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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宣判: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点击:  作者:苏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23 11:40:25

 

       一起最近宣判的案件,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120日,广州中院对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死案再审宣判。本案中,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六旬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跌落身亡,家属遂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此前,一、二审曾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而再审判决明确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吴某近亲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案件一经宣判,就收到了舆论的积极肯定。笔者看来,这是由于它说清了一个问题,维护了一种常识,站定了一种立场。

首先,本案对一个核心法律问题给出了有力回答:村委会是否负有保障侵权者安全的作为义务?用更通俗更具体的话说,它应不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偷摘杨梅者防范安全风险?这个问题看似滑稽荒唐,但其实在公众、甚至一些法律人中也有误读。比如,有的人不适当地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范围,使其从一种评价管理者是否履行应尽义务的标准,成为一种确定的责任界限:只要是在场所内发生的一切损害,管理者都理应赔偿。按照这种逻辑,一切在先的合法行为,都成了对违法行为的引诱。正是这种搞混了条件原因的解读,催生了未防止偷摘导致摔伤的荒谬主张。

回击这种奇谈怪论,只需引用判决原文。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村委会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简而言之,管理者的安保责任,应当限制在游客对景区资源的正当合理用途之内,无需苛刻到在每块树上挂牌提醒请勿攀爬、弯折、摩擦、偷摘、用于生火、搭建构筑物,以免受伤

其次,本案通过重申常识,用情理熨平了争议。在笔者看来,这起案件的舆论热度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近年来,部分热点事件激活了一种隐现的焦虑:这世道,是不是好人吃亏,坏人得利?社会担心,通情达理者求助无门,无理取闹者一路畅通;仗义执言者反受其咎,违法加害者人人畏惧。如果形成了违法成功大快朵颐,违法失败有人买单的局面,是法治的耻辱,更是常识的危机。人们无比期待,司法成为以公正的时代精神,稳定世道人心的定海神针。

人民法院的判决,再次对人民的法治愿景给予精准回应。本案判决认为,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法院明确指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尽管吴某的不当行为不应招致身亡的惨痛后果。但是,不能以行为后果去倒推原因,更不能因为超出预期就违反道德常识,硬拉不相干的人、甚至是法律上的受害人来平衡损益

最后,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原审判决村委会承担5%的责任,数额其实只有4.5万余元,这对死者家属固然有所安慰,但却回避了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法律的准衡是二进制,只有是与非。为了美好意愿的一点点让步,就可能对社会造成巨大损害。固然人命关天,但司法的天平上裁量的不只是结果,更是原因,唯一的刻度只有法律。司法不会强令行善,但也不允许有人逾越最底线的社会秩序。在再审判决中,笔者仿佛读到了裁判者的决心:我同情你,但我无法支持你。这样的固执何其宝贵,因为它宣告了司法的核心功能不是维稳,而是为社会守护一个值得向往,更值得为之奋斗的秩序。

在笔者看来,这样一份情法理兼备的判决,传递出三重祝愿:愿逝者安息,愿法治长在,愿世事清平。在人心的幽深之处,它点亮了法律的光。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苏航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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