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国策建言 > 治理建言 > 阅读信息
李昌平:这项农村改革有违大原则,强烈呼吁暂停
点击:  作者:李昌平    来源:山亭公社  发布时间:2017-06-24 19:48:30

 

1.webp (13).jpg

 

  党中央、习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守住集体所有制底线、要壮大集体经济、要扩大农民财产权利、要追求共同富裕,要发展共享经济。

 

  这是农村改革的大原则!

 

  然而,农村改革的具体措施——“对集体经营性资产实施股份制改造”可能与上述大原则背道而驰,所以,我强烈呼吁暂停这项改革。

 

  第一,只有先精准定义什么是“集体经营性资产”后,才能改。

 

  集体经营性资产是个什么东西?不是很明白。农地是不是?林地是不是?工厂是不是?农场是不是?废弃的学校是不是?集体和其他市场主体合营的公司是不是?闲置的老宅基地是不是?

 

  中央文件并没有对什么是集体经营性资产给出精准的定义。且,在改革话语下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一切物质形态东西”几乎都可“变成”市场价值形态的集体经营性资产。

 

  如果不对“集体经营性资产”精准定义,精英们、强人们热衷的所谓的“资源变股份、农民变股民”改革,势必很快掀起“土地集体所有制”演化为“少数人所有制”的新一轮农村改革高潮!

 

  有一点必须明白:集体建设用地不可以股份化、私有化的,因为集体建设用地是保障“农民生产生活之必需的配套用地”,必须遵守“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的基本原则。一旦农村有限的集体建设用地“私有化、股份化”了,农村两级分化为急速发展,农村就会成为火药桶!

 

  第二,实践证明,改革以来,只要对集体所有制下的任何“集体财富”实施股份制改造,在操作层面最终表现都是简单的“私有化”过程。

 

  九十年代对社队企业、乡建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结果几乎等同于放纵少数人对多数人财产实施瓜分和抢劫。在地方国企改革的过程中,也是财富少数人“股份”了,工人“股开”了!

 

  第三,对集体所有制搞股份制改革是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的“败家子”所为。

 

  我们共产党人所建立的村社集体所有制是对中国传统的“家族共同体集体所有制”的继承和完善,这是中国近代以来,农村由家族共同体自治社会向村社共同体自治社会进化的必要条件!

 

  中国历史上的家族共同体集体财产是不断积累的,是为了家族的永续兴旺发达,为了家族自治。如果对家族共同体财产实施所谓的股份制改革,其实就是不孝子孙为了“抽烟”“嫖女”“赌博”而败祖业,或自私自利不顾千秋万代之永续,是逆子逆贼之行为。我们现在的农村是村社共同体自治社会,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是农村自治之基石,对集体资产的股改,就当下“子孙”对“祖产”实施私分,就是散伙,就是刨农村的根基!

 

  第四,日本农协、台湾农会的为什么不搞股份制改造?

 

  日本农协和台湾农会有海量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并且一直是不断壮大的,没听说他们搞股份制改造的。

 

  我在日本和台湾农会农协做过较长时间的访问,反复求证他们为什么不对“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不私有化,日本和台湾农协农会的人及他们的学者专家都说:农协农会是农民共同体,只要是共同体,就实行成员权制。这是常识!成员权,是多项权的集合,一人一票权,是共同体民主自治的基本制度。成员权,无大无小,生有死灭,可进可退,但却不能继承和买卖。

 

  一旦对成员权实施股份制改造,就是同共体散伙,就是分家,就是分“祖业”,就是私有化,就是破坏民主自治和团结互助,就是少数人奴役多数人的开始,就是历史性倒退!

 

  搞资本主义制度的日本、台湾,农会农协共同体都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对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股份制改造,我们共产党领导、天天喊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共同富裕,为何要搞“股份制改造”?

 

  为了中国长治久安,呼吁改革精英们手下留情,让中国农村留下共同体及共同体经济的传统,让中国传统文化留下一小块生存的“自留地”。

 

  请不要再迷信“一包就灵、一分就灵,一股就灵”了!时代不同了,要看清大势,别自毁江山。

 

  给我们每一个人留一条回家的路、回故乡的路吧!

 

  (来源:昆仑策网,根据网文编发)

 


  【昆仑策研究院】作为综合性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秉持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负责,讲真话、讲实话的信条,追崇研究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旨在聚贤才、集民智、析实情、献明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欢迎您积极参与和投稿。

  电子邮箱:gy121302@163.com

  更多文章请看《昆仑策网》,网址:

    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kunlunce.com

责任编辑:红星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验证码: 匿名发表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点赞榜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评论榜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kunlunc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