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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焱 | 从两宗杀人案看两地不同
点击:  作者:聂焱    来源:“锋锐观察”微信公号【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19-11-04 21:46:14

 

这几个月来的闹剧也说明,香港社会并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而是被特权阶层把持的社会。多数媒体所反映出的民意,不是普罗大众的真正民意,不是以公平公正为基础彰显正义的民意,而是特权阶层时刻想着保护本阶层利益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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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第一宗杀人案.。

 

香港青年陈同佳与女友在台湾旅行期间,得知女友怀孕且孩子不是自己的,于是将女友杀死,只身逃回香港。

 

他在被捕后承认杀人,但由于杀人行为不是在香港发生的,香港警方无法用杀人罪检控他,只能以陈同佳用了女友的提款卡等财务为由,控以“洗黑钱”罪名,判入狱29个月。

 

香港与台湾之间没有刑事司法互助及逃犯移交安排,也没有法律渠道将陈同佳移交台湾受审。这个案子让香港特区政府意识到,有必要弥补逃犯移交的法律漏洞,于是推动修订逃犯条例,希望一并解决今后类似的移交法制问题。也就是通过立法,可以同与香港没有引渡安排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在内,展开个案合作。

 

没曾想,这个原本非常正常的修例举动,在香港推出后,却仿如捅了马蜂窝般,演变成一场又一场的反政府暴力骚乱乱。抗议者们完全把受害人忘在脑后,不去想如何让逃回香港的杀人凶手绳之以法,给受害女子讨回公道,反而口口声声反对将逃犯送往内地受审。

 

从这场反修例闹剧中,人们可以清楚看明白,在这些示威者心目中,逃犯比受害人分量更重;明显的法律漏洞,不去修补,反而仅凭着内地司法系统与香港不同,担心不能受到公平审讯之类的假想理由,就可以心安理得地、义无反顾地站在杀人犯、外逃贪官、洗黑钱逃犯一边。

 

为了声援这场闹剧,香港一些法官也冲到台前,判下一起又一起“双标”案例,为了维护逃犯利益,遮羞布都不要了,也是拼了。

 

香港多年来营造的“法治社会”形象,轰然倒塌,成了一场笑话。

 

这几个月来的闹剧也说明,香港社会并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而是被特权阶层把持的社会,媒体所反映出的民意,不是普罗大众的真正民意,不是以公平公正为基础彰显正义的民意,而是特权阶层时刻想着保护本阶层利益的民意。

 

比如,他们所要的“民主”,是“你闭嘴式”的民主,暴徒们私刑暴打不同意见人士,打砸不同意见的商户店铺,例证比比皆是,却没见到有几个反修例人士的公开谴责。

 

他们所要的自由,是可以用犯法或踩线方式窃取财富的自由,可以用自己的学识与专业手段去钻法律空子的自由。

 

仅仅是逃犯条例修订后有可能损害到这样的自由,特权阶层便毫不犹豫地站到反对的一方,甚至宁愿与试图搞乱香港的美国势力合流。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将这样的非正常社会拨乱反正,谁来牵头?如何着手?新的课题,任重道远。

 

 

再来看另一起杀人案。

 

大连一名不满14岁的男童杀死了一名10岁女童,但因为杀人男童未成年,无法追究刑责,警方就将他放回家,责令由家长管教。

 

案中的杀人男童非常冷血,杀人后还到现场围观,甚至还在网上咨询自己未满14岁是否不用负刑责。

 

案子曝光后,案发小区有多名年轻女子声称,曾被这名男童尾随骚扰过。

 

因此男童被放回家的消息引起舆论哗然,许多人发帖质疑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究竟保护的是犯罪的未成年人,还是受害的未成年人。而当地小区居民,更担心这个男童日后会继续犯案。

 

面对舆论所展现的民意,大连警方随即作出应对,将杀人男童收容教养。

 

当然,大连警方的两次决定,都算是依法行动,因为《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法律是死的,执法者是活的。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为了能“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而不是为了依法而依法。大连警方的迅速纠偏,就反映了中共所提倡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初心。

 

而且修补行动不止于此。在案发后不到一个星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举行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针对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校园安全、人身权益受侵害、网络沉迷等问题,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专章。

 

修订的目的是希望能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通过家庭、学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等各司其责,推动社会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

 

 

两宗杀人案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引发的连串反应,截然相反。

 

从执法与立法机关来说,内地的执法机关因应民意,迅速纠偏;立法机关也因应民意,迅速行动,试图弥补漏洞,完善法律。

 

当然,香港的警方也采取了行动,特区政府也推出修例设法弥补漏洞,但立法会中许多反对派议员的表现则完全相反。

 

他们百般阻挠政府修例,煽动持续不断的街头抗议,瘫痪交通,向政府施压。甚至在政府撤回修例后也不依不饶,甘愿做美国发动港版颜色革命的棋子。

 

他们的所作所为表明,他们对给杀人案中的受害女子伸张司法正义毫无兴趣,却非常热衷于担当美国利益的代理人。

 

从社会舆论来说,内地民意普遍站在被害女童一边,几乎没有听到有人会因担心自己的孩子可能做错事或犯罪或日后受到不公平审讯而支持让杀人男童逍遥法外;

 

在香港,却有不少舆论,仅凭担心审讯不公这一点,就坚决反对将逃犯送内地受审,甚至不愿意仔细研究修订草案细则,比如需要经香港法庭批准、只有干犯某些特定罪行的人才会移交内地等等。

 

对比一下,就可以明白,哪一个社会更正常?哪一个社会不正常?哪一个社会更注重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哪一个社会在滑向落后和野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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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锋锐观察”微信公号【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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