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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雷洋案,没有谁是赢家
点击:  作者:吴法天    来源:吴法天博客  发布时间:2016-07-02 1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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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5月11日写过一篇关于雷洋案的文章,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篇。我在文章中希望一些公知大V和不要消费死者,某些媒体不要吃雷洋的人血馒头,多从受害者家属的角度考虑他们的感受。该文观点,支持者很多,批评者也不少,我都没有回应。因为我在文章最后说了一句“言尽于此吧”,整整五十天,任外界喧嚣,我再未对此事置一词。

 

      国资某委主任雷洋,嫖娼后被抓捕过程中意外死亡,其死因成谜。出警的警察,从西部最贫困县走出来中国政法大学的毕业生,一直兢兢业业奋斗在工作岗位上的邢某,被当做了罪魁祸首,千夫所指。当时雷洋家属委托的律师说雷洋是“被警察打死”,“不排除栽赃抹黑”,因为雷洋年轻健康,“排除猝死”。昨天鉴定结果出来了,无情地打了律师的脸。可是有人反而指责我的文章写错了,那我就开个戒,说两句吧。

 

      鉴定结果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不是“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致创伤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也不是“严重颅脑损伤合并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更不是“钝性暴力作用于胸腹部造成肝破裂致创伤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我说的后面几种鉴定结果,才是比较常见的殴打致死的症状。

 

      什么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急救医学专家对《环球时报》称,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是指人在胃中含有食物的情况下,呕吐时由于一些因素意识不清或昏迷故而没有办法控制呼吸,将呕吐物吸入气道中并堵塞气道,进而导致窒息死亡的情况。说得简单点,就是自己被自己呛死的。

 

      根据专家介绍,人体基本的生理防范不太可能使人在清醒时吸入呕吐物,所以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多数发生在人体失去意识的时候。其原因一般有三种可能:一是一些自发性的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梗等,大脑神经系统可能造成胃的呕吐反应,并同时造成意识不清,这时胃内容物很容易被吸入气道中;二是脑部外伤,大脑在脑震荡的情况下会引发颅内压增高,也有可能引发呕吐,如果大脑在外伤过程中已出现意识不清的情况,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三是醉酒很深并躺姿不当,如仰面躺,也可能引发该症状。

 

      如果雷洋有脑补外伤,而且外伤足以严重到导致其意识不清,那肯定在鉴定过程中可以鉴定出来。需知,鉴定过程一个多月时间,仅解剖检验过程就持续了十多个小时。在组织病理学检验阶段制作了257张病理切片,这远远超出了通常尸体检验的工作量。另外,为保证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鉴定机构还多次聘请了国内著名法医学专家进行论证。检察机关允许雷洋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法医专家见证人以及检察机关邀请的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特邀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共同见证了解剖过程。如果有颅脑外伤,这么重大的案情,肯定公布了。就算不公布,在场的雷洋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也肯定会在网上说了。

 

      雷洋有醉酒么?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雷洋那天晚上喝酒了,他是正常在家吃完晚饭,去接飞机,然后在接飞机的路上,忙里偷闲地,拐进离家不远的足浴店,打了一次飞机。从离家到足浴店的路上,没有时间喝酒,也没有鉴定结果显示有醉酒,所以第三种可能也排除了。

 

      所以,只剩下“自发性的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梗等,大脑神经系统可能造成胃的呕吐反应,并同时造成意识不清,这时胃内容物很容易被吸入气道中”,就是俗说的自身原因导致的猝死。雷洋有没有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梗等,不得而知。

 

      那么,会不是是警察殴打后导致意识不清,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在临床中,确实有胸腹部受到较强暴力刺激迷走神经,使胃肠和腹壁肌产生收缩,腹压增高,贲门开放引起呕吐;同时由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在呕吐时声门开放,在吸气状态时将呕吐物吸入呼吸道内引起窒息。我认为不大可能。理由有三:第一,殴打会导致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或者钝性暴力伤,即使内伤也可以鉴定出来。殴打导致呕吐的暴力程度可不是一般的殴打,而是严重暴力。第二,如果殴打导致死亡,应该定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第三,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立案的标准之一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发生雷洋死亡的结果,邢某也不可能以玩忽职守罪被逮捕。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原先涉案的五名警察,如今只剩下两名,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警察涉嫌违法的程度没有想象的大。

 

      我注意到,《刑事技术》杂志1991年第6期有一篇文章《奔跑中胃内容反流吸入性窒息死亡1例》,我看了全文。死者28岁,既往健康,某日伙同他人行窃时被发现,慌忙逃窜,抛出约一公里后突然倒地死亡,鉴定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法医认为,由于奔跑剧烈,四肢血运增加,内脏各器官及脑组织血供均相应减少,加之平素很少较长距离地奔跑,则心、肺功能在短时间内很难适应突然的剧烈运动,从而使脑的血、氧供应不足,引起延髓呕吐中枢兴奋,造成中枢性呕吐,当胃内容返流涌至口腔时,即被深而强的呼吸运动吸入气道乃至肺内,从而导致窒息死亡。另外,胃内滞留的半流体状食糜较多,以及奔跑时的高度紧张,也是胃内容返流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

 

      以后遇到嫌疑人逃跑,追还是不追?

 

      鉴定结果一出来,雷洋家属委托的律师又忙着误导公众,说“只能是外力暴力所致”,引发新的一轮舆论。作为律师,怎么可以如此不顾事实,信口雌黄?这是在死者家属的伤口上撒盐,更是对嫌疑人家属的伤害。鉴定结果说有暴力了吗?鉴定结果说警察打人了吗?都没有。就像当初有人煞有介事地忽悠网友,竟然说可以在尸体中提取精液,真是无稽之谈!雷洋家属委托的律师倒是教一教大家,如何在尸体中提取精液(不是体液)?大家跟着起哄,只考虑国资某委主任的“面子”,考虑过贫困大学生邢某的“里子”么?邢某的妻子发公开信,质问检察机关,邢某是否你们用来平息民愤的工具吗?

 

      “一名警察,是否可以依法盘查涉嫌违法的人?盘查过程中嫌疑人逃跑并激烈反抗,该不该依法采取约束手段?发生了死亡事件,是否就必须归咎于执法的警察?”这是邢某妻子提出的三个问题,也是很多支持国资某委主任雷洋的网友要回答的问题。雷洋是一个父亲,邢某也是一个父亲。雷洋有妻儿老小,邢某也有妻儿老小,而且来自贫困地区的邢某,靠打工完成大学学业,然后没日没夜工作,一步一个脚印走到今天。所以他的妻子说,如果邢某要被当做舆论风波的替罪羊,他全家不服,“一个家虽弱小,但一口气,我们会坚持”。

 

      我一直反对贴标签,把警察群体作为群情宣泄的对象,进行妖魔化。当然,我一向也批评警察执法过程中的滥权行为,但具体对象具体分析。例如,早在2009年,我就针对北京公安局东城分局违法办案,造成张远洋冤案,写过一系列批评文章。更是在最近,面对益阳市公安局严重违法,公权私用、打击报复举报人,进行了连续十几天的直播。但我同时也表扬了北京朝阳区团结湖派出所民警果断处理挟持人质事件的英勇。我喜欢就事论事,因为每一个群体,都有大量的无名英雄,也有害群之马。你能不问青红皂白就说执法雷洋案的警察就是“恶警”吗?同样地,你能说人大硕士就一定不会嫖娼吗?

 

      雷洋生于1987年生,湖南常德人,2005年考上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毕业,在国资委某部工作。2013年结婚,刚有一个女儿。邢某,1983年生,甘肃会宁人,2001年考上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毕业,后在派出所工作。结婚后有一对双胞胎女儿。他们都是北漂,都在北京上学,都在工作,都在北京结婚,都在北京有了自己的小家庭。他们素不相识。如果机缘巧合,他们也许会在某次朋友聚会上相识,把酒言欢。就像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简称人大,工作于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有很多来自这两所学校的朋友。我甚至会跟他们俩说,“到底是人大,还是法大?”

 

      如果我们把事情再拉回到起点,一切源于那天晚上,国资某委主任雷洋,绕道而行,鬼使神差的拐进了那条灯光昏暗的小胡同的足浴店……悲剧在那时发生,此案,没有赢家。

责任编辑: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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