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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问题与对策
点击:  作者:董幼鸿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15-05-27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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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这些措施,必须直面地方政府在建设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面临的问题,不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面临问题

 

  对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新格局认识不够到位。部分地方政府的专业部门比较习惯单一的社会管理或管控,社会治理、多主体参与的意识稍显淡薄,缺乏社会综合治理的思维,影响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立体化格局的形成。

 

  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仍需加强。在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上,尤其是在改革创新的重点项目、技术标准、推进要求等方面存在不足。社会治安防控在资源配置和平台建设方面,存在重控轻防、防控过于依赖处置体系的问题,对防范和化解社会问题的体制机制建设着力不够。

 

  政策法规体系有待完善。平安建设和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一些关键要素的落实缺乏法治保障。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以及公民在内的多种社会主体的社会治安防控责任制度尚不健全。相关管理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相关工作同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关系,导致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出现综合不起来的现象。

 

  综合协调部门和平台的核心职责和关键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在综治平台建设中,各方多将综治办看成是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很多政府管理工作,弱化了社会综合治理组织协调的工作。综治成了一个筐,任何琐碎疑难问题都往里面装,承担了大量具体的事务,冲淡了综治办及其平台的核心职责和关键作用的发挥。

 

  基础数据平台比较薄弱,存在数据共享程度低、准确性存疑以及数据挖掘应用水平不高等问题。政府部门存在数据开放不够的现象,导致很多数据不能共享。由于技术、数据录入、历史原因或人口流动等因素,个人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存在缺陷。在数据挖掘应用上,尚未形成强大的基础数据平台,难以对各个系统形成的大数据进行整合并予以充分挖掘利用。

 

  对策思路

 

  形成思想共识,为稳步建设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造良好氛围。平安建设和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需要在思想认识层面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点工作,抓紧研究,细致规划,加紧部署,强化推进,狠抓落实。加强对防控体系相关专业主体的培训和教育,明确体系建设中的协同主体职责,进一步加强思想和认识层面的统一性。加强社会面上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村民、企业等主体的社会治安防控主体意识,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强化顶层设计,有规划有步骤地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尽快制定创新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总体规划、重点项目和技术标准,明确顶层设计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使规划和标准成为各类联动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行动准则和指南。

 

  运用信息技术,健全社会治安防控风险的研判预警机制。在搭建数据平台中,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数据向防控职能部门开放和共享,力争达到资源共享、信息共用。搭建综治平台须发挥大数据技术的作用,服务于社会治安防控数据信息挖掘、分析与应用。当前,尤其应避免停留在条块数据的物理集中上,而必须以数据流、业务流为准绳整合跨警种、跨平台、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应避免停留在数据规模上,而应重点在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顺应改革趋势,通过重心下移夯实基层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的基础。主动适应基层体制机制变革的新趋势,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社区等基层警务建设,推进网格化管理,提高基层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的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基层网络健全、责任机制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优势,抓紧形成广泛动员的长效机制,打造群防群治的社会基础。

 

  健全配套机制,从制度层面推进社会治安防控责任落实。健全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的领导责任制和综合治理的工作责任制,按照分工协作、责任明确、权责一致的要求,抓各个条块部门的责任落实。用制度保障和捍卫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建立起社会治安事件处置中的容错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的牵头作用。完善激励机制,强化个人、企业等社会主体履行一定的社会治安防护责任,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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