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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方敏:决不能让“疯狂卖国企”重演
点击:  作者:宋方敏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7-07-03 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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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人想私有化想疯了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细则制定必须把握的总原则,就是“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习近平总书记对过去两轮国企改革的问题看得很明白,一针见血地指出借改革之机搞国企私有化、化公为私谋取暴利的危险性。在国企发展混合经济和股份制改造中,务必抓住要害,堵住化公为私的路子和漏洞。

 

首先,国有资产不能内部折股瓜分。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全民所有的法定资产,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以改革之名将其变为某一部分人的私产。要保证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即使国企内部的职工和领导,也不能自己决定给自己分股送股,把全民公产变成个人私产,这是违宪的。推行职工持股试点,可以自己掏钱买股增资,而不能把国有资产打折分股。

 

其次,国有资产不能价值低估。国企搞股份制,无论是将来可上市的资本部分,还是不能上市的资产部分,都必须如实评估,不能低估。这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在前两轮卖国企中,这种情况太普遍了!近来铁路改革提上日程后,不少媒体集中报道铁道部即将资不抵债:“铁道部资产4.3万亿元,负债2.66万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1.81%。”这种说法荒唐至极,立即引起社会质疑:第一,铁道部光铁路就有10万公里,含高铁一万公里,以铁路每公里2亿元评估,就有20万亿元的资产,这还不包括车站、工厂、机车,以及地方路局的资产;第二,铁道部近10年光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万亿元,即使扣除折旧也不会低于4.3万亿。可见,一些人真是想私有化想疯了!

 

国资不控股,腐败将更难控制

 

第三,国有资产不能任意出卖转让。国有企业要做大做强,总体上就不能把现有资产卖了,要卖只能是上市部分,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融资,公平交易。未上市的国有产权原则上不能转让,发展混合经济,既可以搞新项目合资合股,也可以老项目吸收参股增资扩股,完全没有必要走卖产权之路。“混合”不一定“我退你进”、“我卖你买”,基本做法应是“多元投资”、“合力共进”,要“做加法不做减法”。 

 

前两轮国企改革中,最大的教训就是形成了全国性的疯狂“卖国企”浪潮,一讲改革就是卖,不卖不算改革,卖光才算改革成功。现在又有人鼓吹“要混合就得卖,不卖不能混合”的歪理。如果以改革之名,强制要求国企向外资、私资出卖产权,那就不是为了加强国企,而是为了搞掉国企。 

 

第四,控股国企加强反腐约束。在国企改制中必须坚持国资控股,不控股就是私有化,就不是国企。由外资或私资控制的混合企业,是向资本家负责,为资本家利益服务的,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在逃税漏税、经营不规等方面,只会比国企更厉害更难控制;其内部贫富两极分化也不受控制。 

 

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央企负责人平均年度薪酬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为12倍,而美国企业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上百倍,日本是20倍左右,至于劳资收入差别就更难以计量了。不控股就意味着放任腐败,会带来整个社会贫富悬殊加剧,甚至冲突激化。 

 

对国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但要公平税赋,合理规范上缴利润,还要加强党的领导和民主管理监督,防止在政府“松绑”、企业自主的情况下内部搞腐败。 

 

把改革的“暗筐”变成“玻璃筐” 

 

混合经济和股份制改造是个筐,什么货色都可往里装。要有效防止有人在这个筐里揣私货、黑货,借改革化公为私谋暴利,就必须把握一个总政策,即习总书记讲的“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要坚决破除“神秘主义”,把改革的“暗筐”变成“玻璃筐”,让黑腐行为无处藏匿。 

 

国企改革方针政策、总体方案和措施细则要公开,接受人民质疑,听取群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才能实施。每个国企改革的具体方案、实施细则及理由也要公开,接受公众质疑,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和纪检司法部门的共同审查。在改革中,全民所有的企业产权能否出卖转让,不能企业领导或政府部门说了算,必须提交人大审议决定。 

 

国企资产评估要逐项公开,利用包括网媒在内的各种渠道,接受社会质疑。如有疑义,须重新审核。实施过程也要公开。无论是国企内部资产评估核算、组织调整、职工持股试点,还是与什么对象合作、怎么合作,股份混合公司的组成、资产来源和配比及控股情况等,要全程公开信息、公开操作,接受社会舆论、专门机构和企业职工的共同监督。发现问题须立即制止和查处。 

 

资本交易要公开。原则上只有批准上市的国资部分才能出售,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个别未上市国资部分经法定程序批准转让,也必须在资本市场上公开竞价,不能搞私下交易。 

 

建议党中央派出由中纪委牵头,国资委、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联合组成的中央国企改革巡视检查小组,到各地听取群众意见,监督国企改革实施全过程,坚决制止和查办改革过程中的一切违宪违法腐败行为,验收评估国企改革成效,向全国人大报告,并向广大人民群众通报。

 

本轮国企改革的验收标准,至少应有三条: 

 

在社会总资产中,国有资产比重和国资所控的资产比重,均比过去明显提高;国企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得更好,资产经营效益更好,给国家上缴的税利水平明显提高;在改革过程中未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和化公为私现象。

 

(本文以昆仑岩笔名发表于2014年4月2日环球时报) 

责任编辑:klc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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