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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之:对这个恐吓威胁群众人身安全的女书记,应追究法律责任!
点击:  作者:李旭之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1-12-28 08: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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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度市云山镇党委书记王丽12月26日有一段视频发话,让听到的人感到脊梁骨发凉。她是这样讲的:

这一家人都不怕死的话,他们能豁上,我也能豁上。举全平度市之力,我们无论从武力物力人力财力精力都耗得起他,你就转达给他就行了,给脸不要脸的话,那就无需再给脸。你就明确地给你姨夫说,正在研究怎么抓他儿子,怎么刑事他。我豁上了,我有一百种方法刑事他儿子,他们家可还有两个小孙子,肚子里边还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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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网民反映王丽做群众工作时,方法简单,言语失当,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随后当日,平度市委对王丽作出停职调查处理,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说这几句话,她说得语调平缓,不急不躁,不紧不慢,但充满了恐怖的威胁和腾腾的杀气,“肚子里还有一个”,大有斩草除根灭门之恨。一个镇书记,对一家草民说出这些话,并不会是有私仇,而是她在动用公权力——“举全平度市之力,我们无论从武力物力人力财力精力都耗得起他”,小小的镇书记也是能举全市之力去讨伐一家草民的?但只凭这两句,是足能威胁那一家人的。这哪里是做群众工作,什么方法简单,言语失当,作风粗暴?平度市委也仅是责令赔礼道歉。是停职而不是开除,其中也还有包庇之嫌。

依照中国法律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王丽的言语威胁、恐吓,不仅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适用于《刑法》之规定。她不但威胁一人,而且在威胁一家人,连孕中的胎儿也在威胁,属于情节严重。通过网络传播出来的视频证明,她的言行完全将她自己摆到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败坏山东省、平度市、云山镇当地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当地市委是不能仅仅停她职就能了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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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党和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群众应该对这种滥用权力、滥施武力,并以死亡相威胁来对待群众的恶劣官吏,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对有类似言行的党政官员予以警示,警示他们要正确运用权力和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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