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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五一: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打破“教族一体”的束缚
点击:  作者:习五一    来源:作者微博,昆仑策研究院编发  发布时间:2016-06-14 08:32:41

 

 

  【“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民族与宗教分开”是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宝贵思想财富。有人说“习五一教授驳‘教族一体’是假,搞乱安定团结局面是真”。这顶帽子太大啦!】

 

  【提要】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其实质是使宗教问题成为个人的私事,去社会职能化,去政治化,实现政教分离,教育与宗教分离,将一切权利交给国家和公民,让宗教回归信仰的本位。它将使马克思主义政党摆脱宗教问题的羁缚,它将让宗教歧视、宗教冲突、宗教战争以及宗教暴恐成为不可能。它是法制社会的基础,文明发展的方向。将“民族与宗教分开”是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宝贵思想财富。“教族一体”论最大的弊端就是导致民族的封闭,因为宗教的一大属性就是排他性,一神教尤其强烈。“教族一体”论的现实危害,就是用特定的宗教捆绑特定的民族,让民族浸透宗教的特质。以宗教作为民族核心价值会增强对其宗教发源地的凝聚力,出现离心和异化迹象。跨境民族的民族宗教认同意识减弱对中华民族的向心力。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极端主义为精神支柱,制造暴恐分裂活动。

 

  一、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它的实质是使宗教问题成为个人的私事,去社会职能化,去政治化,实现政教分离,教育与宗教分离,将一切权利交给国家和公民,让宗教回归信仰的本位。它将使马克思主义政党摆脱宗教问题的羁缚,它将让宗教歧视、宗教冲突、宗教战争以及宗教暴恐成为不可能,它是法制社会的基础,文明发展的方向。坚持“依法治国”,让宗教信仰回归到《宪法》精神,既保护公民个人充分享受这一自由的权利,也防止宗教被利用于从事社会政治、渗入文化教育领域,甚至蜕变为邪教和暴恐的现实可能性。

 

  我国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差别限制的平等。作为统一国家的国民、整体社会的公民、人民群众都有多重身份:一是信教者或不信教者,一是公民、国民、人民等。信教和不信教是有差别的,宪法用宗教信仰自由来确保他们各自信教和不信教的权利,其他没有区别。作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国民,都对自己的祖国认同;作为人民,都是执政党依靠和服务的对象,一视同仁。这样,宗教信仰作为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就不得以宗教身份从事任何社会政治和文化教育活动,而一切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都可以作为公民、国民、人民的身份平等地参与,既可以充分又自由地发挥个人的才能,对社会、国家、民族也可能最大而又最有效地担当责任,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

 

  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有自由,不信教也有自由,不能只讲信教有自由,不讲不信教也有自由。从全国情况看,东部地区信教群体属于少数,而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则相反。当前,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基层地区、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更要重视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其中,应当包括科学无神论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对于世界观尚未形成的青少年而言,尤其重要。

 

  二、将“民族与宗教分开”是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宝贵思想财富

 

  1958年5月27日至6月7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在青岛召开《关于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同年8月10日,中央统战部提出《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当时,中央对中国伊斯兰教形势的基本判断是:“宗教的束缚和回族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了。”“解决回族问题的主要要求是:使回族人民逐步从宗教的压迫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使宗教还原为个人的思想信仰问题,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为此,党中央制定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下:1、宗教与民族和分开。“强调宣传民族和宗教的区别,批判回教即回族的谬论……使之逐步出现一批不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2、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开,宗教信仰是思想问题,应该长期采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对于宗教制度,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3、宗教和生活习惯分开。4、宗教和行政分开。这个原则基本实现了,但还存在着宗教干涉国家法律和司法权限的现象,存在着国家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为宗教服务的现象。5、宗教和教育分开。某些地区宗教方面强迫儿童学习经文。干涉学校教育的现象仍很严重,必须克服。6、党内外分开;群众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当前,在遏制中国伊斯兰教逆中国化的工作中,这些基本原则弥足珍贵!

 

  三、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打破“教族一体”的束缚

 

  现代社会不能将民族与宗教捆绑在一起。其恶果有二:第一,把特定的宗教强加到特定的民族身上,既有违背该民族意愿的嫌疑,也剥夺了该民族成员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二,巩固了“教族一体”论的谬误,将其合法化,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教族一体”导致三不利,不利民族、不利宗教,不利个人。民族是主体,宗教只是民族的一种文化附丽,一个民族有多种文化形态:文艺、医学、教育、哲学、科学等等,西方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垄断所有学科,政教合一,可谓教族一体;史称黑暗时代:民族得不到发展,个人得不到自由,宗教受到诅咒。

 

  少数民族与特定的宗教捆绑在一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十分有害。民族由先天血缘等因素构成,而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后天的自由选择。反对民族和宗教捆绑,反对强迫信仰教义,每一位公民都有信仰和不信仰某种宗教的权利,退教和改教自由的权利。只有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才能能够促进社会和谐。“教族一体”论最大的弊端就是导致民族的封闭,因为宗教的一大属性就是排他性,一神教尤其强烈。“教族一体”论的现实危害,就是用特定的宗教捆绑特定的民族,让民族浸透宗教的特质。以宗教作为民族核心价值会增强对其宗教发源地的凝聚力,出现离心和异化迹象。跨境民族的民族宗教认同意识减弱对中华民族的向心力。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极端主义为精神支柱,制造暴恐分裂活动。

 

  少数民族共产党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共产党员不得信仰任何宗教,这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思想原则、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全面从严治党是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习近平同志再次强调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政治纪律。他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守这条政治纪律。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为什么党中央明确地把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规定为一条政治纪律。第一,党的世界观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如果党员信仰宗教,必然会破坏党的世界观基础。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党员信仰宗教,必然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第三,中国共产党是具有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的党,如果党员信仰宗教,必然危害党的组织。

 

  作者附记:


 


  【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民族与宗教分开”是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宝贵思想财富】今天早上,网友发来博主“西蒙看世界”的头条文章,题为“习五一教授驳‘教族一体’是假,搞乱安定团结局面是真”。这顶帽子太大啦!习教授撑不起!

 

  “民族与宗教分开”是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宝贵思想财富。  

  1958年5月27日至6月7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在青岛召开《关于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同年8月10日,中央统战部提出《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当时,中央对中国伊斯兰教形势的基本判断是:“宗教的束缚和回族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了。”“解决回族问题的主要要求是:使回族人民逐步从宗教的压迫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使宗教还原为个人的思想信仰问题,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为此,党中央制定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下:1、宗教与民族和分开。“强调宣传民族和宗教的区别,批判回教即回族的谬论……使之逐步出现一批不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2、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开,宗教信仰是思想问题,应该长期采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对于宗教制度,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3、宗教和生活习惯分开。4、宗教和行政分开。这个原则基本实现了,但还存在着宗教干涉国家法律和司法权限的现象,存在着国家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为宗教服务的现象。5、宗教和教育分开。某些地区宗教方面强迫儿童学习经文。干涉学校教育的现象仍很严重,必须克服。6、党内外分开;群众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它的实质是使宗教问题成为个人的私事,去社会职能化,去政治化,实现政教分离,教育与宗教分离,将一切权利交给国家和公民,让宗教回归信仰的本位。它将使马克思主义政党摆脱宗教问题的羁缚,它将让宗教歧视、宗教冲突、宗教战争以及宗教暴恐成为不可能,它是法制社会的基础,文明发展的方向。坚持“依法治国”,让宗教信仰回归到《宪法》精神,既保护公民个人充分享受这一自由的权利,也防止宗教被利用于从事社会政治、渗入文化教育领域,甚至蜕变为邪教和暴恐的现实可能性。  

  我国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差别限制的平等。作为统一国家的国民、整体社会的公民、人民群众都有多重身份:一是信教者或不信教者,一是公民、国民、人民等。信教和不信教是有差别的,宪法用宗教信仰自由来确保他们各自信教和不信教的权利,其他没有区别。作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国民,都对自己的祖国认同;作为人民,都是执政党依靠和服务的对象,一视同仁。这样,宗教信仰作为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就不得以宗教身份从事任何社会政治和文化教育活动,而一切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都可以作为公民、国民、人民的身份平等地参与,既可以充分又自由地发挥个人的才能,对社会、国家、民族也可能最大而又最有效地担当责任,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  

  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有自由,不信教也有自由,不能只讲信教有自由,不讲不信教也有自由。从全国情况看,东部地区信教群体属于少数,而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则相反。当前,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基层地区、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更要重视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其中,应当包括科学无神论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对于世界观尚未形成的青少年而言,尤其重要。  

  现代社会不能将民族与宗教捆绑在一起。其恶果有二:第一,把特定的宗教强加到特定的民族身上,既有违背该民族意愿的嫌疑,也剥夺了该民族成员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二,巩固了“教族一体”论的谬误,将其合法化,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教族一体”导致三不利,不利民族、不利宗教,不利个人。民族是主体,宗教只是民族的一种文化附丽,一个民族有多种文化形态:文艺、医学、教育、哲学、科学等等,西方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垄断所有学科,政教合一,可谓教族一体;史称黑暗时代:民族得不到发展,个人得不到自由,宗教受到诅咒。  

  少数民族与特定的宗教捆绑在一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十分有害。民族由先天血缘等因素构成,而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后天的自由选择。反对民族和宗教捆绑,反对强迫信仰教义,每一位公民都有信仰和不信仰某种宗教的权利,退教和改教自由的权利。只有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才能能够促进社会和谐。“教族一体”论最大的弊端就是导致民族的封闭,因为宗教的一大属性就是排他性,一神教尤其强烈。“教族一体”论的现实危害,就是用特定的宗教捆绑特定的民族,让民族浸透宗教的特质。以宗教作为民族核心价值会增强对其宗教发源地的凝聚力,出现离心和异化迹象。跨境民族的民族宗教认同意识减弱对中华民族的向心力。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极端主义为精神支柱,制造暴恐分裂活动。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科学与无神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无神论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来源:作者微博,昆仑策研究院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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