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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刀客:美国“五宗罪”,别人不说我们来说!
点击:  作者:田士臣 李永花    来源:昆仑策网【授权】  发布时间:2020-01-12 1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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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还没完!

美国未经授权、未经同意在一个主权国家,击杀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军事将领,这究竟是不是违反国际法?违反了什么国际法?等等,这些原则性问题需要捋清楚。

美国至少犯有“五宗罪”,别人不说我们来说。

一、美国使用武力暗杀他国军队高级军事将领的行为,违背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苏莱曼尼作为伊朗最高级别军事将领,对其进行攻击自然构成了对伊朗军队和国家的攻击。《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办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当今世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也是一项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这项一般性禁止规定有两个例外情形:一是《联合国宪章》第42条规定的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行动,在本案当中显然没有任何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二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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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作为行使国际法上自卫权的基本条件,自卫应当发生在受到武力攻击之后,此外自卫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

美国很难提出任何实质性证据来主张其斩首行动符合自卫权。美国并没有受到任何武力袭击。即使按照美国主张的预防性自卫标准,至少到目前为止,美方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明伊朗构成迫在眉睫的潜在威胁的实质性证据。

美国此次动武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其在虚假情报支持下于2003年对伊拉克动武的行为,最终结果表明伊拉克并没有任何美国指称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二、美军在伊拉克领土上动武,构成侵犯伊拉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侵略行为

美国在伊拉克领土上未经其同意展开军事行动,侵犯了伊拉克国家的领土主权。伊拉克临时总理马赫迪在1月3号发表的一份声明中表示,美国的暗杀行动是“对伊拉克主权的公然侵犯”,是对伊拉克尊严的公然侮辱。马赫迪还强调美国违反了允许美军在伊拉克驻军的条件。

这种违反驻军条件使用武力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侵略行为,理论上可以按“战争罪”受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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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美国不是缔约国—第8条的有关规定,“侵略行为”是指一国使用武力或以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为。

该条规定的侵略行为包括,“动用一国根据与另一国的协议在接受国领土上驻扎的武装部队,但违反该协议中规定的条件,或在该协议终止后继续在该领土上驻扎。”美军驻扎在伊拉克的目的是训练伊拉克部队和打击ISIS极端组织,违反驻军条件未经伊拉克同意使用武力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使用无人机实施暗杀,属于违反国际人权法的法外处决行为

生命权在《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条得到最全面的确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确认,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固有权利,并补充说这项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各国政府有义务确保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有效保护可能遭到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Extrajudicial, summary or arbitrary executions )的个人和团体,包括收到死亡威胁的人。

为此,联合国大会通过多个关于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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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伊并未发生武装冲突美军没有交战权的情况下,美国出动无人机对他国公民实施定点清除,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严重违反了国际人权条约对生命权的基本保护。

四、将受保护文化财产列为军事目标,违反武装冲突法的规定

针对伊朗方面声言采取报复措施,美国总统特朗普在1月4日发推威胁将对包括伊朗文化遗产在内的52处目标进行打击。特朗普1月5日再次重申:“他们(伊朗)可以杀害我们的人,而我们却不被允许触碰他们的文化遗产,这说不通。”

美国作为1954年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的当事国,如果将受保护文化遗产列为军事目标进行攻击,就明显违反了该公约的规定,尽管特朗普政府的多位官员发声为其补台,特朗普的言论还是遭到了很多来自专业人士的谴责。这些人既有前政府的法律顾问,也有联合国的官员。

伊朗外长扎里夫在推特回应:“把文化遗产当作打击目标将犯下战争罪。” 伊朗文化遗产、旅游和手工业部长阿里•阿斯加尔•穆奈桑也指责,攻击文化遗产明显违反国际法。

五、特朗普授权使用武力,在美国国内法上的程序合法性备受质疑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总统可以从两个方面获得在海外使用军事力量的权力:国会宣战授权和法定情形。美国对伊朗高级军事将领实施暗杀行动明显没有得到美国国会的授权。

在此情况下,判断特朗普授权动武国内程序合法性需要看其是否符合美国《宪法》对于使用武力规定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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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2条规定总统作为三军总司令,在以下情形中可以使用武力:(1)这样做符合重要的“国家利益”;(2)使用武力在宪法意义上不构成“战争”。1973年《战争权力法案》(WPR)对国会授权总统使用武力的程序施加了重要限制。

因此,关键问题在于美国总统授权海外使用武力的情形是否构成宪法意义上的“战争”,如果不构成战争,美国总统在海外使用武力就不需要事先经国会批准,只需48小时之内向国会报告即可。

这一灵活解释给了多届美国总统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美国总统未经国会授权动武打开了方便之门。这次对苏莱曼尼实施空袭行动,特朗普政府根据《战争权力法案》48小时规则以秘密形式向国会提交了报告,由于是秘密形式其关于此次动武的依据、理由、目的等不得而知。

但是,众议院议长佩罗西在收到报告后提出了措辞严厉的批评,认为就本届政府此次对伊朗采取军事行动的时机、方式和理由而言,秘密报告提出了严肃和急迫的问题。 

(作者:田士臣,海军上校[退役];李永花,国观智库副总裁兼国际军事行动法中心主任及浙江外国语学院助教。来源:昆仑策网【授权】,转编自“补壹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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