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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立虹:“人善人欺天不欺”也是辩证法——再谈“人善人欺天不欺”
点击:  作者:侯立虹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8-02-25 1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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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善人欺天不欺”,是天理还是迷信?》,是《廉政瞭望》和昆仑策等媒体2017年8月发表的本人拙文,引起人们的关注,也有人对“人善人欺天不欺”可行性提出质疑,而分歧的焦点又源自社会环境反作用形成的社会效应。因此,本文从唯物辩证法出发,阐明“人善人欺天不欺”蕴含的辩证规律及其辩证关系,期望能够人们坚定“人善人欺天不欺”的人格修养,助推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

 

  首先,要立足联系的观点,从客观上剖析“人善人欺天不欺”与社会环境的联系和影响,厘清二者的作用与反作用关系,高度重视社会环境对“人善人欺天不欺”的制约,政府自觉行使彰天理、行天道之责,凸显“天不欺”的威力威严。

 

  毋庸置疑,“人善人欺天不欺”是一种正能量,对人们主观上坚定善念,坚持善举,传播善行起着积极作用,能够推动社会弘扬向善的正气。但不容忽视的是,客观的社会环境对“人善人欺天不欺”有着巨大反作用,好的社会环境能够让人们乃至绝大多数人坚信“人善人欺天不欺”,甚至达到人善人帮,到处都是善人的境地;而差的社会环境会让坏人当道,小人横行,人善人欺也就成为司空见惯现象,自然对“人善人欺天不欺”产生怀疑,甚者当作骗人的说教。

 

  如果我们一味强调践行“人善人欺天不欺”的主观能动性,不重视邓小平所说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加强人善人欺客观环境的治理,就会适得其反。

 

  人们不会忘记,毛泽东时代全国各地学雷锋,助人为乐蔚然成风,可谓“六亿神州尽舜尧”,根本不存在人善人欺的现象,而且“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做人标准,使得“人善人欺天不欺”渐渐被人遗忘。随着改革开放国门打开,资产阶级唯利是图价值观的侵袭,人们追求金钱至上,幻想一夜暴富骤富,利用双轨制牟取暴利,钻政策空子投机取巧,生产者挖空心思制假造假,经商者以次充好,而且这一切通过关系可以不受任何惩处,于是出现了李逵干不过李鬼,老实善良、诚信经营遇到严重挑战,“人善人欺天不欺”也受到严重质疑。

 

  党的十八大以后,打虎拍蝇高调反腐,全面从严新常态呈现于世,任劳任怨香了起来,善行善举受到尊重,而“人善人欺天不欺”也就成为处世座右铭。可见,“人善人欺天不欺”,是一种社会效应,又是社会风气好坏与否、安定与否的晴雨表。人善人欺的偶然多了,社会风气必然是坏了;人善人欺的“欺”多了,就意味着坏人当道、好人受欺;代表正义的“天”,不是法律,不是政府,不是社会舆论,而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义士,是被“人欺”集合的群体,社会就会出现不稳定甚至动荡。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善人欺天不欺”就不仅仅是人格修养的问题,不仅仅是与大局无关的个人问题,而是关乎执政基础的政治问题,关乎全局的社会问题,党和政府必须从这些表象中时常发挥“天”的作用,显现出“天”的威力威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社会环境,稳定人民群众情绪,使人民群众坚信“人善人欺天不欺”的天理。

 

  其次,要运用辩证法,读懂“人善人欺天不欺”的内在辩证规律,从主观上摆脱人善人欺的奴性,通过矛盾转化创造“天不欺”的条件,开掘“人善人欺天不欺”的正能量。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而人恶人怕天不怕、人善人欺天不欺就集中反映了这一规律。其中的“人”代表主观,是指个体或少数人;“天”代表客观,是自然规律客观规律和法律威严、正义力量以特有方式的显现;天不怕、天不欺则是对尊重和违反自然规律客观规律、坚持和挑战正义行为的保护与惩处,“三尺头上有神灵”的神灵指的就是这些。

 

  所以,无论社会环境如何,从整体上来说,“人善人欺”都是暂时的、偶然的和主观的、相对的,“天不欺”都是永久的、必然的和客观的、绝对的,而暂时与永久、偶然与必然、客观与主观、相对与绝对都统一于“人善人欺天不欺”之中。闻名全国的于欢案,其背后推手能够与当地公检法勾结,徇私枉判,算得上只手遮天,可正义之士气愤不过,广大网民义愤填膺,形成了铺天盖地的社会舆论,引起最高检的介入,这就构成了此处具体的客观的“天”,而于欢案的最终改判纠正,对于欢来说,就是“人善人欺天不欺”的最好诠释,对于欢案当初的推手来说,则是“人恶人怕天不怕”之最好明证。

 

  显然,实践“人善人欺天不欺”同样充满辩证法。就人善人欺而言,本身是一种顾全大局的忍耐,是一种不与小人计较的洒脱,如果照某些人的观点,被欺就必须起来斗争反抗,否则就是窝囊乃至奴隶思想,便违背了辩证法,因为“被欺”的范围很广,大到利益侵犯,精神伤害,小到受奚落,吃小亏,或是处心积虑的恶意行径,或是没有任何动机的无心而为,有的是原则问题,有的是无关紧要的小事,必须区分对待,既不能无原则的忍让,也不能一味斗争四处树敌。如果被欺关乎原则问题,到了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甚至生命受到威胁,就应该奋起与欺自己的人斗争,不能被动地等待天不欺;如果被欺是在名利和精神方面受损,就不要因此而纠结。这就说明辩证法要求很好把握被欺的“度”。

 

  “人善人欺天不欺”包含“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哲理,不能以斗争哲学教条的理解,因为善良的人有时被当成软弱,愿意吃亏的人被视为傻子,退让忍让的人被认为懦弱,受到他人的嘲笑、欺负,表面看他们是弱势,是少数,但随着时间推移,善良的人就会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与帮助,也能博得大多数人的尊重,弱势变为强势,少数变为多数。而恶人正好相反,似乎他们欺负人是强势,有人怕有人依附看起来人多势众,可坏事恶事做多了就会犯众怒,就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谴责,最终受到打击惩处,给人的感觉是天理报应,实则是事物发展的辩证法。

 

  “人善人欺天不欺”还涵盖着矛盾转化原理,不能以僵化的形而上学死板的对待,恶人欺负好人固然是坏事,但有时候反倒起到帮助好人的作用,使得不少好人在“被欺”中成功和成长,抑或躲避开灾祸。比如一些善人受排挤被调到另一个单位,结果到不受排挤的新单位进步更快;又比如正直的善人被那些以权谋私的小团伙划到圈外,及至这些腐败的窝案东窗事发,善人因被划在圈外而安然无恙。再比如一些老实人,因任劳任怨常常被欺负,往往被放在任务繁重、出力不讨好的岗位,结果“被欺”使其迅速成长,成为单位离不开的骨干。由此说明,辩证地认识和对待“被欺”,也是“人善人欺天不欺”辩证法地应有之义。

 

  第三,要善待因果规律,悟透“人善人欺天不欺”隐含的天道好还,坚信善因结善果、恶因有恶报的规律,发挥影响社会效应的主观能动性。

 

  提及因果律,人们会马上想到佛教的因果报应,认为是封建迷信。其实不然,古圣贤哲所说的“为善必昌”、“为恶必殃”,就是典型“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因果报,而《易经》提出的“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佛教强调的“无德无行而取厚利,必有奇祸;善心善行而受磨难,多有后福”,以及“人有小九九,天有大算盘”的谚语,说的也是这个道理,不能把佛教的精华与糟粕相提并论。

 

  目前社会的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与忽视因果伦理教育有很大关系,人们误以为许多不公平现象源于残酷的竞争,而竞争就是弱肉强食,尔虞我诈,如果老实善良,就会被认作傻子甚至被淘汰,由此对因果律失去信心,发生价值取向的迷茫和混乱。我们必须明白,“人善人欺天不欺”的因果律,重在改造自我、超越自我,因为自己改变不了社会大环境,就要适应和善待周围环境,增强在这种环境中“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定力,如果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机械地理解因果律,很容易陷入随波逐流,得过且过的宿命论。唯有增强一心向善,顺境时心存感恩、不骄不狂,逆境时不抱怨、不消沉,反躬自省的因,才能结出善果。也只有准确把握“人善人欺天不欺”的因果关系,才能坚定“人善人欺天不欺”的信心。

 

  概言之,尽管“人善人欺天不欺”受制于客观,但更强调把握辩证法和因果律的主观,坚定与人为善的修养方向,守住替天行道的善道,保持牺牲奉献的善行定力,坚持为善的气度,不左右摇摆,不因受欺改变初衷,自觉营造善力强大,善行威远的社会氛围,“人善人欺天不欺”定会释放出新的时代光芒。

 

  (作者单位:河南新乡市科技局;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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