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学术探索 > 理论研究  > 阅读信息
法律的本质及解释的原则
点击:  作者:陈忠林    来源:新浪博客  发布时间:2016-06-08 08:43:03

 

        法律的本质及解释的原则

偶得数句,见笑方家

法者,源于情,生于理,护于国,成于民之行为规则也。不以常情为源,无以成流;不以常理为生 ,无以成魂;不以国力为护,无以成形;不以民心为成,无以成功。

故释法者,揣立法意必暴,唯专家言必偏,违情者必枯,悖理者必殭,离国者必散,轻民者必失。惟秉《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之人人生而自由,尊严、权利平等,均有理性良心,应以亲人之情相待理念,内遵良心之引,外重民众之愿者,方能循法律体系之形,护法律价值之魂,悟法律之真谛,成法治之大业也!

释: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源于人类要求明辨是非恶善的基本情感需要,是人类理性权衡的结果,尽管它的效力离不开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支撑,但只有普通民众内心的认同才是法的功能够正常发挥的根本保证。
任何社会的法律,如果不以该社会成员长期普遍认同基本情感倾向为基本前提,就不可能继续存在;如果不以该社会成员长期普遍认同基本是非标准为核心内容,就不可能真正成为人们判断善恶是非的标准;如果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就不可能成为现实中维护民众权利的力量;如果离开了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同,法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所以,人们在理解适用法律的时候,如果以立法原意为根本标准,必然导致权力的专横;如果只听取法学专家的意见,必然结出不公正的恶果;如果允许明显违背社会民众基本感情的结论,就会事法律陷入离被废除不远的危险;如果承认明显不符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是非标准的判决,就会让法律失去指导人们应该如何行为的作用;如果不将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视为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基本特征,法就会因被混同于其他规范而消弭;如果不是把法视为一个社会民众长期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的具体化、规则化、制度化,构建法治社会的目标就一定会失败。

只有那些心中认同《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的人人生而自由,尊严、权利平等,均有理性良心,应以亲人之情相待理念的人,才能够在自己良心的指引下,尊重那些为社会成员普遍的意志和利益,系统全面把握具体法律规定的内容,维护作为法律灵魂的社会价值,领悟法律的宗旨,成为支撑法治社会建设的力量。

责任编辑:向太阳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作者 相关信息

  • 法律的本质及解释的原则

    2016-06-08
  • 昆仑专题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kunlunc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