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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裔|沙盘推演美国独立调查:谁在理?谁无理?一目了然
点击:  作者:新华裔    来源:新华裔  发布时间:2020-05-05 10:38:10

 

 

 

美国对世卫组织的核心指控

 

 

世卫组织是一个以科学为基础的组织,对防疫的手段的评价,基本都会从传染病控制的科学视角出发。但是,科学已然被政治化了。在这场疫情里,科学被政治裹挟已经不是新鲜事。世卫组织多次肯定中国的防疫成绩,遭到美国的批评。特朗普就多次指责世卫组织以中国为中心,甚至白宫贸易顾问纳瓦罗称谭德赛是中国的殖民式代理人。特朗普政府将世卫组织、谭德赛贴上了标签,认为他们不是基于科学表态而是在偏袒中国。

 

4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将暂停援助世界卫生组织。他给出的理由是:世卫组织没有及时分享疫情信息,没有及时提供防疫政策建议,没有及时宣布全球大流行等。

 

当天,美国独立调查WHO工作组组长托德和7名议员发函给谭德塞,要求配合调查。此前一天(413日),美国参议院国土安全委员会主席约翰逊宣布,将有调查小组对包括新冠病毒起源、美国政府的回应以及世卫组织的角色等进行调查。

 

美国对世卫的指控主要是1)以中国为中心,帮助中国隐瞒疫情,(2未能及时分享疫情信息,(3)未能客观地评估疫情,以至于未及时发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阻止各国对中国发出旅游禁令,(5)没有及时提供防疫政策建议。这些指控并非仅仅是追究世卫组织是否存在失职这么简单,关键是世卫组织是否违反对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如果这一指控成立,则涉及到国际组织的国际不法行为,将被追究国际组织责任。

 

美国启动独立调查WHO开创了政治凌驾于科学之上的恶例。

 

被特朗普描述得如此不作为的世卫组织真的不作为吗?

 

《纽约时报》发文指出:世卫组织是特朗普寻找的替罪羊。文章称,疫情出现后,世卫组织一直呼吁世界各国认真对待。仔细回溯记录会发现,世卫组织的行动比许多国家政府速度更快,也更有远见。几乎没有证据表明,世卫组织应该对欧洲和美国相继暴发的疫情负责。

 

但是,这不能帮助世卫组织洗清美国的指控。

 

世卫组织是否违反了国际义务?不是谁都能说了算的,关键性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 )》。这是世卫组织会员国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的,保持了会员国主权和预防疾病国际传播共同义务之间的平衡,不仅对世卫组织,而且对各成员国均具有法律约束。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世卫组织的主要义务是

 

1)对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和评估,并酌情向缔约国发布公共卫生信息;

2)向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国际关注的突发事件的缔约国提供技术援助;

3)支持缔约国评估现有的国家公共卫生机构和资源并发展和加强监测和应对以及指定入境口岸的核心公共卫生能力;

4)确定缔约国依据本条例报告的某个特定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提供外部专家的建议(如提出要求);

5)在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制定和推荐由缔约国采取的重要卫生措施(附外部专家的建议)。

本文以《国际卫生条例(2005)》为依据,从七个方面进行沙盘推演,谁在理?谁无理?一目了然!

 

 

第一个问题中国是否及时向世卫通报疫情,以回应帮助中国隐瞒疫情的指控

 

关于这个问题,最初集中在武汉疫情初期的隐瞒问题上。但这个问题似乎很难被扣上违反国际义务行为的帽子。

 

对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IHR),可以说,疫情之初截至武汉封城,中国并没有违反其中任何规定。IHR第六条规定:每个缔约国应当以现有最有效的通讯方式通过《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向世卫组织通报在本国领土内发生、并按决策文件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所有事件,以及为应对这些事件所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

 

第七条规定:缔约国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其领土内存在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出乎预料或不寻常的公共卫生事件,不论其起源或来源如何,即应向世卫组织提供所有相关的公共卫生信息。

 

注意:IHR强调(1证据表明存在不寻常的公共卫生事件。这至少应该做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疫情的病原;(2)应该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 24小时内向世卫组织通报。就是说,通报前须先评估。这里的弹性空间很大,法律给予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从公开报道可见,20191227日,湖北中西医结合医院首先上报了接诊的3个可疑病例;1229日,武汉相关疾控中心和医院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1230日,武汉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的救治工作的通知;1231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抵达武汉开展现场调查;202013日,中方正式向世卫组织以及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及时主动通报信息;18日,初步确定发了疫情的病原;111日,中国CDC5条新冠病毒全基因组序列上传网站,与全球和世卫组织共享数据;118日至19日,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在武汉进一步现场调研,就人传人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已经存在人传人唯一的问题是人传人有多严重了120日,专家组向公众宣布新冠病毒已经完成了三连跳,发展为有效的人传人123日,中国政府采取武汉封城措施……

 

119日确认人传人120日对外宣布之前,疫情属于疑似病例不明原因肺炎调查、评估、确认阶段。在尚未确认时,中国就于13日正式向世卫组织以及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及时主动通报信息;在初步确定疫情的病原后,就将已知新冠病毒全基因组序列上传网站,和全球和世卫组织共享数据。这都符合IHR相关规定。

 

自确定人传人以来,中国卫健委每天对外通报的疫情数据,包括确诊病例、重症病例、死亡病例、疑似病例、跟踪观察人数等数据;国家CDC也将相关数据上传网站分享。但是因为中国的数据跟欧美的数据之间反差太大,欧美不相信中国的疫情没有它们严重,措施如此有效,能够这么快遏制住疫情,所以他们质疑这些数据的真实性。由此形成一个奇怪现象: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

 

IHR还规定:通报后,缔约国应当继续及时向世卫组织报告它得到的关于所通报事件的确切和充分详细的公共卫生信息,在可能时其中包括病例定义、实验室检测结果、危险的来源和类型、病例数和死亡数、影响疾病传播的情况及所采取的卫生措施;必要时,应当报告在应对国际关注的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面临的困难和需要的支持。

 

112日,世卫组织宣布,收到中国分享的新型冠状病毒基因序列信息。113日,世卫组织在一份声明中提到中国共享了基因组测序结果,使得更多国家能够快速诊断患者

 

随后,中国根据疫情发展,依法及时通报和分享了相关信息。

 

事实上,特朗普自中国爆发疫情至318日宣布签署启动《国防生产法》两个多月时间里,在各个场合三十多次讲话中,一直赞扬中国努力抗疫,信息透明,与美国分享的数据。他27日在白宫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中国正在努力应对疫情…… 我认为他们的工作非常专业。他们与世卫组织保持联系,也和美国疾控中心(保持联系)。

 

第二个问题世卫在收到疫情报告后是否与相关国家进行协商并设法获得核实

 

按照IHR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收到中国的疫情报告后,世卫组织一是要根据既定的流行病学原则评估这些报告;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应与中国进行协商并设法获得核实;应将获得的信息通报各缔约国,并且只有在充分合理的情况下才可对信息来源进行保密。

 

这个时候,中国依照规定,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在获得在本国领土外确认发生有可能引起疾病国际传播的公共卫生危害证据后的24小时内报告世卫组织,其依据为出现以下输出或输入性:(1) 人间病例;(2) 携带感染或污染的媒介;或(3) 受污染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IHR规定(1)是在可行的情况下报告。什么是可行的情况可能存在争议;(2)在获得在本国领土外的发生有可能引起疾病国际传播的公共卫生危害;(3确认……证据后的24小时内报告。确认境外可能引起疾病国际传播的公共卫生危害证据难度较大,也就会引起争议。

 

就目前所知,最早获知境外出现的病例在泰国,即113日泰国确诊一名中国游客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113日当天,世卫组织发出关于在泰国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声明。声明说:在获得泰国发现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病例的通报后,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正与泰国和中国官员进行合作。患者是一名来自中国武汉的旅行者,18日被泰国官员发现并当天送医。泰国官员称患者目前在康复中。

 

很明显,在13日泰国确诊一名中国游客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当天,中国和泰国按照IHR规定,及时向世卫组织通报了信息。

 

从世卫组织的声明中还可以看出,世卫组织在此之前已经做了几件事:(1)呼吁其他国家持续开展积极监测和防范;(2)世卫组织已发布关于如何检测和治疗这一新型病毒的感染者指导意见;(3)世卫组织重申,极重要的是应继续在中国开展调查,以确定此次疫情源头以及任何动物宿主或中间宿主。鉴于有关事态发展,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表示,将与突发事件委员会成员协商,有可能迅速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

 

IHR第十条第3款还规定,当世卫组织提出要求时,每个缔约国都有义务核实和提供:(1) 24小时内对世卫组织的要求做出的初步答复或确认;(2) 24小时内提供的关于世卫组织要求中所提及状况的现有公共卫生信息;以及(3) 在第六条所规定评估的前提下向世卫组织报告的信息,其中包括该条陈述的相关信息。

 

这不限于中国,包括美国等各国在内

 

24日,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向会员国提出三项重要请求:

 

1)呼吁所有会员国与世卫组织分享详细信息,包括流行病学、临床严重程度以及社区研究和调查的结果。根据《国际卫生条例》,这是所有国家的责任。截至当时,世卫组织在中国境外报告的176例病例中,只收到了其中38%的完整病例报告表。一些高收入国家在与世卫组织分享这一重要数据方面远远落后。谭德塞认为,这不是因为他们缺乏能力。他说:没有更好的数据,我们很难评估疫情的演变方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很难确保我们能提供最适当的建议。所以,他当天我写信给所有卫生部长,要求立即改善数据共享。

 

谭德塞呼吁:全球必须团结一致才能战胜这场疫情,而这应从集体参与全球监测开始。对团结的承诺始于共享信息。我们要团结、团结、再团结。

 

2)再次呼吁所有国家,不要采取不符合《国际卫生条例》的限制措施。这种限制措施会增加恐惧和耻辱,对公众健康没有什么好处。截至当时,已有22个国家向世卫组织通报了此类限制措施。世卫组织敦促已经采取这些措施的国家,以短期为宜,且应与公共卫生风险相称,并要随着情况的发展定期予以重新考虑。

 

3)促进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快速合作,以开发控制此次疫情所需的诊断工具、药物和疫苗。谭德塞认为当时有个机会。因为当时99%的病例发生在中国,而在世界其他地方只有176例。这并不意味着情况不会恶化。因此肯定有机会采取行动。

 

世卫组织也要问问美欧国家是否依法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第三个问题世卫组织核实疫情后,是否及时将获得的信息通报各国

 

按照IHR第十条规定,世卫组织应就正设法核实的报告通知有关缔约国。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世卫组织应当利用按第六和八条及第九条第2款收到的信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核实、评估和援助。同时规定:按照本条第2款,世卫组织应当通过目前最有效的途径尽快秘密向所有缔约国并酌情向相关政府间组织发送按第五至十条(含第十条)规定收到并是使该缔约国能够应付公共卫生危害所必需的公共卫生信息。世卫组织应向其它缔约国通报可帮助它们防范发生类似事件的信息。

 

20191231日,世卫组织已经知晓,中国武汉市卫健委报告了湖北省武汉市的一组肺炎病例。最终确认了一种新型冠状病毒。

 

202014日,世卫组织在社交媒体上报道,湖北省武汉市出现一组肺炎病例,无死亡病例。

 

15日,世卫组织发布本组织关于新型病毒的第一期《疾病暴发新闻》。《疾病暴发新闻》是本组织面向科学界和公共卫生界以及全球媒体的一主要技术出版物。该期包含一项风险评估和建议,并报告了中国向本组织通报的在武汉发生的聚集性肺炎病例患者状况和公共卫生对策。

 

114日,世卫组织疫情应对技术负责人在媒体通报会上指出,该冠状病毒可能(在41例确诊病例中)已存在有限的人与人传播,主要是通过家庭成员传播,并且表示有可能暴发更大范围的疫情。该负责人还说,考虑到我们在SARSMERS和其它呼吸道病原体方面的经验,发生人际传播不会令人惊讶。

 

122日,世卫组织赴中国考察组发表声明称,有证据表明武汉存在人际传播,但需要进行更多的调查以了解传播的全面情况。

 

123日,WHO官方网站发布了一份《关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的声明》,声明称,人际传播正在发生家医疗机构出现了疫情扩散现象“25%确诊病例为重症起源仍然未知,这四方面的情况被认为是观察疫情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这四个方面是来自武汉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信息,表明世卫组织经过评估得出结论,并如实通报。

 

而且,自122日至23日召开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之后,世卫组织就密集召开疫情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全球通报疫情信息。这些都有案可查。

 

很清楚,世卫组织不仅依法及时通报了疫情信息,而且发出了可帮助其他国家防范发生类似事件的信息。

 

美国指控世卫组织未能及时分享疫情信息帮助中国隐瞒疫情根本就不成立!

 

应该说,美国方面收到了所有由世卫组织和中国通报的信息。世卫组织卫生紧急项目负责人迈克尔·瑞安在420日的新冠肺炎发布会上指出,从11日起,就有15名美国疾控中心员工在新冠肺炎项目上与世卫组织合作,此外还有两名来自美国政府的永久借调员工在世卫组织项目上。有很多美国政府雇员在与世卫组织合作,包括流行病信息和风险评估等领域。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表示,这表明从一开始,世卫组织就没有对美国隐瞒任何信息,与世卫组织合作的美国员工也会把自己的工作上报。谭德塞强调,世卫组织没有秘密,涉及卫生领域的信息应该立刻分享。

 

事实上,按照第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在疫情被确定为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认了证明感染或污染在国际间传播的信息、有证据表明由于污染、病原体、媒介或宿主的性质,控制国际传播的措施不可能取得成功等之前,世卫组织不得将新冠疫情之类的信息广泛提供给其它缔约国,除非与以上条款所涉的缔约国另有协议。

 

IHR第十条第3款还规定,当世卫组织提出要求时,每个缔约国都有义务核实和提供:(1) 24小时内对世卫组织的要求做出的初步答复或确认;(2) 24小时内提供的关于世卫组织要求中所提及状况的现有公共卫生信息;以及(3) 在第六条所规定评估的前提下向世卫组织报告的信息,其中包括该条陈述的相关信息。

 

这不限于中国,包括美国等各国在内

 

24日,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向会员国提出三项重要请求:

 

1)呼吁所有会员国与世卫组织分享详细信息,包括流行病学、临床严重程度以及社区研究和调查的结果。根据《国际卫生条例》,这是所有国家的责任。截至当时,世卫组织在中国境外报告的176例病例中,只收到了其中38%的完整病例报告表。一些高收入国家在与世卫组织分享这一重要数据方面远远落后。谭德塞认为,这不是因为他们缺乏能力。他说: 没有更好的数据,我们很难评估疫情的演变方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很难确保我们能提供最适当的建议。所以,他当天我写信给所有卫生部长,要求立即改善数据共享。

 

谭德塞呼吁:全球必须团结一致才能战胜这场疫情,而这应从集体参与全球监测开始。对团结的承诺始于共享信息。我们要团结、团结、再团结。

 

2)再次呼吁所有国家,不要采取不符合《国际卫生条例》的限制措施。这种限制措施会增加恐惧和耻辱,对公众健康没有什么好处。截至当时,已有22个国家向世卫组织通报了此类限制措施。世卫组织敦促已经采取这些措施的国家,以短期为宜,且应与公共卫生风险相称,并要随着情况的发展定期予以重新考虑。

 

3)促进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快速合作,以开发控制此次疫情所需的诊断工具、药物和疫苗。谭德塞认为当时有个机会。因为当时99%的病例发生在中国,而在世界其他地方只有176例。这并不意味着情况不会恶化。因此肯定有机会采取行动。

 

世卫组织也要问问美国是否依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第四个问题世卫是否组织专家对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进行评估

按照IHR规定,这是必要的程序。

 

依据第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世卫组织在收到疫情信息后,总干事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该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依据第2款的规定,如果依据本条例规定进行的评估,总干事认为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则应当与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就初步决定进行磋商。如果总干事和缔约国对决定意见一致,总干事应当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就适宜的临时建议征求按第四十八条成立的委员会(以下统称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

 

依据第3款的规定,在以上第2款的磋商之后,如果总干事和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未能在48小时内就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取得一致意见,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

 

实际的情况是

 

120-21日,世卫组织驻华代表处和西太平洋区域办事处的专家对武汉进行短暂实地考察。

 

122日,世卫组织赴中国考察组发表声明称,有证据表明武汉存在人际传播,但需要进行更多的调查以了解传播的全面情况。

 

128日,由总干事率领的世卫组织高级代表团前往北京会见中国领导人,以更多地了解中国的应对措施,并提供各种技术援助。谭德塞博士在京期间,与中国政府领导人商定,由一流科学家组成国际团队赴中国深入了解具体情况和总体应对措施,并交流信息和经验。

 

211-12日,世卫组织召集关于COVID-19的研究与创新论坛,来自世界各地的400多名专家和供资机构代表出席会议,中国疾控中心主任高福和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吴尊友作了介绍性发言。

 

216-24日,世卫组织-中国联合考察团成员包括来自加拿大、德国、日本、尼日利亚、大韩民国、俄罗斯、新加坡和美国(疾控中心、国立卫生研究院)的专家。联合考察团在北京停留一段时间,还曾赴武汉和其它两个城市。他们在保持人际距离的情况下,与卫生官员、科学家和医务人员作了交谈。调查结束后,发布了联合考察团报告。

 

第五个问题:世卫组织是否依法成立突发事件委员会并召集会议评估疫情形势

IHR第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总干事应成立突发事件委员会,应总干事要求就以下方面提出意见:(1) 某个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结束;以及(3) 建议发布、修改、延续或撤消临时建议。

 

2款规定:突发事件委员会应由总干事从《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和酌情从本组织其它专家咨询团选出的专家组成。总干事应从保证审议某个具体事件及其后果连续性的角度出发确定委员的任期。总干事应根据任何特定会议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适当考虑地域代表性的公平原则选定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成员。突发事件委员会至少有一名成员应当是在其领土内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提名的专家。

 

3款规定:总干事根据本人的动议或应突发事件委员会的要求可任命一名或多名技术专家担任该委员会的顾问。

 

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相关程序,要求总干事从第四十八条第2款提及的专家中选出若干专家,召开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包括远程会议、电视会议或电子通讯。总干事应邀请在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向突发事件委员会陈述意见;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应提交总干事酌定。总干事应对此做出最终决定。

 

我查阅了世卫组织官方网站获知,世卫组织不仅依法成立了突发事件委员会,根据第47条建有《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委员会成员来自《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和世卫组织专家咨询团;而且于11日在世卫组织本组织三个层级(总部、区域总部和国家一级)组建事故管理支持小组,并进入抗疫紧急状态。

 

根据IHR有关规定,当初步确定将某一事件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世卫组织总干事必须就适宜的临时建议征求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如果就正在发生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问题不能与相关缔约国取得一致意见,须依据第十二条规定,就该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问题提出建议。

 

122-23日,世卫组织总干事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开会,评估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方代表报告了武汉的第四代病例和武汉以外的第二代病例,以及湖北省以外的一些聚集性病例。中方代表解释说,采取了强有力的控制措施(关闭武汉市以及附近其它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委员会欢迎中国为调查和控制本次疫情所作的努力。

 

在此介绍之后,突发事件委员会获悉在日本、大韩民国和泰国的演进情况,同时新加坡发现了一例新的疑似病例。

 

我注意到世卫组织《声明》中的几点:(1)会议是突发事件委员会委员和顾问参加的电话会议;(2)世卫组织法律司以及合规、风险管理和道德操守司的代表向委员会委员介绍了他们的作用和责任。委员会委员被提醒注意其保密义务和有责任披露可能被视为构成利益冲突的个人、财务或专业关系。与会的每一委员都接受了审核,据认定没有与会议相关的任何利益冲突;(3)突发事件委员会委员对这次疫情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表达了不同意见。当天的建议是,这次疫情未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局势紧迫,并建议委员会应在日内再次举行会议,进一步审查这一局势。

 

来自世界各地的独立委员根据当时掌握的证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时参加会议的21名专家分歧巨大,分歧差不多是一半一半。而世卫组织总干事依法必须根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建议做出决定。这是会议当时没有建议将此次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原因。

 

 

由于此次会议没有达成共识,委员们要求10天内在收到更多信息后再次举行会议。

 

130日,世卫组织总干事再次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开会。这早于原先要求的10天期限,也是在中国境外首次报告存在有限的人与人传播后仅两天。这一次,突发事件委员会达成了共识,并向总干事建议该疫情构成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六个问题:世卫组织是否延迟宣布此次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美国一直指责世卫组织未及时发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究竟是否如此?

 

按照IHR相关规定,世卫组织确定此次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须(第十一条)(1)根据既定的流行病学原则,确认了证明感染或污染在国际间传播的信息;(2)有证据表明由于污染、病原体、媒介或宿主的性质,控制国际传播的措施不可能取得成功;(3)缔约国缺乏为防止疾病进一步传播采取必要措施的实际能力;(4)鉴于可能受到感染或污染的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国际流动的性质和范围,必须立即采取国际控制措施;(5)(第十二条)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建议、科学原则以及现有的科学依据和其它有关信息、对人类健康危险度、疾病国际传播风险和对国际交通干扰危险度的评估。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有决策文件(本条例附件2),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所有事件的界限,其依据的标准如下:(1) 事件公共卫生影响的严重性;(2) 事件性质的不寻常或意外;(3) 事件有可能在国际间传播;和/(4) 事件有可能引致限制旅行或贸易的危险。

 

在此基础上,总干事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即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

 

所以,这个决定非同小可,影响重大,不是轻易就可以确定的

 

122-23日,世卫组织举行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的形势是,截至会议结束时为止,各方总共向世卫组织通报了584例病例,包括17例死亡。其中,中国通报了575例病例和所有死亡病例,其他病例报告来自日本、大韩民国、新加坡、泰国、美利坚合众国和越南。我们知道有媒体报道了其他国家的疑似病例,但这些病例仍在调查之中。

 

当时会议的风险评估结果是,此疫情在中国具有很高风险,在区域和全球属于高风险。但来自世界各地的独立委员根据当时掌握的证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他们要求10天内在收到更多信息后再次举行会议。随后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尚未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世卫组织130日再次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开会。当时的全球疫情形势是:

 

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代表报告了现况和所采取的公共卫生措施。全国目前共有7711例确诊病例和12167例疑似病例。在确诊病例中,1370例为重症病例,170人死亡。124人已痊愈出院。

 

世卫组织秘书处概述了其他国家情况。目前在18个国家中出现了83例病例。其中,只有7例无中国旅行史。在中国境外,有3个国家出现了人际传播。其中一例为重症病例,没有人死亡。

 

会议的结论和建议:

 

1)对中国政府最高领导人的领导作用、政治承诺和在透明度方面的决心,以及为调查和控制当前疫情所做的努力,委员会表示欢迎。

2)中国迅速识别了这一病毒,并分享了病毒的基因序列,导致迅速开发了诊断工具,使其他国家能够迅速作出诊断和采取防护措施。

3)中国采取了十分有力的措施,例如与世卫组织保持每日联络,并在众多领域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进一步传播。中国还在其他城市和省份采取了公共卫生措施;正在对病毒的严重性和传播力进行研究;并分享了数据和生物材料。中国还同意与需要其支持的其他国家合作。中国采取的措施不仅对中国有利,对世界其他地区也有益。

4)委员会承认,仍有许多未知因素。世卫组织已有五个区域在一个月内报告了病例,并且在武汉以外和中国境外发生了人际传播。

5)委员会认为,只要各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早发现、隔离和治疗病例,追踪接触者,并提倡针对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减少社交接触的措施,仍然有可能阻断病毒传播。

 

这一次,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达成了共识:本次疫情现已符合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并向总干事建议该疫情构成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总干事接受了这一建议,并宣布这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2019-nCoV)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是自《国际卫生条例》于2005年生效以来,世卫组织第六次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截至310日,全球累计确诊新冠病例超10万例,其中海外病例超3万例。韩国、意大利、伊朗为累计确诊病例数最多的三个国家。

 

311日,世卫组织根据当时疫情形势,再次评估后认为COVID-19可被定为大流行病。世卫组织表示,对令人震惊的疫情传播程度和严重程度深感担忧,也对令人震惊的无所作为程度深感担忧。

 

第七个问题:世卫组织是否根据疫情形势发展采取了必要的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根据疫情形势发展,采取必要的公共卫生应对措施,是IHR所规定的世卫组织及各成员国应尽的义务。

 

世卫组织做了哪些事?

 

囿于资料的限制,这里只能概括性的将主要方面叙述如下:

 

15日,世卫组织发布本组织关于新型病毒的第一期《疾病暴发新闻》。《疾病暴发新闻》是本组织面向科学界和公共卫生界以及全球媒体的一主要技术出版物。该期包含一项风险评估和建议,并报告了中国向本组织通报的在武汉发生的聚集性肺炎病例患者状况和公共卫生对策。

 

110日,世卫组织在线发布一整套综合性技术指导,根据当时对该病毒的了解,向所有国家提供了如何发现、检测和管理潜在病例的建议。与世卫组织各区域负责应急的司长分享了该指导,后者进而与世卫组织在各国的代表分享。

 

根据在SARSMERS方面的经验以及已知的呼吸道病毒传播方式,世卫组织发布了感染防控指导建议,以保护卫生工作者,并建议了在救治患者时采取的飞沫和接触防护措施,以及医护人员在进行可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采取的空气防护措施。

 

23日,世卫组织发布了国际社会的战略防范和应对计划,以帮助保护卫生系统薄弱的国家。

 

212日,世卫组织和全球专家和供资机构确定了2019冠状病毒病的研究重点。与全球传染病防治研究合作组织(GloPID-R)合办论坛,汇集了主要研究供资机构和来自各有关学科的300多名科学家和研究人员,讨论了疫情的各个方面以及疫情控制方法,包括该病毒的自然历史、传播和诊断、关于病毒来源的动物研究和环境研究、包括在人类与动物交界面的管理措施、流行病学研究、该病毒引起的疾病的临床特征和管理、感染预防和控制包括医务人员的最佳防护措施、候选疗法和候选疫苗的研发、需考虑的研究工作的伦理因素、利用社会科学抗击疫情等,制订了研究和创新路线图。

 

227日,世卫组织和世旅组织发表联合声明,呼吁承担责任、加强协调。

 

2月份,从其设在迪拜和阿克拉的仓库向24个需要支持的国家发送口罩、手套、呼吸器和近1.8万件隔离衣,还向更多国家发送这些物资;将25万份检测样本发送给全球70多个参考实验室,以加快检测速度。

 

当月,世卫组织所有150个国家办事处举行了一次电话会议,讨论他们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做好准备,还与联合国系统所有驻地协调员举行类似的情况介绍会。

 

33日,世卫组织发出个人防护装备短缺使全球卫生工作者面临危险的警告。

 

3 26 日,发布大流行期间免疫接种活动指导原则临时指导文件

 

除此外,世卫组织在其官方网站设立技术指南科学简报常见问题专题问答对公众的建议战略、计划和行动等专栏,提出必要的公共卫生应对措施。这些应对措施依据科学,详实而实用,且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做相应的调整。这些都是可查询的。

 

以其中技术指南为例,117日,发出“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的实验室检测临时指导文件;125日,提出怀疑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时医疗机构的感染预防和控制临时指导文件;126日发出风险沟通和社区参与领域针对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准备状况和应对措施临时指导文件第二版;129日,提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暴发期间在社区、家庭护理和卫生保健场所使用口罩的建议临时指导文件;24日,发出症状轻微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感染者的家庭护理及其接触者管理临时指导文件;216日,发出 COVID-19暴发的情况下,入境点(国际机场、海港和地面过境点)的患病旅客管理临时指导文件第三版;227日,提出人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的全球监测临时指导文件;

 

229日,提出在遏制冠状病毒病(COVID-19)的背景下对个人检疫隔离的考虑临时指导文件;313日,提出人感染COVID-19病毒引起的 COVID-19 的全球监测临时指导文件;320日,发出疑似2019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的临床管理临时指导文件第二版;320日,发出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保持安全和充足的血液供应临时指导文件;323日,发出“COVID-19 与非传染性疾病信息说明;324日,发出安全管理 COVID-19 尸体,预防和控制感染临时指导文件;326日,发出利用全球流感监测和应对系统监测 COVID-19 的操作注意事项临时指导文件;326日,发出“COVID-19 大流行期间免疫接种活动指导原则临时指导文件;

 

329日,发出导致COVID-19的病毒传播模式:对感染预防和控制方面的预防建议的影响科学简报;41日,发出就改进手卫生做法助力预防COVID-19病毒传播给会员国的建议临时指导文件;47日,提出“COVID-19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卫生部门/系统能做些什么48日,发出“2019冠状病毒病病例记录表快捷版414日,提出“COVID-19战略更新415日,发出“2019冠状病毒病背景下斋月期间的安全做法临时指导文件。

 

凡此等等,不一而足。 

 

作者:新华裔 来源:新华裔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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