在北美洲印第安的易洛魁人中度过一生大部分的人,他被易洛魁人部落收养入族,他发现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著作了《古代社会》一书。恩格斯根据摩尔根的著作,及从当时所能考察的诸多民族的两性关系与亲属制度,于1884年完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历史唯物主义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阐述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的亲属和家庭关系,蒙昧时代的群婚制有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而“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注:此处文明时代仅晚至恩格斯著作时的资本主义时期,下同)相适应的。”

其中的对偶家庭,恩格斯在著作中指出 :

“由于这种婚姻禁例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家庭排挤了。在这一阶段上,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不过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则仍然是男子的权利,虽然由于经济的原因,很少有实行多妻制的。婚姻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的,而子女象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缩减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关系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这一方面,它再也没有事可做了。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末,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


这种动力,就是私有财产的出现,因为私有财产的出现,“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各个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之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的父亲。”

新的家庭形式——一夫一妻制出现了。

“它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出生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

 

三  中国近七十年婚姻制度和习俗的变迁


一九四九年建国后,制定颁布了《婚姻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法,它结束了中国几千年的婚姻制度和习俗,废除了男女不平等制度,废除了包办婚姻,废除了妻妾习俗,彻底解放了女性,首次将男女婚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权利之上。这部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一直影响至今。

在那个年代里,男女婚姻虽然还深受封建旧思想和旧习俗的约束,包办婚姻还比较常见,但因为推行新《婚姻法》的力度非常大,旧势力在革命的新法之前只能退缩和投降,开启了新一代人的社会主义婚姻观。从婚姻家庭上的革命,从而带动和影响了全社会的社会主义革命,最明显的是女性社会地位提高,女性摆脱了丈夫束缚,走向社会,参与社会工作,通过劳动获得了一定的经济独立地位。

那时的中国社会,是公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时代,女性经济上不再附庸于丈夫和家庭,使得未婚男女以爱情的名义自由恋爱结婚,虽然爱情还不能完全摆脱旧的束缚,但名义上确实是以爱情的名义谈论婚嫁,父母和媒婆不再主导婚姻,反而成为声讨旧婚姻观所批判的对象,虽然婚嫁所涉及的经济负担还有比如彩礼和嫁妆,但已退为次次要因素,不敢公开提及,所以在那个时代里,家庭背景和出身的不同,甚至相差悬殊的男女,只要是自由恋爱,就可以顺利地组建家庭,不会受到家庭的为难和社会的嘲笑。那一时代,尽管还有巨大的工农兵、城乡差别,但是因为经济上的公有制制度的保障,可以说是男女自由恋爱、结婚不唯一以经济条件为主导。这一时期是全社会颠覆传统的大家庭而代之兴起小家庭的兴盛时期。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私有经济复起,打破了三十年基于平等的婚姻观念,经济成分逐渐在婚恋观上加重起来,男女在考虑婚嫁时,渐渐地加重对对方和其家庭的经济条件的要求,尤以女性为甚。

男女在择偶权上是不平等的。由于男女天然的性别差异,不仅人类,而且在动物界,几乎都是雌性动物始终支配交配权,而不是雄性。而雄性为得到与某一雌性的交配机会,要与其他雄性竞争,优胜者才能获得交配权。

在男女婚配上,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而自文明时代的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由于私有的家庭财产的增加,因为子女对父亲财产的继承,父权制下不得不限制女性在婚配权上滥施交配权,也只有如此,才能保障父权制下的家庭财产不会外流,而女性也不得不放弃部分交配权,以保障自己在家庭里的地位,这是女性一种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权利让渡,因为是在私有制下,男子是获得和增加私有财富的主要来源。

任何一个民族,在婚姻发展历程上,都不约而同地显示出了这一特征,即男娶女嫁,女方入到男方,作为一种补充,只有非常少的是男入女家,其条件无一不是因为经济条件的不对等,几乎都是女方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男方经济条件很差,女方用经济的优势以获取经济差的男方放弃通常的男娶女嫁惯例,用经济补偿的办法,将男方入赘到女家。这是对男婚女嫁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灵活补充,毕竟家庭间的经济不对等是绝对的,而门当户对在有时候又难以实现,但总有因为经济的原因而需要这种补充形式。

八十年代其后的几十年,社会的私有成分越来越重,家庭间的差异越来越凸显。婚姻既是男女爱的法定结合,也是两个家庭的经济甚至是两个家庭背后某个经济集团的一种结合。恩格斯在著作中说:

“在婚姻关系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在形式上证明是自愿的,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是怎样的,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关于这些,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


恩格斯又说:“婚姻都是双方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在对婚姻的权衡利害时,女性是比男性有更自由的选择权,因为女性占有的交配权要远高于男性,而男性要得到与女性的交配权就必须先支付对价。

如果打比方的话,在文明时代里,在男娶女嫁下,在对婚姻的选择权中,女性有如自由飞翔的鸟,而男性则是不能移动的树,鸟可以自由地在树林间选择落在哪颗树上,而树却不能自由地选择鸟来落下,只有那些吸引力特别大的树才能引来很多鸟来落下。所以俗语说“男追女隔座山,女追男隔层纱”,这就是男女在婚姻上天然的不平等性。

中国封建时代,要保证社会人口的繁衍和国家财税收入,必须要适当限制鸟儿自由飞翔的权利,尽可能使更多的男性娶到妻子,繁衍生息,为社会提供人口和贡献税赋,如果不加以适当限制的话,那么自己和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女性,将在选择婚姻对象时向条件更好的男性集中,而文明时代的一夫一妻制限制了男性的配偶,男子的主妻只能有一个,要么做妾,所以正是因为如此,富有男人往往是妻妾很多,因为富有男子有财力纳到更多的妾,相反极端贫困的男子只能孤独终身。但在妻妾中,也是有嫡庶之分的,维护的是家庭经济利益尽可能免受大的损害。而所剩下来的条件较好的女性不仅不会放低要求往其次的男性里选择配偶,反而仍幻想一日高攀,或者无奈之下作妾。到现代婚姻制下,因纳妾制度的消亡和受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法律限制,在一定时期过后,就会产生大龄剩女。最后就是这样一种状态的出现,一些条件较好的女性成为剩女,而条件很差和较差的男性就一定会成为剩男。因为男女性别的天然比例,男多女少是自然现象,除非战争等特殊情况,所以通常是剩男一定会产生,但剩女则非常少,但为了防止剩女的产生,所以古代有的皇帝必要时强制女子出嫁,晚于规定年龄不嫁者将处于惩罚,或全家连坐,或对不嫁女子加重赋税,更为严厉者,政府强制婚配。所以在婚姻自由时代,当今有些女性在选择对象时,感觉自己嫁给谁都亏,这是当今大量剩女和剩男产生的重要原因。

另一个原因是当代男女的平等观念。经济上的女性独立巩固了男女平等思想,而男女平等思想又促动了女性经济上的独立,但经济原因总是最根本的基础。
 
四  “两头婚”的原因与本质

“两头婚”的出现,一是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参与社会劳动,具有了经济上的相对独立,不再完全依附于男性,可以独立地担负起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的义务,二是经济的相对独立,拥有了完全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为保住自己的财产,不想通过婚姻将财产拿出去,两者说到底,是私有形成下的产物。一夫一妻制是私有制出现的女性没有经济地位时的第一个产物,那么“两头婚”就是女性有了一定经济地位之后的又一个产物,但都是私有经济的产物,这时已是女性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轮到男性做出妥协的一种结果。

“两头婚”也是买卖婚姻的一个相互妥协后协商出的产物。之所以出现“两头婚”,是私有以来财富在婚姻上的一种表现。从专家的实际调研中,“两头婚”都是男女双方家庭互相达成协议的结果,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作成,而协议的考虑的重点无一有关财产的问题。

中国有彩礼的习俗,但现代已将悠久的彩礼习俗恶化到了事实为买卖婚姻的地步。彩礼原是古代封建社会男娶女嫁前主要用于约定婚姻,即男方拿出一定的财产,主要是体现婚约既成并约束女方不得违约而提前支付的一笔对价,也同时具有补偿女方家庭的功能,因为女子出嫁是女方家庭的人口损失以及连带的既有的和未来的经济损失,还体现的是一种礼仪文化,故彩礼正式名称称为“聘礼”或“聘金”。因为在婚嫁选择上女方另选高门而违背婚约的可能性更大,所以通常是男方出彩礼以约束女方,按照近代法律术语,类似于定金的性质,彩礼数额并不很大,如富有者出若干银两,小户出几匹布,如果违约,首先要退还彩礼,也往往有相应的惩罚,即使不退还或无法退还的,男方受到的损失也不很大,即使封建社会时期,在父母之命下,彩礼好像并没有高到出卖女儿的程度。这是彩礼的原本色彩。

而如今的彩礼风俗已经变质,变相成为女方家庭出卖女儿,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百万,而且还要求男方全款置备房子、车子、首饰等高昂的物质财产。婚姻市场,从来都是女方市场。而利用彩礼风俗,或借婚姻之名,在男方购买的房子上硬性要求加上女方自己的名字,实行诈骗,也已成了社会的一害,靠彩礼和婚姻诈骗而暴富起来的已不足为怪。

女方家庭收取高额彩礼之后,也不再象以前嫁出去的女儿与娘家脱离经济关系完全加入夫家那样,而实际上夫妻婚后,在经历平等婚姻的前三十年形成的观念下,照旧平等地照顾双方父母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已不存在。如此而言,在不菲的彩礼之下,买卖女儿的合理性不复存在,而实际转换成女方家庭对男方家庭的掠夺和剥削。现实例子有,如男方父母为儿子娶妻,向女方父母支付了几十万彩礼钱后,女方父母可以依靠这几十万彩礼安享晚年,而男方父母如果是底层劳动者,那么年老余生还得必须辛苦劳作,或还债,或为未来忙碌,现实中见到其生活多数是窘迫的,如果非独生儿子,其父母承受的经济压力是无比巨大的。一边是安享晚年,一边是老年辛苦,就形成了鲜明对比。“两头婚”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高价彩礼是第一个罪魁祸首,所谓“男不娶、女不嫁”,实际是因为“男娶不起”,而不是“女不愿嫁”,其中女出嫁的嫁妆,按照现习俗,是可有也可无,是可多也可少,随意的很大,而彩礼往往是硬性要求,逐年水涨船高,所以当今婚嫁的重大负担主要压在男方,而不是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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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现在成了压在男方家庭身上的一座大山,变相成为一个家庭掠夺和剥削另一个家庭的冠冕堂皇的工具,在男方家庭内部,又变成了下一代用婚姻而对上一代的代际剥削。它没有随着封建时代的结束、男女平等的建立而消失,反而在市场经济里愈加理直气壮起来。彩礼现象,又显现出越是贫困地区,其金额越往往高昂。

所以有研究报告指出:彩礼功能已经从表达性向工具性异化,再也不带有一点人情味了,完全变成了人们索取巨额财产的一种便捷手段。女方家长的权力远远超过男方家长,妇女权力和地位也高于男方。

对于这种变质的民间彩礼恶俗,国家该有做作为,必须要负起遏制的责任,要倡导移风易俗,将这股恶劣习俗压制下去,这不仅是民风问题,它切实关系到家庭的和谐、民族的昌盛、国家的稳定,造成现今大量剩女剩男现象,无疑不断攀升的天价彩礼是主因。
 
“两头婚”不是进步,而是本质上的一种倒退。

从蒙昧、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到文明时代的一夫一妻制,人类从婚姻对象的不固定到婚姻对象的固定,这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两头婚”实质上是对偶婚的一种变相复古,各住各家使得婚姻是不稳定的,这种不稳定使婚姻很容易从固定的一夫一妻制退步到对偶家庭上去,无论夫方还是妻方,都扩大了通奸的自由空间,加速性道德的堕落,如果能够假设,将有可能返回到对偶婚的原本状态,一个男子在许多性伙伴中有一个是主妻,即“两头婚”的妻子,而这个男子对于妻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性伙伴中的一个主夫,而法律是不会主动干涉的,但是一旦形成事实婚姻或者生育子女,则必与现有法律产生冲突,法律必须干预。

在双方的与之共同生活的家庭中,如果有一方不是独生子女家庭,那么其兄弟姐妹如果也都是“两头婚”的话,那么在这个家庭中,家庭间的亲属关系也将发生改变,将难以区别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虽然当代人已不看重这种亲属关系,但不看重并不表示亲属关系紊乱,从世界各民族的婚姻家庭发展看,从人类的蒙昧时代、野蛮时代一直到文明时代,亲属关系都是分别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的重要表现,关于这个问题的阐述,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此做了非常深入详细的阐述,亲属制度是文明的重要指标之一。

“两头婚”本质是看重个人财产而出现的,而亲属关系的远近也直接关联到财产问题。

现在有人分析“两头婚”现象,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即“两头婚”的家庭经济实力相当,也就是说,“两头婚”本质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说到底它仍是私有制的产物,是讲究门当户对的,而不是什么新的模式,更不是创新。

“两头婚”出现的地域,目前主要在江浙地区,江浙地区是私有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由此也再次证明它是私有经济的产物。而且所谓的“两头婚”,其实一直存在,并不是在江浙地区新出现,比如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江浙地区的“两头婚”,现在基本都是男女双方都是本地家庭,也即各住各家在地域上要求两个家庭相距不能太远,如果相距太远,人口的大流动,“两头婚”是不可能存在的,而能做的,也许只有两个孩子各姓一家而已。

另外,关于姓氏。姓氏传统不光是我们民族的传统,它是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的传统,中国姓氏文化源远流长,里面不仅包含了文化传承和血脉记号,也包含了优生优育的科学道理。古人云“同姓不婚”,用现在基因学证明,它是科学的,预防了近亲结婚的隐患。亲兄弟姐妹,成长于两个家庭,且又姓氏不同,其手足亲情会亲密到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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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头婚”的姓氏约定,实际是封建社会传宗接代思想的复活。如果一代一代地随母姓下去,那么几代之后,姓氏传承将彻底紊乱,不知原来的姓氏会拐到不确定的哪个姓氏上去,这恐怕也是最初搞随母姓的人所不希望的结果吧。
 
“两头婚”是独生子女政策的阶段性偶然产物。

“两头婚”之所以在别的国家没有出现,是因为只有中国是长达四十年搞计划生育、推行独生子女政策的国家,它是独生子女政策的独特产物。实际情况就是如此。“两头婚”的夫妻双方基本都是独生子女,尤其女方,希望以这种婚姻形式解决女方父母的养老问题和门户后继问题。而独生子女政策的取消,“两头婚”将失去它的合理性。女方若还有兄弟的话,那么“两头婚”的形式很大可能是不会得到兄弟的赞成。私有财产性决定了文明时代以来的一夫一妻制还是必然规律。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根本没有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但是,行将到来的社会变革至少将把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变为社会所有,从而把这一切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可是,既然一夫一妻制是由于经济的原因而产生的,那末当这种原因消失的时候,它是不是也要消失呢?可以不无理由地回答:它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地,只有那时它才能十足地实现。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恩格斯这段论述,可将“两头婚”出现的原因加进去,即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原来的妻子方面的一妻一夫制,已经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但这毕竟是特定条件下的出现,可以说它是必然性的一种偶然,因为总的趋势是随着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将成为现实。
 

五  “两头婚”是不充分自由的婚姻


“两头婚”不管被冠以什么新模式,或称赞之,但这种结婚确实是不充分自由的,它只是私有经济在特殊人口政策下的一种特殊产物,既不可能普遍,也不可能是未来婚姻的必然方向。

恩格斯说:

“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百花亭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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