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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思基:论自由的物质条件与所有制关系
点击:  作者:杨思基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7 11: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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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资产阶级抽象地把自由限定为人的个人意志自由或自我意识自由,限定为源自“人的自然本性”“理性”或“天赋人权”等认识和选择的绝对自由,限定为与财产私有制关系相联系而形成的个人具有绝对支配权的自由,是错误的。马克思确立的唯物史观,联系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和革命实践认识人的自由,认为自由是人超越其客观物质条件、历史条件的限制,超越各种关系束缚,是以建立和完善公有制为核心的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不断实现自身解放的历史活动和过程,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自由是相对性自由,它是与人人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关系及其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完善,与阶级的完全消灭和社会意识主体性的发展相关联的。

 

 

  资产阶级自由观不仅是唯心主义抽象的自由观,而且往往是非现实地把自由限定为人的个人意志自由或自我意识自由,限定为源自“人的自然本性”“理性”或“天赋人权”等认识和选择的绝对自由,限定为个人与其财产私有制关系相联系而形成的个人具有绝对支配权的自由。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与资产阶级自由观在本质上有区别的工人阶级自由观,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基础上的现实而有具体规定性的自由观。

 

  一、马克思关于自由的含义及其社会物质条件的论述


  1、马克思关于自由的含义的论述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指出,人的“自由”不是人天生就有的所谓天然本性,而是人因生产和生活实践而超越动物界所形成和具有的本质特征和属性。而这所谓“自由本性”恰恰源于人“自由自觉的劳动”,而“自由自觉的劳动”就是人的“类本质”或“类本性”。但这种“自由自觉的劳动”仍然是从人与动物区别的抽象意义上来说的,并没有深入到劳动的具体历史条件和具体社会性质,也没有言及劳动方式或生产方式的具体变革和历史样态。而要说明劳动生产力决定与制约人的自由发展程度和性质,显然需要联系生产力,进而对劳动和自由进行具体而现实的考察。于是在这个《手稿》中马克思开始考察原始社会人类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和提高,研究当时分工的产生、发展以及生产力的发展,并发现随之而发生的剩余产品的出现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私有财产的出现。而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体现和实现人的自由本质的“自由自觉的劳动”这一“类生活”过程却走向了人的自由这一“类本质”的反面,走向了与人的自由本质相异化、相对立的不自由方面去了,即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过程、劳动产品以及产品的分配都走向了与劳动者的自由发展需要相对立的方面去了,而且造成了人与人关系的对立,造成了劳动者被剥削、被奴役、被隶属于他们所创造的财富——物的统治之下了,且劳动者创造的财富越多,他们就越是贫穷和被奴役。当私有制财产关系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与劳动者的自由本性或本质相对立的劳动异化也随之发展到极端,自由走向了奴役和不自由。于是马克思从资产阶级抽象人道主义的角度谴责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异化,并借助空想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主张人道主义的共产主义。

 

  到了1844年底和1845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其合著的《神圣家族》及《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深入探讨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找到了“物质生产”这个历史的发源地,找到了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形态演变的基础——工人阶级哲学世界观赖以发生的历史原点、逻辑原点,即现实的个人以及他们的物质资料生产实践及其具体的、历史的、不断演变发展的生产方式。于是马克思开始从生产方式的历史变革和由生产方式决定的生产劳动的具体历史性质、社会性质来分析人们的生产关系,从人们的生产关系来理解人们的全部社会关系和思想观念,理解人的自由的生成、属性、样态及其实现的现实发展路径,由此把自由同人类的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及其历史的发展过程联系起来,同工人阶级革命和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目标联系起来,并同人对必然性的认识和利用联系起来,把自由不仅作为一种“自我意识自由”或思想的自由,一种对必然性的认识和利用的理性的自由,更作为一种人类崇高的奋斗目标,同时还作为人类为摆脱一切自然关系、社会关系、思想观念关系的束缚而不断进行革命实践(包括生产实践及各种追求社会进步的社会实践)的实践过程和历史发展过程来认识和把握。在这样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和维度中所理解的自由,显然也就不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自我意识自由”、言论与选择的自由、财产所有者对其所有物支配权、处置权的自由所能涵盖的,其丰富、深刻且积极的革命含义也不是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的、一切从“自我意识”出发所理解的狭隘“自由”所能比拟的。

 

  2、马克思关于自由的社会物质条件的论述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内在地相互关联,它们的相互关系决定着人们的生存状况及其本质关系。考察生产方式,不仅应当从个人肉体生命的生产来加以考察,更应联系人们的生活方式来加以考察。而个人怎样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的一种存在。他们是什么样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的性质和存在取决于他们生产的物质条件。人们的生产方式决定人们的生活方式,并且这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人们的思维方式,并决定人们的性质和存在样式[1]。

 

  现实的个人是一个历史的、动态变化的、具有社会历史性和时代性的人,伴随分工及生产力质和量的历史发展,生产方式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人的各种关系发生一系列历史演变。以所有制关系为标志的人的社会关系形态伴随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变革,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依次演进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人的自由和解放是一个历史活动的奋斗过程,并且这个人的解放不仅是人的“政治解放”(即打破人的等级身份依附关系,实现政治权力平等的“公民社会”),而且是人从各种关系的束缚中不断解放的过程,只有实现彻底的劳动解放、经济解放和思想解放,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政治解放。人的自然的历史和历史的自然是同一历史过程的两个方面,自然的改造和人的改造,“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做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2],而经济社会结构的改造则是实现人类解放的基本物质条件。人的自由和人类解放就是由这些条件所限制并不断突破这些条件限制的奋斗过程,同时也是人们对客观必然性认识和利用的结果,是人改造自然同时也改造人自身的结果。“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个人在精神上的现实丰富性完全取决于他的现实关系的丰富性。”[3]所以在这样的一种意义上,人的自由、发展和解放只能是历史的、相对的,不能是一成不变、绝对的,更不可能是在某一时刻一下子完成和实现的。

 

  但个人在私有制社会和阶级社会中总是属于前后相继的等级和阶级,并且在凌驾于他们之上的官僚国家统治下来规范和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且根据固定的分工发挥他们的作用。这时,虽然他们的出发点仍然只是他们自己,但他们是处于既有历史条件和关系规范内的自己,他们的一切都由非常明确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所规定,他们个人的力量由于相互作用总是转化为与他们对立的、他们个人不能驾驭的力量。所以他们的个性总是要隶属于他们的国家和阶级性,他们的个人自由只有对统治阶级来说才具有真实性,但对于被统治阶级而言则只能是桎梏。在资产阶级统治下,个人虽然比先前自由些,譬如劳动者和资本家可以自由地选择就业和投资,但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利益矛盾及他们之间的竞争和斗争,他们的生活条件和“个人意志的自由判断与选择”的前提完全是他们个人所无力控制的,即不是由他们自由支配的条件;他们的一切,包括他们个人的“自由选择”,都完全具有偶然性,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他们的所谓个性自由也不得不服从于他们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和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事实上他们不得不更加屈从于他们的既定历史条件、生活条件和物的力量,这当然是更不自由[4]。所以,工人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个人自由,就要消灭他们迄今为止所面临的社会生存条件,消灭一切奴役性的劳动,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建立工人阶级自己的国家和利益共同体,使自己真正作为个人而且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把自己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自身联合起来的个人控制之下,并把这些现有各种生存生活条件作为联合起来予以控制的有机条件,使之成为每个人自由自主地联合起来活动的条件,同时还要使它们在这种自主活动中按照自由联合起来的个人的共同利益需要和共同计划不断以发展了的新的形式重新生产出来[5]。工人阶级个人只有联合起来,成为占有生产力总和的总体性的个人,成为全部社会财富的主人,在社会化大生产和普遍交往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成为具有普遍经验和普遍性的个人,这样才能打破个人绝对屈从于旧式分工、屈从于私有制生产关系及其交往形式所形成的奴隶般的处境,进而建立联合占有的公有制生产关系、自由自主的新的分工关系以及自主平等的普遍的交往关系,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解放。工人阶级符合自己根本利益的自由显然不是一切从个人自我出发的极端个人主义的个人绝对自由,而是在个人交互作用的生产实践、阶级斗争实践、科学革命的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合乎历史发展必然性、认识利用客观规律、遵守合理社会规范和秩序且本身包含着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原则规范的自由,是打破和超越旧的关系与秩序规范的自由创造和历史活动。

 

  3、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

 

  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与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共产主义革命及人类解放学说是融为一体、不可分割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把自己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确定为“现实的个人及其实践”[6],而且认为这种现实的个人在具体的历史的生产、生活和交往中形成了物质的、社会的、历史的、思想观念的多重关系,由于他们的分工以及他们在上述这些关系中“扮演”了不同社会角色,发挥了不同作用,决定了他们个人的本质面目和个性的不同,决定了他们社会历史的发展和变迁,决定了他们自由的属性、样态和历史发展水平[7]。由此,马克思主义在历史观、自由观等一系列问题上最终告别了黑格尔、费尔巴哈、鲍威尔、施蒂纳等为代表的德国唯心主义思辨哲学,并与德国古典哲学为代表的旧哲学彻底划清了界限。现实的个人,其自由意志及自主自愿的行动,就是在他们上述这些多重关系的社会生产、交往互动的社会实践中实现并发挥作用的,并且形成了他们生活于其中的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而未来顺应历史发展规律所实现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自由人的共同利益联合体社会,是每个人都平等而且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

 

  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个人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以及自由的行动才能摆脱物的或资本的束缚,摆脱自然的、社会的、思想观念的各种关系束缚而使人获得真正解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说,任何“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8]。因为权力或权利是由一定历史条件并借助一定物质条件、借助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及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产生和发挥作用的,离开了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和物质条件,离开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离开人们的劳动所有权、所有制关系、生产和交往关系以及一定的经济政治秩序和思想文化的环境与条件,它们就无法形成并发挥作用。人的自由权利也是如此,它们绝不可能脱离这些条件而作为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更不可能是个人不受任何限制、不可予夺、为所欲为的“天赋人权”。马克思建立在唯物史观、政治经济学批判、剩余价值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基础之上的这些思想,显然与黑格尔的“绝对观念自我意识自由”、费尔巴哈从抽象的“感性直观的自然人”出发的“抽象人本主义、人道主义的自由”以及资产阶级宣扬的“个人绝对自由”“私有财产权是个人最根本的自由人权”等自由主义思想有着本质区别。因为后者实际上只能是资产阶级作为剥削阶级的自由,而对没有多少财产、甚至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来说,顶多是非现实的思想自由、意识自由或者心理及思维层面的自由,至多也不过是劳动力自由买卖、自由选择决断的形式自由。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论证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与社会存在决定制约人们的现实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状况,决定影响着人们的自由属性和自由观念这一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进一步指出了历史上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9]。正是这种劳动资料的生产和使用及其占有关系,决定着人类生产的技术条件或生产方法,决定着人类生产的劳动方式、占有方式和社会形式,并由此决定着他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生产关系及整个社会经济形态的社会历史性质和关系,决定和制约着人们的生活和自由状况。于是,建立在机器大生产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雇佣劳动生产方式也就成为决定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各种关系与自由状况的最为根本的物质基础、技术基础和经济基础,决定着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只是思想观念和自我意识的自由及商品交换过程的买卖形式的自由,是资产阶级剥削奴役雇佣工人的自由和雇佣劳动者必须选择资本家出卖自己劳动力而不得不接受资本家剥削奴役的自由。如果说这种状况在商品流通领域和交换市场上还表现得不是十分清楚的话,那么一旦离开这个交换市场而进入资本主义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进入资本主义商品的分配和消费领域后,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这种差别与关系就表现得十分清楚和明白了。

 

  综上所述,马克思认为,“自由”首先是一个属于人的历史的范畴,是人的奋斗过程和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不仅仅是局限于人的判断、选择等方面的个人意志自由和思想言论自由,更是人对各种外在关系束缚和限制的摆脱和超越,是人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和利用,是对客观世界的革命性改造,而其终极指向则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是人类自诞生之日起始终自觉或不自觉地推动历史进步,并且最后由马克思主义指明的追求和奋斗的目标及其历史过程。正是在上述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把自由作为人之为人的实践认识活动及不断认识改造世界的历史过程来看待,认为它不是由人的所谓“先验的本性、天性”或抽象的“绝对理性”所决定的,不是某种一成不变的人之绝对自由属性,而是一个相对于人们生存发展的客观历史条件以及人们的现实生活实践和认识所实现的、他们对各种关系束缚与限制的认识、利用和超越,亦即毛泽东所说的“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10],是一个争取人类解放的不断革命过程和历史奋斗过程。毛泽东的这一思想,显然是继承和发展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表述的自由和必然的关系以及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之飞跃的思想[11]。

 

  二、自由与所有制、生产关系、阶级和社会意识形态的联系

 

  第一,自由与所有制的关系。

 

  私有制本身具有所有者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当什么东西都私有,即由私有者个人掌握时,这种所有制也就决定了只有作为所有者的私有者才能当家作主,才能有自由,因为属于特定所有者个人的私有财产,别人是无权过问的。而当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者结合,劳动者共同占有劳动成果(包括剩余劳动成果)的时候,以这种资源和财富占有关系为基础的一切与此相应的权利自然也就属于全体劳动人民,属于全体劳动人民共有共享,而每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能够与大家一起平等地享有一份个人所有权及与其相应的权利。因此,从理论上来说,社会主义理所当然地要逐步消灭、排除一切导致人与人关系不平等的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特权。

 

  严格地说,个人经过努力和奋斗而争取到的权利才是真正属于个人的权利,而且是容易受到法律切实保障的权利。一切来自他人、来自外部赋予的权力,严格地说它们都不真正属于个人。从这些权力的最终隶属关系上看,它们只能属于权力的让渡和赋予者。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才是权力的最终所有者或来源者。所以,权力的最终所有者和赋予者才可以随时根据其需要收回或剥夺已经赋予个人的权力。在社会主义国家,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和劳动人民是国家与社会的真正主人,是一切公有国有社会资产、财富和一切权力的最终主人。“一切权力最终都属于人民”,正是在劳动人民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最终的所有者和权力主体意义上所说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所享有的自由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改变性质和颜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不走歪路邪路的根本保障,当然它们也是社会主义根本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规范的本质体现。可见,所有制关系是决定人的自由权利和属性的基础。

 

  第二,自由与生产关系的联系。

 

  人是一切关系和解决一切社会问题与矛盾的主导因素,但人干任何事情都不能脱离客观物质条件,人的能力和技能的发展同样也是如此。因此,人要改变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而且是为了人的自由发展和解放要不断改变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就要根据自己生产生活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历史阶段提供的可能来变革人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变革人们的其他生产关系,使其适应生产力发展和人的自由发展的需要。虽然财产处置的自由在私有制条件下是别人无权干涉的私权利,但这样的自由只是有产者和特权者、特别是那些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成果、积聚了大量社会财富的剥削阶级少数人才能享受的自由,在剥削阶级垄断了一切的私有制生产关系中,广大劳动人民是无权、也无资格享受这种自由的。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领导下,自觉地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社会关系和制度,从而实现他们真正的自由和发展。    

 

  第三,自由与阶级的关系。

 

  阶级的存在和阶级斗争同样也是与私有制生产关系相联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论剥削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统治采用什么方法反对劳动者阶级联合为阶级进行阶级斗争,限制与剥夺劳动者阶级的自由反抗权利,但这种客观存在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只要有其经济基础存在,它们照旧是不可避免的。而“个人隶属于一定的阶级这一现象,在那个除了反对统治阶级以外不需要维护任何特殊的阶级利益的阶级形成之前,是不可能消灭的”[12]。而一旦这个自身没有任何特殊利益需要加以维护的阶级联合起来进行实现其历史使命的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这个阶级便具有空前的号召力和战斗力,而且能够团结绝大多数人一起为人类的彻底解放而斗争。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最根本的就是认为阶级斗争最后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并且认为只有如此才能使劳动者阶级争得真正属于他们自己的自由。

 

  一部有文字记载的人类文明史,迄今为止就是一部阶级斗争史。资产阶级若不联合其他革命阶级与封建主进行阶级斗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不可能真正取代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不可能改变封建社会的性质,更不可能摆脱封建主义社会制度,确立和巩固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而赢得资产阶级的自由。然而,资产阶级的自由是通过牺牲和剥夺他人、他国,尤其是劳动人民的自由而实现和发展起来的。对于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必须做具体的历史分析和阶级分析,一概而论地认为所有阶级斗争都具有历史进步作用或阻碍历史进步、破坏人类自由解放运动的作用,是缺少历史和阶级的分析的,也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方法的。

 

  第四,自由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个人意识与阶级意识、社会意识、民族意识也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首先是先有个人意识,然后才有个人意识交互作用而融合成阶级意识、民族意识、社会群体意识和整个人类社会的社会意识。但每个人也只有明了自己所属的社会群体、民族、阶级、国家和社会等,具有了相应的这些方面的清醒意识或认识,才会有真正清醒自觉的个人意识,而且能够有目的、有意识地维护个人、集体、阶级以及民族国家和整个人类社会的各项自由权利和利益。仅有“个人自我意识自由”,会导致不同个体的自由相互冲突,整个社会就不存在实现个人自由的社会历史条件与基础,也不存在自由的现实思想前提与社会意识基础。可见,一个人若没有清醒的阶级意识、民族意识、社会群体意识或集体意识以及国家社会意识,没有科学正确的社会意识形态作指导,他就不具备总体性的人格主体性,不能成为具有清醒意识的人格主体,从而也就谈不上他会有健全的人格主体性及健全理性的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

 

  上述情况说明,所谓的个人自由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以及与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都有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作用关系,自由的性质、内容与含义必然受到人们诸方面关系的制约和规定,受到人的主体性状况的限制和规定。我们只有联系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才能真正科学地揭示与说明人的现实的自由究竟是什么。

 

  三、对新自由主义自由观的批判

 

  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早期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仅仅把自由视为个人意志自由、自我意识自由、思想言论自由及自由选择和认识的天赋自然权利不同,当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更多地是把自由与财产私有制关联起来加以认识,认为自由不仅符合人的本性,而且它作为“天赋人权”有着人性自私和私有制这一现实的人性基础、社会经济基础。他们认为正是私有制财产关系使个人对其财产拥有绝对支配权才在经济社会制度上保障了人的自由。

 

  目前,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发生了偏离社会主义发展目标并导致社会群体利益分化、两极分化和价值观方面的物欲主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极端利己主义迅速发展蔓延等一系列倾向性问题,导致否定革命的历史虚无主义严重泛滥,受西方资产阶级倡导推行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是造成如此状况的主要原因。在我国,综合近几年新自由主义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言论,笔者认为下述观点值得我们分析批判。

 

  1、“私有制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吗?

 

  一种新自由主义观点认为,私有财产在过去是少数人通过简单的暴力来实现占有并归其所有的,与其相应的社会综合管理体系自然也是以拳头定取舍的机制、体制和制度,这样一种制度就是奴隶主和封建主的私有制;但以商品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为纽带而形成和实现的私有制经济,是在承认每个人人格自由平等基础上,以自由平等、自主自愿原则签订契约所形成的契约经济。劳动成果归劳动者所有,自由平等、自主自愿、公平合理地进行商品交换,是私有制市场经济最为本质的特征,若否认这种自由平等的私有制市场经济就必然要走向人身依附和奴役。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私有制市场经济的观点非常错误。一切私有化、什么东西都市场化,亦即什么东西都属于个人并由他们个人自由买卖,实际上就是有钱就能购买和拥有一切,有钱就可以有权有势,甚至可以收买和拥有自己的私人武装、私人控制的政府和军队,要它们为自己服务,为自己抢劫和掠夺更多更大的财富,这显然就是一个富人绝对“自由”的社会。资产阶级是以所谓“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社会秩序、契约经济”的形式替代了过去私有制传统社会剥削阶级主要依靠暴力强取豪夺而实现对劳动者的超经济剥夺,在表面上实现了自主自愿的商品交换与自由平等的劳动所有权转移,实际上却是以赤裸裸的金钱利害关系和所谓“纯经济关系”取代了以往人们之间因等级身份的差异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只是实现了所谓的“自由平等的私有制市场经济”,但资本主义这种“自由平等”本身就是以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即劳动者一无所有,只能按劳动力价值出卖劳动力为别人创造财富、少数资本家却可以不劳而获地占有并享有劳动者创造的绝大部分社会财富为基础和前提的。这种“自主自愿、自由平等”的商品交换背后,实际上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劳动所有权规律不断地转化为资本家剥夺劳动者的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即资本家无偿剥夺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剩余价值规律。资本主义的剥削与以往剥削阶级社会的剥削所不同的只是它更具隐蔽性或超越赤裸裸的暴力掠夺而更具所谓“纯经济性”。马克思说:“罗马的奴隶是由锁链,雇佣工人则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他的独立性这种假象是由雇主的经常更换以及契约的法律拟制来保持的。”[13]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契约法律关系所赐予工人阶级的人格独立和所谓自由平等,实际就是以资本统治关系为核心的“看不见的新的锁链和奴役”,它们与奴隶社会“看得见的锁链和奴役”并无实质性差别。事实上,资产阶级利用资本主义技术和单纯经济手段而实现的所谓“纯经济剥削”,虽然比起以往剥削阶级经常使用暴力对劳动者的掠夺表面上显得人道一些,但这不仅没有减少资产阶级的剥削,反而使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往往更有效率而变本加厉。

 

  而对于这样不公平的社会,工人阶级政党及其领导的国家理所当然地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予以坚决否定。广大劳动者只有剥夺剥夺者,并将那些本来就属于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重新收归劳动人民公共所有,使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成为生产劳动者,每个人凭借自己的劳动拥有个人财富,实现个人消费,使任何肆意的剥夺成为国家社会打击的非法犯罪行为,这样的国家和社会中生活的人才会拥有现实的自由。

 

  2、“私有可以等同于劳动者所有”且能为劳动者带来财产所有关系的自由吗?

 

  有一种新自由主义观点认为,如果把“私有”定义为一切劳动成果归对应的劳动者所有,那么相应的社会综合管理体系自然就是“按劳动创造并经社会的共同认可”为根据的分配机制、体制和制度了。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同样不能成立。首先,私有未必就是劳动者所有,无论是奴隶主、封建主、地主,还是资本家,他们的私有大多是靠剥削、剥夺劳动者而获得的,即便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称为“劳动的支配权”的“资本”,它们实质上也不过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成果并把它们作为剩余价值不断转化为新的资本的结果,或者说它们是资本家对工人无酬劳动的一种支配权。从历史上看,劳动者自己占有自己劳动成果所形成的财产私有从来没有超出个体劳动小私有经济的范畴,但这种小私有制经济由于生产方式落后,从来就经不起伴随技术进步而出现的大工业生产的竞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是注定要被消灭和淘汰的对象。因此,这种以劳动者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经济及其制度注定是一种非常不稳定、不牢固的过渡型经济制度,它们在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在工人阶级引导和国家资助下,走自主合作互助的集体化生产发展道路,即走向劳动者集体经济发展道路才会有出路。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他们都不主张剥夺劳动者凭自己劳动所拥有的私有财产,而是主张通过互助合作的集体化经济发展道路逐步改造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经济关系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关系,并在大机器生产和自动化生产条件下使这种集体所有制经济逐步转变为劳动者的全民或全社会所有制经济。早在1847年,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就曾对蒲鲁东所主张的这种个体劳动者私有经济进行过深刻解析和批判。马克思认为,产品的分配取决于生产要素的分配和所有制关系,而在私有制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私人所有者,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如何分配未必由劳动者当家作主,只能由它们的财产所有者——在资本主义社会即由资本家作主,无论其他社会成员认可不认可,都改变不了财产所有者在劳动成果的分配中起决定作用的这一基本事实。因此,私有制下没有劳动者真正拥有财产的自由。

 

  3、“公有只是妨碍个人自由实现的抽象概念”吗?

 

  还有一种新自由主义观点认为,所谓“公有”,只有一个笼统的“归公众或国民所有”的抽象概念,这里由于没有确定社会资产产生的过程、方式和性质,其分配体系显然是没有依据的,我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也无法找到全民的具体分配方式和所有权。因而公有制经济客观上只能被少数人主观支配和控制。

 

  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确立的任何现实可能性。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剥削阶级所有,也不同于官僚社会的“虚假公有”(即财产所有权实际属于掌握官僚特权的官僚政客所有),而是明确地归拥有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提出的科学社会主义原则,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其财产属全国人民共有,集体所有制经济其财产属于合作人股的全体劳动者所有,它们属于劳动者的集体共有财产,所有这些公有财产都是受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保护的财产,而且劳动者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使用权(即劳动权和经营管理权)以及财产的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继承权和赠予权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保护下有着不可或缺的内在关联统一性,它们最终属于全体所有者。在这些财产权关系中,除了劳动者因个人持股数量不同和所属集体经济关系不同而享有不同的财产收益权以外,劳动者凭其劳动参与社会公共资产及集体所有财产的经营和使用,参与全国、全社会或集体的经济活动,平等地享有一系列共有财产的各项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他们以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和办法形成集体的意见和决策,并以民主集中制的选举、授权和罢免方法来决定公有财产的委托管理人和实际经营者,督促并约束他们按照劳动者集体的意见和决策进行企业与社会的管理服务,每个劳动者则根据自己的劳动贡献或劳动成果从国家、社会和集体获得相应的个人收入。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享有任何特权。这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科学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所要求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本身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性的具体实施操作办法,也是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所拥有的切实的个人自由的物质条件。

 

  4、“公有是通过暴力掠夺而侵害个人私有的自由”吗?

 

  更有一种新自由主义观点认为,如果所谓“公有”连“归公众或国民所有”的概念也回避的话,那么这种“公有”与“通过简单力量占有而归其所有”的“私有”无异。新自由主义者说,其实,除了天然资源外,那些从人类社会诞生以来所产生的资产,都是自有其劳动创造者的,从没有产生过需要靠简单力量争夺来决定其所有者的资产,因此,任何具体的社会资产都应该归具体的劳动创造者所有和支配……如果把这称为“私有”和“私有制”的话,那这是人类思想和社会的根本性进步!

 

  新自由主义者在这里所阐述的观点,核心是要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混同于依靠暴力掠夺为己有的私有制经济,混同于封建社会、奴隶社会的国有经济或官僚国家官有经济,并认为这种公有制经济实质是不属于社会公众和国民,并以此来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剥削阶级国家假公实私的官有经济的本质区别,进而鼓吹“公有不如私有”,私有才体现“社会进步”和“先进”。而这正是资产阶级新自由主义误导社会主义改革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全面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始终一贯的说法。他们这是打着“一切劳动成果归对应的劳动者所有”的旗号,鼓吹只有私有制才是产权关系明晰的经济,且认为私有制经济是人类社会命中注定、不可摆脱的财产关系和所有制基础,所以不管人们怎样变革所有制关系,怎样试图以大家共有共享的公有制经济取代私有制经济,到头来实质上还是跳不出私有制经济的魔咒与怪圈。这显然不仅全盘否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取代剥削阶级私有制经济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而且完全否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的任何可能性与现实性,认为迄今为止只有生产资料私有制才是可能和现实的,才是符合每个人的利益需要,有利于发展经济的。

 

  事实上,正是由于私有制经济产生了私人利益的尖锐矛盾,践踏了人类一切文明和规则,使人类一切公平公正和平等自由的社会秩序不断受到挑战并遭到破坏,剥削阶级为了保证私有制社会的延续和发展,他们才不得不不断地立法与充实完善其法律。然而迄今为止,不管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多么健全完善,不管执法多么严格,又是怎样做到了“违法必究”,还是无法避免两极分化,无法从根本上避免和根除违法犯罪、贪污腐败、利益争夺、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等问题。即便是剥削阶级由于劳动人民的激烈反对,按“协商约定的契约”进行社会和平改造、改良,他们也不会根据人民大众的意愿来改造和改良。资产阶级新自由主义宣扬私有制条件下人的“民主、自由、平等”等“天赋人权”不可剥夺,实质就是剥夺者靠剥夺而享有的财产权利神圣不可剥夺,却不是劳动人民的劳动所有权和财产权利的神圣不可剥夺。只有当剥削阶级私有制社会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当人们相互间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取代他们各自相互矛盾的特殊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当每个人个人利益的实现和发展必须依赖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发展时,新的保障劳动者个人自由和利益的社会规则、法律和制度才有可能产生并发展起来。

 

  可见,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权保障的经济基础,是保障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能够劳动而且拥有合法劳动权益、实现其民主自由权利的最根本的经济基础。丢弃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劳动人民的一切权利就无从谈起。社会主义革命、变革的根本任务和根本目的就是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阶级和一切阶级差别,让人民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而成为国家、社会和企业的主人。由此确立和建设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通过完善、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民主政治制度,倡导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和价值观,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不断发展生产力,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不断发展文化教育和各项社会公共事业,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民主监督及管理水平,使劳动者的所有权、劳动权、管理支配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实现和保障,使劳动者的民主自由权利、生存发展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劳动人民只有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才会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权利。

 

  总之,自由在我国现阶段,就是在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有秩序地建立和完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就是充分发挥劳动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依照社会主义宪法赋予劳动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人民有充分的思想言论自由、结社与集会自由、选择和行动的自由,让他们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根据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程序,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当家作主,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直至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注 释:

 

[1]参阅《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9-520页。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00页。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41页。

[4]参阅《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0-572页。

[5]参阅《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2-574页。

[6]这是对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绝对理性”视为历史原点、逻辑原点的颠覆,是把被黑格尔颠倒的头足倒置的历史主客关系重新颠倒过来。

[7]杨思基:《马克思恩格斯对抽象人道主义、抽象人性论的第一次系统批判》(上),《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15年第2期。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页。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0页。

[10]《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33页。

[1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0页、30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0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62页。

 

原文参考文献:

 

1、沈晓阳:《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初探》,《现代哲学》1992年第2期。

2、《孙伯鍨哲学文存》第1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

3、杨万庆:《试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理论月刊》2008年第4期。

4、杨思基、仇善章:《“市场经济”就是自由平等、公平公正、民主法治的经济吗?》,《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作者系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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