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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营 朱有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辨析
点击:  作者:刘仁营 朱有志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9-12-01 1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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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是唯物史观分析社会机体构成,揭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核心概念之一。如何认识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其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唯物史观基本逻辑和对现实社会上层建筑性质的理解。对此,学界已经存在一些带有共识性的认识。例如,经济基础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并同生产力的一定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变更决定上层建筑的变革;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以一定的形式结合起来构成社会形态。但对这些认识的进一步的具体理解,特别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什么等问题,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

有人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制度变革的重大现实出发,认为既然非公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所有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就应该把非公经济也看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较为普遍地体现在一些常用教科书当中。必须肯定,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体现了持论者勇于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但对这种理解,笔者有不同思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社会主义之一般,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特殊,这种一般与特殊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既不应该用社会主义之一般否定中国特色之特殊,也不应该用中国特色之特殊否定社会主义之一般。所以,无论有多少阶段性和民族性方面的特殊,都不构成否定社会主义之一般的依据。正因为这样,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这样来看,这个逻辑就非常清晰了: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又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就只能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不是别的所有制。因此,那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阶段性和民族性方面的特殊性,来否定其经济基础进而否定社会形态上的一般性的观点,是不符合这种特殊与一般的辩证法的。


除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客观变化这一事实方面的考虑之外,这一认识在理论上的另一持论依据是对马克思“生产关系的总和”一语的特定阐释:“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旧社会生产关系的残余、未来新社会生产关系的萌芽三个方面。因此,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也应该包括这三个方面。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与经济基础这个概念的理论宗旨存在冲突,例如资本主义社会,它既存在资产阶级所有制这一主导性生产关系,也存在封建地主经济关系残余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萌芽,但后两者并不决定资本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性质。对此,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一文中明确指出:“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不是指从属的、已趋没落的,而正是指现存的资产阶级私有制)”。可见,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只能是生产关系总和中非“从属”“没落”的部分,而不是包括各种性质的生产关系的全部。凡是不决定所在社会上层建筑性质和变更的生产关系,无论是旧生产关系的残余还是新生产关系的萌芽,无论是在历史上已经被彻底消灭还是先被消灭后来又产生的生产关系,只要它不能决定所在社会上层建筑的性质,都不应作为此种社会的经济基础去理解。如果非要把旧社会生产关系残余和未来社会生产关系萌芽也称作是经济基础,那么它们也只是旧社会经济基础的残余和未来社会经济基础的萌芽,而非当下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

对此,有的同志又提出:决定特定社会上层建筑性质的不是经济基础的所有要素,而是经济基础的整体性质;只要经济基础的整体性质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它的构成要素是否还包括别的性质的经济基础因素都不影响它的主要功能。笔者认为,这种解释貌似有理,实际上没有充分考虑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大语境的逻辑特征。关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起决定作用的两个方面,即性质上的决定和变更上的决定两个方面,是相互印证、相互突出的关系。“经济基础的性质”对应的是“经济基础的变更”,前者强调的是“从性质方面看”二者的决定关系,后者强调的是“从变更方面看”二者的决定关系。不应将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当作一个“筐子”,随意添加与此种社会上层建筑性质相抵牾的因素。

那么,这样做是否就否定了生产力的多样性、复杂性在客观上要求生产关系的多元性、灵活性了呢?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两个概念对应起来,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个概念对应起来,正是有利于对这个多元与一元对立统一关系的解决。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一个矛盾机体,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就是这个矛盾机体中的主要矛盾,它决定着相应上层建筑和社会形态的性质。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显然,宪法区分了两个基本概念:一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一个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当前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这样,从根本上看,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层建筑性质的,就不是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而是“多种所有制”的基础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与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应将二者混为一谈。作为一个哲学概念,经济基础突出的是对普遍规律进行定性分析,而不是对生产关系的具体构成和运行机制等进行定量分析。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任务和理论功能上区分作为哲学概念的经济基础,与作为政治经济学概念的基本经济制度两个概念。

卫兴华先生认为,正因为我国的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所以它也构成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手段。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如果将非公经济也说成是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就可能在逻辑上得出“全民国家”“全民党”等超阶级结论,这是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的现实不相符合的,也正是西方颠覆势力非常希望看到的局面。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透视新世界》一书中坦率地指出,“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销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体现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政治保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也就是巩固社会主义国家上层建筑的物质基础。我们应该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进而巩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物质基础的高度来理解其经济基础的内涵和外延,而不应该做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解释和引导。

(作者分别系江西师范大学副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原院长;来源:昆仑策网,转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原载《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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