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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炜受贿3200万,获刑14年
点击:  作者:长安街知事    来源:长安街知事  发布时间:2019-03-27 10:52:40

 

 

 

         据新华社消息,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公开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鲁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鲁炜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鲁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鲁炜利用担任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社长,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网络管理、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及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万余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鲁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71121日,中纪委发布消息,鲁炜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审查。2018213日被双开。

中央纪委宣布:经查,鲁炜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阳奉阴违、欺骗中央,目无规矩、肆意妄为,妄议中央,干扰中央巡视,野心膨胀,公器私用,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品行恶劣、匿名诬告他人,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群众纪律,频繁出入私人会所,大搞特权,作风粗暴、专横跋扈;违反组织纪律,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收钱敛财;违反工作纪律,对中央关于网信工作的战略部署搞选择性执行;以权谋色、毫无廉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鲁炜身为党的高级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中央极端不忠诚,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是典型的两面人,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知止,问题严重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典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鲁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鲁炜简历

鲁炜,男,汉族,19601月生,安徽巢湖人,中共党员。197810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记者。2000年起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共十八大代表。

1978.07——1978.10 安徽巢县庙岗乡鲁集大队回乡知青;

1978.10——1984.09 安徽巢县小学、中学教师,桂林风动工具厂机械工人、宣传干事(1982.09-1985.08在广西广播电视大学语文专业学习)

1984.09——1991.04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干事,广西法制报记者、总编辑助理;

1991.04——1994.06 新华社桂林记者站站长、桂林支社社长;

1994.06——1997.11 新华社广西分社副社长、党组成员;

1997.11——2001.10 新华社广西分社社长、党组书记(1997.09-2001.06在广西大学研究生班学习);

2001.10——2001.11 新华社副秘书长,兼任总经理室总经理;

2001.11——2004.05 新华社党组成员、副秘书长、秘书长,兼总经理室总经理、中国经济信息社社长、新闻信息中心主任;

2004.05——2011.03 新华社副社长、党组成员,先后兼任秘书长、经济信息编辑部主任、中经社控股董事长兼总经理、金融信息交易所理事长、中国金融信息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金融信息交易所理事长、国家金融信息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06.09-09.01在中央党校研究生班学习,06.09-06.11在中央党校省部级进修班学习,08.11-11.07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

2011.03——2013.04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

2013.04——2014.05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兼中央外宣办、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

2014.05 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2016.06——2017.11,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简历摘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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