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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希:警惕西方垄断资本利用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制度牟取暴利、打压中国
点击:  作者:李达希    来源:察网  发布时间:2018-07-19 10:57:24

 

        【摘要】:因此从本质上看,西方知识产权制度是垄断资本家对知识的垄断,凭借知识的所有权所获得相对剩余价值是一种垄断收入。正如商品的价值主要由工人劳动创造,却由资本家垄断并获得暴利一样,知识商品化后,这一特殊商品的价值由科研工作者、科学家、技术工人及广大劳动者集体创造出来的,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其所有权被资本家所垄断,并借之谋取暴利。科技工作者、技术工人有了知识及科技创新,获得一定报酬乃至数倍的激励,都是天经地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可以给自己的科研工作者的创新性劳动,尤其是重要的创新性劳动以较高的报酬。但是,当前西方垄断资本借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利润,不是其科研及生产成本的五倍十倍,而是百倍千倍万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是对广大劳动者和第三世界国家的绝对剥削和压榨。在当前西方制定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西方垄断资本借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暴利,只有一小部分用于支付科研工作者的劳动报酬,绝大部分被垄断资本家这类寄生虫据为己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在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给科研工作者以激励,建立社会主义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不应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的知识产权制度。

近来的两大舆论热点——贸易战与《药神》都与知识产权问题有关,如果说在贸易战中知识产权还是一个导火索,那么《药神》就将知识产权问题引爆了——当生命权与知识产权相碰撞时,我们才不得不反思,知识产权是否真的神圣不可侵犯?

一、“神圣”的知识产权

知识作为一种产权不是从来就有的,一开始知识产权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的产物。知识产权是在资本对知识的剥削和占有中产生的,以一种极为扭曲的方式成为资本主义体系的支柱。

现代社会的知识产权包含著作权(也称版权Copyright)、专利权(Patent Right)和商标权(Trademark Right)。类似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谷登堡印刷术发明之后的英国,版权一词,当时是指皇室给予书商的专卖权,其实是一种垄断性权力,是政治势力与资本势力的联合。

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之一,是1710年英国的《安妮法案》,在此之前,版权这一概念与版权保护都是并不存在的。而在专利领域,世界上影响最深远的15种医药发明中,只有两种曾经与专利打过交道;余下的青霉素,X光,乙醚,等等,都并非诞生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伞之下。

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次高潮是在19世纪末的产业革命前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乎都建立了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二次高潮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尤其是美国,推行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立法法案,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而这与美国国内经济停滞、贸易赤字等经济现实的出现并持续恶化有关,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益发依赖于产权垄断维持在世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通过全球劳动分工,以垄断租金的形式获得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工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据相关研究,巴拿马、哥伦比亚、南非、韩国、墨西哥、印度和巴西等国家每年因所引用专利的升值就多支付24亿美元。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用不仅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赚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而且也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对知识的获取和使用。除了全球化外,推动这一次高潮的另外一股力量来自于金融资本。专利、知识产权等依附于金融资本的运动逻辑,如某一医药专利或者当局对特定药品的批复都会带动医药企业的股价上涨。而金融化的发展趋势意味着资本相对于在生产过程中追逐效率提高产生新的价值,这更依赖于租金占有既存价值,更加暴露了资本不关注生产本身而更加关注价值掠夺的本质。

就像知乎上在讨论《我不是药神》中究竟谁有罪的问题,看似承担高昂研发费用的医药公司背负骂名很委屈,其实所谓高成本不过是资本主义研发模式导致的必然结果,其幕后操控的罪魁祸首是华尔街等金融资本集团,广大科研从业者不过是资本奴役的脑力劳动者,而知识产权则成为资本家趁手的犯罪工具。整个资本主义发展史,知识产权从诞生到发展都是服务于资本主义的利润攫取。

二、知识产权属于资本还是属于人民?

作为资本主义的支柱,知识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一直被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灌输给大众,诸如“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专利制度本质是保护创新”(吴广海)“没有专利保护,发明者可能根本不去搞发明”(张五常)这样的声音不绝于耳,似乎没有知识产权的存在创新就将停止,经济就会停滞。但实际上经济学界对知识产权的批评和质疑从来没有停止,可以说知识产权就是在西方经济学里都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依据知识发明所具有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将其界定为公共产品,反对将发明专利授予私人,否则将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所谓非竞争性是指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而非排他性是指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知识是明显的公共产品,因为知识的再生产成本为0,是一种非竞争性使用的商品。马克思早已指出“一旦发现,电流场中磁针的偏转,或者铁通过电的磁场定律,成本就会将为0”。而且,知识是一种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的非排他的产品。不仅如此,知识还有其独特性。普通的公共品因其无法进行有效的排他性使用,免费搭车者可以不付任何成本而获得收益,但影响公共品的供给。知识是一种使用价值累进的特殊物品,技术的收益是指数化的,所有人都可以使用技术,带来的结果是技术大爆炸。可以说,知识的使用范围越广,知识的使用价值越大,越可能产生新的知识。

知识的这种公共产品属性带来的还有发明专利的定价问题。西方经济学认为商品的市场价格应当等于其供给的边际成本,但是上面已经指出,知识的再生产成本为零,因此知识专利的价格应当也是零。但这是资本所不允许的。随着而来的就是随意的一次性专利费和专利税以及漫长的专利期制度。由此引发的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有巨大的市场扭曲。

因此从本质上看,西方知识产权制度是垄断资本家对知识的垄断,凭借知识的所有权所获得相对剩余价值是一种垄断收入。正如商品的价值主要由工人劳动创造,却由资本家垄断并获得暴利一样,知识商品化后,这一特殊商品的价值由科研工作者、科学家、技术工人及广大劳动者集体创造出来的,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其所有权被资本家所垄断,并借之谋取暴利。科技工作者、技术工人有了知识及科技创新,获得一定报酬乃至数倍的激励,都是天经地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可以给自己的科研工作者的创新性劳动,尤其是重要的创新性劳动以较高的报酬。但是,当前西方垄断资本借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利润,不是其科研及生产成本的五倍十倍,而是百倍千倍万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是对广大劳动者和第三世界国家的绝对剥削和压榨。在当前西方制定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西方垄断资本借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暴利,只有一小部分用于支付科研工作者的劳动报酬,绝大部分被垄断资本家这类寄生虫据为己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在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给科研工作者以激励,建立社会主义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不应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的知识产权制度。

中国在青蒿素的科研、生产及应用过程,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科研制度的优越性,在知识产权领域,由于没有私人垄断资本获得暴利,所以药品价格相当便宜,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极高的药效,解决了非洲的疟疾问题。在这种社会主义制度下,广大科研工作者与广大劳动人民以及患者的利益都得到了极大地保障。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有私人垄断资本(及极少数资本化的科研工作者)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而广大科研工作者、劳动人民以及广大的患者都在遭受资本的剥削。

为知识产权而支付的费用是一种类租金的支出。但是又不同于地租、利息等,因为知识产权的使用是非排他的,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而且再生产成本接近于0。著名经济学家普兰特一针见血的指出“专利财产权的特殊性在于,它们并不是产生于成为私有物的物品的稀缺性。它们并不是稀缺的结果。它们是成文法刻意创造的产物”。

创新也从来不是知识产权的结果。如果像张五常之流所言的“没有专利保护,发明者可能根本不去搞发明”,那么在专利制度诞生之前人类根本不可能有发明,这显然是荒谬的。难道孔孟老庄,希腊先哲,没有知识产权便没有办法激励自己为整个人类思考、创造吗?难道近代自然科学,没有知识产权就不能产生吗?事实却是,他们不仅不希望自己的东西被隔离起来、为少数人占有和获利,反而希望能用自己的智慧造福整个人类社会和历史。毕竟,伟大的思想和人格从来不是用来兜售的。正如著名经济学家陶西格所指出的“有一件事情特别清楚:发明者们天生具有不可抗拒的动力,从小就开始计划和实验,并且殚精竭虑。重要的并不是是否赚了钱或者是否长期忍受贫困”。

即使是在专利制度诞生之后,真正的创新也往往与专利的激励无关。资本主义国家的技术创新往往并非主流经济学家所鼓吹的私人创新,大多数的技术突破都来自于政府部门资助。据估计,在1950年到1962年期间,美国72%的重大技术突破是政府资助的。为了支持计算机产业发展,美国联邦政府的研发投入从1976年不足2亿美元增长到1995年的9.6亿美元。在这二十年间,美国承担了大学中计算机科学、电子工程等项目百分之六七十的研发经费。而这些政府支持的研发项目最终大部分变成了私人企业的专利。互联网产业尤其如此。20世纪60年代第一个大型计算机网络ARPANET就是美国国家政府支持的项目,这一项目最早是用于连接几所主要大学之间的计算机研究中心,最终促成了Internet的产生。现在,这一网络已经成了众多企业盈利的工具。而《药神》中的药企就曾获得美国政府的大量资助。

虽然西方的重大科技创新主要由政府资助和推动,但是西方政府资助和推动的创新,最终被私人垄断资本所利用和获利,老百姓没有获得好处。在社会主义国家则完全相反,科技创新成果完全由人民和科技工作者所创造、所有和共享。这才是林肯所说的“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

实际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早已指出应当由政府投资发明,而后面的使用者不需要再付费。而中国的青蒿素的研制正是走的这样一条道路,政府出资研制,而屠呦呦团队也并没有将青蒿素的提取技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才使得这一廉价药物挽救了许许多多的生命。

生命是无价的,知识是无价的,然而知识产权对知识的资本化和产业化处理,不仅为生命和知识标上了价格,还让这一垄断价格变得极不合理。

三、不再神圣的知识产权

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制度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不是从来就有的,更不会永远存在。对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制度的质疑和反对从未停歇。除了上述理论上的质疑,还有许多用实际行动反对和抵制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制度。

2011年,为反对现行的期刊版权制度对知识的封锁,被称作“数字罗宾汉”的黑客艾伦·斯沃兹入侵了著名的“西文过刊全文库”(JSTOR),下载了约500万份论文到他的个人电脑并打算公之于众,但还未行动,就已被警方逮捕,面临最高35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的风险。事件最终以艾伦·斯沃兹上吊自杀这样的悲剧收场。该事件引发了美国对于学术资源开放的很多反思,之后美国国会开始推动“艾伦法案”——《公平开放科研文献法案》(Fair Access t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Act):由财政资助的研究文献必须开放。

斯沃兹生前曾发表公开宣言:

【“信息就是权力,总有人想将它据为己有。全世界的科学与文化遗产、数百年累积的出版书籍与文章,随着数字化脚步逐渐被少数企业把持……分享并非恶行刁风、而是道德责任,只有被贪婪蒙蔽的人,才会拒绝让人分享。”】

《药神》中印度仿制药价格之所以如此低廉,也是印度政府对医药专利制度的努力抗争的结果。1947年,印度获得独立。这时,印度医药市场80%以上都被跨国药企控制,药价的高昂与印度经济的疲弱、居民的贫困形成鲜明对比,尤其是国外治疗癌症的药品价格,高达印度人均收入的30倍。1970年,在总理英迪拉·甘地主导下,印度独立后的第一部专利法律《专利法》出现,规定对食品、药品只授予工艺专利,不授予产品专利。这意味着,在印度,药品专利保护自此被废除,低价格才是主旋律。印度政府还同时出台了《药品价格控制规则》(DPCO),坚持食品和医药消费是穷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甘地夫人在1981WHO日内瓦大会上说:

【“富裕社会认为,花费巨额资金去研发新药和生产工艺以减缓病痛和延长寿命是理所当然的。在此过程中,制药业成为了一个强大的产业……我认为,在一个良好秩序的世界中,医药发现是应该没有专利的,不应该从人的生与死之间谋取暴利。”】

即使是在加入WTO而不得不修改专利法之后,20134月,印度最高法院仍然驳回了瑞士诺华制药公司对改进后的格列卫专利保护的要求,否决了跨国药企通过轻微改进某专利以保护即将到期的药品,以达到药品专利“长青”的目的。印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专利法中明文禁止和打击专利常青行为的国家。

对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辩护认为其能促进创新,而进入信息时代以来,不以产权盈利为目的的技术创新得到了广泛、快速的发展。最典型的案例是用户群体共同开发的开源软件(Open Source SoftwareOSS)。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有数百万软件开发志愿者,LinuxApache等开源软件在既没有产权所有者、也没有任何经济鼓励的环境下被广泛使用。事实上,使用者创新在许多领域已经成为创新的主体。

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在确立了创作者的财产权利之后,制造出了巨大的矛盾。一方面是智力成果成为特定的少数人用以盈利的工具,在资本主义的经济不平等结构下促成了文化层面的不断分化,资源愈加趋于垄断;另一方面,知识被限制在法律保护范围的框架下,不能充分流动,从而知识文化本身的应用和发展受到直接的阻碍。进入信息时代以后这一矛盾变得更为突出。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在实然上成为了信息共享和文明进步的桎梏,就像《信息封建主义》一书所指出的那样:

【“现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给一些国家和人民带来的信息垄断比封建时期地主对农民的奴役还要强烈。”】

正如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伊本·莫格勒在《网络共产党宣言》中所言:

【“我们要对那些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说:你们在认识上的错误在於,你们把现存的生产关系和现存的所有制关系下的社会形式,当作是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因此看不到,所有这一切不过是在生产进程中不断在产生和消亡中的历史关系。”】

整个资本主义发展史,知识产权伴随着现代资本主义崛起、伴随着生产资料的垄断与集中、伴随着垄断的权力和垄断的资本的结合而越来越重要的概念,不是永恒的,更不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它势必被社会主义的知识产权制度所击垮和代替。

四、正确看待知识产权

揭露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非神圣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在现阶段就要废除资本主义的知识产权制度。正如马克思所言,一个社会即便认识到自身的发展规律也不可能超越发展阶段,知识的私有化在某种程度上还将继续存在。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成长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不可避免地保留非公有制的经济成分,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必须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与公有制共同发展,这也就意味着不可能彻底取消知识的私有化,而是需要正确地鼓励、引导私有经济的创新动力和方向,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过去的历史实践中,私营企业如华为,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已成为民营创新型企业的标杆。

我们反对神化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我们反对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反对的是某些国家和跨国垄断资本集团通过神化知识产权,牟取暴利,打压别国。正如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指出的:

【“创新和知识产权绝非美国的独家‘专利’,应用知识产权、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也不是美国独享的权利。创新和知识产权应该服务于全人类的进步与福祉,而不应沦为美国打压别国发展、维护一己私利的工具。”】

因为,在当前不平等的国际经济体系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先发优势占据人类文明成果,通过严格的知识产权垄断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封锁、攫取发展中国家工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这种不平等的国际分工中长期以来处于被剥削的地位。所以,在当前阶段,我们的关键任务是认识到知识公共性的本质与知识资本化私有化的局限性,真正建立社会主义的知识产权制度,以更好地推动我国创新型国家更好更快地发展和建设,推动知识为人类共同福祉服务。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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