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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波:治理腐败需要正确法律手段与政治措施的结合
点击:  作者:刘海波    来源: 实践理性  发布时间:2017-04-05 10:09:45

 

 

 

         我国民间有一流传甚广的经典“段子”,说是:如果把中国所有科级干部以上统统枪毙,肯定有冤枉的;如果隔一个枪毙一个,肯定有漏网的。据说,有人重新对该段子进行了演绎,现在的最新版本是:统统枪毙也没冤枉的!

以上民间流传的说法,其实反映了一种典型的错误的法律思考方式,那就是基于现有成文法律一丝不苟地执行就是法治。如果我们也以类似的思想来进行反腐工作,如对腐败“零容忍”、“有腐必反”、“执法必严”,虽然正义凛然、勇气可嘉,反腐工作却必然因此陷入困境当中。基于成文法律严格执行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正确的法律思维。

本文认为,只有常人的常识和理性才是法律的最终依归。一个人的行为,除非跌落在常人的行为准则以下,否则不可能是犯罪,一个将常人的行为定义为犯罪的法律体系,是不可能运转的,徒然失去法律的权威而无法得到尊重和认真执行。法不责众,其实是永远正确的法律箴言。法律所能惩处的,永远都是人群中少数的害群之马。所以,一个多数公务员都会有的行为,是不能定义为犯罪而一律查处的。

我们应该明白,当年中央和毛主席决定枪毙黄克功,其实是一个非常容易的决策。黄克功是因为非常私人的原因(失恋)而杀人,与政治如所谓错误路线没有关系,与黄克功类似的害群之马是极少数。但是政治路线问题,也是杀了人,还造成惨重的损失,如沈泽民、戴季英等的行为,却不能采取法律手段。就是夏曦,他主持的肃反毁掉了湘鄂西根据地,使红三军减员百分之九十,但还是路线问题,处理他也比黄克功复杂太多。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政治问题政治解决。建国初刘青山、张子善的腐败,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是极少数,所以能够定下森严的法律尺度,而执法必严。

在中国当下的情况下,如果按照上述严格法条主义的思路反腐败,将引发一系列的不良后果。第一,将使得公务员队伍人心惶惶,乃至引发软罢工、降低行政效能。第二,使官场内斗加剧,互相攻讦。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公务员乃是政权的支柱,这种情况不利于社会稳定。实际上,上述两种情况,已经出现苗头。第三,在实践当中,难免出现选择性执法,导致确实有腐败行为但又不是最严重的官场弱势群体被抛出来。第四,也不可能实现公正,人们对公正的认识,乃是同案同判,或者是同等情况同等处理,按照上述方式反腐,无论如何严厉,即使使得党政体系瘫痪,漏网之鱼或许仍然是多数,腐败几十万的人永远会觉得自己冤枉和倒霉,因为还有腐败几百万的人没有处理。结果公务员满心埋怨;大众感觉一时痛快,但永远不会满足。第五,在公务员腐败当中,有一个现象要特别引起注意,就是中西部官员、军队、政法、党务口的官员,贪腐数额百万级别,但是不法财产往往以本地房产的形式存在,隐瞒不住;沿海发达地区官员、财经金融口的官员,贪腐数额以亿级,财产却以离岸金融的形式存在,无形无影。前者贪腐证据很容易查实,后者贪腐证据很难获得。可是,前者对政权真正忠诚,主客观因素也使得他们较多有与中国社会同舟共济的心态而非跳船心态。“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会引发什么样的后果,值得慎重考虑。

本文认为,在当下查处公务人员腐败这一特殊的情形下,需要调整的是法律的尺度,而非以旧尺度使得多数公务员陷在法网当中。本文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办法,由中央纪委为主,设定办案指引和案例指导,以重订需要法律处理的腐败尺度。一般情况下,只对办案指引中的案件进行查处。对于办案指引,本文建议下列情形需要法律手段严厉惩处:1、具有里通外国、出卖国家利益情节的;2、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如人命关天或重大不良影响的;3、贪腐金额特别巨大至少亿元以上规模的。本文甚至认为,对于不在上述情形下的可能贪腐官员,可以给他们吃一颗定心丸。当然,在普通刑事犯罪领域,例如盗窃、抢劫、走私、贩毒、强奸,甚至酒驾,都必须坚决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是公务人员犯罪就有任何纵容,这也容易做到。

今天多数公务员的贪腐状况,应该视为一种政治和社会问题,而非法律问题。需要延安整风和土地改革类似的政治性措施解决,而非采取处决黄克功、刘青山、张子善那样的法律措施解决。政治反腐追求的结果是多数公务员的新生,即放下包袱、轻装前进;而非使他们惶惶不可终日、随时担心,也不是要严格依据既定法律查处多数人。

政治反腐是指在办案指引之外情况下的人员,只要财产申报后其财产在正当收入的合理范围之内,就既往不咎。这里的既往不咎是指在法律上除罪,在党纪政纪上,一旦发现腐败分子还是要进行严肃处理,即使其已经符合法律除罪的条件。法律除罪不等同于党纪豁免。政治反腐的核心是使贪腐人员吐出不义之财,所以应该同时规定,只有申报了的财产才受到法律保护。

反腐同时要采取措施正税养兵,解决公务人员生活中的各种后顾之忧问题。反腐败要和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合理待遇这个问题结合起来。这就要大力改变目前一部分公务人员依靠正常收入而生活充满后顾之忧的情况,各部门各地方公务人员待遇差别过大的情况。政治反腐后会出现大量的无主财产或上缴国家的财产,本文认为,这部分财产首先要用于解决全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合理待遇问题。按照本文的建议,反腐实际上首先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当中进行均贫富。公务人员待遇的解决,要采取供给制福利而非货币分配的办法。房地产改革使得公务人员先来后到者之间贫富差距巨大,也使得不同单位之间差距巨大。本文建议立即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中恢复公房制度,鼓励国有单位兴建公房或公房小区,给予本单位成员不可子女继承的夫妻双方去世为止的居住权。这个措施,会大大安抚和稳定新进的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任何改革,都需要支持力量,不仅需要民意的支持,尤其需要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支持。如此反腐,将收获国家工作人员内部多数人的支持而非反对。因为反腐的结果,对于公务人员体系中比较清廉或底层新进的成员来说,反而会获得稳定比较体面的干干净净的生活。执政并非一味严厉,恩威并施才能获得真正权威。

政治反腐取得成果后,腐败的法律尺度就会变化,当腐败确实是少数害群之马所为的时候,就回到“零容忍”、“有腐必反”、“执法必严”的状态。

(此文写于20141月)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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