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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管理、赋能: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探索
点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09 22:13:21

 

 


  【编者按】2014年9月28日,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在山东东平举办了“土地股份合作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高端论坛”。来自全国各地的集体经济研究领域的专家以“土地股份合作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为核心议题,从实践与理论层面共同探讨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条件、发展趋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的副司长黄延信,以“确权·管理·赋能: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探索”为主题,对于如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确权颁证,需要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必须进行股权管理和登记,集体资产应该赋能,以及需要考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持续性和包容性。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有这个学习的机会,首先说明一下,本人是负责研究集体资产管理的,而农业部发展集体经济的任务就落在我头上。最近一直在研究这方面的内容,我觉得,不管是研究股份合作,还是集体经济试验区,本身都是产权改革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产权改革可以在东部发达地区进行,因为那儿有经营型收入;而在中部地区却不行,因为城中村没有什么可改革的。一提那么多资产,没让它进入市场,没有生产的价值,有人说这是我们的制度。我看不然,我一直不同意集体经济是重合的,所以东平这个做法更坚定了我的信念:就是中部西部地区仍然有可能,产权改革大有文章可做,只是要找准切入点。对于如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以下是我的几个观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

 

  合作也好,股份合作也好,关键是要入股。不入股,空手套白狼,套不来。成立一个合作社,关键是要入股,有产权,所以土地股份合作,我觉得关键是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如果产权不清晰,将来合作是有问题的。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先没有确权颁证,而不确权,颁证的时候就有问题,所以这种入股是不牢固的。所以,承包经营权一定要确权颁证,解决设置不清、账实不符的问题,这是一个基础问题。

  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正在试点,而确权以后就有一个期限的问题,在此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是1984年中央明确的,即第一轮承包期15年,到了1996年、1997年以后再延长30年不变;而到了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明确,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有保障,土地承包方式长久不变。现在要抓紧时间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现在搞确权颁证,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管多少年。根据原来的土地流转法律规定,土地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剩余的期限,按照30年的期限,还有十来年就到期了。那么现在搞确权要长久不变,该听谁的?中国的国情,共产党执政,是政策走在前面,然后通过一定的程序,把党的政策转变为法律,转化为人民的意志。所以我个人看法是,从2008年开始,30年的期限就不好使了;虽然土地承包法没有改,但是立法执法不作为,中央要求地方执行政策。

  只有确权,资源才能变资产,才能拿出去跟人家合作,要不然你空手套白狼,合作很难成功。而且产权越清晰,产权保护越严格,经济就越有活力。美国就有产权保护的原则,所以世界各国的经济活力没有哪个比得过美国。

 

  二、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集体成员是谁,以前是没有边界的,因为原来有两种体制。一套体制是行政体制,内头是农民,以地缘为基础,比如说户籍在农村,那就是农民。另外一套体制以血缘为基础,比如爷爷是农民,儿子是农民,孙子也是农民,他们天然的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只要在农村出生,天然就有一份农民的身份,所以我说集体成员是没有边界的。这个没有边界结果是,集体的资产永远的细分化。“我是集体成员,这个资源能白要一份,我凭什么不要。”因为农村集体宅基地,既然是集体的,那他们能在上面盖个房子,我要结婚,我凭什么不能盖个房子。如果没有边界的问题,边界不确认,集体的土地也会细分化,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也是越来越分散,这个是符合我们国情的。成员不定,如果发展股份合作,那股份份额也就在不断的变动,这样股份合作也是不稳定的。而集体成员要定边界,也有条件。怎么定,怎么叫成员,就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筛选,我想来想去最关键的是,你有资产就是成员,没资产就不是成员。不能再说爷爷是这里的成员,我就天然有一份,也不能说我户籍在农村就有一份,这都不符合现在的情况。所以,要抓紧时间明晰集体成员身份。

  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应该说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它是实践创造出来的,比如说广东一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文件,浙江有省里的地方性法规。当然很多地方是通过民主决策的,但是我觉得这个事不能再拖了,要切断它;正是因为没有切断它,好多矛盾都是这么来的。比如说现在人口流动了,出去工作了,像我不一定在农村,但还是集体的成员;我原先还有地,我后来工作了把地收了,我现在要是回去就会要地。如果不切断,将来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很难解决。

 

  三、股权管理和登记

 

  产权,工商法里有规定,即你的东西,仅依法登记产生效益,不登记不产生效益。以前老说这个东西你说是你的,你叫它一声,它是不会答应的,那现在怎么证明这个东西是你的?国家的公权力给你一个凭证,比如说机动车的行驶证,这都是证明。所以农村股权,现在要求凡是搞集体产权改革的地方,农民的集体资产股份都要进行登记。你说这个东西是你的,得拿个证,你那个证是真的是假的,得有个地方去查一查,所以现在要求都要到监管部门去登记,去备案。另外,我觉得中央有要求,我们学中央三中全会决定不能白学,不能空学 。三中全会决定第21条讲了什么,赋予农民生活财产权利,它下面讲说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是中央提出的改革任务,是要落实的,使我们看到这几个权利。你搞了股份合作社就给农民一个本,农民就问你这个本有什么用,甚至包括将来说确权,你给我一个本管什么用。我觉得地方的同志可以探索股权的管理和登记,这个中央有要求,地方也有要求。我觉得这个事要做,要勇于探索,要解放思想,不能这也不能改,那也不能改。如果都不能改革,那社会怎么发展,中央的要求怎么落实?我觉得一个很重要的就是股权登记,要赋能,要完善它的权能。

 

  四、集体资产赋能

 

  集体资产也是有组织的,不是没组织。《物权法》也有所规定,说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而处置权应该是法律上和事实上最终的处分权,《物权法》并没有否定集体经济组织对它的资产有这些权利。但在实践当中,这些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都有这几个基本的权能。我个人的一些看法,现在提出来,希望理论专家们好好呼吁呼吁。其实很多东西都被不合时宜的法律和政策给剥夺了,比如好多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村集体这个不行那个不行,有这么规定吗?《物权法》是规定基本产权关系的最根本的法律,这个法律并没有否认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这些权利。但是过时的集体管理法讲了这些东西,我觉得它是过时的。从法律关系看,《物权法》是基本法,《土地管理法》是专业法;从先后关系看,《土地管理法》在前,是过时的,《物权法》在后,应该遵照它。从政策看,政策更应该服从法律,所以我们要研究集体经济资产的赋能问题。我们老想发展集体经济,原先我正好不太关心这个事,我也不看好集体经济。但是到了现在我管这个事了,我就在想,十来个中央文件,年年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我说老人家你们写文章就多写几句,一句话搁那里,为什么,因为他没招了。为什么没招,我觉得就是集体资产的权能不够的问题,权能不够是个什么意思。我就说跟王八一样,王八你得跑快点,快跑,但是先把王八的腿给绑上,把胳膊也绑上,臂甩不开,脚也迈不开,却年年叫它跑快点。我们发展集体经济就这个事,所以我说我们搞理论研究的人,我给你出个题目,好好呼吁呼吁,要研究集体资产权能问题。

  刚才徐教授也讲了,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总书记讲了几个赋能,其中一个就是不能把集体经济搞反了。总书记有这个要求,对此我们怎么理解。别人都跑了,你在这儿待着不动;别人都发展了,你不发展,这样叫反了。我们要正确理解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别人发展,我跟他拼了命争;他有这个权能,我也得有这个权能,要不你怎么发展。

 

  五、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持续性和包容性

 

  可持续发展,就是保底分红的事,我觉得不能为了股份合作搞股份合作。为了搞股份合作给农民搞保底分红,我一看保底还很高,是超过土地流转费用的。这个土地流转费用,我刚才问了我们的老领导,大概是六七百块钱一亩地,保底一千块钱。农业生产是有风险的,既有资产风险,又有市场风险。高额固定回报就是非法集资,所以固定回报从政策上来说是不提倡的。咱们要有一个政策底线,否则弄不好也出现合肥现在的合作社高额拦阻固定回报,结果跑了,找不到人了,引发了问题。这个事,我觉得要好好研究。将来可持续发展,这样使股份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有多少分多少。你不能搞保底,保底的话谁钱最多,这是谁的事。另外讲包容性,集体经济也好,股份合作经济也好,形式都不是单一的,一定要有包容性。各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资产多少不一样,脑袋里面的认识也不一样,所以不能一个形式,要多种形式,百花齐放总是要比一枝独秀要好。谢谢大家!

  (作者是国家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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