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2010年发布政令,实施“受控非涉密信息”(简称CUI)的管理;2020年公布《数据战略》,强调“数据作为武器系统”;治理的思路从数据主权(我的是我的),演进到数据霸权(你的也是我的)。
● 欧盟,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侧重于个人隐私保护。但是,其过程中包括“安全港”原则(Safe Harbor,2000年)和“隐私盾”框架(Privacy Shield,2016年),所涉及的具体的数据主权问题,由其成员国各自另立规则。
● 俄罗斯,2019年11月完成“主权互联网”立法。近10年中,在关键行业和领域陆续替换国外产品和数据服务以及对国家顶级域名“.RU”的内循环控制,经过多次国内国际数据流量比例优化和“断网”测试,使其境内数据流量和所必需跨境的数据流量分布更加合理化。
● 印度,2020年12月发布“非个人数据”治理框架,重点在于明确数据主权以及对跨境数据的约束和管理。但其在2019 年12月就推出了《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以及规定对在境内产生的数据本地化(采集、存储和应用)。
二、印度“非个人数据”治理框架的基本背景
1)通过处理和使用数据,创造经济、社会和公共价值;
2)激励创新,并鼓励初创企业;
3)在处理非个人数据中兼顾解决隐私问题。
三、要点:“非个人数据”的定义、作用、义务以及数据共享机制
1)与个人相关的数据,但已不属于个人的数据,是匿名和聚合的数据;
2)与个人无关的数据,如工业数据、基础设施传感器数据,或气象数据。
四、观察:对竞争、创新和安全的影响
1)只有当数据在特定场景中使用,并且仅当在某人投入资源以收集、组织和组合数据成为有用的形式后,数据价值才会呈现。虽然复制数据的成本可能为零,但生成数据并使其易于访问和有用的成本却并非零。
2)虽然目前拥有基础设施的企业进行数据收集,并从数据中获取价值,但是个人和社区是数据创造价值的核心,且应拥有数据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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