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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双祥:深化农业农村机构改革的哲学思考
点击:  作者:单双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26 10:59:42

 

深化农业农村机构改革的哲学思考

——学习哲学从社会实践中感悟农业农村客观性与人的主观性辩证关系


【摘要】客观事实决定人的主观反映,人的主观又不断从感性到理性中去认识客观事实的过程和规律,在实践中认识,在认识中反思,尊重客观事实,就要遵循客观规律,不尊重客观事实,就会犯主观主义错误,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观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这是对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总结,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新时代改革开放的伟大决心和战略定力。这是以全新视角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明亮了新时代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前进的灯塔。


40年前,《光明日报》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回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判断正确与错误的标准只能通过客观实践而不是理论!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真理都是客观实践的结晶,是人的主观认识对于客观事实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因此,作为深化机构改革,同样如此,机构设置一定要符合当地客观实际,实事求是,不能凭主观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不能凭外面(外国)治理结构模式去套,更不能上下不“对口”。作为检验机构改革是否符合当地实际,必须把人的主观和客观事实联系起来的辩证分析,否则就无法检验。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还认为,人的社会实践既改造客观事物的活动,又改造自己的主观认识,是人的主观见之于客观事物的整体效应。

三十多年来,在社会实践观察中,有一个现实的问题十分困惑,农业现代化日新月异,农业生产力得到空前发展,农作物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物质生活,然而,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却越变越复杂,“抛荒村”、“老少村”、“贫困村”等等以及“三农问题”都是摆在我们面前多年来“难啃的硬骨头”。农村出路在那里?农业生产主体是谁?服务农业农村主体又是谁?农业生产关系如何改革?等等一系列客观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看似简单,却不那么简单。本文从哲学的角度,就农业农村机构改革表现出来的不良问题,分析那些是主观造成的?那些是对客观事实认识不足?谈一谈自己看法希望能对我国将来农业生产力发展以及生产关系改革有所启发。

一、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反思我们的主观行为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本质和现象的统一体,既有内在的本质属性,又有外在表现形式,即现象。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各个基本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现象则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就同一类事物而言,本质的东西是它们的共性,只有具备这种共性的东西,它才成为这类客观事物。农业之类的客观事物同样如此,古今中外,农业的共性无非是种植和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笫二条: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讲得非常清楚),农业行政机构的出发点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解决人们民生所需要的农产品及物质生活。假如丧失了共性的东西,违背客观本质的东西,农业不搞种植和养殖,不发展农业,只凭主观想当然去做,这还叫农业么?

(一)违背客观本质主观定职能是导致机构膨胀直接原因

让事实来说话,在调查走访时,发现一些不遵循农业客观本质而主观定职能的事例。1984年,某市就有“农业局行政机构”,隶属市政府。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科、财务科、粮油科、棉麻科、特产科、科教科、畜牧科(1997年4月更名为市畜牧局,下面还有详细说明)、蔬菜科(1986年升格为副县级,更名为市蔬菜局,脱离农业局独立办公,下面还有详细说明)、工会、共青团、妇委会,1984年12月增设市土地局(1986年12月又划转出去)。农业机构的行政职能本应该依《农业法》主管当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1996年,在市农业局机构改革屮,定职能,增设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市饲料办公室(均由市经贸委划入)。2001年市直机关机构改革,市农业局职能进一步扩大,归口管理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市农村经济管理局(2002年4月划转出去),局机关内设科室16个(包括群团机构3个)。科室名称是: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发展计划与财务科、种植业科、经济作物科、科技教育科、农业产业化与法规政策科(加挂农业执法办公室牌子)、市场与经济信息科、对外合作科、离退休干部科、饲料工作办公室、农村能源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工会、共青团、妇委会。1996年12月,农业局畜牧科加挂畜牧局牌子,内设办公室、畜牧科、计划财务科3个行政管理科室,此时还没有扩充编制,工作人员从基层抽调上来的。2001年9月,定职能,市畜牧局正式定为市农业局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畜牧科、兽医科、老干科5个科室,由过去农业局畜牧科3名编制扩充到15名。1986年,通过市农业局有关负责人的主观努力,定职能报材料在市长办公会上研究决定成立市蔬菜局,为副县级建制,人员7名,此时的隶属关系脱离农业局,同时撤销市农业局蔬菜科。1988年8月,提出“三改一转变”蔬菜体制改革,即市蔬菜局改为市蔬菜产销办公室,隶属关系改归市财政局领导,改以线管菜为层层管菜,转变市蔬菜局以生产技术服务为主的职能为市蔬菜产销办公室的综合行政管理职能。1990年,又成立市蔬菜供应局,为副县级经济实体,与市蔬菜公司合署办公,实行“一个班子、两块牌子”,人员行政上隶属关系市商业局领导,经营业务上接受市蔬菜产销办公室指导。1993年1月,撤销市蔬菜产销办公室、市蔬菜供应局,合并成立新的蔬菜产销一体化机构——市蔬菜局、市蔬菜产销总公司,归口市委财政办管理,同年5月,市蔬菜产销总公司定为正县级单位,与市蔬菜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同年9月,市蔬菜局由市委财政办移交给市委农委管理。1995年,又将市蔬菜局转变为市蔬菜办,为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1997年,市蔬菜办划归市农委领导。2001年,又转变为市农业局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据蔬菜干部说,蔬菜的行政人员由过去7名,经过转来转去,最多时达45名。1984年某市农机局改为市农机管理服务公司。1988年,又改为市农机总公司,并将行政职能分离,加设市农机化管理办公室,市农机化管理办公室由市农机总公司代管。1990年又恢复为市农机局(正县级局)。2001年市农机局更名为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2004年,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由正县级事业机构调整为副县级机构,行政人员最多吋23名。还有林业和渔业,机构变化同样如此,与农业局同级都是正县级,行政人员多达几十名。据某市编制办同志讲,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民与官的比例在70∶1,20年后,民与官的比例已经突破27∶1,若不是中央编制办严格控制,真难以想象机构会膨胀什么程度。正如2004年起全国政协常委任玉岭就多次呼吁再不精简市(县)级行政机构,国家财政已经承受不了!据新华网2014年10月22日报道:2014年全国砍掉既无奈又无能机构达13万多个。

(二)不按属性办事只凭主观导致职能被扭曲

上世纪九十年代,机构职能被扭曲最厉害的时期,还以事实说话,1993年,某市农业局通过集体研究决定成立13个贸易公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法人由各科室负责人承担,公司名称五花八门,有钢铁贸易公司,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等等……),农业局本应该履职为农业发展,为农民服务,然而,各科室负责人不得不全身心为注册的公司打拼。因干部群众反对声音不绝于耳,两年后又逐渐取消。某市蔬菜局、水产局、农机局同样如此,注册各种公司,少则三五个,多则十多个。不能注册公司的科室,就巧立名目,摊派、收费,如政工人事科、局办公室盖个公章也明文收费。这种现象是不是违背了客观事物的基本属性?1996年12月30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针对当时有些地方和部门置中央的三令五申于不顾,巧立名目,向社会、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和摊派、虚报农民收入,超限额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甚至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的职能被扭曲怪现象,及时制止,但职能还没有真正回归到依法履职的轨道上。据某市农业局众多干部反应,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招商引资又成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农业局也不另外,每年年初接到市政府分配的招商引资任务后,再细化到各科室,各科室负责人不得不带领本科室同志到处招商引资去。请问农业机构不按照自身属性办事,不去依法履行农业相关职能,却去招商引资,这是不是职能被扭曲?是不是主观主义行为?

(三)转来转去导致上下不“对口”机构形态呈“S”

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最典型要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从机构名称分析,其职能主要是调整农村发展的生产关系。建国以来,作为农业系统内各职能部门推进农业生产力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调整农村生产关系谁来承担?中央有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地方各级政府相应设置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笔者十分迷惑这么重要的机构反而职能越改越弱,是认识问题?还是其他原因?还是以事实说话,1984年,某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还是以科室出现,属于市农委管理,隶属市委,各乡镇设立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所),归农口管理。2010年,某市机构改革,成立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为某市农委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而区、乡(镇),其职能划转到财政部门,各乡(镇)撤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所),这是不是隶属关系错位?在调查中还发现,省有省的差别,市有市的不同。有的省农业厅既设置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又设立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两块牌子,两套人马。有的市(县)成立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属于市(县)政府直属行政机关,有的市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职能直接划转到财政部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据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干部讲,有的市(县)领导主观意识非常强,今天将村经济经营管理职能划转农业部门管理,明天也可以划转财政部门管理,后天也可以回归到农业部门管理。所以,基层干部很形象比喻,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在改革中经常出现上下不“对口”,呈“S”形。像这样上下不“对口”的机构,能发挥效能么?政策能落实到位么?是不是要大打折扣?笔者也反复思考十八大之前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混乱与体制不顺是不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同类客观事物具有相同发展规律以及统一属性


马克思唯物主义认为,同一类客观事物,虽说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其本质有相似性或同一性,不能由于现象上的多样性,就否定本质的同一性。以农业为例,农业就是利用动植物的生长发育规律,通过人工培育来获得产品的产业。农业从原始社会就客观存在,在人类发展史中,无论社会如何发展,任何时期农业都是提供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业,将来若干年同样如此。虽然农业生产方式和方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人的主观变化而改变,但其生长发育规律及相关属性决不会随人的主观意识而改变,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里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变与不变辩证关系,变的是现象,不变的是内在本质。从古至今,就农业来讲,变的是农业种植(养殖)生产方式和方法,不变的是农业种植(养殖)规律。农业从生物属性上讲,分两大类,一类是植物,另一类是动物。从植物类讲,虽说农作物种类很多,形态多样,人们的需求也多样性,但共性都需要光线、淡水、土地等客观要素。长期以来,人们在生产实践中,已经摸索出农作物的种植基本规律,而且年复一年,又运用这些基本规律指导生产实践。动物同样如此。

既然任何事物有变与不变的关系。首先要正确认识农业生产的基本规律,分辨出那些客观事物属于内在本质属性而相对保持不变,那些属于主观的需要不断改造而发展,从而摆脱那种孤立、静止和片面的思想方法。因此,认识农业,不能只停留在现象层面,更不能被其变化不停的表象所迷惑。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自古以来,农业不外乎两个重要因素:一是自然本质属性,二是经济需要、民生所求。从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也是两个因素:一是发展农业生产力,二是调整农业生产关系。只有抓住了农业的本质,发展农业生产力才能真正看得深、看得透;只有抓住了农业两个决定要素,才能真正认识农业发展生产规律,推进农业农村机构改革才不会走弯路。

三、农业农村客观性与人们主观性的辩证关系


农业生长是客观的,人们看农业,指导、服务、管理农业生产就是主观的,生长出来的农产品是客观的,人们去定农产品,购买农产品,监管农产品就是主观的,农村现状是客观的,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是主观的。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是客观的,并具有自身属性以及运行规律。农业同样如此,农业生长有他自然属性以及自身的客观规律,决不随人的意志变化而变化。人们在生产实践中主观上不断认识农业基本规律,从而又发展了农业,适应时代人们的需求,这就是主观遵循客观的结晶。换一句话说,凡是发展农业的事情都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客观上怎么样,那就是怎么样,客观上适应种植什么,那就是应该种什么,不能凭主观胡乱去种植什么。人们在生产实践中,摸索出大量科学依据,这个依据有的是直接感性认识获得的,有的是通过理性推理获得的,总之是要有依据,而且必须都是科学正确的依据。不能够主观认为,凭空想象。也就是说,人有主观性,尽管我们每个人主观看法不同,认识不同,但决不能违背农业自然客观性。否则就会受到自然惩罚。因此,作为服务农业的组织机构就必须围绕农业内在本质作文章,遵循当地自然属性,按照客观规律发展农业。

众所周知,农业又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随着社会发展,人们主观需求也在不断变化,需求决定市场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又调节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这就告诉我们,主观上既要遵循农业客观规律,同时又促进农业种植和养殖结构调整。在这里有个认识误区笔者必须指出来,市场调节农业种植(或养殖),并不能决定农业的自然客观性。比如时下观光农业、旅游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等等都是主观概念,主观上只要能遵循农业客观规律,主观才有实用价值,否则违背农业客观自然属性,就会受到自然惩罚,主观上的东西就成了纸上谈兵,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反对主观地看问题,说的是一个人的思想,不根据和不符合于客观事实,是空想,是假道理,如果照了做去,就要失败,故须反对它”(毛泽东《论持久战》)。前面论述的主观导致职能被扭曲是不是要反对?因此,任何时候,农业的客观性属于第一性,主观去改造永远属于第二性,反之就犯主观主义错误。农业主管部门一定要认识到,无论农业发展或者农业机构设置改革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这才符合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

四、农业农村机构与职能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做任何事情都必须先有人根据客观事实,引出思想、道理、意见,提出政策、战略、计划、方案,方能做得好。客观事实是前提,思想、意见、方案等等是主观的东西,所以,做事(或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都是人类特殊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就是我们常说的“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的特点。所有科学的根据和符合于客观事实的思想才是正确的思想,一切根据于正确思想的去主观做事(或实践)才能获得正确的结果。

关于职能的文章,笔者以前从不同的视角论述过,不再重复,这里仅从客观与主观关系,分析农业农村机构与职能的辩证关系。农业和农村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农业的着力点是生产力,客观性占主导地位,而农村的落脚点在生产关系,主观性起主导作用,所以先论述农业,后论述农村。

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讲,农业机构是客观存在的主体,过去需要,现在需要,将来还需要。在当今世界,无论是资本主义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制度,即使非洲落后的国家,都需要设置农业机构,所以这个客观主体长期存在。农业机构存在依据来源于农业的客观事实,决不是职能;也就是说先有农业机构这棵果树,后才有农业职能的果实。农业机构决定农业职能,反过来,农业职能又促进农业机构改革,这才符合马克思唯物主义观点。判断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这就是分水岭,真希望这个认识引起我们共识。否则,本末倒置,认识不到位,越改越模糊,越走越远,其结果难以达到人民期望的效能。

为什么要设置农业机构?从唯物主义观点讲其实非常简单清晰:农业之类的客观事务,需要有主体去做、有钱去办、有办公场所去议、按章法去理。这个主体场所就是农业机构。然而,在我们现实中,定职能作为机构改革的前提,由于主观主义思想作怪,把农业之类事描述得十分复杂,或者与农业有关其他部门已经做了的事也描述进来,比如,食品安全、农产品加工、食品流通、市场监管、环境污染、旅游等等的服务管理之类的事也重复转给农业机构,这是不是导致机构膨胀,职能重叠的直接原因?

有个哲学理念必须反复讲,治国犹如栽树(“治国犹如栽树,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时引用唐朝吴兢《贞观政要·政体第二》),机构设置更像栽树,栽下的树,只能修枝剪叶,不能摇摇晃晃,更不能移来移去,否则损伤了本根,需要很长时间恢复,可是,在现实中,由于主观认识原因,往往忽视了这个根本,所以导致机构设置变来变去,基层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能。农业机构的设置同样如理,无论社会怎么变革,农业种植和养殖两个基本属性都不会变,变的只是生产方式和管理方法,从经济学角度说,变的就应该交给市场这个无形手去调节,比如社会需要什么农产品由市场决定,不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像蔬菜局、花卉科、西瓜办等等都由农业机构内种植机构来履职。因此,农业机构设置或改革必须围绕种植和养殖两个属性发展生产力,尤其是要客观地联系当地实际,比如人口、地理、经济等相关情况,确定相应的内置办事机构。

农业职能,通俗地说,农业机构做农业之类的客观事务产生的社会功能;从法治的角度讲,农业机构履行《农业法》等有关法律发挥的作用和功能。从哲学角度讲,农业职能就是农业的客观事务与人的主观行为的结晶,用符号表示:Z=SR,Z表示职能,S表示客观事务,R表示人的主观能动性。客观事务经过人在实践中总结归纳就形成工作职责,脱离了客观事务或者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肯定会犯了主观主义错误,达不到社会所需要的职能;客观事务存在而我们主观不去做,很显然就不能形成职能。

虽说农业的客观事务种类多,专业性强,只要遵循相应的各自规则,依法办事,就能达到社会所需的效能,这就要求人们针对每件农业之类的事一定要实事求是。然而为什么会出现事与愿违呢?往往就是人的主观想当然,没有实事求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要做的事,而人的主观不去做,或者做错位、越位,这是人的问题,必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法律没有规定而实际工作中因人的主观能动性强,发现有些事必须做,做了有利于社会,这就得不断完善或者延伸相关法律,对这样主观能动性强的人要给予表彰奖励。人的主观能动性往往受政治立场(意识形态)、专业知识、人的情感等因素影响。当前,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关键要调动广大干部群众主观能动性,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积极性。农业机构的工作人员要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既要懂农业、更要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注重实际效果,解决实质问题,尤其是要量化职能作为考核指标,激励带动广大党员干部把初心使命变成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气神和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行动自觉。

农村问题需要强有力的生产关系作保障。农村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除了表现出来的经济问题外,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管理部门被弱化,尤其是在认识上不断弱化非常危险。过去,有些地方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乡(镇)设置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所),有3至5名经管干部在履行调整生产关系的职能,比如,管理农村“三资”(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金、资源),实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正在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等多部法律。而现在有的地方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队伍越改越弱,基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所)都消失了,经管工作人员几乎都是临时抽调的,很难发挥经管应尽的职能。近年来,党中央部署的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等一系列调整生产关系的惠及民生的政策,那些没有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队伍薄弱的地方能落到实处么?

在社会经济学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本来就是一对矛盾共同体,生产关系既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可以制约生产力发展。在此举一实例来说明:栽植一棵树很容易,一两年就可以见成效,而我们栽培一片森林就不那么容易,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上百年。栽下的树就自然成长,成长过程由自然条件来决定,培育、管理、维护这片森林这都需要人来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同样如此理,栽树比喻生产力,培育管理维护就象生产关系。我们认为: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时,市场因素很关键,因此应尽可能地让市场很自然地去激发生产力,而生产关系永远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发展生产力很容易见到成效,而要见到生产关系的成效就不那么容易,三、五年打基础,见成效可能需要十年,或者更长,而破坏生产关系就像破坏森林那样,很短时间就能破坏掉。所以要有正确的意识形态,有坚韧不拔的意志,华为公司为什么能有今天,除了生产力先进外,更重要他们抓生产关系也是最先进的。

在农村,只要抓生产力可以看到立竿见影成效,比如农业机械化,有的村普及率达到65%以上,从育种到收割,整套机械都有;可是,该村集体经济却没有跟上,为什么会这样?就是因为有些乡(镇)级政府其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队伍非常薄弱,再加上对调整生产关系认识不足,经管人员经常变动,《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三资”管理等等…,难以实施到位。当然有的地方政府早就认识到生产关系重要性,加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队伍建设,改革完善相关机构,因此,有了调整生产关系的实施主体,党中央部署的各项改革政策都能落地生根,当地农村集体经济也就不断发展壮大。正如森林壮大了,每棵树才能持久共生成长。农村集体经济壮大了,每个农民才会幸福、和谐地享受小康生活。

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顺应广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乡村靠谁振兴。习近平同志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所以,乡村振兴人民群众是实施的主体,只有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创造历史伟业。那如何才能体现人民主体地位?这就是生产关系的问题。站在马克思社会主义立场讲,就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走共同致富。也就是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抓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抓集体经济必须抓农村的生产关系,所以只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农民来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才会落地生根结果。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不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忽视了生产关系反作用生产力,财政的钱不断投入,也就是老百姓常说,只顾输血不去打造造血功能,乡村难以振兴。从哲学角度说,不注重客观规律,主观上就现象解决现象,其结果是农民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因此,归根结底,农业农村机构改革,既要有抓生产力的抓手,更重要有抓重构新时代生产关系的抓手,让新时代生产关系在乡村振兴中促进生产力发展,在党的坚强领导下,走共同致富道路。
 

(作者单位:湖北省鄂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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