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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羽:壮大集体经济 助推乡村振兴 ——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重要论述研究
点击:  作者:耿羽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9-05-06 1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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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论述,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农业合作论、毛泽东“组织起来”论和邓小平“第二个飞跃”论等的继承和创新。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重要论述在宏观方面和战略层面提出了蕴含辩证思维的“统分结合”论、创新思维的“两个绝不是”论、底线思维的“不能改跨”论,在微观方面和操作层面对适度规模经营、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村推进精准脱贫、改善乡村治理等的细致论述,为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深化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物质保障。习近平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系统完整、逻辑严密,对于新时代持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重要论述的理论脉络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分散的小农无法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是需要组织的。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分析了小农的特征:以一小块土地、一个个体或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相互隔离”。

 

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认为应该以“集体所有制”改造小农:

“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

 

恩格斯将马克思农业合作的观点具体化和系统化,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出以合作社改造小农的路径,

“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语境里,“集体所有制”等同于全社会所有制,而合作社是从土地私有制走向全社会所有制的过渡。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集体经济和农业合作的分析是有时空限定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本土实际情况,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探索更新。

 

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中指出:

“(分散的个体生产)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新中国成立之初30年的农村集体化实践,改造了传统农业,重塑了农村基层社会结构,但在后期也出现了组织成本过高而效益递减的问题。

 

邓小平推行农村改革,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针对集体经济提出“第二个飞跃”论:

“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

 

邓小平还具体论述了发展集体经济的具体条件:机械化水平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多种经营发展、集体收入增加。“两个飞跃论”高度精炼地论述了农村个体经营和集体经营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依赖、关联,虽然其中一者在某个时间段会发挥比较突出的作用,但并不意味着谁替代了谁,而是表明双层经营体制根据实际发展状况在不断调整、更新,推动统分结合不断迈向更高的水平。

 

实施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村生产力不断提高,但也出现“分”有余而“统”不足的问题,农村的第二步改革亟待深化。

 

1990年,时任宁德地委书记的习近平在调研农村后心情复杂,

“喜的是广大农民开始脱贫致富了,忧的是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出现了弱化的现象”。

 

习近平在地方工作期间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深入思考体现在《摆脱贫困》《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等著述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持续关注农村集体经济领域的深化改革,并作出若干重要论述。2013年习近平参加“两会”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回顾了新中国三农发展的历程,指出改革开放从农村破题,但家庭承包责任制多年实践的结果是,“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论述,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农业合作论、毛泽东“组织起来”论和邓小平“第二个飞跃”论等的继承和创新,是习近平在地方和中央各阶段工作中持续思考,逐步体系化和理论化凝结而成的。

 

二、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重要论述的哲学要义

 

重视哲学思维、善用哲学方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鲜明特色。农村集体经济领域的深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必须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和驾驭全局能力,回答关键问题,厘清重点问题,纲举方能目张。

 

(一)蕴含辩证思维的“统分结合”论

 

习近平数次强调要摆正“统”与“分”的关系。

 

首先,要坚持“两点论”。“统”与“分”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不能一说“分”,就排斥任何形式的“统”;一说“统”,又不分青红皂白地否定“分”。“分”的长处在于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充分调动个体的积极能动性,“统”长处在于发挥基层组织的整合作用,解决村民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了的事情。“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农村经济上的体现,应该是集体优越性与个人积极性的完美结合。”“统”要统得有章法,“分”要分得有活力。

 

其次,要坚持“重点论”。既要看到统分二者相互作用,又要抓住两点中的重点和主流,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存在“强分弱统”偏差、集体经济持续弱化。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个体生产,或者将统一经营和大集体时代的“归大堆”混为一谈,只强调分散经营而对统一经营避而不谈,农村经营“两条腿走路”变为“一深一浅”。目前小农户经营的短板是各家农地规模亩数不多且插花细碎化,在缺乏村集体统筹的情况下,村民很难在水利灌溉排涝、植保、机耕路修建等需要合作的公共事务方面形成一致的行动,村民退而求其次,例如打机井、挖堰塘以私人小水利替代大水利,成本高昂同时效果很差。多年的“强分弱统”,需要统的没有统起来,不该分的却分了,其结果是原有的“大一统”变成了“分光吃净”,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蕴含创新思维的“两个绝不是”论

 

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是不断发展的,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也必须随之不断创新和发展,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论述是对农村新发展形势的系统总结和敏锐回应。引导农村改革不能削足适履,不能刻舟求剑,也不能先入为主套用各种理论模式剪裁现实,因此,

 

习近平强调:

“发展集体经济实力,绝不是复归‘归大堆’式的人民公社,而是纠正大包干中忽视统一经营所造成的偏差;绝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否定,而是对这种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真正具有创新性的理论,是关照现实、回应现实的,因此既不能僵硬套用老旧发展模式,也不能教条模仿看似时髦或主流的经济学理论。一种理论是否符合中国农村的发展实际,检验标准为是否有利于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是否有利于发展农村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巩固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基础。

“无论讲‘统’还是讲‘分’,都不是重新束缚生产力,而是要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不是收回农民的自主权,而是使农民更有效地行使自主权。”

 

随着“第二次飞跃”的四个条件逐步成熟,在新时期探索壮大集体经济路径既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重要论述的根本目标是继续稳定、完善和发展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发挥双层经营的整体效益,不断改进两个层次中不完善的地方,应对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三)蕴含底线思维的“不能改跨”论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一些人主张照搬照抄西方经济学产权私有化理论来指导中国农村改革,针对此类所谓的改革观点,

 

习近平旗帜鲜明地划出底线:

“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私有化主张,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原则,也不符合农村生产力进一步发展。

“一定的理论总是适用于一定的对象和范围,‘乱点鸳鸯谱’是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这一意义上说,用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冒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固守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样,都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造成严重损害。”

 

守乎其低而得乎其高,底线思维要求守住底线,但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高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仅是保留制度名称,更是要发挥集体经济的现实功用,克服小农局限,整合村庄资源,增加村民收入,达成共同富裕目标。

 

三、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重要论述的丰富内涵

 

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论述,不仅在宏观方面和战略层面确立了深化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指导理念,还在微观方面和操作层面持续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巩固公有制增加统一经营效益,提升乡村组织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一)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分田到户后,农户经营一直存在田地分散细碎的问题,耕种收割不便,水利灌溉等需要各家农户的合作事务更是难以协调。产权过于细碎,导致交易成本十分高昂的“反公地悲剧”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各类市场主体中组织化程度最高的主体,也是对本土村庄情况最为熟悉的主体,很多农民“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带领分散经营的农民顺利进入市场,并帮助他们抵御市场风险”。邓小平“第二个飞跃”论的重点就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习近平根据此思路继续提出:

“必须搞好农村二步改革,完善双层责任制,进一步促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第一,引导连片集中种植。习近平提倡发挥集体经营优越性推进“大农业”,其中很重要的就是通过村集体的引导,

“在原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主要农作物的成方连片的集中种植,提高耕作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产出”。

 

村民在耕地方面的主要诉求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便利生产,农村集体经营应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按户连片”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集体统筹的成方连片种植回应了农民诉求,克服了地权分散、土地细碎、人地分离等问题,实现机械耕种和社会化服务,在降低劳动强度的同时提高了亩产收益。

 

第二,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村集体统筹和主导的社会化服务是规模经营的有力支撑,“壮大了的集体经济,能够为分户经营提供有效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村集体服务组织担负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边要联系政府性和市场性的各种农业服务机构,一边要统筹千家万户的分散小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本土性地方知识,更能获知农民在特定地点以及特定时段中需要何种农业生产服务。各类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和村民实际需求,

“主要搞好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机耕、供种、灌溉、植保、收割、运输等服务,特别是在兴修农田水利、搞好农田基本建设、保护农田生态环境等方面,更能发挥其他组织不可比拟的作用”。


第三,立足实际探索规模经营路径。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现代农业建设和土地经营规模有着一定的依存关系,但生产规模的大小,不仅仅看土地面积,更关键是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和经营的集约化程度,在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任何地方都不能打着发展现代农业旗号,强行集中农民承包地,以资本下乡排挤农户。

“发展农业现代化没有一定规模是不行的,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下子很快完成。要把选择权给农民,不能替代农民去选择。无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农民进城,党和政府可以引导示范,但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一阵风、一刀切。”


(二)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集体经济

 

针对一些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必须“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2017年,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第一,量化资产完善股份合作是基础工作。2016年,习近平强调:

“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

 

具体而言,就是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第二,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是有效路径。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在尊重群众、具备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发展形式的多样化探索,

“允许集体经营的上地、房屋、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折价入股,也要支持农户以资金、劳力、技术、设备等方式入股,并尝试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支持集体与个体,个体与个体,国家、集体与个体组织合作”。

 

因地制宜,细分各种类别精准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经济发展可以是资产租赁型、生产服务型,也可以是企业股份型、联合发展型、农业开发型等多种形式。

 

第三,壮大集体经济是最终目的。习近平“不能改跨”论在当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体现为,“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产权明晰只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壮大集体经济才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在较早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村庄中,部分村出现了将集体资产“卖光、分光、吃光”的不良现象。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一分了之”,不是让村民吃集体经济的“散伙饭”,如果把集体资产改没了实际上也是把村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应合理安排分配和积累比例,将改革限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防止村民短视分尽、内部少数人控制、外部资本侵占等情况发生,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让集体经济最大限度保值和增值。

 

(三)整村推进精准脱贫,实现共同富裕

 

强村能有效促进富民。习近平在宁德工作期间就曾提醒要将增强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与扶贫工作结合起来,针对一些“只要农民脱贫了,集体穷一些没关系”的说法,

习近平回应,“不对!不是没有关系,而是关系重大”,“在扶贫中,要注意增强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否则,整个扶贫工作将缺少基本的保障和失去强大的动力,已经取得的扶贫成果也就有丧失的危险”。

 

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受很多因素影响,大的方面有国家政策和省市政策,小的方面有村民自身的发展眼界和生产能力,而村社统筹整合能力是中层因素同时又发挥着非常直接、有效的作用,村社是村民天然的生活和生产空间,同时又是范围较为适中的治理单元、经济单元和社会文化网络,优质的村级统筹整合可以在按劳分配和福利帮扶之间达到大致平衡,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达到大致平衡。

 

2017年,习近平指出:

“全国12.8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居住着60%的贫困人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严重滞后,村两委班子能力普遍不强,四分之三的村无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的村无集体经济,无人管事、无人干事、无钱办事现象突出。”

 

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是村民脱贫一剂良方。

 

第一,整合扶贫资金提高使用效益。当前拉低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因之一是资金使用碎片化,如各部门缺乏沟通配合,过分强调专款专用,又如扶贫资金完全绕过村集体直接分拨到各家各户手里,这些“天女散花”式的资金输入降低了扶贫的规模效应,看似每年下拨资金不少发挥的效用却不高。因此,习近平认为:

“扶贫资金要相对集中一部分用于扶持乡村集体经济实体,增强脱贫后劲。”

 

避免政府项目资金“撒胡椒面”式分散投放和盲目投放,“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方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扶贫资金整合至村集体经济后,新增收益一部分作为村集体收入,一部分作为贫困户分红,实现贫困户和贫困村双增收。

 

第二,补齐基础设施短板。“要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培育壮大集体经济,完善基础设施,打通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改善基础设施,是补齐贫困村民生短板的关键,村集体能有效配合政府项目资金的使用,破解田、水、路、林、房等瓶颈问题。在项目输入过程中,村集体能自下而上地收集村民意见,在村社内部通过村民自治,民主协商和民主评议区分有效需求和无效需求,区分优先改善的需求和次级改善的需求,促使基础设施的供给能更好对应村民需求,同时村集体自身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也能更好配套政府项目并灵活补足政府项目不足。在项目落地后,村集体经济能有效克服以往出现的项目投放后基础设施虽建成但缺乏长期维护管理的问题。当贫困村得到了集体资金或集体产业帮扶时,应注意在分配集体收入时留足留够公益金和公积金,升级生产设施,补齐生活设施,而不能为了短期享受将资金全部散尽。

 

第三,激发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扶贫先扶志”,“集体经济实力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后盾”。村集体需通过经济统筹调配实现思想引导避免村民陷入“福利陷阱”,以村集体扶贫项目为抓手,发动贫困户以工代赈参与其中,让贫困户在劳动中得到物质报酬和精神激励,促进其越干越会干、越干越想干,对有想法有规划的贫困户加大扶持力度,在村庄“熟人社会”中形成奖勤罚懒的舆论氛围。

 

(四)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力,推进乡村善治

 

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关键。2015年,习近平强调:

“高度重视农村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提高基层组织凝聚力和带动力。”

 

完善农村基层治理和壮大集体经济是相互促进、密切关联的,如果村集体没有任何经济实力甚至负债累累,基层组织自身都无法运转,更不要说组织村民实现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合作,而如果村集体经济有一定积累却不注意改善治理结构,“微腐败”和“小官巨贪”很快就会把村集体资产侵蚀殆尽。

 

第一,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是乡村善治的物质保障。

“乡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是基层工作活力不足的症结所在。弱化了的集体经济实力如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既无力兴办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事业,也无力满足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

 

习近平在2018年11月2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

“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升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能力。”

 

群众组织力不是凭空出现的,不是靠标语宣传和开会传达就能塑造建立的,经济是基础,村集体手里有了一把米,并用这一把米实实在在地为村民解决生产与生活难题,实实在在地为村民排忧解难,才能让群众组织力有载体,并从组织力中产生号召力和引领力。

 

第二,乡村善治是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组织支持。


首先,需要有政治领导力和群众组织力的党组织引领,

“如果没有一个坚强的、过得硬的农村党支部,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就不能在农村得到具体的落实,就不能把农村党员团结在自己周围,从而就谈不上带领群众壮大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力,向贫困和落后作战”。

 

其次,要构建基层法治结构,

“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包括代表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内部领导制度在内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将这一切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作者系福建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社会学博士;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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