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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用:浅析创新发展理念下依法治国新思路
点击:  作者:陈正用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3-23 09: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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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明确地提出了“十三五”时期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进而落实“四个全面”、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五大发展理念——即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同时,强调五大发展理念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全党同志要充分认识这场变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从《公报》中,我们不难读出,欲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必须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做好这些建设,不仅有利于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同时也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而做好上述建设,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与体制机制的保障,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既是上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保障着上述建设落实的社会环境与制度环境。由此可见,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

 

  落实好全面依法治国,不能通过空喊口号实现,而需要用正确的理念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是我党在长期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中得出的重要经验,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其中,创新发展理念尤其符合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报》中,“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对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因此,本文将在创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探索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创新与推进。

 

  一、用创新发展理念重新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大任务和加强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计出了宏伟蓝图,成为了新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对我国当前乃至长远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想法、新观点、新思路与新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为创新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提供了新指导。

 

  创新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需要我们以问题导向来指导法治实践,从具体实践中探索新思路,用新思路来引导创新,通过实践创新、理念创新,来推动依法治国,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发展。

 

  二、创新发展理念下创新依法治国理论与思维

 

  《决定》创新了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进而要求我们创新依法治国的整体思路与优化格局。《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对法治发展设计目标的深入发展与长足谋划。

 

  创新发展理念下,我们需要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这就要求我们把零散的法律整合成系统的法律体系,让看似无机存在的各个法律法律部门有机联动。更要求我们要随着我国法治顶层设计目标的深入发展,实现从机械的法律体系到能动的法治体系的由量到质的转变与升华。

 

  进而实现我国法治体系的有机整合,进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向顶层设计目标迈进,为实现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去创新整体思路,为实现法治国家的飞跃转变而创新优化格局。

 

  《决定》创新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要求我们去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服务功能与社会价值。《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服务功能与社会价值,进而去增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期性。这就要求我们的创新,既要符合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又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机地与中华历史文化传统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相结合,从而区克服全盘西化或全面继承传统的两种极端思潮,克服大国法治沙文主义的局限。

 

  创新发展理念下,创新治国理政理念与方式,要求我们创新法治的治理方式与理念。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与重要保障,法治无疑是来实现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同样,法治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理念与方式创新的有效手段。因此,通过法治创新,就是在创新国家治理理念与方式,进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依法治国既是治国的方略,也是治国的战略;既是治国的方式,也是治国的手段。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治理好国家,必先完善与创新法治治理方式与治理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解决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

 

  三、创新发展理念下创新依法治国实践与探索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首要,依宪治国的首要则在于宪法实施的创新。我国现行宪法是社会主义制度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结合,也是党的领导与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改造、建设与发展时期的实现得出的国家根本大法。经过实践的证明与历史的沉淀,我们已经形成了对现行宪法的基本共识,即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然而,现行宪法实施的障碍,却一直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在广泛争论中,却一直悬而难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面对这一问题,通过《决定》高屋建瓴地作出了这样的论述:“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仅此一言,就在理论上平息了争论,解决了问题。党的《决定》在模式上明确指出,中国不采纳欧美现行的一般法院审查制度(如美国),或者宪法法院制度(如法国),而是采用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施制度,即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同时,也要求我国的宪法实施即不仅在实体上要健全宪法实施机制,而且还要完善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

 

  《决定》从合法性层面,完善政府决策监督,创新法治政府建设。《决定》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这一要求明显旨在推进行政决策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与合法化,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合理、科学、正当,进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创新工作。于此同时,《决定》还指出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系列的体制机制创新、制度建设要求这法治政府工作常态的创新与改革,这既体现了党中央用法治管好行政权力的坚定决心,更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光荣使命。

 

  依宪治国、法治政府的建构,为司法的创新改革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没有落实好宪法的实施,没有构建好法治之政府,如何为良法的产生与实施创造基础与条件?“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司法的生命线”,这是我们对于法治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共识,没有好的法治生态环境,如何去完善法治、落实法治、施行法治?而要想真正切实实现法治,就必须对现有法治环境进行改革,就必须有壮士断腕之决心去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落实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人民对司法的公平感、公正感的评测与实施制度及具体机制改革方案。改革就是完善权力的实施与监督,完善权力的实施与监督就必须用制度来保障。而司法改革的核心要义就是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因此,《决定》中,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如下之制度创新以鞭策我们创新司法改革措施,让改革红利充分释放。

 

  具体创新措施如下:1、审判和执行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2、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3、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4、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环境污染、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等方面的公共利益;5、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创新发展理念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新构建

 

  法治体系的系统化创新,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化、体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性的大工程,是创新治国理政新思路的一场广泛而意义深远的改革。《决定》提出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体系相互关联、相互结合、相互贯通,形成有机整体,共同构筑一个法治运行系统。这既是我党革命、建设与改革时期法治实践的经验积累,也是我党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与法治建设有机结合的体现。

 

  法治理念、法治观念、法治信仰的提出,进而上升到法治文明形成,法治文明积极推动依法治国的实施,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决定》强调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在法治理念上,从强调法律意识到树立法治信仰,不仅体现出我们对于法治的重视,更体现出我们对法治建设的决心。因为,法律的权威不来源于法制的强制与威慑,而来源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内心信仰。因此,弘扬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观念,形成法治思维、法治文明,将是创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措施的重要抓手与中心环节。

 

  (作者单位:武汉学院;此为原创,转载请注明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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