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学术探索 > 理论研究  > 阅读信息
刘国光:关于当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些问题
点击:  作者:刘国光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  发布时间:2015-11-26 11:48:22

 

1.jpg

  

  一、关于经济领域的阶级斗争

 

《红旗文稿》2014年第18期发表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一文引起巨大关注,并遭到右翼“公知”的围攻。该文所讲的内容,都是在宪法和党的文件中明确阐明的,讲一讲“阶级斗争”,谈一谈“人民民主专政”,这本是很正常的,却遭到如此多的人恶毒攻击,这恰恰说明“阶级斗争”是存在的。一些右翼“公知”闻见“阶级斗争”和“人民民主专政”就暴跳如雷,恰恰因为这触动了他们的阶级敏感神经。我在2009年写的《经济建设与阶级斗争》一文中,就对新时期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进行了分析。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演变,中国的阶级结构是否起了变化?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是否又已重现?这个问题应该实事求是地判断。即使认为阶级斗争现在不再是国内主要矛盾,但在我国“文化大革命”后,阶级斗争事实上此起彼伏,长期存在,包括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有时还非常激烈突出,如20世纪80年代几次学潮动荡、“六•四”风波,21世纪初的西山会议、“○八宪章”等事件;西方宪政民主、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思潮,在思想文化领域的渗透和蔓延,无一不是各派政治力量的较量,或者是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的反映。所以说,阶级斗争熄灭论同阶级斗争扩大化一样,都不可取,这在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历史问题的决议中讲得非常明白。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存在于哪些领域?毛泽东早已指出,在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还是长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领域存在阶级斗争,已经为前述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实所证明。

 

阶级斗争不仅在上层建筑领域存在,而且在经济基础领域也有表现。目前,不仅在私有企业存在着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矛盾,劳资纠纷此起彼伏;而且在某些异化了的国有企业中,也可以看到,随着工人阶级重新被雇佣化,高管阶层与普通员工之间也存在矛盾。经济领域存在的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激烈斗争,主要表现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知上的对立。我国经济改革采取市场取向政策的目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演化、转变为资本主义。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在所有制结构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其制度基础的;第二,在经济运行机制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计划的,即在国家宏观计划调控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三,在追求目标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力求效率与公平并重,更加重视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十分明显,多年来在这三个方面的纷争是很激烈的。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上述内涵正好相反,从反对方向来的意见是:第一,反对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主张私有化;第二,反对国家宏观计划调控和政府对经济的监督管理,主张完全的自由化和市场化;第三,一味地片面主张效率优先,轻视社会公平,变相宣扬他们抵制共同富裕和推行两极分化的主张和政策。

 

针锋相对的纷争,当然有理论是非问题,需要辨别清楚。但是,在更大程度上这是当今中国社会不同利益集团或势力的对决。反对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主张私有化、自由化和两极分化的声音,虽然有雄厚的财富和权力的实力背景,但毕竟只代表少数人的利益。主张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家宏观调控为指导和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声音,则代表了工农大众和知识分子群体的期望。所以,这场争论明显具有阶级分歧的性质。中国经济改革的前景,不取决于争论双方一时的胜负,最终将取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二、正确认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提法代替了以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提法,新的提法和原来的提法只有“两字”之差,却被一些人有意解读为中央要全面推进市场化、私有化改革。实际上,《决定》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后面,紧接着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留了“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其实就是表达了“计划导向”的意思。值得注意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全部作用。”可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是有限制的。根据这个精神,《决定》在提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强调了政府和国家的计划作用,就是说政府和国家计划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导向性作用”。这样,市场与政府、市场与计划在资源配置中的“双重调节作用”的思想就凸现出来了。

 

那么,在资源配置中,市场和政府应如何分工?依我看,按照资源配置的微观层次和宏观层次,划分市场与政府或计划的功能,大体上是可以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应该限制在微观层次,即多种资源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配置,应由供求、竞争、价值规律来决定。而政府职能如行政审批等的缩减,也主要在微观领域。至于宏观层次上的资源配置,以及微观经济活动中对宏观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配置问题,如供需总量平衡、部门地区比例、自然资源生态保护、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及教育、医疗、住房等问题,政府都要加强计划调控和管理,不能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盲目操纵,自发“决定”。当然,对市场提供服务、实施监管、做“守夜人”的责任,政府还是责无旁贷的。

 

习近平总书记说得好:“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都要用好。”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都要在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样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或“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更加有利于坚持既是“市场经济”的又是“社会主义”的改革方向。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是照搬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而是结合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来分析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通过转换政府的经济职能,实现服务人民利益和适应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统一。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研究和实践政府职能的转变,才能更好地体现出习近平同志所说的两点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也就是经济学所讲的市场价值规律。市场价值规律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来发挥作用。每一种机制的失灵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所以绝不能迷信市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决定资源配置的就不是市场价值规律,而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这就是马克思所讲的,劳动时间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和劳动时间的节约,是共同生产(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首要经济规律。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就是人们自觉安排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它不等同于传统的行政指令性的计划经济,更不是某些人贬称的“命令经济”。“有计划”主要是指导性、战略性、预测性的计划,用以从宏观上引导国家资源的配置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当然,也包括某些必要的指令性指标,也并不排除国家计划的问责功能。近年来,我们革除传统计划经济的弊病,适应初级阶段的国情,容纳了市场经济的运行,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尊重市场价值规律,但是不能丢掉公有制下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经济规律。

 

三、正确理解中央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突出用混合所有制的办法进行国企改革,但混合所有制不是新事物,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就有“公私合营”,这其实就是混合所有制的一种方式。那是以公有经济参与私有经济,将私营经济改造成国营经济,是过渡的所有制形式,时间很短,很快便完成改造。这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上类似于“公私合营”,实质上完全不同。它是倒过来,以私有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的改革,但这是不是意味着也倒过来,把国有经济逐步改造成为私有经济,成为向资本主义过渡的一种暂时的所有制形式呢?我觉得不应当是这样的。党的方针意不在此,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我们要长期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向高级阶段过渡,而向高级阶段过渡当然不能是向私有经济过渡,而且这个过渡时间很长,所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应当是一种短暂的向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过渡的形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无论在宏观国民经济层面,还是微观混合经济实体方面,我们都要坚持“公进私也进,国进民也进”,不能是单纯的“国进民退或者民进国退”,但无论如何都要守住公有制为主的底线和国有资本控股的底线。“国进民退或民进国退”争论的实质,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还是反对和削弱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还是动摇和削弱公有制。在这个问题上,党的十八大重申要加快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政策主张,应当说已经对所谓“国进民退”炒作作出了明确的回应。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最近说,国企在深化改革中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件也说,“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不能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国有经济越来越萎缩,非公有经济越来越扩张;也不能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资本越来越小,国有资产最后都“混”没有了。持这种“把混合所有制看成国退民进,公退私进,国有企业私有化形式”主张的人,的确大有人在。如发改委某副主任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讲,政府大力提倡混合所有制经济,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可以用卖掉国有企业的资金还债,这与三中全会的精神风马牛不相及。

 

国企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原则,防止财富和收入分配通过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向少数人手中集中,强化两极分化的倾向。在目前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占比已经大大缩减的情况下(已经缩减到20%),如果继续对所剩不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股减持,那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将更加难以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摇摇欲坠,就会变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搞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简单地进行国有股减持,而是要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不是把国有企业一卖了之,而是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是只允许私有资本参股甚至控股国有企业,而是同样允许国有资本参股甚至控股私人企业;不是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是要加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四、防止“经右政左”导致社会分裂

 

现在,海内外对中国政治经济形势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叫“经右政左”,即在经济上更加趋于自由化、市场化,放开更多管制领域;同时,在政治上更加趋于权威化,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旗帜,收紧对意识形态的控制。似乎我国在经济领域偏右,而在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偏“左”。姑且不论“经右政左”说法是否准确,从理论上讲,这是一对矛盾的概念。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政治、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如果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方向一致,就可以巩固经济基础;如果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偏离,那么就会使经济基础发生变异,原来的上层建筑也会有坍塌之虞。

 

有人分析,“经右政左”的局面难以长久持续,可能会导致社会分裂。社会主义经济如果长期受到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侵蚀,使自由化、私有化倾向不断上升,计划化、公有经济为主体的倾向不断弱化,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最终就要变质,变成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不相容的东西。而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力量壮大,其思想如西方宪政民主的影响也在扩大,迟早他们会提出分权甚至掌权的要求,那时即使在政治思想上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做多大的努力,恐怕终究难以为继。这是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必须防微杜渐,不仅在经济基础领域,而且在上层建筑领域都要反对和平演变的侵蚀。

 

当前,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形势严峻,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甚嚣尘上,比如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普世价值”、西方宪政民主等思潮很有市场。意识形态领域的混乱状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毛泽东曾指出: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要先造舆论,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努力,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会是这样。龚自珍说过“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苏联的解体就是鲜活的事例,对此我们应当提高警惕,深刻认识到意识形态工作的阶级性、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上层建筑领域和经济基础领域的上述种种问题,都与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存在有关。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淡化置之,走向阶级斗争熄灭论。美国原驻苏大使马特洛克在《苏联解体亲历记》一书中说到苏联领导人抛弃阶级斗争学说时指出:阶级斗争理论是列宁主义者的国家结构演进观及同西方发生冷战所依据的中心概念,没有它,冷战的理由就不复存在,一党专政的理论基础就随之消失。如果苏联领导人真的抛弃了这个观点,那么,他们是否继续称他们的思想为“马克思主义”也就无关紧要了,这已是别样的“马克思主义”,这个别样的社会则是我们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看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是怎样希望社会主义国家放弃阶级斗争、放弃共产党的领导的。如果我们淡化阶级观念,走向阶级斗争熄灭论,使“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蜕变为资产阶级“可以接受的”东西,就必然重蹈苏联亡党灭国的覆辙。

 

改革开放前的30年,我们并不是只搞阶级斗争,而不搞经济建设,经济领域是取得巨大成就的;改革开放后的30年,我们也不是只搞经济建设,而闭眼不见阶级斗争,阶级斗争在很多领域还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现在不是要搞“以阶级斗争为纲”,而是要反对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私有化、自由化、西方化、资本主义化的图谋。要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的这种图谋,我们必须在坚持一个中心的同时,坚持两个基本点,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是我们的底线,也是我们斗争的法宝。

责任编辑:昆仑侠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kunlunc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