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学术探索 > 理论研究  > 阅读信息
周新城:产权改革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突破口吗?“产权私有化”论评析
点击:  作者:周新城    来源:察网智库  发布时间:2018-07-19 18:30:17

 

 1.webp (7).jpg

              

  摘 要】我们的“经济改革”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现阶段具体国情相结合的理论为指导的,而所谓产权私有化则是以私有化和自由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新自由主义为指导的。以什么思想为指导,关系改革的成败,是决不能含糊的


  不久前,有人提出,抓到了中国经济改革的突破口,提出“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这样一个论断。这些人认为,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要搞股份制,为什么搞产权私有化,所以一段时间虽然他们压力很大,但照样在推进。最后,终于认为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

 

  这种言论涉及到我国经济改革的重大原则问题。产权改革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突破口吗?我国的经济改革,最重要的是产权私有化吗?

 

  我国的经济改革是在各种思想的斗争中开展的,呈现出一幅复杂的景象。我国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胡锦涛同志在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十大宝贵经验时,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结合起来”,作为“管总的”三条经验的首要一条。他指出:“我国改革之所以成功,在于既没有丢老祖宗、又发展老祖宗,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根据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发展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使马克思主义更好地发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指导作用,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勃勃生机。”[①]这是我国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原因。但是,不可否认,我国改革也受到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尤其是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干扰。它在理论界曾经得到相当大程度的泛滥,有人千方百计地要用新自由主义取代马克思主义作为改革的指导思想,这不能不对改革的实践产生相当的影响。在新自由主义蔓延的地方,改革就曾出现了一些错误的做法。例如,由于某些人把经济人假设当作改革的理论前提,把产权私有化当作改革的核心,一些地方推行了削弱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私有化措施;由于迷信市场经济万能论,盲目地不顾条件地推行市场化,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甚至在非经济领域也实行市场化,引起了不良后果。尽管这不是主流,不影响改革的全局,但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对这一方面的教训,我们也要认真总结。某些人的主张,恰恰就是这样的新自由主义思想。产权私有化显然不是老祖宗的思想,也不是发展老祖宗,而是违反老祖宗。产权私有化决不是我国改革的指导思想,而是干扰我国经济改革的噪音、杂音,已经遭到严肃的批评。时至今日还在鼓吹产权私有化这一套,叫人说什么好呢?真是撞了南墙也不回头的主儿

 

  这些人忘记了党的十四大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国经济改革的核心内容。查遍中央文件,我们也查不到产权私有化的主张。这些人能列举一下,哪个中央文件讲过要实行“产权私有化”的?恐怕他列举不出来吧。更不用说“产权私有化是最重要的”这个提法了。正相反,中央从来都是坚决反对私有化的,例如江泽民就强调“决不搞私有化。这是一条大原则,决不能动摇”。他旗帜鲜明地指出:如果“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③]

 

  我常常看到这样一些言论:产权私有化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只有私有化才能建立市场经济。例如有一位“著名经济学家”说:“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市场经济建成之时,就是国有经济消亡之日。”等等。这些都是新自由主义的观点,与党的基本理论相悖的。按照邓小平理论,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可以同私有制相结合,也可以同公有制相结合。所以邓小平说,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没有根本矛盾,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说公有制同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必须实行私有化,从而“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这种说法,从理论上说,是违背邓小平理论的;从政治上说,是反对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的。如果真是只有私有化,才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哪儿还会有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呢!

 

  谈到产权改革,不得不讲股份制。这是某些人最得意的东西。不过股份制被这些人越说越糊涂(也许是故意搞糊涂的,只有搅浑水,才能摸鱼嘛)。记得2006年的时候,他们提出股份制是“新公有制企业”。他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不过同传统的公有制不一样罢了,它是新公有制。那个时候,在新自由主义影响下,我国曾刮起一股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到处在廉价出卖、甚至无偿赠送(明卖实送)国有企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当时人们担心,这是不是私有化?是不是违反中央精神?因为中央一直反对私有化,没有松过口。正在一些干部疑惑、犹豫的时候,这些人摸准了他们的心理:既想出卖国有企业,又怕违反中央“决不搞私有化”的精神。于是他“创造”一种理论,给他们提供理论支持,说:出卖国有企业,只要是按照股份制出卖的,就不是私有化,那是“新公有制企业”,你们放心大胆地卖吧,即使卖光了,那还是公有制为主体。显然,所谓“新公有制企业”的理论,为搞私有化的人,炮制了理论依据,给他们吃了颗“定心丸”,从而助长了私有化

 

  股份制是不是就是“公有制”,这是一个原则问题。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这不是他的发明。记得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有一位学者去美国考察了几天,回来在一家大报上发表了一篇长文章,说美国已经是公有制为主体,因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股份制企业生产的产值占了80%,而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照此说来,美国岂不早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了,因为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标志嘛!这闹了个大笑话。

 

  应该怎么认识股份制?发展股份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来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十五大精神的继续和发展),我们来看一看十五大是怎样论述股份制的。十五大明确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④]这一段话至少说明了以下三点意思:

 

  第一,股份制是资本的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它本身不能说明是姓“资”还是姓“社”,姓“私”还是姓“公”。股份制,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相对于独资、合伙等形式而言的。企业的组建,可以是由一个人出资,也可以是由几个人出资,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社会资金的办法由众多法人或自然人出资,谁出资只能说明资金的组织形式,而说明不了经济关系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股份制是在私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它是私有资本的一种组织形式。他们是利用股份制扩大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范围,为巩固资本的统治服务的。那是典型的私有制形式。但是也不能认为股份制就是私有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企业就不能采用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实行股份制,换句话说,也可以利用股份制这种形式为社会主义服务。

 

  第二,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的股份公司,例如,国有企业以各种生产要素相互参股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典型的就是各种集团公司),是社会主义的,因为它没有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在私有制基础上组织的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因为企业的所有者由个别资本家变为多个资本家,并没有改变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经济关系。在既有公有成分又有私有成分的混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的股份公司(这种股份公司今后会越来越多),其性质就比较复杂,关键要看由谁控股。按照十五大的精神,如果国家和集体控股的,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它不是私有制,因为公有股占主要地位;但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有制,因为在一定范围内含有私人资本,因而只是“具有明显的公有性”。相应地,如果是外商、私营企业控股的,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即它不是公有制,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有制。

 

  第三,实行股份制具有积极意义。我们为什么要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呢?股份制应该起到什么作用呢?从十五大提出发展股份制,以及后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精神看,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目的主要是两个一是,股份制是集资的重要手段,我们通过股份制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因此,在改制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国有资本控制外资、民间资本的能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让外资、私营企业控制了国有企业,那么情况就反过来了,变成了扩大私人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私有制的地位和作用,国有资本就变成了外资、私企控制国民经济、发财致富的工具了。这种情景是与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的目的相悖的。如果把这种设想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提出来,并普遍推广开来,甚至在理论上把外资、私企以股份公司形式控制和支配国有资本还称之为“新公有制企业”,那么国有经济就会失去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就会丧失主体地位,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二是,股份制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国有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是“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为了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巩固和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股份制不是目的,我们不是为了搞股份制而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实行股份制应该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能够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才能说是成功的。

 

  笼统地不加分析地说股份制就是“新公有制企业”,这显然是同十五大精神相违背的。

 

  不能不看到,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成为私有化的工具,关键就在于怎么搞股份制

 

  如果说,某些人在2006年的时候讲,不管怎么搞,股份制都是公有制,不过是“新公有制”,这实际上是为私有化打掩护的,只是没有明说,这次可把底牌亮出来了:他要搞的股份制,就是“产权私有化”。把前后联系起来,这等于说,那时说的新公有制,就是现在说的产权私有化。产权私有化等于公有制,这就是这些人的理论逻辑!

 

  产权私有化,把我们在改革中设计的产权(即财产权利,首先是所有权)的变化归结为私有化,并且说这种私有化是“最重要的”。这种主张是根本不对的。

 

  首先,产权私有化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对立的。我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也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如果把国有企业都化公为私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企业主导作用都谈不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不存在了。我并不否认改革中涉及所有权,十五大提出的股份制不用说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就“允许更多国有制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等等。这些变化都不是简单地实行“产权私有化”。产权不管怎么变化,都要有利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从总体来说,国家所有的股权应该处于控制地位,即必须由国有企业控股,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当然,如果符合邓小平说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也不排除少数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由私营企业控股,但这不应成为主要的形式)

 

  其次,要考虑产权私有化的危险后果。所有制(其法律表现为所有权)是生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从而决定社会的性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同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宪法第七条明文规定,国有经济应该对整个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这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所作的评价非常正确:“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这种力量不仅表现在国内,同时它又是保障我国国际地位,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如果国有企业都私有化了,所有这些都无从谈起了

 

  最后,不能不提到,我们的“经济改革”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现阶段具体国情相结合的理论为指导的,而所谓产权私有化则是以私有化和自由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新自由主义为指导的。以什么思想为指导,关系改革的成败,是决不能含糊的

 

  注 释:

  [①]胡锦涛:《继续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求是》2008年第1期。

  [②] 《人民日报》1999年7月1日。

  [③]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察网智库)

 


  【昆仑策研究院】作为综合性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秉持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负责,讲真话、讲实话的信条,追崇研究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旨在聚贤才、集民智、析实情、献明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欢迎您积极参与和投稿。

  电子邮箱:gy121302@163.com

  更多文章请看《昆仑策网》,网址:

    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kunlunce.com

责任编辑:红星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kunlunc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