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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英国法官辞去港终审法院职务,这是构建中国法系的历史契机
点击:  作者:乔新生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2-04-11 20:48:40

 

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辞去职务,表面上看是对中国的威胁,但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则是中国法系形成的契机。只要把握时代发展节奏,妥善处理普通法系之间的关系,中国一定能够形成统一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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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香港大公文汇全媒体资料图片)

 

2022年3月31日,英国炮制出第50份报告香港问题半年报告,指责中国在香港问题上的所作所为。中国驻英国使领馆已经发表声明,驳斥英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无端指责。

 

几乎与此同时,英国最高法院两位法官宣布辞去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职务。这说明英国试图利用香港问题,破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安定团结,把香港变成所谓颜色革命的策源地,对中国发起攻击。

 

可以非常坦率地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制度安排,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考虑到香港的稳定发展而作出的制度安排。香港司法体制是典型的英美司法体制,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遵从先例,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聘请英美法系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官。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体现出英美法系制度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实现香港的稳定发展。

 

可是,香港回归之后,香港司法系统一些法官所作出的判决,令人瞠目结舌。为了确保香港长期稳定发展,真正贯彻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释,澄清事实真相,确保香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会偏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香港发生颜色革命之后,香港司法系统一些法官的表现,完全背离了职业道德,也违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他们在处理违法犯罪问题上所采取的不同标准,让人们对香港这个重要法治社会倍感失望。正因为如此,全国人大决定在香港实行维护国家安全法,并且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以及在香港设立专门的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压缩了一些司法人员的违法空间,他们感觉来日无多,对利用司法权彻底颠覆香港体制,让香港回归殖民地状态前景表示悲观。于是他们寻找各种借口,辞去香港法官的职务。

 

对于香港法官作出的选择,海内外学者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这说明香港作为英美法系实践者地位发生动摇。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香港法官缺乏爱国心,他们内心深处不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认同香港法律制度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担任香港法官,显然是不合适的。他们主动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职务,对自己来说是一种解脱,对香港法治发展来说,则是好消息。

 

中国实行一国两制,除了大陆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之外,香港特别行政区贯彻落实英美法系,澳门特别行政区贯彻落实大陆法系,台湾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建立了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国出现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和贯彻落实法律制度体系的司法体系。

这样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利于国家完全统一,因此,如何解决中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不一致问题,成为学者必须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笔者多次指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英国的枢密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典型的立法机关和护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之所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过程中,一再作出立法解释,其目的就是要引导香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基本原则。

 

解决中国法律制度不统一问题,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案。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案值得认真研究:第一,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模式,由中国各个地区的学者组建国家法律统一委员会,认真研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之上,提出民间的法律草案,分别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立法会、澳门立法会和台湾立法机构审议。如果民间起草法律文本各个立法部门没有作出实质性的修改,那么,可以在维护现有政治体制基础之上,逐步实现法律的统一。

 

这中间比较麻烦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体系。由于香港法律制度体系是判例法律制度体系,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遵从先例,而要遵从先例就必须聘请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浩如烟海的司法判决中,总结梳理出相应的法律规范,用来裁判当前的法律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所以聘请英国、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的法官,其原因也就在于此。

 

但是,这样的制度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必须积累自己的判例,并在此基础之上,就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且作出具有最高效力的立法解释。

 

事实上,香港特区政府已经多次向中央政府提出,希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中央政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条款作出立法解释,从而有效地解决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相信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不断增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积累的案件越来越丰富,香港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独具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体系,不需要援引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可以直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依照判例处理相同或者相似的问题。

 

 

第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在爱国问题上始终如一,在维护国家统一的问题上坚如磐石。澳门与祖国内地全面融合速度不断加快。

 

祖国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香港经济高度依赖祖国内地,香港政府和司法机关大量聘请祖国内地专家作为顾问,再加上澳门本身是一个大陆法系地区,与祖国内地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因此,祖国内地和澳门法律制度体系的全面融合不成问题。

 

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内地法律专家在澳门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担任职务,澳门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逐渐磨合澳门法律制度体系和祖国内地法律制度体系,澳门总有一天会彻底融入祖国内地的法律制度体系之中,彻底摆脱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的历史羁绊,迅速退去海外殖民地法律制度体系的色彩,和祖国内地法律制度体系实现完全有机统一。

 

第三,大陆法律制度体系和台湾法律制度体系的关系是源流关系。20世纪下半叶台湾法律制度体系吸收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制度规范,形成了一套非常独特的法律制度体系。

 

近些年来,随着两岸文化交流,越来越多学者充分意识到,台湾地区在民商事立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大陆制定相关法律文件时,完全可以借鉴台湾地区一些法律规范。

 

上个世纪90年代,大陆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通过台湾朋友,获得台湾大量法律文件和正在讨论的法律文本。台湾一些著名教授将台湾正在审议的“公平交易法”邮寄到大陆,供大陆学者借鉴。

 

笔者当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交易法”,试图为中国国内的商品流通制定系统性的法律规范。起草有关法律文本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的有关内容,对传销和直销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可以这样说,海峡两岸完全可以在法律制度体系完善方面开展全方位的交流,在尊重双方各自社会关系和经济条件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法律文本,由海峡两岸的民间机构向海峡两岸的立法部门推荐,争取成为海峡两岸共同的法律规范。

 

笔者把这种立法模式称之为“美国统一商法典”立法模式。认为这样的立法模式对于海峡两岸消弭分歧,最终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由于台湾执政当局强调经济优先,海峡两岸签署所谓服务贸易协议,而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台湾民进党上台执政之后,借助于自己所掌握的政治资源,轻而易举地推翻海峡两岸签订的一系列经贸协议,进而在台湾岛内鼓吹台湾独立。

 

如今中国大陆已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民法典体现了中国大陆学者的水平和立法经验。如果中国法学会和台湾相关学术机构开展交流,共同起草海峡两岸民商法律文件,那么,对海峡两岸商务交往和民间往来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海峡两岸和平发展,是海峡两岸人民的历史使命,也是爱国同胞的共同夙愿。只有从一点一滴做起,争取海峡两岸实现法律规范的统一,才能为海峡两岸长期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之林的基础和前提。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题中应有之义。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中国法律制度体系不统一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确保海峡两岸和平发展的前提下,早日实现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机统一。

 

笔者认为,早日解决大中华地区法律制度体系统一问题,可以为国家的和平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香港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处理有关案件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司法逻辑体系。相信只要坚持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早晚有一天,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体系会融入中国法系。

 

中国法系或者中华法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体系,当然也不是照抄照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性质的法律制度体系。它是在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之上,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国法系的形成,标志着中国真正实现了大一统。中华法系的建立,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乔新生”微信公众号;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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