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学术探索 > 人文历史 > 阅读信息
韩晓青:社会主义改造既未“改早”,更未“改错”
点击:  作者:韩晓青    来源:昆仑策网【授权】  发布时间:2022-02-21 08:23:12

 

1.webp (14).jpg

【1956年1月15日,在北京各界庆祝社会主义改造胜利联欢大会上,工商界代表乐松生向毛主席献报喜信】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胜利,由此中国进入了崭新的社会形态,中国人民迎来了发展的新篇章。

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由此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胜利,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然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所有制结构由单一公有制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一些人产生了社会主义改造“改早了”、“改错了”的观点。其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不懂得历史的进程和逻辑。

真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吗?

有人认为,当年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根本不是“早”或“晚”、“快”或“慢”的问题,而是根本没有开展的必要。这种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地位。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的过渡阶段,中国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在当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依然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两者看似“一致”,但当前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在前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之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非所谓的“回到过去”。

客观而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和之后,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有着巨大差异。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的1956年同1952年相比,国营经济由19.1%上升到32.2%,合作社经济由1.5%上升为53.4%,公私合营经济由0.7%上升到7.3%,个体经济由71.8%下降到7.1%,资本主义经济由6.9%下降到接近于0。这说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及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经济,占到了国民收入的绝大多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主动打破单一的公有制,逐步扩大对外开放局面,这是根据国内外局势变化,对社会主义实践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党一以贯之的准则,如今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依然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的,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的经济制度有着本质区别。目前实行的经济制度不是“历史的倒退”,更不是所谓的“重新出发”,而是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顺应历史与时代发展潮流,不断把握历史主动,勇于自我革命作出的必然举措。

“新民主主义社会”能继续走下去?

有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的过渡时期和现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许多相似性,也符合现今的中国国情;中国可以既不走向资本主义社会,也不走向社会主义社会,而是沿着新民主主义社会继续发展下去。这实际上也是脱离中国具体情况的一种空想。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其理想就是要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早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普遍接受了《共产党宣言》中阐述的“两个必然”观点,即“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中共一大纲领明确规定,要在中国进行消灭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革命。在革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很快意识到,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立即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是行不通的。中共二大接受列宁和共产国际的指导,确定革命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第二步再进行推翻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

如何实现两个革命的衔接,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立了新民主主义理论。1940 年1月,毛泽东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提出,民主革命胜利后,将“不容横插一个资产阶级专政的阶段”,但是也不能立即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而是要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和“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作为过渡。过渡阶段的任务,是在多种所有制基础上发展生产力,实现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为向社会主义转变准备条件。由此可见,“新民主主义社会”在中国共产党人的设想中本身就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准备阶段。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是国家发展的既定目标,为什么没有把社会主义的前途写进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呢?毛泽东解释说:“纲领中只说现阶段的任务,如果再说得远一点就变得空洞了。”也就是说,纲领是行动纲领,是为着规范当时的行动而规定的。1952年6月19 日,周恩来在全国统战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也对没有把“社会主义社会”写进《共同纲领》作了说明:“《共同纲领》没有写社会主义前途,是因为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虽然把这个前途写出来他们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有点强加于他们,所以我们采取等待的政策,没有把社会主义前途写进去。但是这个前途是肯定了的。”

《共同纲领》没有把社会主义的前途写进去,是考虑到当时的种种条件,并不影响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随着各种条件的成熟,1953年6月,毛泽东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基本内容,同年8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表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中国开始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1.webp (15).jpg

【1954年,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游行大会上,北京市民高举“为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而奋斗”的标语牌通过天安门广场(张庆民/供图)】


事实胜于雄辩。后来的实践证明了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必然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我们何必要“再举新民主主义的大旗”,再走新民主主义之路呢?

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在社会历史演进过程中,生产关系的急剧变革往往会伴随着对社会生产力不同程度的破坏。但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在保证国民经济基本稳定发展、人民群众普遍拥护的情况下完成的。1956年与1955年相比,农业总产值增长6.4%,工业总产值增长28.2%。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技术改造逐年都有所发展,粮食产量逐年增长。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与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证明了1953年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

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既定目标。新中国成立后,在经济十分落后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社会主义革命的道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构筑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业已形成。社会主义制度成功确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开创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是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统一关系原理,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具体问题的一个成功典范。对于社会主义改造,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其作出了这样的评价,“到一九五六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但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实现了一穷二白、人口众多的东方大国大步迈进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飞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这就是历史的结论!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共党史教研部;来源:昆仑策网【授权】,转编自“中国历史研究院”,原刊于《历史评论》2021年第6期)


 

【昆仑策研究院】作为综合性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秉持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负责,讲真话、讲实话的信条,追崇研究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旨在聚贤才、集民智、析实情、献明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欢迎您积极参与和投稿。

电子邮箱:gy121302@163.com

更多文章请看《昆仑策网》,网址:

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kunlunce.com

责任编辑:红星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高端精神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研究院 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kunlunce@yeah.net
    携趣HTTP代理服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