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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律师: 关于国家英烈名誉名称界定和特殊保护的建议
点击:  作者:赵小鲁律师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7-03-30 11: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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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国家烈士名称的界定问题

 

  本人注意到,在反对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观点中,很重要的一个理由,就是“国家英烈的名称无法界定”。有人提出,中华民族的所有民族英雄,可以追溯到秦皇汉武,唐宗宋祖,可以历数岳飞文天祥戚继光等等无数历史上的民族英雄,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每一个民族还有自己的民族英雄;又提出,蒋介石也是抗战时期的民族英雄。这些英雄名誉都要保护。又提出,英雄名誉和烈士名誉应同等保护;烈士名誉和公民名誉要同等保护;所以,单独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没有必要。要澄清这些认识,论证《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可行性,首先要厘清国家英烈的名称界定。

 

  第一,国家英烈,首先是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英烈,而不是中国历史上数千年中涌现的无数民族英雄。

 

  第二,国家英烈,从名称上即可界定为是属于国家评定的英烈,是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设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有重大影响,其精神已经内化为中华民族精神一部分的英雄烈士的代表人物,而不是所有的烈士。烈士群体,可以通过《烈士褒扬条例》的办法加以保护。

 

  第三,时间范围,应以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记载的时间范围为依据。即一八四零年以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设事业牺牲的烈士代表人物;

 

  第四,国家英烈的评定,应制定专门的办法,设立专门机构予以评定。由此,“国家英烈”,就成为一个法律的专有名词。国家英烈,不仅是广大烈士群体的一部分,而且专指一八四零年以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设事业做出极大贡献,直至牺牲生命,对民族精神产生重大影响,已经内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的那些烈士的代表人物。

 

  二、保护国家英烈名誉的法律,都是在一个民族发展关键时刻应运而生的。

 

  保护民族英雄,是所有优秀民族的民族信仰。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族英雄历来是一个民族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世界各个优秀民族,无论大小强弱,都会象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自己的民族英雄。民族英雄是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民族精神的基石,是民族信仰的圣火。无数民族英雄的事迹,通过史诗的形式,由游吟诗人世代传唱,用文学艺术广泛传播。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任由一些人肆意污蔑诋毁本民族的英雄而无动于衷。很多法治发达国家,更通过法律形式,保护本民族的英雄人物。

 

  例如,美国非常重视通过立法保护民族英雄,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诋毁污蔑。美国以“美国独立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退伍军人节”等爱国节日纪念英雄,使英雄精神成为美国民族的民族信仰。美国先后颁布了《爱国者法案》和《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不受侵犯。任何对民族英雄不敬的行为,都会遭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谴责。

 

  例如,前苏联在解体前,几乎所有的革命领袖和民族英雄均被诋毁否定,结果是,民族精神和英雄情怀被消解,民族共同历史记忆被解构,并成为前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痛定思痛,连续颁布多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包括《卫国烈士纪念法》、《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的联邦法、《关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地位》的联邦法,甚至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诋毁英雄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对国家英烈,即烈士代表人物,在法律上实行专门保护,首先是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二次长征中,反对历史虚无主义通过抹黑诋毁国家英烈,即革命先烈代表人物的斗争需要决定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二次长征的关键时刻,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成为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特征。

 

  第一,所谓言论自由无边界无禁区,就是打着保护言论自由的名义进行的。


  第二,历史虚无主义者动辄以侵犯名誉权的名义起诉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左翼人士。


  第三,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公开宣传共产党的历史是虚假的历史;狼牙山五壮士是编造出来的。所以,要保护英雄名誉,单靠舆论手段不行,最终要依靠法律手段。


  第四,历史虚无主义企图否定共产党的历史,共和国的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人民革命的历史,企图阉割斩断共产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精神纽带,首先是抹黑污蔑诋毁革命烈士的代表人物,即国家英烈。由此决定,我们必须在褒扬烈士的同时,专门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还是呼唤中华民族英雄情怀的紧迫需要。几十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对中国持之以恒进行全方位和平演变,核心目的,就是要消解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一个丧失了英雄情怀的民族,还可能实现民族精神的振兴吗?一个丧失了英雄情怀的民族,还能够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吗?所以,对国家英烈名誉实行专门立法加以保护,就是要在振奋民族精神,呼唤民族英雄情怀的关键时刻,用法律铸造革命英雄的精神殿堂。将无数革命英雄供奉在这座精神殿堂中,使我们的炎黄子孙,世世代代,瞻仰学习和追随;使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精神家园,在法律保护下,不被侵扰玷污,能够世代相传。

 

  英雄主义和英雄情怀,是一个大国,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记忆和民族精神的核心元素,是民族共同价值观的核心元素。所有制定保护英烈名誉的法律,都是处于民族发展的重大历史时刻,需要用法律保卫和唤醒民族英雄情怀的关键时刻,应运而生的。所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呼唤《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三、关于对国家英烈名誉实行特殊保护问题

 

  第一,将革命先烈的代表人物,界定为国家英烈,利用专门立法进行保护。这部专门立法,显然和《烈士褒扬条例》中规定的“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条件不同,和《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用国家英烈的法律概念,将“烈士”、“英雄烈士”的通常含义,进行了升华。国家英烈,专指由国家评定的烈士代表人物。

 

  第二,由国家承担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法律判决,不仅是一份胜诉判决,而且在法理上,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取得了重大突破。这就是,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认定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一部分,内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因此,凡侵犯国家英烈名誉的,不仅应负民事责任,而且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主体,将不会局限于英烈后人,而应成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责任和社会的责任。例如,社会组织可以以社会公益诉讼的名义起诉侵权者,追究其民事责任。例如,司法公权力机关可以代表国家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例如,鼓励社会公众对侵犯国家英烈名誉者举报抨击。

 

  第三,对认定侵权责任的证据效力审查,国家机关的证据具有优先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在评定国家英烈过程中,评定机关,即国家机关,收集采信的证据和出具的评定文件,具有优先证据效力。

 

  第四,充分吸收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成果,研究侵犯英雄名誉侵权行为的全新表现形式,特别是研究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中代理人提出的历史虚无主义的十三种侵权新形式。根据新的斗争形势需要,在法律上扩大名誉侵权行为形式的外延。

 

  第五,关于对国家英烈的“特殊保护”,俄罗斯和美国,都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很多做法,可以结合中国国情,直接吸收进我们的立法。

 

  第六、国家利用舆论的力量,宣传国家英烈的事迹和精神。引导社会形成敬仰英烈、学习英烈和追随英烈的社会风尚,形成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

 

  (作者系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昆仑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顾问;【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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