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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华:忍无可忍的法庭斗争与反击(一)
点击:  作者:王立华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1-06-18 08: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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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是举世瞩目的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利5周年。此案前后延续两年多,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且有众多党员群众和各界仁人志士积极参与。2016年8月15日胜诉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第99号指导案例,并直接促成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立法。从此,有谁胆敢再歪曲、丑化、亵渎、诽谤、侮辱国家英烈,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此类事件玩忽职守,都将依法面对行政、民法和刑法的严肃处置,这就使猖獗一时的历史虚无主义政治逆流受到遏制。当年的斗争一波三折,但在党和人民的坚定支持下,终于取得了胜利!为纪念这个可以载入史册的标志性大案,为感谢那些在斗争交锋时刻为党和国家主持正义和坚守真理的人们,也为配合党史学习教育、把历史虚无主义的罪恶嘴脸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我们推出此案法庭代理人之一、昆仑策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王立华同志的纪实文章:《忍无可忍的法庭斗争与反击——亲历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斗争回顾》。因全文篇幅较长,拟分六篇发布,此为首篇,以飨读者。

 

忍无可忍的法庭斗争与反击

——亲历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斗争回顾(一)

 
王立华

不要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做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这些话是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一般人可能只当政治要求看,而在我看来,却蕴含着极深厚的感情和极强烈的针对性。其中,有鲜明立场,有深层忧虑,有政治要求,有战斗号角,有苦心劝诫,还有对一些势力的严正警告。因为有参与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法庭斗争的特殊经历,我对这些话有更深切的感受。

或许若干年以后,人们对这一历史事件会感到不可思议,但在21世纪初暗流汹涌的中国却势在必然。
 
一、手机响起

那是2015年5月11日,大约是下午三四点钟。

我的手机铃声响起,是平时交往不多的朋友郭松民打来的。他说,因为“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自己成了法庭被告,希望我能给他当法庭委托代理人。

郭松民是国内著名的独立评论家,写了大量针砭时弊、护党护国、正气凛然且很有可读性和影响力的文章。他曾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的歼击机飞行员,身上有一股勇敢战斗不怕牺牲的精神。他惹上官司的事我已经知道。因为《炎黄春秋》杂志执行主编洪振快写文章肆意贬损污辱中国人民抗日民族英雄“狼牙山五壮士”,引起广泛地社会公愤和怒斥,郭松民也义愤填膺,在转发梅新育微博时写了一句话:

“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

 

因此,被洪振快和《炎黄春秋》的另一位执行主编黄钟不依不饶,以侵犯名誉权的罪名把他告上法庭,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这个官司的另一位被告,是国家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也是一位富有独立见解的学者、网上网下十分走红的著名评论家,他的案子由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

因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而成为被告,理所当然地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关注,尤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广大官兵特别是我们这些老兵,还有大批爱党爱国的党员和各界群众,都紧盯着事件发展进程。如果郭松民、梅新育在这场官司中失败了,那将是一个时期以来嚣张至极的反共灭国势力的一个重大胜利,也是对爱党爱国正义力量的一个重大打击,将会带来极其严重的社会瓦解作用和政治崩塌后果。

自己与许多同志一样,十分关注这场匪夷所思的官司。但是,让我当法庭代理人帮他打官司,还是感到有些突然。

我对郭松民说:这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事,自己从来没有进过法庭,也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不适合当法庭代理人,而且这是一个国内外高度关注的政治大案,如果败诉影响太坏。我建议他找个好律师当代理人。

他对我说:已经找了一个律师,因为法律规定可以找两个法庭代理人,这个案子又牵涉党史军史英雄人物,请你当代理人是想让你帮着在法庭上讲讲理。

听他这样说,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如果这样离谱的事情我们讲道理讲不过那些人,这辈子白吃党和人民的饭了。不能让那股势力觉得共产党没人了,不能让他们如此肆意妄为横行霸道,也不能让捍卫革命英烈的英勇战士孤立无援。作为一个老党员和人民军队老兵,不能在这样的大是大非斗争面前畏首畏尾不敢担当,而应当义不容辞地站出来。于是,我非常干脆地答应了他的请求。

问郭松民什么时间开庭,他说法庭通知是明天下午两点。也就是说,离开庭时间还有不到24小时。顿然感觉时间紧张了。

我对郭松民说:你当过兵应当知道,我军有个原则是毛爷爷反复讲过的,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这样一个举世瞩目的大案,明天开庭你现在才告诉我参战,这是让我打遭遇战哪!他无奈地对我说,他也觉得突然,对方去年就起诉了,曾正式通知在去年“六四”那天开庭审他们,后来莫名其妙地推迟了近一年,本以为他们已经撤回上诉了,没想到现在又要开庭,自己也是刚刚收到通知没几天。

我说,尽管看到民间红色网站报道的一些情况,但要上法庭远远不够用,我要知道对方告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抗诉的理由,既然是两个代理人上法庭,还要研究一下如何配合,明天就要开庭了,是不是今晚与律师一起讨论一下。他联系后对我说,今晚不行了,明天上午10点,到法庭附近的上岛咖啡馆。

本来,我正在撰写《一师毛泽东:要为天下奇》,一本揭示学子毛泽东追求之奇的书。这件事一来,其他就要全放下了,估计要花费很大精力,或许是个持久战。明天就要上法庭,只有几个小时的准备时间,上网收集相关材料,找出事实要点,梳理说理思路,很快整理出一个为郭松民辩护的提纲。
当晚,给狼牙山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狼牙山五壮士”当年所在连连长的儿子、后来当过“狼牙山五壮士班”第20任班长的刘宏泉打电话通报情况。

2014年,郭松民被起诉的案子刚起时,东博书院秘书长、也是影响甚大的《北京论坛》微信号负责人张清同志,曾约我与郭松民一道,专程去石家庄与刘宏泉进行沟通。刘宏泉当时正热心于建设狼牙山景区红色文化设施的事,得知有人极其放肆地贬损污辱“狼牙山五壮士”,还把捍卫英雄的人告上法庭,气愤地说不出话来,感觉非常不可思议,怎么会变成这个样子呢?当时他就坚定地表态,要组织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的同志全力以赴进行斗争,组织力量到法庭去告那些污辱英烈的混蛋,还提议把我们两个吸收为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成员。

事后因为没有开庭,大家也就把这件事放下了。

善良的人们总是以善良之心度人,对那股背景复杂、蓄谋已久的颠覆力量,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和斗争性。现在看来,他们是在主动进攻,并且一定要纠缠到底,这个案子重新启动了。给刘宏泉打电话通报最新情况,他非常气愤地怒斥对方无耻,并痛快地表示坚持支持配合。

因为事关重大,我还给两位老领导打了电话,一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副总参谋长张黎上将,还有一位是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原总参政治部副主任、后来任总参管理保障部政委的宋方敏少将。我汇报了这件事的基本情况后,他们都认为那些人太不像话了,已经完全突破了中国社会可以忍耐的底线,动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江山社稷的根基。他们坚定地支持我投入这场法庭斗争。
 
二、咖啡馆见面

第二天上午9点半,我赶到约定的上岛咖啡馆,位置就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附近。但走近后发现那里正在装修,打电话告诉郭松民,他又约了附近欧美购物中心内的一个咖啡馆。

10点半左右人员到齐。郭松民,北京市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明,还有一位是《中国艺术年鉴》副主编著名学者祝东力,是郭松民邀请来旁听案件审理的。

先请辩护律师赵明介绍对方诉讼理由、我方的应对考虑。

他说,对方认为,郭松民微博中说的那个“狗娘养的”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要求郭松民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我方辩护主要有两个要点:第一,郭松民评论抨击的是历史虚无主义,而洪振快不是历史虚无主义的主体,所以不具备申诉资格;第二,那个微博点击量不高,没有对洪振快造成实际伤害。

对他的意见,我同意第一条,但对第二条有异议。因为依第二条的说法,会被认为自己承认违法,而且有没有造成实际伤害也不是自己说了算的,一个微博粉丝150多万的博主,能说没有造成伤害吗?我认为,应当从事情的起因讲起,从那个编造“狼牙山五壮士”欺压村民、村民不但请日军来主持正义、还故意把八路军引到绝路上的谣言说起,否则就说不清后来发生的事情。

但他们认为,这种追溯原因的辩护逻辑法庭不会采信,法庭只会关注你是不是说过“狗娘养的”。

我很不理解地争辩:真是岂有此理!哪有那样的法理法律?如果是南京大屠杀中日军兽兵肆无忌惮地烧杀奸淫,强奸妇女时女方激烈反抗,骂日寇是狗娘养的或者是畜生,实施强奸的日寇提起裤子后,难道还能再到法庭去起诉这个被强奸的妇女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吗?难道法庭会判日寇赢而不问事情缘由吗?人世间有那样的法庭吗?如果那样判案难道不是丧尽天良吗?

我认为,我们必须讲清基本事实和因果关系,只有讲清楚事实才占理,这应当是辩护的基本思路。这件事的基本逻辑应当是,因为他们放肆地贬损污辱抗日英烈,站在汉奸和日本侵略者立场上说话,理所当然地激起全社会的愤怒抨击,包括评价他们是一些“狗娘养的”,这不是侵犯他们的名誉权,而是忍无可忍,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正义,是见义勇为。

讨论最后接收了我的意见。一是不再讲是否造成伤害的问题,二是辩护时他们先讲我最后讲,以便应对现场提出的问题。

《炎黄春秋》杂志的上级单位,有一位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著名学者。他介绍了《炎黄春秋》的一些情况,杂志社社长杜导正现在有所收敛,因为有巨大经济利益,所以不想使杂志出头干这件事。鉴于这种状况,我们可以重点对准洪振快、黄钟这两个人,而不过多针对杂志。

我同意他的这个建议。这场斗争,应当最大限度地聚焦于主要对手,而不分散兵力于其他方向。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集中兵力而不分散兵力,利用对手之间的利益差别和矛盾,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攻击主要目标,才有可能取得最后胜利。

讨论时,有的同志对打赢官司有些悲观,认为在那种法律逻辑和社会氛围下,基本可以判定会失败。当然,在这场斗争结束后,那种黑恶逆流得到了遏制,时至今日,社会思想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人或许不理解,那个时候为什么会有如此悲观的认识?但在当时却具有普遍性,那种法律逻辑足以让人失去信心。

尽管看起来前景很不乐观,但我还是不认同会失败。官司还没有开打,怎么就认为自己一定会输呢?如果让人家不战而胜,那我们还到法庭干什么?我们是要争取打胜仗的,首先自己要有必胜信念,哪怕是百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去争取最后的胜利。必须有战胜对手的信心,才有可能取得战胜对手的结果。

我坚信一个道理:他们放肆地贬损污辱英烈还敢如此嚣张,如果站出来捍卫抗日英烈再被法庭判为有罪,天理不容!
 
三、海淀区法院

2015年5月12日,这一天注定要载入新中国法制史。

因为,这天下午开始审理的案子,不但性质上史无前例,关注度波及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和国外势力,而且是一场影响十分深远的伟大斗争的第一场大戏。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下午两点开庭,我们几个提前约20分钟赶到。

在法庭入口处,有五六十位闻讯赶来的群众排队过安检门。他们都是自发来这里支持我们的,看到我们很激动,又是鼓掌,又是问候。一位拄着双拐的中年女同志还悄悄地提醒我们,说她曾经进法庭打过官司,审理结束后一定要认真看他们的记录,有时他们会记不全。

我们感到鼓励和欣慰,中国社会的良知和正义还在,人民共和国真正坚定的捍卫者在广大人民群众之中。但是,按照这次开庭要求,诉辩双方只准许各请两位旁听者,那些自发而来的群众,因为没有旁听证不能进入,但他们毫不在乎,一直在法庭外静静地守候着。

法庭面积和空间都不大。正面墙上挂着一个很大的国徽,国徽下面是审判席,有审判长和陪审员的位置,审判席前面是书记员,两边分别是原告席和被告席,对面两排座椅是旁听席。旁听席一共能坐十来个人,除去控辩双方旁听人员,还坐着几个女青年,似乎是法院工作人员,再就是法院摄像人员和武警。

先是书记员出场,核准登记情况。赵明是律师身份,我和郭松民出具了昆仑策研究院的介绍信,郭松民是昆仑策研究院的高级研究员,我是昆仑策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以这种关系为他辩护符合有关法规要求。洪振快、黄钟等迟到约10分钟,在书记员询问他们身份时,他们以这是个人隐私为由不愿告知,书记员解释这是法庭程序,他们才告知自己的居住地址、年龄籍贯等个人信息。打官司之前,两人都已经从《炎黄春秋》辞职,此时是无业身份。

法庭内很有意思:两个原告和他们的律师个子都不高,3个人都穿黑深色衣服;而被告席上的我们个子都比较高,3个人不约而同地,都是白色衬衣。外观对比很鲜明。

身份核准后,审判长和两个陪审员从审判台侧门出场,3 人都是女的。审判长叫王继延,看起来比较年轻,身材修长,面容清秀严肃。两个人民陪审员年纪大些。她们刚刚坐下,原告方就要求陪审员公开身份。这是合法要求,她们分别介绍了自己的身份:一个是中学退休老师,一个是退休公务员。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由原告方先进行申诉。

对方律师先是宣读诉讼要求,并且出示证据,就是郭松民那条微博的截图复印件。他们认为,这条微博侵犯了洪振快和黄钟的名誉权,要求郭松民在多家大报公开道歉,还要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方律师赵明先进行辩护发言,他首先表示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但对证据目的有异议,认为郭松民微博是指向历史虚无主义的,而不是讲某个具体人。我方律师出示的证据与对方相同,那个微博写的就是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如何如何,并没有点出洪振快和黄钟的名字。

双方律师陈述完,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辩论。

对方先发言,他们大谈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不能成为攻击别人的理由,进一步论证郭松民的言论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总的感觉,他们没讲出什么道理,而且在回避一个非常要害的问题,郭松民为什么会说出那样的话。他们在法庭上陈述完毕后,轮到我们对应。

先是郭松民讲了一些补充意见。本来以为一来一往,郭松民讲完轮到对方讲了,我可以多听听对方的观点,多一些准备时间,但赵明律师对我说该你讲了。

因为时间紧,进入情况晚,我只是理了一个基本思路。虽然是第一次作法庭辩论,好在因为正义和真理在手,刚刚又看到了对手表现出来的那种水平,对他们的实力有了一个比较客观的判定把握,感觉临场发挥也没有什么可怕的。
 
四、我的辩护

我的辩护发言共讲了五点。

第一点,希望法庭审理要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是什么呢?郭松民微博讲那些搞历史虚无主义的是“狗娘养的”,这是泛指,没有明确指出两个原告是“狗娘养的”,原告为什么自己认这个呢?如果两个原告认定自己搞的就是历史虚无主义,而且要坚持搞下去,那些自己认定、社会公认是搞历史虚无主义的人,也公认他们两个是搞历史虚无主义的合法代表,他们才能成为诉讼主体。否则,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点,要求法庭要全面了解事实。

黄钟和洪振快的名誉权是不是被侵犯了,不能只看是不是有人说他们是“狗娘养的”,必须了解他们挨骂的直接原因,了解事实发生的全过程和顺序。这些年来,一些势力包括这两人所在的《炎黄春秋》,肆意妖魔化共产党的历史,妖魔化人民领袖,丑化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已经到了丧尽天良、天怒人怨的程度。洪振快肆意妖魔化抗日英雄和先烈,是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讲到这里时,对方律师似乎感觉到某种威胁了,打断我的话向审判长提出申请,说辩护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审判长似乎也认为如此,意思是案子的间接原因太多了,不能成为辩护理由,要求我不要扯得太远。

我向审判长辩解,我讲的内容与此案有直接因果关系,不了解前面的事由,就不能理解为什么会有后面的事发生,就不能还原事情的完整真相。她听了我的意见,没有再制止我继续讲下去,使我比较顺利地讲完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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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快诬蔑“狼牙山五壮士”证据之一截屏】

我对法庭说:洪振快公开发文,恶毒玷辱和妖魔化“狼牙山五壮士”,公开高调支持把“狼牙山五壮士”说成坏人、把侵华日寇说成正义之师的违法之徒,对这种现象广大人民群众、广大党员和军队广大官兵已经忍无可忍,评价这帮势力是“狗娘养的”具有社会广泛性和正义性,这与他们严重违法的恶行是直接因果关系,不能割裂开来认识对待。

确认这个因果关系,是整个法庭辩论的关键环节。为了强化这个认识逻辑,我用了几个比喻来类比:

就如,看到罪犯在放肆地强奸妇女、抢劫财物、欺辱老弱、扒人祖坟,每一个有良知的公民应当见义勇为,进行道义声援和出手相助,用激烈的语言斥责震慑,甚至奋不顾身与歹徒进行生死搏斗,不能认为见义勇为的人主动出口和出手是违法。

就如,耗子过街,人人喊打,并非人类欺负弱小动物,而是被打的耗子祸害人类共同利益在先。

就如,抗战时期八路军在战场上与日寇和汉奸作战,不但会骂他们是“狗娘养的”或者是“畜生”,还会尽最大力量从肉体上消灭他们,如果今天日寇的后代来中国告状,说八路军当年侵犯了他们的人权、名誉权,而且有中国亲历者的大量回忆史料为证,我们的法庭能支持吗?

 

我说,出现“狗娘养的”一类愤怒评论,直接原因是洪振快等人放肆地污辱先烈、妖魔化抗日民族英雄,这是本案不可分割的直接因果关系。郭松民等人是见义勇为的公民,应当受到审判的是洪振快等人,而不是奋不顾身站出来维护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的正义之士。

我本来认为,一定会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制约对英烈的侮辱和践踏,但遗憾的是没有找到,或许因为这样的奇葩事情非常罕见。但我不相信没有法律能管得了他们。最后在宪法中找到一条相关条文,这是根本大法的法条,是任何人都要遵循实行的。用宪法条文做依据在法庭上是很罕见的,但也别无选择。在证明了见义勇为不违法之后,我的辩护矛头直指对方违法,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我讲的第三点,就是要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约定成俗的社会公德核心内容之一,是不能玷污为国牺牲的革命先烈,不能妖魔化为民族献身的民族英雄。而洪振快等人,恰恰在这方面丧失社会公德底线,肆无忌惮地解构和妖魔化几乎所有的人民群众公认的英雄模范,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恶果,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我说,今年是抗战胜利70周年,在全社会甚至全世界都在缅怀先烈和卫国英雄的时候,洪振快等人不但对肆意污辱妖魔化抗日英雄的行为没有丝毫悔改和道歉,还敢一再状告见义勇为的公民,如此嚣张行为太过分了!太超出善良人们的正常想象了!如此颠倒社会公德的现象,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都是罕见的!

为了增加辩护力量,表明斗争到底的决心,我对法庭说:

在这里,顺便向法庭转述当年“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的儿子、狼牙山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刘宏泉同志,代表“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代和狼牙山红色文化研究会表明的态度:“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法律不公正,希望你们上诉,我和宋学义的儿子宋大保、葛振林的儿子葛长生,将赴北京二审出庭!”这些老人身体行动不便,这是今天没有到场的原因,他们得知出现如此离谱的情况,曾老泪横流地表示,将不惜一切、甚至豁出老命来捍卫父辈和先烈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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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壮士”幸存者葛振林和宋学义,目前已去世。】

 

在表达了与这些势力斗争到底的决心后,我提出了对国家、社会、军队、执政党甚至整个国家机器的底线认识:

如果一个国家,连最底线的社会公德都保证不了,连自己的民族英雄都一一被妖魔化,而无人敢出来伸张正义,那就到了亡国的边缘了!

如果一个社会,让那些肆意破坏社会公德的败类得到法律保护,让勇敢站出来维护社会公德的公民受到法律审判,这个社会一定是烂到极点了!

如果一支军队,连自己先烈和英雄的荣誉都捍卫不了,任由邪恶势力肆意践踏污辱而不出手,谁还相信它能够履行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职责?谁还相信它在与敌人打仗的战场上能打仗、打胜仗!

如果一个政党,对妖魔化自己光荣历史的敌对势力持暧昧甚至支持态度,对跟着党打天下甚至流尽最后一滴血的忠诚战士受到污辱不管不问,对拍案而起舍身捍卫先烈和英雄名誉权的忠诚党员进行法庭审判,谁还能相信这个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还有谁不认为这个党是走在自杀的邪路上?还有谁会认为这个党没有背叛自己的性质和宗旨?还有谁不认为这个党已经彻底失去了执政的合法性?

 

所以,提请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重视,在根本是非对错问题上不能搞颠倒了,否则广大共产党员不答应,人民群众不答应,人民军队官兵不答应,抗日先烈和英雄的后代也绝不答应!

我讲的第四点,是要求法庭认清谁在侵犯名誉权。

因为对方是围绕名誉权进行斗争,我事前在手机百度上查了一下,名誉权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就是依法享有的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其中一个核心内涵,是社会对他的评价客观不客观。

我以这个定义引申作辩护:“狼牙山五壮士”是著名抗日英雄,革命先烈和前辈,是中华民族舍生取义、壮烈殉国伟大精神的承载者,这是人民对他们的崇高荣誉的客观社会评价,他们的名誉权是不容亵渎的。而那些搞历史虚无主义势力,妖魔化“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模范的人,大多数公民认为他们是不肖之徒,历史痞子,或者用“狗娘养的”那4个字评价。

我说:因为你洪振快是社会公众人物,必定有客观的社会评价,你个人可以依法接收享有,也可以依法不接收,但不影响社会对你进行客观评价。当你污辱先烈、污辱抗日英雄、污辱人民领袖、污辱一个8000多万人的大党带领人民创造的光荣历史时,就要想到全社会用相似的评价对待你,这是对你严重违法行为的最低限度合理反应,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如果法庭审判,恰恰要认定洪振快严重侵犯抗日英雄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责令他们在中国的主要媒体上向全国人民道歉认错,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我讲的第五点,提醒法庭要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司法。

因为一个时期以来,西化的法制思想蔓延流行,法庭上出现过一些离谱的判决,所以一定要在这里强调一下。

我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庭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部分,应当坚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应当遵循宪法原则。

历史虚无主义,决不是什么学术研究思潮,而是一股与宪法原则直接对立的反共反人民的政治逆流。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和国家相关文件法规中明确指出,历史虚无主义的要害是企图否定中国共产党历史和新中国历史,从根本上否定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的媒体也进行了不少批驳,历史虚无主义只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只能有利于敌对势力扳倒中国,不清除历史虚无主义,要想保持国家的稳定发展就是笑话。

郭松民等人,是真诚呼应落实党和国家的号召,是群众中自发批评历史虚无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如何对待和审判他们,是检验对历史虚无主义持什么态度的重要试金石,将会激起极大的社会反应。希望法庭坚定地站在国家和人民立场上,慎重依法权衡这个大是大非问题,好好想一想,到底是以法律手段遏制历史虚无主义这股逆流,还是让法律与鼓吹历史虚无主义、妖魔化抗日英雄的人站在一起。

最后,我结束辩护时说: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同志,这个审判庭虽小,只能容纳十几个人。但今天审理的主题极大,事关根本,事关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举世关注,万众瞩目,期待依法公正判决。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拭目以待!

当时基本是现场讲的,事后按辩护提纲整理补充后发表。

有旁听者事后描述说,发言时的气势、语调、逻辑性等显然比对方高出一筹,不仅从法律上反驳了对方的破绽,也把问题上升到了政治高度,两位原告和原告律师被他的气势镇住,一时如犯了错误听训的下级,有些畏葸。

郭松民此时发出一条微博:“我军气势如虹!”
 
五、辩论与陈述

法庭辩论继续进行,我方发言后轮到对方发言。

但对方似乎也没有更充分的准备,或许他们认为胜券在握,在辩论中竟然没有提出什么新的问题。

法庭陪审员当庭询问他们,《炎黄春秋》这个刊物是否公开发行,是否有特定的读者群。黄钟回答说,刊物是公开发行的,但没有特定的读者群,无法定位。

因为我发言中提到,洪振快是个“社会公众人物”,对他的否定性评论是他自身行为造成的社会客观评价。洪振快对此特别在乎,辩解说他不是什么公众人物。我说,你们的杂志号称国内发行量最大政史类杂志,你是杂志的执行主编,又经常写那样出格的颠覆文章引起关注,你不是公众人物谁是?

审判长在辩论总结时说,本案焦点是郭松民的微博评论是否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历史虚无主义只是一个思想研究思潮等。

赵明律师听后私下对我说,这个焦点应当与我们协商确定。

在进入最后陈述前,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原告律师忽然提出,如果他们胜诉,这次出庭的停车费也应该由被告赔偿,并当场出示了一张单据。审判长也认真对待,自己看后让法警将单据转递到被告律师赵明手中,请他鉴别真伪,赵明看了以后表示对单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将单据转交给郭松民,郭松民表示不用再看了。

这一插曲结束后,审判长问原告是否愿意和解。原告律师似乎有点迫不及待地说“愿意”,审判长转问被告是否同意,郭松民非常干脆地表示“不同意”。原告律师赶紧补充说,我们同意和解的前提是被告承认错误……,审判长打断他的话说,被告已经拒绝和解,再做这样的解释已无意义。

最后陈述时,赵明律师说:洪振快文章是否构成对先烈玷污?这一问题应当列入庭审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从事实认定的角度上看,抛开这一缘由,就割裂了事情本身的因果联系,在这样的前提下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是不完整的;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看,抛开这一缘由,就无法判定原告黄钟、洪振快的行为是否由其过错?原告的损害(如实际发生)是否由其故意挑衅造成?上述事实的认定,对本案被告有着关键性的影响,把这些法律事实抛开对本案被告是不公正的,因为这会导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最后陈述时讲了三点:

第一,历史虚无主义并不是什么“思想研究思潮”,而是一股与宪法原则根本对立的反共反人民的政治逆流;

第二,辩论的焦点不只是郭松民是否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还有能不能对一再侵犯抗日英烈名誉权的洪振快等进行见义勇为的抨击批判;

第三,此案涉及的根本问题是,对反共、反人民、反宪法且根本目的在颠覆国家政权的历史虚无主义行为,到底应当坚决抵制还是放任怂恿。

 

郭松民最后一个进行法庭陈述,他讲得非常动情。

他说:

在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的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的2015年,作为一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中校,能够为保卫抗日英雄“狼牙山五壮士”的荣誉而成为被告,令我深感自豪!

 

他还说:

我曾是一名革命军人,不到18岁就放弃了高考的机会,投身人民空军。我在青少年时代受到的教育和在解放军中服役的经历,使我深深地敬仰包括狼牙山五壮士在内的所有革命先烈。我认为,正是有了他们的牺牲,才有了我们今天和平安宁的幸福生活,但他们在《炎黄春秋》一类媒体和一些无良文人的口中笔下,革命先烈们却得不到丝毫的尊重,反而成为质疑、调侃、侮辱的对象,这使我深感悲愤!我深深地感到,日本鬼子虽然被赶走了,但汉奸仍然存在,他们掌握了许多舆论阵地,我们不得不为保卫抗日英雄的荣誉继续斗争。抗日战争胜利了,但抗日战争并没有结束!如果有人问我:假如你预见到这次庭审,你好还会转评那条给你带来麻烦的微博吗?我将回答:会的,我是一个老兵。如果我选择视而不见,我会认为自己是一个逃兵。

 

法庭响起掌声。那些鼓掌的有我们带来的旁听人员,似乎还有对方的旁听人员。

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和陪审员退场。书记员打印完庭审记录,双方签字认证。由于那个拄拐女同志提醒,我们看得比较认真,果然发现漏掉了不少内容,我的发言连小标题都有错的。但也情有可原,大家都讲得那么快,书记员要现场记全记准确也很难。我要在记录稿上补充修改,律师说不能修改记录原稿,后来把那个简单的发言提纲交上。

洪振快他们先走出法庭,听到门外群众怒斥“打倒汉奸”等。而我们出去时却受到英雄般的欢迎,大家急切地询问审理情况,又要求与我们合影留念。这与官场一些人的瞻前顾后、模棱两可甚至投机取巧不同,人民群众在大是大非上的选择,往往爱憎分明地表现出来,这给了我们精神鼓舞和战斗力量。

第二天,5月13 日下午,丰台区法庭开庭审理梅新育侵权案。

原告依然是《炎黄春秋》两个执行主编洪振快和黄钟,同样的罪名和几乎同样的理由。

在法庭陈述中,梅新育说:

此时此刻,我站立的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而包括这个法院在内的整个司法体系,包括司法体系在内的整个国家政权,整个国家从东亚病夫,到今天世界第二经济大国,这都是千百万英雄烈士奉献牺牲方才换取得来。对于烈士英雄,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敬仰尊崇,没有权力轻薄侮辱,任何抹黑侮辱烈士英雄的言行都应当受到谴责和依法惩处。现实是怎样的呢?现实是有那么一些人,二三十年如一日致力于抹黑我们的英雄,抹黑我们的历史,已经突破了人性的一切底线!烈士保卫国家,谁来保卫烈士?我们,我们责无旁贷。

 

法庭开庭的消息迅速传开,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5月13日晚,海淀区和丰台区两个法庭的庭审刚刚结束,北京大学教授、著名文学家和评论家孔庆东,中国反伪科学代表人物、著名社会评论家司马南,开国将军苏进之子、国史学会副秘书长苏铁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著名学者朱继东,中央民族大学教授、著名时事评论家张宏良,毛泽东研究学者、畅销书作家任志刚等,若干位在中国思想舆论界非常有影响的同志很快找到我们,了解这个案子和法庭斗争情况。郭松民在天津参加一个电视节目没来,梅新育很晚才赶到。

我先介绍了海淀区法庭的情况,在海淀区法庭的斗争中,我们占据了说理优势,洪振快他们因轻敌而表现比较被动,让我们压制在出发阵地被打懵,基本没有提出什么有价值的问题。

梅新育介绍了丰台区法庭的情况,他说对方在第二场法庭斗争中显然是有备而来,表现得比较活跃。他们提出,写“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是学术研究自由和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等。

可见,由于第一场法庭斗争中,我提出不能无视事件发生的直接因果关系,他们发现了自己立论上的逻辑自噬,所以在第二场法庭斗争中改了调子,不再讲言论自由应当有边界,而是以言论自由作为自己贬损污辱“狼牙山五壮士”行为的保护伞了。

(未完待续;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作者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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