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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政策大对比,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何不同?
点击:  作者: 李先锐    来源:政和科技  发布时间:2015-11-05 10:56:04

 

         【导读】201510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151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通知自20161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同时废止。新旧政策对比,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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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发活动的定义

旧政策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国税发[2008]116号)

新政策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

旧政策中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共有8类,新政策将这8类重新组合并扩大范围,归为7类:

(一)人员人工费

旧政策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国税发[2008]116号)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财税[2013]70号)

新政策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旧政策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国税发[2008]116号)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财税[2013]70号)

新政策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旧政策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国税发[2008]116号)

新政策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

旧政策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

新政策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无变化

旧政策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国税发[2008]116号)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财税[2013]70号)

新政策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旧政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财税[2013]70号)

新政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不适用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况

(一)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委托外部研发,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三)新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四)企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要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五)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1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六)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七)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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