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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新型集体化村发展壮大的启示
点击:  作者:何平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2-07-19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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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为2022年7月12日何平同志在《国杰大讲堂》会上的发言,题为《新型集体化村发展壮大的启示》。作者指出,新型集体经济首先是集体经济,而不是私有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只是经营管理形式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济,并非变换集体经济的概念。作者通过不同模式的对比分析表明:只有集体所有制,才能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只有乡村自治,才能体现乡村的自主权。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来自农村实践,来自农民首创,来自农村党组织的引领,值得广大机关干部认真学习和总结。现经作者授权,全文发布如下,以供研究参考。

农村改革后出现了一个令人惊喜的现象,个别农村组织农民开创新型集体化道路,不仅不存在三农问题,而且实现就地发展壮大的同时,实行了教育免费、住房免费、医疗免费、养老免费,日常所需多项免费的分配制度。显然,当家庭经营下的农村普遍陷入困境时,这些新型集体化村出现了令人向往的景象。这一现象不仅打破了美国著名国际战略家布热津斯基在《大失败——20世纪共产主义的兴亡》书中的断言,而且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对集体经济产生浓厚的兴趣。同时,这一现象促使我不断思考,并获得以下启示。

一、破解三农问题势必重新认识家庭承包制及农村集体化道路


公有制建立以后,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管理问题,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人民群众如果不能参与管理,而只是处在一种被领导被管理的状态,就不但使官僚主义得不到遏制,而且政治上的社会主义方向和经济上的公有制基础也难以得到保证。

事实上,人民公社的问题就是管理问题。如:集体化进程过急,农业学大寨教条化,农业生产统得过死,农民活动管得过紧,基本建设耗费过多,劳动时间过长,任务粮指标过高等。这势必挫伤农民的积极性,甚至导致一些地方的农民产生抵触情绪。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因素是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的不足,突出体现在公社领导成员几乎都是国家干部,并且都是上级组织提名任免。这样的体制和机制分明是政府管治,而不是乡村自治。政府管治突出体现政府的决策及官员的意志,因而不利于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容易滋生官僚主义。以刘庄为例,1958年“大跃进”期间,公社开会布置并派人坐镇指挥各村“小麦高产放卫星”,要求挖地三尺,每亩上粪100车、下种150公斤,实现亩产小麦7.5万公斤。当时,工作组就住在刘庄,三天两头催办。没法子,史来贺勉强同意搞3亩地进行试验,结果3亩“卫星田”平均亩产仅130公斤,连种子都没打够。由于刘庄坚持只种3亩,没有造成大的损失。从这个例子不难看出,以往人民公社时期,刘庄的管理凭借中国村魂史来贺的地位,也未能完全摆脱官僚主义的影响,对于广大农村而言,就没有刘庄那么幸运了。另外,从许多资料可以看出毛主席最早发现了人民公社的官僚主义问题。如:1960年3月23日下午,毛主席在停靠天津的专列上同河北省负责人刘子厚等人谈到人民公社问题时说:“官僚主义者,就是不同群众商量,还有打人、骂人、强迫命令。”(《毛泽东年谱》第四卷356-357页)我想,毛主席和周总理提名农民身份的陈永贵担任国务院副总理,很大程度上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官僚主义有关。

家庭承包制之所以当时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就在于家庭承包制突出体现了家庭的自主权,进而摆脱了以往政府管治的束缚,确立了家庭自治的权利。但是,家庭自治的积极性仅仅体现在承包的土地上,却未能体现在集体的事业上,结果导致个体生产获得自由时,国家计划失控,市场失衡,危机频发(农产品卖难的问题时常出现,曾经导致山东菜农韩进绝望自杀的悲剧);农民温饱问题得以解决时,集体经济不断瓦解甚至出现严重负债(山东代村1998年集体负债380万元)。所以,家庭自治下的经济实质是个体经济,势必出现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现象。与此同时,种植难、管理难、销售难、耕地难、浇地难、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等一系列问题暴露。于是,大约1985年开始,农民种地积极性一直减退,1990年以后,外出打工的农民迅速增加,到2000年时,老年人无力种地,中年人不愿意种地,青年人不会种地的问题已十分突出。之后,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农村流出人口不只是外出打工,包括年轻人婚后居住、教师上班、学生上学都不愿意留在农村。如此发展下去,只有不断减少的耕地,逐渐空心的村庄以及严重恶化的环境。

可见,家庭承包制虽然当时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同时导致集体经济不断瓦解,出现严重的三农问题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改革后那些仍然坚持集体化经营的村庄,不仅没有外出打工现象,而且吸引了许多外来者,不仅实现了共同富裕,而且早已跨越了小康,实现了生产机械化、管理企业化、发展生态化、民主大众化、集中组织化、保障集体化。当你走进这些村,你会看到文明生产,体面生活的农民,发现他们工作有序,生活有度的境界,感受到人与人平等、热情,人与自然和谐的气氛,因而这些村在城市工作的人退休后纷纷回村养老,中国人叶落归根的文化理念得以体现和传承。这对城乡之间的交流、相互促进,以及缓解城市人口压力等,无疑是有益的。于是,越来越多的基层干部群众自发地到这些村参观学习。就连小岗村也曾三次派人到南街村参观,并在留言簿上写到:“大包干发源地的人员,看到了南街村的变化,为我们提供了发展的模式,使我们的党组织看到了前进的方向。学习南街村,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乡村治理完全回到以往的人民公社时代。

改革后仍然坚持集体化经营的农村之所以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认为不可能实现的目标变为可能,不仅在于坚持集体所有制,还在于乡村治理模式由以往政府管治下的集体所有制走向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即乡村管理不再是以往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而是村社一体化的管理体制。这无疑标志着新型集体经济的确立,即新型集体经济不再是以往政府管治下的集体经济,而是乡村自治下的集体经济。以周家庄乡为例,便可进一步说明。

许多人俗称周家庄是“最后的人民公社”,是我国唯一将合作化道路坚持下来的乡。然而,如今周家庄的管理模式与以往人民公社相比,有着明显不同。

其一,名称不同。1983年3月24日,周家庄人民公社改为周家庄农工商合作社。现在叫周家庄乡经济合作社。

其二,管理体制不同。以往的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公社领导几乎都是国家干部,并且所有成员都是上级组织提名任免。如今周家庄政社分开,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完全来自集体所有制内部,由合作社社员民主推选。

其三,党组织设置不同。以往人民公社的村党支部建在村上,而今周家庄的村党支部建在生产队。小村,一村为一个生产队;大村,一个村划为几个生产队,每个生产队1000人左右,大体相当。这样,有利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便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其四,金融设置不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信用社属于国家事业机构,所有工作人员都来自集体所有制外部。如今周家庄合作社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则是合作社的内置金融,所有工作人员都来自合作社内部。目前,周家庄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近8亿元,其中集体公积金7个亿。周家庄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完全依靠合作社的内置金融,没有一分钱的国家贷款。

其五,生产计划不同。以往人民公社的生产计划都是按照上级政府逐级下达的指标确定的。如今周家庄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则完全由合作社自定,政府不加干预。

其六,生产购销不同。以往人民公社的主要生产资料及产品实行政府统购统销。如今周家庄合作社实行集体统购统销。并且做到了产前有计划,产后有市场。

由于周家庄合作社的管理实行乡村自治,与以往政府管治下的人民公社相比,产生的作用和效果明显不同。具体概括如下:

一是政府管治突出体现了政府决策及官员意志,容易滋生官僚主义。乡村自治突出体现乡村集体组织的决策及村民的意愿,有利于体现农村党组织的领导及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是政府管治注重上面的检查督促,容易出现形式主义。乡村自治注重满足村民的需求,具有明显的务实性。

三是政府管治注重上面的政策,容易出现一刀切的问题。乡村自治注重本地实际,有利于体现因地制宜。

四是政府管治注重长官意志,发现失误难以及时纠正,甚至长期不能纠正,导致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复杂的问题尖锐化。如:改革以来,政府长期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引发群体冲突。乡村自治注重群众实践,发现失误能及时纠正,不仅可以避免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而且可以破解复杂的难题。如:乡村自治下的村庄根本不存在三农问题。

显然,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对象主要是管理体制和机制,而绝非放弃集体所有制。不可否认,人民公社依靠集体所有制创造的奇迹,既是以往私有制时代中国人不敢想的,也是今天家庭经营条件下无法做到的。今天,新型集体化与家庭承包制形成的巨大反差进一步证明,集体经营明显优于家庭经营,具体概括如下:

第一,集体经营更能充分体现劳动者当家做主的权利。家庭经营下劳动者的权利仅仅局限在承包的土地上。

第二,集体经营可以做到统分结合,有利于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及按需分配,有利于发展生态农业,有利于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及村庄之间的融合发展,有利于强化农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而从根本上避免了家庭经营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问题。

第三,集体经营追求共同富裕,因而从根本上避免了家庭经营个人利益至上势必出现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第四,集体经营可以造就一批具有集体主义思想的村干部。如刘庄村的史来贺、华西村的吴仁宝、南街村的王宏斌、周家庄的雷金河、滕头村的傅嘉良、航民村的朱重庆、兴十四村的付华廷、龙泉村的梁修昌、大梨树村的毛丰美、红光村的徐在山、宝山村的贾正方、蒋巷村的常德盛等一批无私奉献的带头人。家庭经营容易滋生村霸地痞及黑势力,危及基层政权和社会安定。

二、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必须打破惯性思维


由于我们的改革长期推崇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思维,惯用西方思维解释中国现象,套用西方模式解决中国问题,因而体制内绝大多数干部对新型集体化村的发展缺乏正确认识,导致新型集体化村发展壮大的经验未能大面积推广。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南街村、华西村的先进事迹被媒体报道后,在广大农村引起很大反响,当时家庭经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已基本瓦解,农村发展明显陷入困境,此时应组织农民走新型集体化道路。但是,各级干部不但没有及时总结新型集体化村的成功经验,而且提出各种非议,认为华西村、南街村是大锅饭,是农村的另类,甚至认为这些村随着领头人的离去,就会解散集体经济。然而,事情的发展并非如此。随着时间的延续,新型集体化村的领头人多数已离去,有的村已换了三任领导,却不仅没有看到其中任何一个村将集体经济解散,而且又有个别村放弃家庭承包制,加入新型集体化村的行列。如:山东省的代村,四川省的战旗村,浙江省的好溪村,河南省的土古洞村,山西省的振兴村,贵州的塘约村。其中,时代楷模代村党委书记王传喜用不到20年的时间印证了他在南街村留言簿写下的豪言壮语——“南街村的今天,就是代村的明天”。这充分说明我们机关干部的认识已落后于农村实践。也就是这样的背景下,2016年,浙江省缙云县18位乡村干部联名发出倡议,要求强化集体所有权,创新土地经营制度,提出走华西村、南街村、周家庄乡农工商合作社及浙江省航民村、滕头村开创的道路。显然,这一举动也是基层干部对十八大提出共同富裕目标的积极回应。这本来是一件好事,遗憾的是由于惯性思维的束缚,18位乡村干部的呼吁并没有在体制内得到广泛积极的回应。因此,推行新型集体化道路的首要任务是打破体制内的惯性思维,用发展变化的观点重新认识家庭承包制及农村集体化道路。此外,有必要围绕否定集体化道路的传言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1. 机关干部长期流传着华西村、南街村不可复制的说法,无疑不利于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对此,曾有一位农村干部反驳说,难道我们只能复制越来越多的空心村吗?走新型集体化道路,并非意味着复制华西村、南街村,因为新型集体化实行乡村自治,奉行的是因地制宜,而不是机械照搬。只要我们到各地的新型集体化村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这些村的具体做法不是千篇一律,而是各有特色。用机械复制的标准判断新型集体化道路能否行得通,不是认识问题,就是立场问题。

2. 认为走集体化道路就是吃大锅饭,分明是对人民公社的歪曲。其一,吃大锅饭的现象仅仅出现在1958年大跃进时期,并非贯穿人民公社发展全过程。其二,吃大锅饭的问题是官僚主义所致,并非集体所有制固有。

3. 认为人民公社养懒汉的说法,显然是偏见。首先,任何时期都有懒汉,但如今的懒汉要比人民公社时期多。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是世界上最勤劳的农民,否则,不可能在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创造那么多奇迹。此外,人民公社时期无论劳动时间还是劳动强度,都是今天的青年人无法想象的,即使人民公社时期的懒汉,期间的劳动付出也是今天多数农民不能相比的。

4. 认为分田到户完全是农民的意愿不符合实情。以山西省代县为例,当时实行土地下户时,全县300多个村只有三分之一的村积极响应,多数村内部意见不一致,有部分村倾向继续集体化经营,但不管你是否愿意接受,最终在政策推动下实行了土地下户,只是那些不愿意分田到户的有46个村晚了一年,有一个村晚了二年才实行。显然,这一推动既没有考虑到多数村内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也没有顾及部分农村极力反对的事实。

5. 国内外流传着我国1960年三年困难时期“饿死三千万”的说法不符合事实。这个说法曾经被一些人看成是“历史的定论”,写进了许多专著和文献,并且在全社会广泛流传。幸好孙经先教授用三年时间对我国三年困难时期户籍统计的人口数量大幅度减少的真正原因作出正确、符合实际的分析,证明“饿死三千万”的说法完全是谎言。然而,至今仍有人拿“饿死三千万”的说法否定集体所有制,竟然还有人相信。其实,即使没有孙经先教授的揭露,只要稍加思考,也能断定这一说法不可信。因为三千万不是一个小数,抗日战争中国军民伤亡3500万,几乎涉及任何一个村。三年困难时期我国人口不过6亿,饿死3000万意味着平均每20人有一人饿死,200人的村要饿死10人,1000人的村要饿死50人。一个村不要说饿死50人,就是饿死一人,也会惊动全村。然而,我走访调查时发现,不仅我所在的村没有饿死人,我所在的县也没有饿死人,而且好多地方都没有饿死人的确切信息。就是传说饿死人最多的河南信阳,虽说有饿死人的现象,也绝非传说的那么严重。


三、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要有相应的政策


农村发展走向能否由个体经济转向集体经济,首先取决于村民的觉悟及农村党组织的引领,这是内因。另外。离不开政策推动,这是外因。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不能完全怪怨村干部。不少村干部千方百计发展集体经济,问题是缺乏相应的政策

众所周知,现行政策都是围绕家庭经营制定的,从统一规定土地承包期,到统一延长土地承包期,再到土地确权颁证,从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到取消农村所有提留摊派,再到国家给钱给物,都是不断强化家庭自治的权利。可以讲,从农村改革以来的政策走向看,赋予农村党组织的责任越来越多,赋予农村党组织的权利越来越少,赋予农户的自由越来越多,赋予农户的义务越来越少。这一走向,注定乡村自治的能力不断弱化,进而导致农村干部束手无策,干部逆淘汰现象突显。因此,烟台市委组织部推行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做法,无疑抓住了问题的关键。这一做法不仅短期内收到了明显的成效,而且得到各地农村干部的广泛认同。但是,仅仅依靠组织部的作用是不够的,因为组织部的职能主要是管理干部,并非制定农村政策,要将烟台经验进一步发扬光大,必须在政策上跟进,赋予农村党组织相应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能只赋予农村党组织责任,不赋予农村党组织权利,不能只赋予农户自由,不赋予农户义务,不能因为个别村干部不称职而放弃或剥夺农村党组织应有的权利。这既是党的领导地位决定的,也是乡村自治的必然要求。乡村自治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是将各级政府的管理权下放到农村党组织。各级党委政府应提倡机关为农村服务。农村发展从第一个互助组到天下第一村,从男女同工同酬到住房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免费、养老免费、日常所需多项免费的分配制度,都是来自农村实践,来自农民首创,而不是机关作为。机关对农村要多一些支持,少一些指令;多一些鼓励,少一些批评;多一些调查研究,少一些会议贯彻;多一些民间探索,少一些官方试点;多一些经验总结,少一些文件报表。

四、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不搞一刀切


我国地域辽阔,农村政策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很难顾及各地的实际情况。过去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一刀切的做法甚至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不可否认,实行家庭承包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的确没有顾及当时我国一大批先进农村的意愿。这里,我想提及一个村,就是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的化林村。该村1970年被《人民日报》称为《南方山区棉花生产的一面红旗》,1971年在全国棉油糖会议上,周总理等中央领导号召推广化林村的经验。农业学大寨时期,该村先后修水库2座,新修山湾塘9口,扩建平塘46口,总蓄水量达到80万立方米,按田土总面积计算,每亩平均400多立方米,建设稳产高产农田1500亩,植树造林1600亩,新修公路、机耕道31公里,极大改善了生产条件。同时,推广科学种田新技术,改良品种,增施肥料,为粮棉油全面高产奠定了基础。1979年,全村粮食亩产由1952年的二三百斤增加到1000多斤,皮棉亩产由几斤增加到200斤,油菜籽亩产由三四十斤增加到368斤,农副业总产值57.7万元,社员劳动日值由1959年的0.30元增加到2.26元,向国家交售粮食155万斤,超过任务5倍多,人均售粮824斤(全县人均128斤),向国家交售肥猪1100头,户均3头,还有集体储备粮40多万斤。同时,大队兴办粮油加工、农具修配、砖瓦生产、缝纫等工业企业,养猪、养鱼等多种经营和文化事业也相应发展起来。因化林村的成绩显著,该村书记张正桃1969年被选为中共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1975年被四川省委任命为中共剑阁县委第一书记、县革委会主任,又当选为省委常务委员。1978年张正桃被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就是这样一个村,实行分田到户时也不例外。令人意外的是,化林村书记张正桃1981年1月18日因为反对分田到户感到绝望,在家中自杀。几十年过去了,每当有人提到类似化林村的故事,总觉得不好受。

因此,农村政策应尽量不搞一刀切,除涉及底线问题的政策外,一般都列为引导性政策,引导性政策只能引导,不能强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5日在安徽省小岗村视察时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能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为此,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务必做到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对于那些愿意实行集体化经营的村庄,政策上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于那些不愿意实行集体化经营的村庄,可以继续实行家庭承包制,不用说延长30年,即使100年也可以。同时,对于那些步入新型集体化道路的村庄,具体如何治理,政府最好不要干预,一个村的党组织能够带领村民步入集体化道路,说明这个村的党组织有能力治理好这个村,这是新型集体化村的一个成功经验。众所周知,农村改革以来的一系列政策都是针对如何完善家庭承包制,因而政府对实行家庭经营的村庄管得较多,对实行集体化经营的村庄管得极少。结果是政府管得越多,官僚主义问题越多。可见,政府管得多未必是好事,管得少未必是坏事。如:周家庄乡不仅没有实行分田到户的政策,而且没有一分钱的国家贷款,甚至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十分看重的村委换届工作,都不涉及周家庄乡,因为周家庄乡的村级组织有党支部、有队委会,却没有村委会一说。然而,周家庄乡的治理效果却让中国改革第一村小岗村望尘莫及。

五、新型集体经济的概念不容模糊


新型集体经济首先是集体经济,而不是私有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只是经营管理形式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济,并非变换集体经济的概念。集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形式。这里的集体所有制不单指土地集体所有,而是主要的生产资料、产品等归生产者集体所有。这一核心概念没有变,也不能变。我们今天强调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集体所有制的底线,不是集体所有制的全部。因此,不是任何形式新颖的经济都是新型集体经济。如:家庭农场就所有权而言,无疑是家庭所有,而不是集体所有,无论如何不能把家庭农场说成是新型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同样,也不能把新型产业说成是新型集体经济,因为新型产业是从科学技术层面讲的,新型产业可以集体创办,也可以个体创办,与集体经济没有必然联系。此外,不能认为民营经济就是新型集体经济。其一,民营经济强调的是经营权,并非所有权。其二,民营经济针对的是官营经济,并非集体经济或私有经济。从经营权的角度讲,家庭农场是民营经济,周家庄乡经济合作社也是民营经济,二者都是农民经营,非政府经营。从所有权的角度讲,前者属于个体经济,后者属于集体经济。显然,民营经济不等于集体经济,也不等于私有经济。确切地讲,民营私有经济不是新型集体经济,民营集体经济才是新型集体经济。周家庄乡经济合作社就是民营集体经济

总之,当代中国乡村建立集体所有制以来,乡村治理依据管理支配权的不同,可划分为三种模式,即:政府管治下的集体所有制,家庭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实践证明,政府管治突出体现政府的决策及官员的意志,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家庭自治突出体现家庭的自主权,出发点站在家庭个体利益的角度,势必强化农民的个人主义;乡村自治突出体现乡村的自主权,出发点站在乡村整体利益的角度,有利于培养农民的集体主义。

以上三种模式的对比充分表明:只有集体所有制,才能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只有乡村自治,才能体现乡村的自主权。集体所有制让农民在经济上拥有当家作主的地位,却不一定在政治上拥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以往人民公社政府管治下的集体所有制,就未能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家庭承包制虽然体现了农民的自主权,却局限于家庭自治的范围,最终丧失集体经济导致农民失去更多的权利。只有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才能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确保党的集体所有制和民主集中制发挥作用,从而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和个人主义,进一步调动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时代楷模代村、战旗村的发展壮大就是由家庭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走向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不仅有利于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而且极大的降低了基层治理成本。这一模式完全来自农村实践,来自农民首创,来自农村党组织的引领,值得广大机关干部认真学习和总结。这一模式不仅有必要在农村推广,而且值得国企改革借鉴。

 

(作者系山西省代县县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农村农业问题专家;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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