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1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习近平出席并主持会议,指出: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必须着眼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
确立三大民主管理原则
1927年6月2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的部署,发起召开了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大会通过的《宣言》宣传提纲中明确提出:没收帝国主义在中国所有的企业及与社会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大企业,工人阶级的责任之一就是“要求参加管理国有企业”。1931年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整合缴获军阀的各类工厂基础上,改造、创设了隶属于中央军委和共和国的公营企业。
移植建党建军的成功经验,公营企业管理确立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技术民主原则:职工有权派出代表参加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对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工资、待遇、福利等事项职工有决定权;职工有对生产计划的实施、产品质量和技术改造等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根据“三大民主”原则,公营企业实行“三人团”管理体制即由厂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委员会长构成的三方领导体制,其主要任务是:讨论生产计划、加强劳动纪律,以及处理工厂生产中的一些日常问题,由厂长召集三人团会议,出现分歧应由厂长作出最后决定,在设有政委的工厂,政委参加“三人团”会议并有最后决定的权,“三人团”决定问题,党支部、工会及厂长在各自的工作系统立即执行。中国共产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兑现了当年对工人阶级参加企业管理的誓言。
探索厂务会议管理体制
1943年3月至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的政府直属工厂会议提出了企业化改革的要求,取消了“三人团”体制,实行“一元化”管理即实行厂长领导下的厂务会议。由于厂长权力过大,单纯靠命令行事压抑了党支部和工会工作的热情,严重挫伤了党员、群众的劳动热忱。
1944年5月,边区政府又召开了陕甘宁边区工厂厂长暨职工代表会议,强调工厂管理要发扬民主,必须正确地实行厂长一元化管理体制。这次会议的决策,大大缓解了党员、群众对公营工厂管理的抵触情绪。
为迎接新中国的诞生,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1948年8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决议》指出: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首先是在国家企业中居于领导地位,“有权参加工厂的管理”;“为了实现管理民主化,需要在各工厂中,建立统一领导的工厂或企业管理委员会”,作为“统一领导机关”;“工人代表会议”“传达和讨论工厂决定、生产计划和经验的总结,以便更多地吸收群众建议和批评”。
1949年9月21日至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
模仿苏联的实行“一长制”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中国的经济很快就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大规模的国营企业成为了国家经济建设的主力军。
1954年4月,中共中央同意并转发了中共中央华北局发布的《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为消除工矿企业内部多头领导无人负责的现象,必须“实行厂长负责制”。中纪委同志调研发现,一些地区在执行“一长制”过程中,放松了党的政治思想领导,甚至使党委处于行政的从属地位,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就很低,许多党群干部长期不安心工作,罢工、示威等事件频生。中共中央在1957年3月25日发布了《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加强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监督,积极试行常任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扩大民主、反对官僚主义。毛泽东在党八届二次预备会议的讲话中也提到:“一直到不久以前,我们才断定'一长制’不好,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好。”
贯彻中央关于整顿党的作风的指示,各地国营企业都在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机制。
鞍山钢铁公司集合东北国营工厂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体制: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企业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与工人群众相结合。毛泽东批示指出:这“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很快在全国得到推广,“两参一改三结合”有效推动了全国企业的技术革新、技术革命的热潮。
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国营企业探索过革委会、军政委、工宣队等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之初,确立了党委“集体”领导下的管理体制,此后又实施了国营企业承包和下放自主权等改革措施,开启股权多样化公司制改革,国营企业改名为国有企业。党的十五大之后确立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改革方向。
在公司制改革中,经理的权利不断被强化,劳动纠纷突出、突发事件频生,党组织的作用“弱化、虚化、淡化、边缘化”,腐败问题严重。针对存在的问题,中央及时发布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厂务公开”的通知,强调了职工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党的十八大以后,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央提出,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内在要求,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企业在重大决策上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
中国国有企业近百年的经验教训反复证明:党的领导不能丢、职工作用不能否,厂长经理责任重,“党政工民主共治”是完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不可逆的强大基因。
(作者:张喜亮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张释嘉 ,北京大思潮投资顾问公司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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