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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高教工委:加强民族团结融合,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
点击:  作者:中共陕西高教工委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7-08-05 11: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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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民族团结工作,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2014年6月陕西省委高教工委统战部编写了《正确看待民族传统习俗》等宣传教育参考资料,并印发陕西各高等学校,要求各高校结合实际,组织学校党委中心组以及学校宣传、统战、学工、安全稳定等部门认真学习,结合本校实际,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昆仑策网现将通知摘编如下。

  

  正确看待民族传统习俗

 

  近年来,我(陕西)省一些大学校园里出现了个别女学生戴面纱、穿罩袍的现象。"面纱、罩袍"到底是不是民族传统服饰?校园里能不能穿着这种服饰?我们该怎样看待这种现象?事实上,这些让师生感到困惑的问题并非小事,往往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深入了解各民族传统风俗,准确把握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严格区分民族服饰和宗教服饰,坚决执行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制度,采取得力措施把相关问题解决好。 

 


 

  民族传统习俗是各民族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的,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风俗和习惯。主要表现在生产节庆、衣食住行、婚丧嫁娶、人生礼仪、体育娱乐以及禁忌等方面,它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心理感情、道德准则和宗教观念等,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标志,也是民族特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各民族风俗习惯不尽相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点。 


  一是群体性。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是该民族所有成员普遍遵守的社会风尚和习俗,绝不是某些个人行为。

  二是地域性。居住在不同地域的民族,其风俗习惯通常各不相同;居住在同一地域的不同民族,在长期地交往过程中,也会形成某些相同或相近的风俗习惯。

  三是相对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一旦形成,就会伴随着人们的生产及生活方式长期相对地固定下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代代相传。

  四是文化性。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它既反映了民族物质文化,也体现了民族的精神文化,蕴涵着本民族的思想情感、价值追求和审美情趣。

  五是变迁性。任何民族的传统习俗都要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随着各民族所处的社会环境、生活环境和历史条件的变化,民族传统习俗也会发生变化。 
 

  民族传统习俗不同于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属于意识形态,有自己的理论体系,以及教义、教规、制度和组织。风俗习惯没有严格规定,只是人们的世界观和思想认识问题。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往往为该民族全体人员所共同接受,一个民族的宗教信仰并不一定是该民族全体人员所共同遵循的。各民族都存在着由宗教信仰演变而来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相沿成习,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虽然它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事实上已经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如禁食猪肉的习惯就来源于伊斯兰教的规定,但经过千百年相沿至今的这种宗教禁忌早已失去了原来宗教的意义,而演变成为一些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了。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划清界限,坚决不参加宗教活动,又要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宗教虽将教义教规与信教群众的衣食住行、文化节庆、婚嫁丧娶等风俗习惯相融合,但风俗习惯与宗教礼仪仍然有所不同,要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对已经约定俗成的婚丧嫁娶仪式,例如起名、割礼、给亡人站礼、送葬、过乃孜尔等,虽然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实质上已经演变为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应予以尊重。封斋、礼拜、朝觐等属于宗教活动范畴,普通公民在宗教场所或家中所从事的宗教活动应予以尊重。 
 

  从历史上看,新疆许多民族信仰宗教,宗教与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伊斯兰教自十世纪传入新疆后,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鉴于此,今天我们有些人不能正确地认识理解和把握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的关系,甚至将某些宗教行为误以为民族风俗习惯。境内外三股势力有意混淆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行为的界限,别有用心地将伊斯兰教中的礼拜、封斋等宗教行为宣称为民族风俗习惯,借机鼓吹散布宗教极端思想,传播民族分裂主义。对此,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认识和对待民族传统习俗。

 

 

  正确对待各民族风俗习惯,是关系到尊重民族感情、实现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的大问题。党和国家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基本内涵和要求是:汉族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要尊重汉族的风俗习惯,各少数民族之间也要相互尊重彼此的风俗习惯。
(二)保持民族风俗习惯。客观辩证地认识民族风俗习惯,对那些有利于民族发展进步、广大群众身心健康、各民族和谐团结的优良健康的风俗习惯要保持和发扬。
(三)改革民族风俗习惯。各民族都应按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要求,自觉地摒弃封闭、落后、保守、愚昧的风俗习惯,对那些已落后于时代及社会生产力发展,有害于人们身心健康,影响民族发展进步的风俗习惯主动进行改革,以开明、开放的心态学习先进文明成果。


  为了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对少数民族的节日习俗、饮食习俗、丧葬习俗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促进了各民族的和睦相处和团结进步。

 

 

  维吾尔族妇女有自己非常传统的服饰与着装习俗,而且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比如艾特莱斯丝绸裙、金丝绒花帽、各种刺绣的衬衫和各种艳丽的头巾以及老母亲的白纱巾等等,都是维吾尔族妇女特有的着装与服饰特点。但戴面纱、穿罩袍不是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服饰穿着,在社会公共场所穿着"吉里巴甫"服则完全是宗教极端思想的外在表现。

 

  面纱、长袍是生活在阿拉伯半岛上的阿拉伯人的传统服饰。阿拉伯半岛大部分地区是沙漠,干旱少雨,气候炎热,阿拉伯人为了适应半岛的自然地理气候条件,躲避风沙和炎热,逐渐形成了男性戴头巾、穿长袍,女性戴面纱、穿长袍的生活习惯。

 

  伊斯兰教在其发展过程中,内部出现了一些极端主义派别。极端主义教派为了争夺信众,对《古兰经》等宗教经典的一些内容加以曲解歪曲,声称妇女的肌肤除自己的男人外,别人不容许看到,把妇女完全禁锢起来,要求妇女外出时必须头戴黑面纱,身穿黑袍。塔利班在统治阿富汗期间,如果妇女外出不戴黑纱、穿黑袍,轻者被鞭笞,重者则被关进监狱。

 

  境内外敌对势力特别是"三股势力"为了达到分裂中国的政治目的,以民族、宗教为幌子,大肆散布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鼓吹"穆斯林妇女必须穿着'吉里巴甫'服,否则就不是穆斯林","妇女必须戴黑面纱,穿黑袍"等谬论,其险恶用心和罪恶目的就是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造成民族间的隔阂,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防止其传播、蔓延。

 

 

  禁止各族师生在学校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和标志,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体现,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社会主义办学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师生职责使命之所在。

 

  宗教服饰一般是指宗教神职人员及其信徒从事宗教活动、表达宗教情感时所穿戴的服装和饰物的总称。宗教服饰反映了信教者的宗教意识和宗教情感,将自己与不信教者或其他宗教信仰者加以区别。从世界范围内看,世俗国家要求一般不在社会公共场所穿戴宗教服饰。

 

  法国国民议会于 2004 年通过了"头巾禁令"法案,明确规定"禁止在公立学校佩戴宗教饰物,这些饰物包括穆斯林头巾,犹太教的无边帽以及基督教的十字架"。法国政府又于 2011 年 4月 14 日通过了《禁止在公共场所穿遮面长袍》法案,明令禁止在公共场所佩戴遮面长袍,违令者及强迫他人佩戴者都将受到法律惩罚。

  德国为保护公共秩序,自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开始,法律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遮掩脸部。

  土耳其、新加坡、叙利亚、西班牙、哈萨克斯坦、蒙古、越南、土库曼斯坦等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规定,对师生在世俗学校的穿戴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不允许师生穿戴宗教服饰进入世俗学校,对违反规定的师生将不允许进入校园、勒令停学,甚至给予经济处罚。

  土耳其政府、叙利亚政府都明确规定,不允许女学生在校园里穿戴宗教服饰。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也是政教分离原则在国民教育领域内的具体体现。教育与宗教分离主要体现在:

 

  (1)学校与宗教场所相分离。学校属于社会公共活动场所,不是某一宗教或教派的活动场所,学校不得设立宗教教堂和其他宗教设施。

  (2)宗教界也不得在学校设置宗教场所。教师与宗教信徒相分离。教师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既不能担任宗教职务,也不能利用教师的身份,在学校给学生讲授宗教教义。宗教教职人员也不得担任学校教师,利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

  (3)学校教材与宗教经典、宗教宣传品相分离。一方面学校的教材内容不得有宣传宗教教义的内容,另一方面任何宣扬宗教教义等方面宗教书籍、刊物等也不得进入学校。

  (4)学生和宗教信徒相分离。宗教信徒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受教育权利,但他在世俗学校学习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接受学校的各项教育。

  (5)学校教育活动和宗教活动相分离。学校和教师必须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组织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带领或诱导学生从事诸如礼拜、祈祷、封斋等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同样,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也不得要求学校和教师组织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这些涵义,必然要求师生不得在学校穿戴宗教服饰。如果师生穿戴宗教服饰,本身就是宗教信仰和宗教情感的表达,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规定,是法律规定所禁止的。

 

  我们办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学校,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以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文化科学素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宗旨。社会主义的办学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校各族师生员工必须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规定:

  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开设或讲授宗教课,传播宗教教义,干扰、阻碍学校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

  不得利用宗教干扰或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不得在学校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

  不得利用工作学习之便参加宗教活动;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不得在学校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等。

 

  如果在校从事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本身就是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的冲击,必然严重影响党的教育方针和办学宗旨的贯彻落实,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学校是传播先进思想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场所,不是传播宗教经文教义的场所,培养的对象不是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而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由此决定了师生必须按照社会的规范要求着装,禁止在学校穿戴宗教服饰。

 

  利用宗教对教育领域进行渗透,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图谋的一个重要手段。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向学校渗透的根本目的,是欲与我争夺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争夺教育阵地、争夺青少年、争夺下一代、争夺未来。境内外敌对势力有意混淆民族服饰与宗教服饰的区别,宣扬穿戴宗教服饰就是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唆使不明真相的各族师生反对学校禁止穿戴宗教服饰的规定。正是在他们的煽动下,一些青少年学生思想发生了扭曲,分不清楚何为民族服饰,何为宗教服饰,在学校对其进行教育管理时,往往持对抗态度。师生在校园穿戴宗教服饰不仅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的效果,也给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向学校渗透留下了空隙。

 

 

  关于能否在校园里穿戴民族服饰的问题,也应统一认识。一般而言,人们穿着什么服装,怎样打扮自己,是个人的自主选择,别人不应干涉。但个人的穿戴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且受到社会身份和活动场所的制约,必须符合社会职业、行业规范的要求。学校是传授科学知识、人类文明的场所,是传播现代文化的阵地和高地,是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社会进步要求人才的地方。学校的使命和任务自然会对教师、学生在校园内的衣着和言行有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规定和要求。

 

  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新加坡、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家都对学校师生的穿戴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师生文明着装。我国也不例外。作为育人场所的学校,师生必须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师生的穿戴问题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要服从学校育人工作的大局和要求,与教师、学生的身份相符合一致。

 

  (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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