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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关于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必要性紧迫性和法理依据的思考与建议
点击:  作者:赵小鲁    来源:【原创】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6-10-25 09:58:01

 

 

XXX老师:

 

  您好!

 

  关于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有关法理依据的问题,前天匆匆,未及详谈。我想再说一下自己的想法,一些思考与建议。不妥之处,恳请指正。

 

  我极忙,很难有大块时间写信,只能信马由缰,写到哪里算哪里。但所表述观点,均为我多年思考的结果。信马由缰,写出的东西,不会很系统,但会很真实,而且一定是自己最想说的话。

 

  一、呼吁制定《保护法》,势在必行,时不我待

 

  第一,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我们也尽其可能,查了世界有关国家关于保护英烈名誉的法律,但是发现,有关规定并不多见,且散见于少量法律法规。这使我很吃惊。

 

  细思之,恍然大悟。世界各国各民族,都将自己的民族英雄视为民族灵魂、民族精神和民族历史的象征,没有民族英雄的民族,一定不会有自己光荣的历史,也不会为世界优秀民族所认可和接纳。而拥有自己的民族英雄,反而不懂得珍惜,甚至任由糟改诋毁的民族,世界罕见。只有两次极其特殊的情况。

 

  一是前苏联,前苏联解体之前,几乎所有的民族英雄被系统抹黑诋毁,结果民族精神和民族记忆被解构,民族信仰被涣散,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凝聚力四散崩流,最终,苏联的一夕解体,根子还是在诋毁民族英雄开始。所谓,以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

 

  第二个特殊情况,居然,居然就发生在我们国家的此时此刻!我们现在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状况,我称之为共产党节节败退了三十年,红色领域只是几个孤岛,苦苦死撑;灰色领域,云里雾里,不辨是非;黑色领域,百变面具,策划周密,已成肆意妄为,纵横捭阖之态势,如入无人之境。我之深为忧虑,就是因为,如果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失败了,则我们在其他三条战线的成就,政治经济军事战线的胜利,不过是昙花一现,终究不保。

 

  所以,共产党生死存亡,社会主义生死存亡,都聚焦于第四条战线,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鹿死谁手。而我判断,五年之后,至多十年,胜负即判。

 

  我们这些左翼队伍,我已逾花甲之年,居然还算是小弟弟。五年之后,我们垂垂老矣,以现在青黄不接情况,即使我们后继有人,也必然零星散落,身单力薄,呐喊乏力。我们共产党还有继续退败的时间空间吗?!思之不寒而栗呀。

 

  第三,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百事待议,百事待兴,但双方在意识形态的兵家所必争,均聚焦于保护还是诋毁我们的民族英雄。

 

  保护了我们的民族英雄,就保护了我们的民族历史民族记忆民族精神,就恢复了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一个恢复了英雄情怀的伟大民族,理想信念,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均成为题中应有之意。反之,如果我们的“去英雄化”民族心态得不到纠正,一个没有英雄情怀的民族,所谓理想信念,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则皆为虚幻。

 

  因此我说,历史虚无主义否定英雄的本质,是否定我们的革命历史,否定共产党人民军队人民革命和共和国的历史,否定共产党执政共和国建立的历史必然性和历史正当性,是在挖共产党人民军队人民革命和共和国历史的祖坟。阴险毒辣,莫过于此。

 

  第四,制定《保护法》,是基于我国特殊情况的历史必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必然,是我国民族英雄革命历史亟需立法保护之必然,而且,时不我待。

 

  二、呼吁制定《保护法》,因为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大胜,因法院判决的重大法理突破,而有了法理依据

 

  《保护法》,本质是对民族英雄实行特殊保护。应该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实行严格保护主义;第二,运用国家力量保护。

 

  我们目前之所以举棋不定,主要是基于传统法理,基于古罗马法和西方法律的传统,似有依据不足之虑。按照传统的法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调整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体现国家力量;私法,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而名誉权问题,传统属于私法范畴,国家似乎不应干预。

 

  历史虚无主义的一个观点就是,审判机关应该以谦卑的态度行事,言外之意,就是名誉权问题属于学术领域的争议,应由学术领域自己解决。干你法院何事?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之前,这些理论,因其强大的西化法理影响,可以使我们的立法机关踌躇止步,但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之后,则已经为立法机关提供了司法案例方面的依据。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其中一个重大突破和经典之处,就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认定英雄名誉,已经内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内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元素。而民族英雄所代表的革命历史,也已经在宪法序言中表述无疑。

 

  所以,保护英雄名誉,属于国家调整的范畴,就要突破传统的,来自西方的公法和私法划分方法。保护英雄名誉,应该成为国家直接调整的范围。这就为制定《保护法》在法理上提供了依据。

 

  三、言之于此,似乎意犹未尽。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实际蕴含了无限丰富之信息和内容,可以和政治、思想、文化、理论、法律各个领域直接对接,并应该转换成为当前反击历史虚无主义斗争的有力武器

 

  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使我深刻感受到,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意识形态斗争,特别表现在和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而且直接表现为意识形态斗争的法律化。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不是只有在法律领域才有意识形态斗争,而是西方敌对势力,接过依法治国的口号,在法律的形式下,和共产党进行各个方面的意识形态斗争。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本身就是以法律形式进行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政治斗争。意识形态斗争政治化法律化,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显著特点。所以我说,分析意识形态斗争,要有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法律意识。

 

  四、我在十六年前,英国留学时,有一个重要的想法,就是“人类历史发展规律是双主线多元化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规律

 

  双主线,一条,是以海洋文化为主的历史发展主线。一条,是以黄土文化为主的历史发展主线;两条主线,又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但都会各自依据内在发展规律,从低级向高级发展。

 

  两条主线,在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互不相交,但可以并行,并且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最终,依照各自发展规律,发展到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同时,由于黄土文化的发展主线,显然还弱于海洋文化发展主线,作为社会制度的竞争,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必然出于国家利益,而会千方百计排挤遏制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由此引申出一个必然结论,我国改革开放,千头万绪,百事待兴,但巩固国家政权和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唯此为大。

 

  我大胆预言,如果这一想法,最终为我国主流理论所承认,无疑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大突破。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固守在传统的五阶段单主线发展理论,不但很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法解决,而且只能坚持社会主义一定代替资本主义的目标。我个人认为这一理论已经过时。由此,双主线多元化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规律,决定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既要向西方学习,也一定要走自己的独特道路;引申开来,我说,在法律法理方面,法学理论也要有新的视角,新的突破。

 

  如果我们只是囿于传统来自西方的法律法理,则无法站高看远,也无法有法律法理创新的大局观大视角。令人兴奋的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大局观大视角。

 

  还有很多,言犹未尽。下笔匆匆,仅供参考。

 

敬礼!

                                                    

赵小鲁律师

 2016-10-22  9:30

 

  (作者系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昆仑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顾问【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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