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有关领导:
您好!
我是北京赵小鲁律师。作为一名执业40年的资深商务诉讼律师,一直非常关心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状况。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吸纳了社会就业人口82%,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就是直接关系“保民生”的重大政治问题。近年来,党和国家“保民生”的重大战略方针,在司法政策上,进一步形成“保民生,保民企,保民营企业家,保民营经济良好营商环境”的“四位一体”司法指导思想,对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本人多年承办涉及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案件。不能不看到,在司法实践中,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例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不正当竞争方面,背后经常有权钱交易、政商纠缠的复杂因素。地方政府甚至动用公安力量介入企业矛盾纠纷,企业负责人被羁押逮捕、企业濒临破产、员工失业的事情,竟然长期解决不了。山东潍坊明星灯具企业创始人孙夕庆被羁押逮捕。历经4年、114次庭审,终于拿到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可见寻求司法公正的艰难。据最高法院公布信息,2014至2018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83315件,其中司法赔偿案件22954件,占全部国家赔偿案件的27%。这一数据引人深思。
为什么党和国家多年反复强调司法公正,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但是,在我们的一些地方法院,很多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寻求司法公正仍然艰难。这里面,有每个案件后面复杂的权钱交易、复杂的政商关系、复杂的人事关系,但最难以克服的是政府某些人,历年来在插手商业项目、农民征地、土地补偿、拆迁安置等诸方面,暴露出来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违法行政非常明显。但是,凡是涉及到政府违法行政,即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也深受政府行政权和复杂人际关系的因素影响,往往深感无力,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企业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过去,我们多归咎于个别官员的腐败。但我深感,根本上,还要从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设计方面逐步完善。
在我国的司法体制设计中,第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政府首长就可能直接利用公安机关的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但仍然时有发生。第二,检察官由地方同级人大任命,检察机关的人财物依靠地方政府解决,检察机关依然经常陷入地方政府违法行政和公检法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影响,很难挺直腰杆实行法律监督。第三,法官由地方同级人大任命,法院的人财物也必须由地方政府解决。由于以上复杂原因,地方政府行政违法,要通过司法公权力制衡、通过诉讼程序制衡,就变得极其困难。
在保护民营企业正常营商环境方面,第一重要的,就是法治环境。地方公检法的司法权无法抗衡和制约政府的行政权,一旦涉及政府行政违法,公检法就很难真正依法办案。没有司法公权力的有力制约,政府违法行政,就缺少了制约,甚至没有顾忌。本人认为,只有在司法公权力有效监督行政权运行的时候,建立法治政府才有可能。司法实践中,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对企业家违法羁押逮捕审判,明明是错误的,但就是解决不了,甚至一拖数年,企业拖黄拖垮,大量员工失业,企业上下游生产链供应链断裂。即使最终获得解决,我们付出的巨大社会成本、政治成本、法律成本,已经无可挽回。特别是一个案子的错误处理,会对整个民营企业家的投资信心,造成巨大负面影响。
最高法院设立了巡回法庭,给我们深刻启示。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制度,为方便诉讼,保证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基层法院一审、地方法院二审、省高院再审的案件,是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无法管辖的。这些案件如果出现冤假错案,往往是地方政府违法行政,用行政权影响司法权所造成的。地方政府违法行政的负面影响,可以逐级影响一二审法院审判,甚至直接影响到省高院再审案件。
因此,本人建议:应该在各省级法院建立相对独立的巡回法庭制度。寻求破解地方行政权制约司法权的瓶颈。
第一,各省的巡回法庭法官,相互交叉派出,法官不受当地人财物和人际关系的影响,这样就可能使在本地一审、二审无法解决的案件,通过巡回法庭再审,突破当地复杂政商关系、权钱交易、人际关系,特别是突破地方政府某些违法行政问题的束缚,加以解决。
第二,我们目前的司法纠错机制,对于政府违法行政案件,单纯依靠一审二审再审,很难充分发挥作用。但是,省级巡回法庭,由各省法院交叉派出,并报最高法院批准。组织人事上,仍归各省级派出法院领导;业务上,受最高法院直接指导。这就使省级巡回法庭在人事和业务上,具有一定独立性。各省交叉派出巡回法庭,就可以脱离地方复杂人际关系影响,使再审案件摆脱地方政府因素和各种人际关系影响,使保障司法公正最大化。
第三,巡回法庭管辖的案件,应该属于省高院再审的重大疑难案件。或者,规定凡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行政案件,均由巡回法庭再审;或者,规定申请再审的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由本省高院再审,还是由省级巡回法庭再审。
第四,在省级巡回法庭,下大决心建立为律师反映意见建议的绿色通道。我们的很多错案,并不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也不在法官理解法律错误,而在政府违法行政的影响下,对律师的正确意见,司法公权力机关不予采信。纵观凡已经纠正的错案,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律师在一审二审再审的意见是正确的,但各级法院均不予采纳,以致一错再错。我们需要在省级巡回法庭设置中,以制度保证律师的意见得到重视。省级巡回法院对于律师和公诉人意见强烈相左的重大疑难刑事再审案件和重大疑难民商事再审案件,必须充分考虑律师意见。保证律师对司法公权力进行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第五,省高院的巡回法庭和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形成两级巡回法庭制度,相互配合衔接。对于极大制约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支持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第六,设立省级巡回法庭,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铁面无私”的省级巡回法庭,既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道屏障,又是防止错案的有力威慑。但是,设立省级巡回法庭,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全局性,建议先进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形成制度。
以上,敬请周强院长和有关领导予以决策考虑。
此致
老共产党员的敬礼!
北京 赵小鲁律师
2021年6月18日
【注:6月18日,是本人39年前入党宣誓的日子。仅以本建议,向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盛大节日献礼。】
(作者系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昆仑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顾问;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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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律师:关于在中国法院系统建立两级巡回法庭,保障司法公正的思考与建议
2021-06-24• 昆仑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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